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述,由司法人员采取笔录形式固定下来的,或者被告人在法庭上以直接言词形式出现的一种证据。事实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还有一种表现形式,那就是亲笔供词。《刑事诉讼法》 第120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因此,亲笔供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供述和辩解中最直接的表现形式。
1.要求书写亲笔供词的前提条件
亲笔供词的收集,有别于其他证据,因为亲笔供词的书写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书写能力,而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有能力写亲笔供词。而其他证据只需要收集客观存在的证据或者提供证据者具备表述能力就可以。司法实践中,有些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很低,连基本的阅读能力都不具备,就不适合采取亲笔供词这种形式。一般而言,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由于犯罪所需要的身份、文化程度,决定了他们可以自行书写的现实性,可以考虑适用。另外,在司法实践中,亲笔供词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述有反复的案件、可能翻供的案件、贪污贿赂案件、证据较少且大都是言词证据的案件,有必要要求犯罪嫌疑人书写亲笔供词。对于简单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供述认罪的案件就没有必要书写供词。
2.书写亲笔供词的程序控制
具体操作中,如何让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自己的供词呢?根据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侦查实际和起诉工作实际,应当遵循以下三个原则:(www.xing528.com)
(1) 合法原则。即程序、目的要合法。《刑事诉讼法》 第12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这里的 “必要” 由侦查人员掌握,应该是侦查工作上需要的时候都可以要求其书写。可以说,次数多少,法律没有明确的限制,根据需要,在侦查阶段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书写供述。要求书写亲笔供词必须基于合法、正当目的而进行。
(2) 自愿原则。为了鼓励侦查人员的正当行为,任何不文明的讯问方法都是禁止的,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刑讯逼供。在书写亲笔供词中的具体内容上不能指供、诱供、骗供,不可以许诺不予起诉或者放弃指控,这里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虽然法律规定侦查人员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书写亲笔供词,犯罪嫌疑人不愿意书写,侦查人员不可使用体罚、侮辱、恐吓、长时间审讯等方式强迫其书写;二是犯罪嫌疑人书写时,不可对其内容进行具体的设定,否则就容易变相成为指供、诱供。
(3) 客观原则。即书写时要尽量让犯罪嫌疑人暴露真实的思想,使其流露真情,尤其是对侦查人员与其每次谈话、教育、审讯,其到底接受了多少内容、达到什么程度,一定要让其写得实事求是。彻底悔罪时,要让其深刻剖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预测未来时,要让其写希望得到从宽处理的期待心理;思念亲友时,要让其暴露悔恨交织的心态;拒不悔罪时,要让其写出无罪的理由和观点。这些内容对以后防止其翻供意义重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