《立格联盟标准》主要分为十个部分,分别是概述、适用专业范围、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课程体系、教学规范、教师队伍、教学条件、教学效果和质量保障体系。每个部分具体对应立格联盟院校法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的一个环节,整体上构成了立格联盟院校法学专业教学质量的标准体系。
第一部分是概述,明确了《立格联盟标准》设立的目的,即深化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规范法治人才培养标准,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并对制定的其它依据进行了梳理,界定了法学专业的基本属性,尤其是确定了法学专业职业教育的根本属性。
第二部分为适用专业范围,界定了《立格联盟标准》适用的专业对象,也就是法学专业,对应学科代码是030101K。
第三部分是培养目标,从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素质两个层面,同时结合国家和社会的需求进行界定,还对培养目标的修订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四部分是培养规格,从学制与学位、知识要求、能力要求和素质要求四个层面进行了规范。确定法学专业基本学制为四年,可在四年制模式基础上,实行弹性学制,但修业年限原则上不得低于三年,不得超过六年。
第五部分为课程体系,是标准的重点所在。确定培养方案总学分应争取控制在160学分左右,每节课课时原则上不少于45分钟。课堂外实践教学累计学分不少于总学分的15%。课程中应包括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将法律实践教学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贯穿于人才培养全过程。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采取“10+X”分类设置模式。“10”指法学本科专业学生必须完成的10门专业必修课,包括: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律史、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和法律职业伦理。“X”是指各院校根据办学特色为学生另行安排的其他专业必修课,包括: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商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证据法、财税法和法学研究方法与写作。“X”选择设置门数由各院校自主决定,但原则上不得低于五门。
第六部分为教学规范,从教学过程规范和教学行为规范两个层面进行界定。
第七部分为教师队伍,从教师专业背景和教师水平要求两个大的层面进行界定,内容涉及到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教师职业伦理和教师专业水平,以及教师的实践经验和海外经历等。师生比确定为1∶18,与国家标准相同。
第八部分为教学条件,包括信息资源要求、教学设施和教学经费要求三块内容。本部分内容基本上不高于国家标准。
第九部分为教学效果,从课堂教学效果、教学成果和生源与就业三个层面界定。具体界定了专家评教、同行评教、学生评教等形式,确立教学效果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教学工作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教学奖励以及评优、职称评聘的依据。强调支持、鼓励法学专业毕业生赴基层、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
第十部分为质量保障体系,从质量保障目标和质量保障规范与监控方面进行了指导性要求,没有具体细化,各院校可以结合自己的情况,建立自己的质量保障体系。
《立格联盟标准》是立格联盟院校共同确立的示范性、引领性、指导性的法学专业教学质量标准,略高于国家标准。它对于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人才,引领中国法学教育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立格联盟标准》是立格联盟成立以来的标志性成果。《立格联盟标准》也是立格联盟院校践行的最低标准。其他政法院校可以参考借鉴这个标准办学。由于全国政法院校特别是立格联盟院校具体情况各异,《立格联盟标准》不可能照顾到所有的具体情况。由于制定标准的各种条件所限,《立格联盟标准》难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疏漏、不足,敬请同行专家学者批评指正。
立格联盟院校法学专业教学质量标准
一、概述
为创新立格联盟院校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深化法学专业教学改革,规范法治人才培养标准,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坚持改革、调整、创新的法治人才培养思路,遵循《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与教育部《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法学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根据立格联盟院校法学专业实际情况,设置本标准。
立格联盟院校法学专业以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人才为目标,服务于国家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是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基础上的职业教育,具有很强的应用性和实践性。
本标准是立格联盟院校法学专业教学的基本标准,立格联盟院校可根据自身的办学定位和特色,根据本标准制定法学专业的教学质量标准,并对本标准中的条目进行细化规定,但不得低于本标准相关要求。鼓励立格联盟院校高于本标准办学。
二、适用专业范围
1.专业代码(2012年9月)
法学专业类代码为0301
2.本标准适用的专业
030101K 法学
三、培养目标
立格联盟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际需要,既注重对学生传授法学理论知识,又注重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培养德才兼备,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熟练的职业技能、合理的知识结构,具备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高效高质量法律服务能力与创新创业能力,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带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爱智、求真、向善、致美。
为适应国内外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立格联盟院校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应当定期进行评估与修订。
四、培养规格
1.学制与学位
立格联盟院校法学专业基本学制为四年,可在四年制模式基础上,实行弹性学制,但修业年限原则上不低于三年,不超过六年。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要求,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符合规定条件的,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2.知识要求
