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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和书证的收集方法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在我国证据理论中,物证和书证被认为是两种不同的证据种类,二者在证据效力、证明方式以及审查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别,但二者在收集程序及方法方面几乎相同。侦查人员通过上述方式收集的物证、书证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和相关规定,否则取得的物证、书证将丧失合法性。侦查人员接受物证、书证的,条件允许的,应当对物证、书证进行拍照、录像固定。解剖检验中发现、扣押物证、书证的过程,应予以照相、录像固定。

物证和书证的收集方法

虽然在我国证据理论中,物证和书证被认为是两种不同的证据种类,二者在证据效力、证明方式以及审查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别,但二者在收集程序及方法方面几乎相同。

实践中侦查人员对物证、书证的收集主要通过四种基本的方式完成:一是通过现场勘验、检查的途径获取犯罪现场的物证、书证;二是通过相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以及公民主动交出的物证、书证;三是通过搜查方式获取的物证、书证;四是在询问、尸体解剖、例行检查时,通过伴随扣押的方式收集到的物证、书证。

无论是哪一种途径和方式,我国 《刑事诉讼法》 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规定了通过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调取证据应当遵守的程序和方式方法。侦查人员通过上述方式收集的物证、书证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和相关规定,否则取得的物证、书证将丧失合法性。

其一,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发现物证、书证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中记录清楚物证的名称、具体位置、特征和原始状态等,并及时照相、录像固定。同时还需要规范填写现场勘验笔录中的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和扣押清单;

其二,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询问证人、被害人的过程中,发现物证、书证在有关单位和个人手中的,侦查人员在收集时,应当持调取证据通知书,并在调取证据清单上注明拟调取物品相关附属信息,如: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规格等。被调取单位或者物品持有人应当在调取证据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条件允许可以录像固定或者找第三方在场见证);

其三,接受公民主动交出的物证、书证。实践中,侦查人员经常遇到公民主动提供的物证等相关证据材料,但不知道如何办理接收手续,对此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办理相关手续:(www.xing528.com)

(1) 采取扣押清单的形式办理手续。扣押的情形有:一是在现场勘验、检查过程中,公民 (被害人以外的人) 主动送交自己捡到的相关物品,经检查是与犯罪有关的物证;二是公民送交的明显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如血衣、带血的刀具等;三是法律禁止个人持有的物品,如枪支、弹药、毒品及淫秽物品。

(2) 采取接受证据清单的形式接收物证、书证。例如,被害人携带有关物证、书证到公安机关报案,应当制作接受证据清单一式三份,注明物证、书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等,由送交物证的公民签名 (盖章)、捺指印,一份交提供证据的公民收存,一份交公安机关物证保管人员,一份附卷。接受证据清单参照扣押清单制作。

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侦查人员在接收物证、书证时,均应制作询问笔录。在制作询问笔录时,一要问清物证、书证的来源,详细记录获取的时间、地点及详细经过;二要问清物证、书证的名称、特征、数量等;三要问清送交物证、书证的原因等情况。此外,还可以在辨认送交人获取物证、书证地点的基础上,进行勘验和搜索,以期获得其他的物证或书证。侦查人员接受物证、书证的,条件允许的,应当对物证、书证进行拍照、录像固定。

(3) 在尸体解剖检验过程中发现物证、书证的,应在尸体检验报告书中记录物证的名称、特征、数量和具体存放部位,并规范填写扣押清单,以此证明物证的来源。

由于尸体解剖检验时没有见证人在场,因此扣押清单中 “物品持有人”及 “见证人” 栏可以由在场的死者家属代签并捺指印,还要注明与死者的关系;如果是对 “无名尸” 解剖检验的,也要注明系 “无名尸”。解剖检验中发现、扣押物证、书证的过程,应予以照相、录像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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