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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与自白任意性规则之再思考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很复杂,有罪推定是诱发刑讯逼供的重要原因。针对有罪推定资产阶级启蒙学者提出了无罪推定,无罪推定的功能之一在于保障人权,防止刑讯逼供,具体到刑事诉讼中必须保障犯罪嫌疑人意志上的自主性,控方收集的口供必须符合任意性规则。所以,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对口供都有任意性的要求,把不具有任意性的口供排除在证据之外。

无罪推定与自白任意性规则之再思考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很复杂,有罪推定是诱发刑讯逼供的重要原因。针对有罪推定资产阶级启蒙学者提出了无罪推定,无罪推定的功能之一在于保障人权,防止刑讯逼供,具体到刑事诉讼中必须保障犯罪嫌疑人意志上的自主性,控方收集的口供必须符合任意性规则。

自白的任意性是指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保证他意志上的自主性,不得用刑讯等控制犯罪嫌疑人意志的方法获得口供。口供在刑事诉讼中的价值很独特,它是一种直接证据,在许多案件中能够直接证明案情,但口供中虚假不实成分又很多。对口供中虚假不实成分,如不加以排除,极易诱发冤假错案。消除口供中虚假不实成分的主要方法是确立口供的任意性规则,保障犯罪嫌疑人意志上的自主性。当然,在犯罪嫌疑人意志不具有任意性的前提下,所获得的口供也可能是真实的。只不过确立口供任意性规则的目的不仅在于保证口供的真实性,而且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与人格尊严,将不具有任意性的口供排除,提升司法文明。从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实践看,为了保证口供的真实性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通常采取以下做法。

首先,在口供的收集方法上,禁止使用剥夺犯罪嫌疑人意志自由的方法。我国台湾地区的 “刑事诉讼法” (2002年修正) 第98条规定:讯问被告应出以恳切之态度,不得用强暴、胁迫、利诱、诈欺、疲劳讯问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其次,禁止在刑事诉讼中使用不具有任意性的口供。《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9条规定:“出于强制、拷问或者胁迫的自白,在经过不适当的长期扣留或者拘禁后的自白,以及其他可以怀疑为并非出于自由意志的自白,都不得作为证据。”[29]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 第15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30]我国澳门 《刑事诉讼法典》 第113条第1款规定:“透过酷刑或胁迫,又或一般侵犯人之身体或精神之完整性而获得之证据,均为无效,且不得使用。”[31]再次,即便被告人同意,也不得使用不具有任意性的口供。意大利 《刑事诉讼法》 第188条规定:“不得使用足以影响人的自由决定权或者足以改变对事实的记忆和评价能力的方法或技术,即便关系人表示同意。”[32](www.xing528.com)

口供与物证相比具有浮动、漂移、不稳定的特性,在被告人非自愿的情况下,口供往往会失真,以此定案极易发生冤假错案。所以,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对口供都有任意性的要求,把不具有任意性的口供排除在证据之外。在司法实践中,不少人也意识到口供的虚假性,但他们认为只要口供能与案件中的细节相印证就可以排除口供中的虚假成分。其实,单靠口供与案件的细节相印证是很难排除口供中的虚假成分的。早在我国汉代,司法人员就意识到单靠口供与案件中细节相印证是不足以定案的:“夫人情安则乐生,痛则思死。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故囚人不胜痛,则饰词以视之,吏治者利其然,则指道以明之;上奏畏却,则锻炼而周内之。盖奏当之成,虽咎繇听之,犹以为死有余辜。”[33]排除口供虚假性的关键在于保证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禁止刑讯逼供,否则,“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 保障被告人供述自愿性的措施是实行录音录像制度和律师在场制度,讯问普通案件中的被告人要实行录音录像,讯问重大案件中的被告人要允许律师在场,否则,控方收集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性。控方在没有律师在场或者没有实行录音录像时收集的口供,如果被告人在法庭上提出异议,推定控方收集的口供不合法,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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