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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能力认证:案例中被告人庭前供述的合法性探究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此,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章国锡及其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违法获取被告人有罪供述,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和线索,公诉方应通知侦查人员出庭,并移送审讯的全程录像,以证明被告人有罪供述系合法获取。但是,该案二审虽对原审法院以公诉机关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其获取章国锡有罪供述的合法性而排除被告人庭前供述的做法予以认可,但又根据检察机关新提交的证据认定侦查机关获取被告人供述合法,被告人的审前供述可以作为证据采用。

证据能力认证:案例中被告人庭前供述的合法性探究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颁布之后,尤其是2012年修改 《刑事诉讼法》 以来,全国法院系统在审判中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况逐渐出现。我国法院系统排除非法证据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庭审中排除非法证据

2011年7月,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例第一次在公开报道中出现。[4]该案中,被告人章国锡在庭审中辩解,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系在侦查机关刑讯逼供和诱供下违心作出,并认为其庭前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辩护人要求法院调取相关证据。根据被告人提供的线索及辩护人的要求,法庭到看守所调取到被告人的体表检查登记表,反映被告人右上臂皮肤划伤2厘米,小面积皮下淤血。被告人当庭表示,几名审讯人员对他进行围攻,造成了该伤痕。检察机关解释,章国锡在审讯中情绪激动,审讯人员为防止其自残,上前进行阻止,不慎将其弄伤,还递交了公安机关及侦查人员关于未进行刑讯逼供和诱供等违法行为的说明材料。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应提供审讯被告人的全程录像,进行当庭质证。公诉人称,审讯录像涉及机密,当庭播放不利于保密,仅播放了被告人章国锡有罪供述的审讯录像片段。辩护人又向法庭申请要求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但被公诉人拒绝。

对此,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章国锡及其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违法获取被告人有罪供述,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和线索,公诉方应通知侦查人员出庭,并移送审讯的全程录像,以证明被告人有罪供述系合法获取。控方虽然出示、宣读了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笔录和自述材料;提供了关于侦查人员不存在刑讯逼供和诱供等违法行为的说明材料;播放了被告人供述有罪的录像片段,但是上述证据还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审判前的有罪供述系合法取得。相反,法庭调取到了被告人的体表检查登记表,表明被告人在审讯时确实受伤,而控方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被告人审判前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2011年7月底,法院判决:章国锡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责令被告人章国锡退缴违法所得6000元,上缴国库。[5]

该案一审后被媒体和学者称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 “第一案”。但是,该案二审虽对原审法院以公诉机关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其获取章国锡有罪供述的合法性而排除被告人庭前供述的做法予以认可,但又根据检察机关新提交的证据认定侦查机关获取被告人供述合法,被告人的审前供述可以作为证据采用。该案作为我国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有益尝试,具有很强的标本意义,该案反映出,排除非法证据在我国现实中的处境还不容乐观。但在该案以后,我国刑事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情况日益涌现。

2.通过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

在有的案件中,法院通过召开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2013年7月2日,安徽省池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琚某涉嫌受贿一案[6]在贵池区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讨论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琚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属于非法羁押,在取证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嫌疑,且本案的部分供述存在讯问时间重合或交叉等情形,应予排除。侦办本案的反贪工作人员在庭前会议上陈述了办案经过,并提交书面说明一份。该案审判程序中,从庭前会议直至正式开庭审理,法院都未明确争议的证据是否应予排除,但至庭审结束,公诉机关未就争议的证据进行举证。因此仍然可以认为,该案正是通过召开庭前会议,排除了非法证据。该案判决书对申请排除证据进行了说明:经召开庭前会议,公诉机关已对同一侦查人员在同一时段和地点讯问被告人形成的两份不同内容的笔录予以排除,被告人其后供述与之相一致的,也予以排除,庭审中公诉人未作为证据出示。[7](www.xing528.com)

3.以不采信证据的方式否定证据的证据能力

在有的案件中,合议庭通过不采信证据、也就是对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否定评价的方式,在事实上否定相关证据的证据能力。在黑龙江省某检察机关指控某医院院长受贿一案中[8],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上提出,被告人的庭前供述不具有合法性。庭审中,辩护人又提出:被告人提出侦查机关威胁、引诱虽无直接证据,但有证据证明侦查机关未按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且控方证据存在讯问笔录起止时间不完整,部分讯问笔录和证人证言笔录存在雷同现象,笔录反映同一工作人员在同一时段询问不同人员,部分录音、录像资料反映存在侦查人员提示、诱供行为,从提押单、讯问笔录及录像时间进行比对可以看出被告人所谓先威胁、引诱、欺骗,然后再制作笔录和进行录音录像的说法符合事实,而直至法庭调查结束,公诉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供述合法,本案属于 《刑事诉讼法》 第58条规定的 “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的情形,所以应当予以排除。

除了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辩护人还对庭前供述的真实性以及控方证据的充分性提出质疑:关于受贿数额问题只有行贿人的证言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没有其他证人证言,更没有书证 (如取款记录、存款记录) 等客观性证据;而且关于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内容明显不符合事实,也与其他证据相矛盾;行贿人并未出庭;被告人的口供不一致。

2013年底的另一案件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起诉被告人周某收受佟某购物卡及现金共1万元,以及收受王某8万元中的4万元的事实,因行贿人不出庭,侦查笔录存在瑕疵,被告人庭前供述不稳定,认定该部分事实证据不足。因此,法院对这部分指控不予支持,认定周某受贿数额为7.6万元,判处有期徒刑7年。判决后,周某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9]

该案辩护人在庭前会议和庭审中均提出排除非法的被告人供述的申请,法院在判决书中虽含糊其辞地作出 “侦查笔录存在瑕疵” 的评价,但并未对辩护人质疑的供述是否合法作出明确的认定,亦未明确说明是否采纳和采信该供述,只是在评判全案证据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时,作出 “证据不足” 的笼统评价,进而对争议供述所涉及的指控受贿事实未予认定。

在审判实践中,当被告人在法庭上提出遭受刑讯逼供并申请排除有罪供述时,一些法院在审查其申请后,接受公诉方提交的由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借此来否定侦查人员存在非法取证问题。更多的法院则采取了规避甚至拒绝的态度。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往往是已基本确认被告人无罪的案件,否则,辩护方即使提出存在刑讯逼供,法院也不会理睬。总体来看,在实践中,鲜有确认侦查机关取证程序违法的,排除非法证据的实践情况并不乐观,这一规则还未能发挥出应有的功能。[10]除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程序外,在我国证据立法上,证据规则的问题在整体上欠缺细致化和系统性,有关证据采纳及证据采信的制度与程序杂糅在一起,没有进行明确区分,在审判实践中,证据的采纳和采信均由同一审判组织在同一程序中完成。[11]但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对证据材料是否具备证据能力进行认证,主要还是排除非法证据,而对不构成非法证据的其他证据,则鲜有明确予以排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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