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乾坤[1]
摘 要:法官职业认同是一个主观性较强的问题。如何实现主观问题的客观式研究,司法行为实证研究理论的发展成熟使其成为可能。借用职业角色概念,将法官职业认同研究转化为对法官职业角色“应然”与“实然”问题、法官职业角色内部认同与外部认可问题的研究,通过实证考察法官职业报酬、法院内部管理、司法公正现状,从整体上对当前法官职业认同的现状作出评估——“有基础,但不够理想”。
关键词:法官职业角色;职业认同;法官职业认同影响因素
引 言
在当前盛行的法条主义或形式司法观[2]下,法官更多成为法律的“提线木偶”,似乎裁判结果在法律制定之日即已揭晓。但法官毕竟不是自动售货机,而是有利益追求、兴趣爱好、性格特点和能动性的人,这些都会塑造他的司法前见,进而影响裁判结果乃至社会公平正义。尊重法官的主体地位和能动作用,并通过一系列经验材料去理解法官的思维和行为,特别是思维和行为背后所反映的法官对自身职业的认知、认同程度,有利于重估法官之于司法、之于法治的价值,为正确评价和推进当前的司法改革指引方向。
一、理论借鉴:对法官司法行为实证研究的兴起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被移植的西方先进司法制度在实践中逐渐出现不适,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原本客观存在的司法实践问题,在“抬头看天的同时,也低头认路”。这也为研究以法官为中心的司法行为(审判及审判管理)规律提供了新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从更多的理性分析转变为更多的实证分析,并逐步形成了一系列成熟的实证分析理论,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态度理论
态度理论主张,以法官带进具体案件的政治偏好来解说法官的司法决定。这一理论发轫于美国,也被更多地运用于分析,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一些涉及重大政治意义或党派之争案件中,法官的党派或政治倾向如何影响司法决定。[3]在我国当前政治体制下,法官队伍政治立场的高度统一性使得该种分析理论的实际运用意义不大。但是,国内一些学者开始关注政党与司法的关系,并试图从历史的角度去解读政党意志对司法的单向推动作用[4],只不过这类研究因为缺乏经验性材料而导致研究的实证性还不太强。
(二)战略理论
战略理论来源主要为管理学领域的博弈论,即在利益和价值冲突中如何实现决策效益的最大化。在此,法官的司法决定被理解为各种行动策略的优化选择和具体运用。在我国,以苏力教授为代表的学者在研究基层司法制度中发现并充分运用了这一实证分析理论。他指出,在中国广阔的基层农村,法官的司法裁决并没有很多的法律概念演绎和法律推理,更多的是人与人的交涉,是各种资源的调动,是各种自觉不自觉的策略运用,追求着对一个个很不起眼的具体目标(例如调和邻里纠纷、划定屋产地界等)的实现。[5]
(三)社会学理论
社会学理论,在方法上,选取某个特定的“场域”[6](特定的人群、特定的地点)实地走访调研,依托厚重的经验材料进行思考;在内容上,更多将法律之外的社会性因素(经济条件、文化环境等)纳入影响法官司法决定的研究范畴。近年来,在对司法行为的实证研究中,社会学理论的运用频率是最高的,也丰富了当代中国法社会学的研究成果。
(四)心理学理论和经济学理论
心理学理论和经济学理论的理论出发点都是“把法官回归为人,更重要的是制度中的人”[7]。尊重法官作为人的主体性,理解法官作为常人而非圣人的自利性。法官对法律、司法制度及价值的认知,对审判中人或事的情绪化反应,对职业所带来的名利(工资收入、特权、名誉、自尊等)的算计,都会或大或小地左右着法官对案件的处理。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处于司法制度的不断建构之中,对制度的关注要远远大于对人的关注,在对司法行为的实证研究中,更为微观的心理学理论和经济学理论往往被忽略。
只有掌握科学的方法,我们才会在错综复杂的表象背后发现事物实质和规律。对法官职业认同的实证研究,离不开对上述司法行为实证研究方法特别是第(三)、第(四)种的单独或综合运用,通过对一些经验性材料的考察分析,正确地理解和判断法官职业认同现状。
表1 我国司法行为实证研究理论及代表著作一览表
续表
二、概念界定:法官职业认同的定义及分析框架
(一)法官职业认同是什么
职业认同是一个心理学概念,是指个体对于所从事职业的目标、社会价值及其他因素的看法,与社会对该职业的评价及期望的一致。[8]套用职业认同定义,法官职业认同就是法官对法官职业角色的观念和实践——具备专业知识、技能、思维方式的法律人,始终保持中立姿态的裁判者,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神——与社会的评价和期望一致。
