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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程序和证据调查程序需优化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可欣 版权反馈
【摘要】:新 《刑事诉讼法》 一个重要亮点是强化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并确立了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190、191条的规定,对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新 《刑事诉讼法》 一个重要亮点是强化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并确立了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 (《刑事诉讼法》 第187、188条)。这是贯彻传闻证据规则的重要举措,遗憾的是,系列笔录类证据的质证规则没有什么变化,仍然遵循 “宣读笔录、听取意见” 与 “法院调查核实” 相结合的简单程序,笔录制作人与见证人应否出庭并没有给予明确要求。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190、191条的规定,对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经过调研发现,实践中以宣读笔录内容、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为主,笔录制作人与参加人出庭比率仍然比较低。当然,相关笔录制作人也有出庭作证的,但主要集中于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至于搜查、扣押、冻结等办案人员出庭非常少。其次,调查核实证据的方式,法院再度勘验、检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的情形在理论上有可能性,比如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供认了侦查机关没有发现的现场或者实物证据 (赃物、作案工具等),至于侦查阶段的勘验检查以及查封、扣押等有非法情形或瑕疵,通过这种方式查明质证的情况几乎没有,因为现场已经灭失,证据物已经灭失,或者证据物取得不合法或者来源不清,但相关性无法印证。所以,当法官发现笔录类证据有疑问时,会采用一个折中方案,既不是直接排除也不是因此把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而是向检察院发一个公函——“关于某案件有关问题的函”,检察院调查核实完毕,回复一个公函,同时附上调查的相关说明。(https://www.xing528.com)

从证据法视角看,诸如讯问笔录、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笔录属于传闻证据,如果相关制作人与参加人、见证人等不亲自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对质诘问,而只是由提出方直接宣读笔录内容,显然这是一种被抽空的质证程序。更为紧要的是,由于笔录类材料的制作主体是公权力机关,带有 “官方背景” 从而使得笔录类材料在证明力方面具有天然优势。但真相容易被过于务实的笔尖所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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