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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类证据的质证程序与排除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把笔录类证据视为传闻证据,通过传闻法则确认其取舍。鉴于很多笔录证据对案件事实具有很高的证明价值,并非一律排除适用。比如,根据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的规定,公共档案或报告这些最接近笔录证据的材料作为传闻证据的例外,允许作为证据予以采纳。[24]事实上,笔录类证据在法庭上的质证方式,大陆法系国家的口头原则与英美法系国家基于传闻规则的交叉询问并无本质区别。

笔录类证据的质证程序与排除的优化方案

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把笔录类证据视为传闻证据,通过传闻法则确认其取舍。鉴于很多笔录证据对案件事实具有很高的证明价值,并非一律排除适用。比如,根据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的规定,公共档案或报告这些最接近笔录证据的材料作为传闻证据的例外,允许作为证据予以采纳。这些材料包括公共机关针对如下情形所作的任何形式的记录、报告、陈述或数据汇编:(1) 该机关或机构的活动;(2) 根据法定职责观察到的并就此报告的事项(刑事案件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观察到的事项除外);(3) 在民事诉讼和程序中以及在针对政府的刑事案件中,根据法律授权进行的调查活动所获得的事实认定。如果有关信息来源或其他情况表明其缺乏可靠性,那么这些记录就会被排除适用,申言之,对方意欲排除这些证据,应当就该记录缺乏可靠性承担说服法官的责任。这些公共记录虽然为传闻证据,之所以具有可采性是基于如下理由:传唤公职人员作证的不方便性和公职人员不能回忆起这种记录中的信息的可能性。[23]

有学者指出,在刑事案件中,除了同案犯和线人提供的证据以外,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提供的证据则是第二大信息来源。即便如此,证据规则仍把刑事案件中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就观察到的事项所做的记录作为传闻证据予以排除,主要取决于两方面因素,一是他们工作的对抗性质产生了可靠性问题;二是警察合法性身份这一天然优势会掩盖证据的虚假性。因此在美国法中,要求非制作人亲自出庭接受交叉询问。[24](www.xing528.com)

事实上,笔录类证据在法庭上的质证方式,大陆法系国家的口头原则与英美法系国家基于传闻规则的交叉询问并无本质区别。值得关注的是,日本在吸收传闻法则的同时还创造了自己的特色,比如把传闻规则例外的规定区分为以文书为对象的传闻规则例外和以传闻供述为对象的传闻规则例外,而且明显重视前者;同时,对法官笔录、检察官笔录等一部分文书进行了特殊处理,可以作为证据使用。[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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