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及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的公民享有不受非法搜查和扣押权利的案件中,联邦最高法院一般都比较严格地判决适用毒树之果规则。即对间接违反该修正案所得的证据在很多年间的判例中,除了例外情况下都被排除。联邦最高法院的理由主要是考虑到如果对间接违法的证据不排除会造成客观上鼓励警察为了获得所期望得到的证据而不惜规避第四修正案,甚至直接违反第四修正案的后果。很长一段时间内,毒树之果规则被视为是对违反第四修正案而间接获得的证据的排除。但是,如果违反米兰达规则而间接获得的证据是否也要绝对排除呢?
2.间接违反米兰达规则与毒树之果的适用
(1) 违反米兰达规则间接获得的自白与毒树之果。
对此问题的态度,先前的判例有所不同。下级法院曾经排除违反米兰达规则而间接获得的自白。1985年联邦最高法院否定了这种做法,承认违反米兰达规则而间接获得的第二次自白具有可采性。但是判断第二次自白可采的标准包括是否做出米兰达警告、第二次自白是否 “自愿”;而且并不要求警察告知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自白不能被作为不利于他 (她) 的证据。[34](www.xing528.com)
不过,2004年的判例中联邦最高法院对警察故意利用该规则,将讯问犯罪嫌疑人分为两阶段的策略的问题予以慎重考虑。在此情况下,警察于第一阶段故意不给予犯罪嫌疑人塞伯特警告,犯罪嫌疑人供述之后警察会停止讯问。暂停过后将进入第二阶段,此时才给予塞伯特警告。接着会针对犯罪嫌疑人之前的供述进行提问,直到获取警察想要的内容。对第二阶段的讯问所获得的自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5∶4的意见判决这种策略下的自白不能被采纳。[35]该判例中多数观点是认为这种故意的两步讯问式的策略无疑在实际上违反了米兰达规则,因此第二阶段中与第一阶段实质相关的自白应该被排除。
(2) 违反米兰达规则间接获得的实物证据与毒树之果。
2004年的一个判例表明,对违反米兰达规则而间接获得的实物证据不适用毒树之果规则。虽然该判例最终是以5∶4的表决结果作出的,但其仍能说明毒树之果规则适用的 “弱化” 趋势。其中有的法官就认为,采信实物证据“没有冒容许审判采纳强迫被告自证其罪的陈述的风险”。[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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