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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证据分类与资格问题的方法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域外对笔录类材料的证据分类一般根据其内容,或者归为书面证据,或者归为证人证言。同时规定,侦查行为的笔录和审判行为的笔录,允许作为证据。除有特别条文规定之外,笔录仅具有作为 “情况” 的价值。

优化证据分类与资格问题的方法

域外对笔录类材料的证据分类一般根据其内容,或者归为书面证据,或者归为证人证言。根据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的规定,把证据形式分为实物证据、书面证据、证人证言和司法认知四种形式。[16]笔录类证据一部分归为书面证据,一部分归为证人证言,证据资格的认定就转化为书面证据与证人证言的资格认定。在域外,很少把笔录材料作为单独证据种类,除非特殊情况,以德国为例,与初审法庭定罪量刑相关的事实,只能通过四种类型的证据加以证明:证人、鉴定人、书证和物证,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其他阶段,为了证明其他内容,笔录类材料才可能成为证据,比如审判笔录,对规定的审判程式的观察,只能通过笔录来证明。对涉及审判程式的笔录内容有异议的时候,只准许证明笔录系伪造。[17]

俄罗斯是一个例外,其明确承认笔录类证据乃独立的证据类型。《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 第73 条规定,刑事案件的证据是法院、检察长、侦查员、调查人员依照本法典规定的程序以确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还是不存在应该证明的情况的任何材料以及对于刑事案件有意义的其他情况。同时规定,侦查行为的笔录和审判行为的笔录,允许作为证据。[18]当然,大陆法系国家也有对笔录类材料的独立证据类型及其证据资格予以规定的,比如 《法国刑诉法典》 对何时具有证明力做了规定。第429条规定,任何笔录或报告,只有当其形式正规,其制作人系执行某项公务而制作的,而且系在行使职权时亲身看到、听到或者亲自确认的,方具有证明力。[19]也就是说,笔录必须出自有限的人员,并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要求,否则没有价值。除有特别条文规定之外,笔录仅具有作为 “情况” 的价值。[20](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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