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 《刑事诉讼法》 第12条的规定,有学者认为,该条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无罪推定的精神,但只是确立了法院的统一定罪权,尚未在立法中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其次,权威性法律解释否认1996年 《刑事诉讼法》 第12条为无罪推定。该解释仍然持传统观点,以 “实事求是” 否认无罪推定。由于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是刑事诉讼法立法的工作机关,这种解释应当说代表了立法机关的主流意见。
对 《刑事诉讼法》 第12条的规定,有学者认为,该条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无罪推定的精神,但只是确立了法院的统一定罪权,尚未在立法中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从立法缘由上,不能确认已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在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顾昂然向全国人大所作的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草案) 的说明》中,以 “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定罪” 概括了第12条及相关部分的内容,突出了人民法院的定罪权,并未言及无罪推定,也不能从其解释中推导出无罪推定的基本内容。而从修法背景看,确立第12条的同时废止了检察院有定罪权的免予起诉制度,其目的主要在于统一定罪权。
其次,权威性法律解释否认1996年 《刑事诉讼法》 第12条为无罪推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 一书解释1996年 《刑事诉讼法》 第12条时称:“我们反对有罪推定,但也不是西方国家的那种无罪推定,而是实事求是地进行侦查,客观地收集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各种证据,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以前,我们不称被告人为罪犯,但也不说他没有罪或假定他无罪,如果假定他无罪,那么侦查机关对他进行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就没有根据了。” 该解释仍然持传统观点,以 “实事求是” 否认无罪推定。由于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是刑事诉讼法立法的工作机关,这种解释应当说代表了立法机关的主流意见。(www.xing528.com)
最后,从司法实践看,无罪推定并未获得广泛认同。因为所谓 “实事求是” 地认识涉嫌人员法律地位的观念还占主导的地位,即认为嫌疑人、被告人处于一种涉嫌犯罪状态,必须对其采取相应的追究措施包括强制措施。[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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