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已经确立了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为 “排除合理怀疑”。无罪推定是以假定被告人无罪的方法来保障其人权,控方必须通过确实充分的证据才能否定对被告人的无罪假定。无罪推定的牢固性极强,控方的证明必须达到 “排除合理怀疑” 的程度,才能动摇无罪推定的根基。“排除合理怀疑并不是排除所有证据中的怀疑,但它是一种比较高的证明标准。美国证据法要求在任何一个案件中证据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42]在无罪推定原则下要求,控方与被告人承担证明的标准则有所不同。控方承担的证明标准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或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而被告人承担的证明标准只需达到有可能或只需达到优势证明标准,就可以实现其动摇法官或陪审团内心确信的目的,就可以实现证明自己无罪的目标。这是因为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可以保持沉默、享有不得被迫自证其罪权,只是在例外或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被告人才承担有限的证明责任。在无罪推定原则下,控方举证是原则,被告人举证是例外,由此决定了控方与被告人分别承担不同程度的证明负担:“被告人承担的无罪的证明标准要远远低于控方承担有罪的证明标准,被告人承担无罪的证明标准只要达到真实的可能性大于虚假的可能性,被告人就解脱了自己的犯罪嫌疑。”[43]
在无罪推定原则下,被告人被假定为一个好人。控方举证的目的是要否定无罪推定原则,否定法律对被告人是个好人的假定;被告人举证的目的是要肯定无罪推定原则,肯定自己仍然是个好人。在刑事诉讼中,控方承担的是否定性的证明责任,他必须否定被告人是个好人的各种可能性,才能推翻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承担的是肯定性的证明责任,只要在某一点能够肯定自己是个好人,就可以从反面说明控方的证明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由此看来,控方承担的是否定一切的证明责任,被告人承担的是肯定一点的证明责任。这决定了控方承担的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责任,被告人承担“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 的证明责任。(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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