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组以县市两级公检法机关为对象,重点查阅了近年来尤其是2013年的起诉书与判决书,围绕司法实务中新增笔录类材料的适用情况进行调研,得出如下初步结论:
首先,大量办案情况说明成为案卷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目前司法机关形成一个不成文的规则——到案经过 (又称为归案情况说明) 必须附在卷中,因为这不仅载明了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时间、地点、经过等事实,更反映了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判断自首、立功、坦白情节有无的最直接证据。这在整个诉讼阶段不可缺少。另外,其他系列情况说明在司法实践中成为对某些瑕疵证据甚至非法证据的解释工具。这是案件倒流中出现的必然产物,比如侦查预审部门发现案件某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事实之间有矛盾,或者证据物来源不明,案件要侦查部门补充说明,这时现场往往已经不存在,基本上通过情况说明来解释。这种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审判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中尤为普遍。这些情况说明成为侦控方排除疑点、强化证据物合法性与关联性的重要工具。在目前执法规范化有待加强的语境下,这类说明材料成为补充侦查的常用之物,以至于新 《刑事诉讼法》 所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与瑕疵证据补正规则,在现实中大有被情况说明式的补充侦查所替代的趋势。
其次,在证明证据来源以及证据合法性方面的笔录材料也是案卷不可或缺的部分,具体包括搜查、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冻结清单、看守所健康检查记录,等等。其中,作为实物证据的 “出生证” 的笔录材料不可缺少,区别仅在于,有的案件通过搜查、扣押的方式获得证物,有的则凭借冻结或者调取的方式获得证物。进入看守所进行健康检查记录则是证明有无刑讯逼供的重要依据,实践中看守所都会进行检查并制作记录,区别在于一些执法规范化程度比较高的地区已经将该笔录作为常规材料随案件移送,其他地区则没有附卷。(www.xing528.com)
最后,辨认笔录的适用比例也很高。命案以及重大案件都有辨认笔录,辨认对象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现场、作案工具。其他案件只要具备辨认条件的,一般也都进行辨认,比如有案发现场的,发现实物证据,有被害人、证人见过犯罪嫌疑人的,等等。由此,适用比例在整个诉讼阶段都比较高,能占到总数的60%~70%。需要指出的是,随着侦查技术的提高,侦查实验笔录的适用越来越少,近年来很多侦查机关已经不再适用此侦查手段。
本文以笔录类材料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为衡量标准,重点围绕新增的三类笔录材料展开:情况说明材料;在证明证据来源以及证据合法性方面的笔录材料,包括搜查、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冻结清单、看守所健康检查记录等;辨认笔录。经过调研,这些笔录材料在实践中呈现如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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