了解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基础知识,牢固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并形成合理的知识结构。
3.能力要求
具备独立自主地获取和更新本专业相关知识的学习能力;具备将所学的专业理论与知识融会贯通,灵活地综合应用于专业实务之中的基本技能;具备利用创造性思维方法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和创新创业实践的能力;具备较高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和外语能力。
4.素质要求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掌握法学专业的思维方法和研究方法,具备良好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养。养成良好的道德品格、健全的职业人格、强烈的法律职业认同感,具有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具备健康的心理和体魄。
五、课程体系
(一)总体框架
立格联盟院校法学专业课程总体上包括理论教学课程和实践教学课程。理论教学课程体系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通识课、专业课;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包括实验和实训课、专业实习、社会实践与毕业论文。
立格联盟院校法学专业培养方案总学分应控制在160学分左右,每节课课时原则上不少于45分钟。课堂外实践教学累计学分不少于总学分的15%。立格联盟院校课程中应包括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将法律实践教学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贯穿于人才培养全过程。
(二)课程设置
1.理论教学课程
(1)思想政治理论课
立格联盟院校法学专业要按照相关规定,全面实施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方案。
(2)通识课
立格联盟院校法学专业应根据本专业的特点和社会实际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通识课程学分。通识课程应涵盖外语、体育、计算机课程,并从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方面均衡设置。
(3)专业课
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采取“10+X”分类设置模式。“10”指法学专业学生必须优先完成的10门专业必修课,包括: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律史、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和法律职业伦理。“X”是指各院校根据办学特色为学生另行安排的其他专业必修课,包括: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商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证据法、财税法和法学研究方法与写作。“X”选择设置门数由各院校自主决定,但原则上不低于五门。专业选修课程应当与专业必修课形成逻辑上的拓展与延续关系,并形成课程模块(课程组)供学生选择性修读。立格联盟院校法学专业可以自主设置专业选修课程体系。支持和鼓励开发跨学科、跨专业的新兴交叉课程与创新创业类课程。
2.实践教学课
(1)实践教学环节
立格联盟院校法学专业应高度重视实践教学,鼓励与实务部门建立长效的协同育人机制,积极开展校内开庭、模拟法庭、学科竞赛、法律诊所、法律援助、普法教育等多种实践教学活动。理论教学课程中应设置实践教学环节,改革教学方法,强化案例教学,增加理论教学中模拟训练和法律方法训练环节,挖掘充实各类专业课程的创新创业教育资源。
(2)实验、实训和专业实习
立格联盟院校法学专业应根据专业教学的实际需要,利用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实验室、实训基地和校外实习基地,独立设置实验、实训课程,组织专业实习,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实验、实训和专业实习课程应当制定教学大纲,明确教学目的与基本要求,明确专业实习的主要内容以及学时分配。专业实习时长不低于10周,有条件的可在两个以上实务岗位开展专业实习。
(3)社会实践
立格联盟院校法学专业应根据本专业实际需要,组织各种形式的普法教育、法律援助等社会公益活动,让学生了解社会生活,培养其社会责任感,增强其社会活动能力。社会实践时长不得低于4周。
(4)毕业论文(设计)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可采取学术论文、案例分析、毕业设计、调研报告等多种体裁形式完成。论文选题应加强问题导向。鼓励学生根据自身兴趣,结合社会实践以及经济、社会现实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毕业论文(设计)内容应综合运用所学的理论与专业知识。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应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立格联盟院校法学专业应制定毕业论文(设计)统一的标准,应为本科生确定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由本专业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可聘请专业实务部门有关人员共同指导。指导教师应加强毕业论文(设计)在选题、开题、撰写等各个环节的指导和检查,强化学术规范。
六、教学规范
(一)教学过程规范
立格联盟院校法学专业应根据理论教学课程和实践教学课程的实际需要,制定和实施教学过程规范,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教学大纲与教案的编写、教学方法运用、教材选用、课程辅导、课程考核等内容。
(二)教学行为规范
立格联盟院校法学专业应制定和实施教学行为规范,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教学纪律、教学态度、精神风貌等要求。(www.xing528.com)
七、教师队伍
(一)教师队伍规模与结构
专业教师队伍应满足专业教学需要。
新设法学专业专任教师人数应当达到本专业核心课程数的1.5倍以上。
原则上,法学专业一门专业必修课程应当配备3名以上具有法学专业硕士学位的专任教师任主讲教师。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比例应当高于90%。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比例不低于五分之一。专任教师队伍应当具有合理的年龄结构。教师队伍中应当包括一定比例的实务部门的专家,鼓励法学专业教师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法学专业师生比不低于1∶18。
(二)教师专业背景与水平要求
1.教师专业背景
专任教师应具有本学科硕士研究生以上专业教育背景,实践性强的课程的主讲教师应具有实务工作背景或实务经验,立格联盟院校法学专业应从实践部门选聘一定数量的业务专家,充实实践性较强课程的教师队伍。教师队伍中应有20%的教师具有海外留学经历或跨学科教育背景。
2.教师水平要求
专任教师应坚定理想信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应具备广博的专业知识,精通专业理论和方法,具有完成本专业教学任务的知识储备,具备基本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科学创新的精神,在做好理论研究教学的同时,深入了解法律实际情况,促进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应掌握教育教学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和科研能力,并能够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
