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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的法定证据类型及讯问注意事项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作为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是刑事诉讼中最为复杂的一种证据。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侦查人员进行。在住处或者指定地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需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指定地点应当满足讯问的基本条

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的法定证据类型及讯问注意事项

1.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作用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的一种侦查行为,也是获取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又称口供)的一种主要方式。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作为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是刑事诉讼中最为复杂的一种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一方面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扩大收集证据的线索,发现新的犯罪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听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辩,保证无罪的人和其他依法不应追究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极其重要的侦查行为,其目的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可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并以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为口供的审查与判断提供载体与基础;第二,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侦查线索。犯罪嫌疑人作为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对具体的案件事实以及案件细节情况十分熟悉,比如,作案的时间、地点、犯罪工具的情况及去向、被害人情况、犯罪所得及赃物的去向等细节都能准确说明,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侦查机关便可以顺利获得案件事实线索,及时查明案件事实,节省司法资源;第三,便于与侦查机关获取的其他证据形成相互印证。侦查人员对已经收集到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需要核实,辨别真伪、排除矛盾。

随着我国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逐步建立,对犯罪嫌疑人人权保护观念的加强,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口供作用认识也产生了积极的变化。我国 《刑事诉讼法》 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的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同时,我国刑法已将刑讯逼供行为规定为犯罪。这些立法情况已表明,我国的刑事诉讼朝着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和文明化的方向迈进。

2.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控制

为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防止侦查机关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收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完善依法讯问的程序保障。

(1)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步骤。

根据 《刑事诉讼法》 及相关法律规定,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具体经验的基础上,我们认为,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法定程序及方式如下:

第一,讯问前的准备:了解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制定讯问计划,列出讯问提纲;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先办理羁押手续;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犯罪嫌疑人是聋、哑人的,通知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到场,犯罪嫌疑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通知翻译人员到场;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其他需要录音、录像的案件,准备录音、录像设备。

第二,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有无别名及绰号,曾用名,性别,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是否担任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等情况。

第三,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动机、目的、手段,与犯罪有关的时间、地点,所涉及的人、事、物,应当讯问清楚。在讯问的时候,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并让其作完整陈述,然后针对其辩解与事实的矛盾点进行提问迫使其如实供述。

(2)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在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几乎 “无供不定案”,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被视为“证据之王”,所以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司法人员往往会不择手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甚至屈打成招,酿成冤假错案。

尽管我国 《刑事诉讼法》 早已对刑讯逼供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刑讯逼供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尤其是一些重大暴力犯罪案件的侦查中时有发生,不但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降低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而且酿成了诸多的冤假错案。我国 《刑事诉讼法》 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是我国 《刑事诉讼法》 首次明文规定了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精神。任何人不得被强迫通过自己的陈述证明自己有罪,这是 《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 以及有关国际公约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核心在于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从保障人权、解决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口供问题出发,应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禁止侦查机关以刑讯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方式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

(3) 履行告知义务。

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以及涉嫌罪名的知悉权,并在权利知悉基础上作出明智、审慎的判断,侦查人员应当在确认犯罪嫌疑人身份后、讯问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全面的权利义务告知,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中确定的内容和如实供述可以获得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4) 讯问的主体合法。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由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人员不得参与讯问过程,且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侦查人员进行。讯问女性 (含未成年人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www.xing528.com)

(5) 讯问地点。

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 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逮捕的,应当在看守所内的讯问室内讯问。犯罪嫌疑人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以将其传唤到公安机关办案场所的讯问室或者候问室内进行讯问,也可以根据办案需要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或者其所在的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还可以在其被指定的居所内进行讯问。

在住处或者指定地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需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指定地点应当满足讯问的基本条件,如空间相对封闭、具备录音录像条件、能够保障讯问安全等。

对异地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请求当地公安机关给予协助,就近在公安机关派出所、刑警队等办案场所的讯问室进行讯问。

发现或者抓获犯罪嫌疑人后,不立即讯问可能引起犯罪证据的损毁或者灭失、同案犯警觉逃跑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可以在发现或者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现场进行讯问。

(6) 讯问中律师帮助权的保障。

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应当告知其如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告知情形应当记录在案。

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请求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笔录,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按指印。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要求委托辩护律师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三日内向其所委托的律师或者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要求。犯罪嫌疑人仅提出委托辩护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三日内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委托律师。犯罪嫌疑人无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的,办案部门应当在三日内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第一次讯问后三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犯罪嫌疑人指派辩护律师:①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或者尚未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②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侦查人员应当在三日内将其申请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并通知申请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地址不详无法通知的,侦查机关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7) 录音、录像。

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这里所说的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是指涉嫌犯罪可能适用的刑罚包括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对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或者犯罪嫌疑人要求录音、录像的,应当录音或者录像。录音录像应当对每一次讯问过程全程不间断进行,并保持完整性。

讯问结束后,讯问人员应当当场将录音或者录像资料复制一份,同时将原件及复制件交犯罪嫌疑人确认并在封条上签字,原件由讯问人员送侦查技术部门保存,复制件作为证据随案移送。讯问结束后,侦查人员应当制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相关说明一式两份,经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后,一份交侦查技术部门保存,一份随案移送,相关说明应当反映讯问的起始时间、参与讯问的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录制人员的姓名、职务,犯罪嫌疑人姓名及案由,讯问地点等情况。

在看守所、公安机关办案场所的讯问室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使用讯问室配置的固定录音或者录像设备进行录制。在住处或者指定地点讯问犯罪嫌疑人需要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讯问人员应当使用便携式录像机或者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进行录音、录像。

(8) 讯问笔录的制作。

讯问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打印或者书写工具、墨水。记录时,对于提问和回答应当用 “问:” “答:” 表示,不得使用其他的符号且每句问话应当独立成段。侦查人员应当将讯问人、讯问的起始时间、讯问的具体地点、次数等信息。讯问笔录应当使用第一人称,准确、完整、客观地反映讯问过程。

讯问笔录应当交给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记录上有差错或者遗漏,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者补充,并在更正或者补充处捺印。笔录经过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印,并在末尾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以上笔录已经向我宣读,和我说的相符。如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写明。侦查人员、翻译人员、讯问时在场的其他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末尾签名或者盖章。翻译人员应当注明工作单位和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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