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始于古罗马的民事诉讼。但如前所述,在当时,民事、刑事诉讼程序并未分离,因而,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刑事诉讼。古罗马时期,证明责任分担的总的原则是:“谁主张,谁证明”。该原则又被具体化为两条规则:“其一,提出诉讼主张的人应对其主张的事实负证明责任,否认的一方无须证明。若干诉讼规则体现了这一精神,如 ‘为主张之人有证明义务,否定之人无须证明,若提抗辩,则就其抗辩有举证之必要’。其二,双方均不能举证时,负举证责任的一方败诉,‘原告不举证证明,被告即获胜’ 的规则体现了这一精神。”[32]总而言之,古罗马时期,证明责任由积极主张的人负担,消极否定的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如古罗马 《十二铜表法》 第6表第2条规定:“凡主张曾缔结 ‘现金借贷’ 或 ‘要式买卖’ 契约的,负举证之责。”
根据上述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方有罪的责任通常由控诉方承担。但根据资料显示,被告人在某些情形下也要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如古巴比伦 《汉谟拉比法典》 规定,在有关失物归属的争端中,失主必须首先证明失物为他所拥有,否则即为诬告;买主也必须证明此物乃是他通过买卖所得,否则视为窃贼。
然而,值得一提的是,在奴隶社会时期,诉讼采取控告式诉讼程序,原被告双方直接对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往往争执不下。而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受科技水平的限制,人们不可能借助于科学的方式来认识自然和社会现象,只好求助于神灵,寄希望于神意来判断是非、解决争议。这又被称作神示证据制度。在具体运用中,又采不同的神示方式。而在不同的方式中,证明责任的分担也有差异。如古巴比伦王国实行水审,《汉谟拉比法典》 第2条规定:“倘自由民控自由民犯巫蛊之罪而不能证实,则被控犯巫蛊之罪者应行至于河而投入之。倘彼为河所占有,则控告者可以占领其房屋;倘河为之洗白而彼仍无恙,则控彼巫蛊者应处死,投河者取得控告者之房屋。” 此间,显然由被告人承担了证明责任。此外,在许多国家的习惯法中都明确规定有司法决斗的证明方法。它以双方当事人在决斗中的胜败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凡是在决斗中获胜的一方,便认为是神使得他取胜,因而认定他本人是无罪的;如果一方不敢决斗或在决斗中失败,则认定他败诉,或者他是无罪的。在这种证明方式中,证明责任实为双方共同分担。(www.xing528.com)
在封建社会,实行纠问式诉讼,司法机关集控诉权、审判权于一身,被告人仅仅是拷问的对象,不享有诉讼主体的地位。为了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及中央集权,统治者取消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行法定证据制度。而根据立法,被告人的自白是所有证据中最有价值和最完善的证据,因而,被奉为“证据之王”,成为侦查人员、审判人员千方百计以获取的对象。为此,刑讯逼供合法化。在此情形下,实际上由被告人承担了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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