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搜查程序及权利保障探析

搜查程序及权利保障探析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搜查具有强制处分性,搜查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我国对搜查的审批并没有采取司法令状主义的模式。因此,搜查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人民检察院的搜查证,要由检察长签发。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的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因此,不能为了其他目的而滥用搜查措施。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搜查程序及权利保障探析

1.搜查的作用

刑事搜查是侦查机关为发现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对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搜查是一种强制性的侦查措施,是侦查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它对及时收集犯罪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打击和制止犯罪,保证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常借助搜查措施来发现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各种线索和证据,从而完成在审前阶段收集犯罪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的任务。同时,由于搜查具有强制处分的性质,决定了搜查措施一经启动,就必然会对公民的人身、财产、住宅以及他人隐私等产生影响。如果滥用搜查权力,便会侵犯上述公民基本权利。因此各国刑事诉讼法均对搜查措施予以高度重视,将其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加以规定,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搜查制度。

2.搜查的程序控制

(1) 搜查的审批。

搜查具有强制处分性,搜查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出于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西方发达国家大多采取司法令状主义,也就是除非有合理的理由,经过中立机关的批准不得实施搜查行为。美国基于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要求,搜查权原则上属于法官搜查证原则上必须是由中立的司法官签发。作为大陆法系的法国,在正式侦查中,搜查权也是属于预审法官的。

我国对搜查的审批并没有采取司法令状主义的模式。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和住宅。因此,搜查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的搜查证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人民检察院的搜查证,要由检察长签发。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2) 搜查的主体。

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的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搜查的对象,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可以对人身进行,也可以对被搜查人的住处、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查的目的是为了发现和收集有关犯罪的证据,查获隐藏的犯罪嫌疑人。因此,不能为了其他目的而滥用搜查措施。

(3) 搜查时的告知义务。(www.xing528.com)

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进行告知,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公安机关的搜查证,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人民检察院的搜查证,要由检察长签发。但是侦查人员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这里所说的紧急情况,在侦查实践中是指:①身带行凶、自杀器具的;②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③可能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在这些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搜查的审批手续,所以,允许以拘留证、逮捕证进行搜查。

(4) 搜查时见证人在场制度。

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5) 搜查妇女的身体。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搜查时,不得无故损坏被搜查人的财物。对搜查中发现的与案件无关的个人私生活情况,不得泄露。

(6)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

侦查人员在完成搜查后,应当立即制作搜查笔录。搜查笔录应当客观记载搜查的整个过程,对于搜查过程中发现的物、书证等证据,应当如实记录证据的特征、发现的具体位置,并进行拍照或者全程录像。搜查笔录应当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