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真相有时很难还原,普通民众对此并不能完全理解,加上公、检、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还原事实真相的过程相对封闭,一般民众大多没有机会去了解相关的过程和细节,当案件的判决结果与公众的预期发生偏离,社会公众很容易产生司法腐败的质疑。司法公开是消除公众对司法腐败误解和疑虑的重要手段,民众对司法公开的呼吁正是反映出他们对司法公正的需求。而认证说理则是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回应民意的重要手段,法官对审理案件中认证的情况进行恰当的解释和说理,能够使裁决令人信服,并使正义能以公众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27]
当前审判实践中,忽视认证说理的问题主要表现是,审理报告说理详细,但裁判文书说理过于简单。审判实务中,在审判机关内部使用的审理报告中,对于认定案件事实是依据哪些证据,在案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证据之间的矛盾是否需要排除以及如何排除,控辩双方对证据的争议是什么,对控辩双方的质证意见如何评判等问题,一般都要进行详细论述。但在裁判文书中,这些问题一般都只有简单的结论,而缺乏详细的分析和论证。对于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以及相应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在审理报告中一般都会作为重点进行分析和评判,并得出一定的结论。但是,这种分析往往限于内部掌握,在裁判文书中对这些证据和意见的回应,往往是经过简化处理的。我国刑事裁判文书中,一般通过两种方式反映法官认证的情况,一是对经法庭质证并据以定案的证据进行详细罗列,二是在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概括认定的时候,对据以定案的关键证据进行重点列举。由于简化了审理报告中的证据分析,裁判文书中常常使用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犯罪事实有上述证据证实,被告人亦供认,足以认定”,“被告人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该证据与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不足以采信”等格式化的语言来表述对相关证据的认证情况,往往让人感觉论证牵强、结论武断,使人难以了解法官认证的理由和逻辑。[28](www.xing528.com)
法官轻易否定律师的质证意见,且不对争议证据及被告方提交证据的认证情况进行充分说理,往往导致案件事实认定不清,并最终酿成错案。争议证据主要是指控辩双方存有不同认识的证据,刑事案件中的争议证据主要包括由控方提供,而被告人、辩护人持有异议的有罪和罪重证据,以及由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告人的家属等提供,而公诉人提出异议的无罪和罪轻证据。这两类证据的认证往往关乎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罪行的轻重,但长期以来,无论在法庭上还是在裁判文书中,法官对这两类证据的认证情况往往都不详细说明。不充分说理虽然不是造成认证错误的根本原因,但由于不对证据的认证理由进行充分论证,也确使法院错失了发现证据疑点、纠正认证错误的机会。同时,法官在庭审和裁判文书中不对认证情况进行充分说理,被告人和辩护人就无法针对认证的情况提出异议,即使上诉或申诉,也无法提出具体的抗辩意见。而针对证据开展辩护恰恰是辩护职能的重要内容,实践中这种辩护职能不能充分发挥,也是实践中发生错案的重要原因。[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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