八、教学条件
(一)信息资源要求
立格联盟院校应提供数量充足、种类齐全的法学专业纸质和电子图书信息资源,配备满足教学需要的中文和外文电子资源数据库(含新设专业,具体要求参见附表),配备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司法案例、法律服务案例库。图书信息资源应能满足不同层次和阶段学生的学习需求,满足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需要。
(二)教学设施要求
立格联盟院校应为法学专业教学提供数量足够和功能齐全的教学设施,包括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实验室、庭审远程同步观摩教室等。专业教学设施应完全开放。特定专业课程应配备该专业所需要的特定教学设施和仪器设备。
立格联盟院校应与相关实务部门紧密合作开展专业实习,建设一定数量不同类型的实习基地,满足实践教学的需求,并保障学生集体实习比例达到50%以上。
新设专业应建设有能基本满足实践教学需要的模拟教学场所和实习基地。
(三)教学经费要求
要切实保障法学专业类的教学经费投入。教学经费专指在专业教学各个环节发生的资源建设费用、教学运行费用与教学评估费用。在保证生均年日常教学经费不少于1400元的基础上,随着教育事业经费的增长而稳定增长。教学经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九、教学效果
(一)课堂教学效果
立格联盟院校法学专业课堂教学应教学目的明确,教学内容安排合理;教学纪律严格;教学资源丰富,注重知识更新;教师的课堂讲授富有启发性,注重培养学生的批判性与创造性思维,激发创新创业灵感;尊重教学过程中学生的主体性地位,与学生沟通良好。
立格联盟院校法学专业应建立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课堂教学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实施专家评教、同行评教、学生评教等多种评价方法。教学效果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教学工作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教学奖励以及评优、职称评聘的依据。
(二)教学成果
立格联盟院校法学专业应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在培养模式、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创新等方面,形成一批特色鲜明、水平较高、具有示范作用的教学成果。
(三)生源与就业
立格联盟院校法学专业应把生源质量与招生规模、创新创业教育相关情况、毕业生就业率等作为教学效果考核的指标,保证较高的专业声誉和较好的生源质量。立格联盟院校应支持、鼓励法学专业毕业生赴基层、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
十、质量保障体系
(一)质量保障目标
立格联盟院校应以本标准为基础建立覆盖上述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课程体系、教学规范、专业教师队伍、教学条件、教学效果等指标的质量保障目标系统。
(二)质量保障规范与监控
立格联盟院校应围绕各质量保障目标要求,制定质量保障实施规范,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和调控改进机制,开展经常化和制度化的质量评估,确保对教学质量形成全过程实施有效监控,保证教学质量的持续提高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充分实现。
附录:
一、法学专业教学质量立格联盟标准名词释义
1.专任教师:学校在编的、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并承担本专业专业课程教学任务的人员,包括教学、科研等岗位上的教师。非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外聘人员、承担本专业专业课程以外其他课程的教师不计入在内。
2.资源建设费:包括课程建设费、教材建设费、教学大纲编写费等。
3.教学运行费:包括课时费、命题费、阅卷费、监考费、课堂教学资料复印费、论文指导与答辩费、实习指导费、学生实习补助、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等。
4.教学评估费用:包括教学质量评价督导专家费用等。
二、图书资料附表及说明
公共图书馆中与专业有关的图书、刊物、资料、数字化资源和具有检索这些信息资源的工具要求如下表所示。
续表
在上表中,有关术语的内涵如下:
1.法学图书
综合性法学图书指综合性法学辞书、法律法规汇编等。
重要中文学术著作指法学二、三级学科的基本经典著作、有重大理论创见的著作、有重大方法论创新的著作、具有学科专业创新理论体系的著作等。
重要教材指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教材、重点大学法学院系及政法院校编写出版的教材。
其他教学参考书指案例分析及国家执法、司法机关的有关文件资料等等。
由于法律制度和法律研究迅速发展,法学图书应注重更新。
2.法学期刊
法学期刊既包括法学、法律类期刊,也包括具有法学栏目的社科综合期刊。刊物应持续订购、保存。包括:
(1)法学学术期刊,主要是被权威单位认可的重要教学或研究机构主办的法学研究类期刊,刊目可参考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订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确定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
(2)法律法规及实践类期刊,即专门刊载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公报,国家机关专门研究机构主办的实践性较强的期刊。
(3)文摘期刊、复印报刊资料,即在国内具有影响的、有固定的法学栏目的文摘期刊及有固定的法学的复印报刊资料。其中《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各学科门类应视为一种,不分别计算。
(4)社科类综合期刊,具有固定法学栏目的且有影响的国家级、省级综合性社科期刊,刊目可参考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订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确定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
(5)大学社会科学学报,主要是具有固定法学栏目的重点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报,以及邻近学科的专业刊物,刊目可参考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订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确定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
各种期刊,应收藏有3年以上的文本,除非该种刊物创刊不足3年。
如果有关法学专业的教学单位与中国知网(CNKI)有购买协议,网站上所收的有关刊物可不拥有纸面版本。但数据库应能够及时更新,且有充分条件供师生利用、阅读。
3.法学专业的教学单位应拥有电子资源数据库,保证教师和学生使用。
4.图书资料应当满足教师学生的日常研究、学习需要。重要图书资料应当有足够的藏书副本量。
【注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