首先,表现为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法官职业认同是对人之心理、思维过程的观察描述,其充斥着主观性因素,似乎难以作客观分析。但是,按照唯物辩证法解释,主观由客观决定,主观的表达必须通过客观的形式和内容。诚然,我们无法如复印扫描般将法官在头脑中关于职业认同的思维过程复制到纸上,但是我们可以通过观察法官持续、规律性的外部言行来分析其对职业的认知及认同程度。法官职业认同具有过程的主观性和表现形式的客观性双重特性,也正是其表现形式的客观性使实证研究成为可能。
其次,表现为被动性与能动性的统一。法官职业能否得到肯定性评价从根源上并不取决于法官的主观臆断,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的法治发展状况已决定着其法官职业认同的高低。也正是从这一角度,我们认识到了法官职业认同的被动性。但是这种被动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事实启示我们,在一些西方国家,法官的主观努力(法律人的智慧争取、坚守不弃)对司法、法治的进步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9]法官职业认同,既是法官群体对现实司法、法治状况的被动感受,更是法官不懈争取、践行信仰、实现理想的能动过程。
再次,表现为个体性与整体性的统一。法官职业认同是个体法官心理感受的集合。集合而成的整体需要以个体为基础,但并不是对个体数量上的简单相加。“团体的思想、感觉和行动,与其单独的个体成员的这些东西全然不同。因此,如果我们从孤立的个人出发去研究,我们就完全不能了解团体内部发生的一切。”[10]在对法官职业认同的实证研究中,我们应避免被不具代表性的个体特例所误导,特别注意对现状的整体把握。
(二)如何研究法官职业认同
任何职业及职业共同体在社会中都会扮演一定的角色(即职业角色),法官职业亦不例外。法官的职业角色决定了法官的司法行为和具体行动策略。[11]对法官职业认同的考察,可以转化为法官职业角色“应然”与“实然”问题、法官职业角色内部认同与外部认可的问题。
第一步,认定法官职业角色的理想状态。理想的法官是怎样的,即法官在国家政治、社会体系中应当扮演——更准确地说,是担当——什么样的角色,不存在大的分歧,已达成基本共识,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法官应当具备独特的法律专业知识、技能和思维方式;(2)法官是以定纷止争、对诉讼案件作出裁判为专门职业的人;(3)法官以维护社会正义为己任,具有高度的正义感和高尚的职业道德。[12]
图1 法官职业角色的理想状态图示
第二步,发现法官职业角色的各种现实差距。理想与现实之间总是存在着差距。对法官职业认同的研究,重在发现这些差距,并有的放矢地予以应对。法官职业角色现实差距不外乎以下三种:(1)法官职业角色的现实发挥与理想法官职业角色的差距;(2)法官职业角色的现实发挥与社会评价和期望的不一致;(3)社会对法官职业角色的现实期望与理想法官职业角色的差异。这些现实角色差异在不同程度上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法官的职业认同。简而言之,现实的法官离理想的法官距离越远,越得不到外部社会对法官职业角色的认可,法官的职业认同就会越低;外部社会对法官角色期待若偏离了理想的法官标准,现实的法官为迎合外部社会对法官职业的角色支持,也会发生偏离,法官的职业认同也会降低。
图2 法官职业角色的现实状态图示
说明:图中,A代表理想的法官,B代表现实的法官,C代表社会期待的法官。现实中,三者不可能完全重叠为同一,只会无限接近。三者重叠的区域越大,表明法官职业认同越高。
第三步,找准造成法官职业角色现实差距的原因并对症下药。举例言之,理想的法官是正义的裁判者,其代表着特权和权威。特权背后是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职业报酬,权威背后代表的是裁决的终局性。然而,现实并非如此。诸如此类的各种“现实并非如此”便是原因。概括起来,影响法官职业认同的主要因素有:(1)法官职业共同体。法官职业共同体表现为法官群体的同一性,即共同的知识背景、职业术语、思维方式、工作程序和判断标准。法官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是法官职业认同的前提条件。(2)法官司法裁决的中立性和终局性。法官在司法裁决中必须保持身份的中立和行动的独立,其作出的裁决结果具有法律和事实上的终局性,不容法律程序之外的途径随意更改。[13]法官司法裁决的中立性和终局性将加强法官的职业自信,增进法官职业认同。(3)法官角色外部支持。法官角色外部支持,是指从事法官职业的法官从外部系统获取的职业报酬(个人的名和利)和职业尊重(社会地位和社会权威)符合法官的自我预期。如果法官的自我预期长期得不到实现,可能会导致法官对职业的失望直至选择离开。(4)公正、正义的实现。实现正义是法官天职。丹宁勋爵曾经说过,法官应义无反顾地“实现公正,即使天塌下来”[14]。正义的实现代表着法官职业的价值所在,会使法官职业认同更加坚挺。对如何实现抑或说提升法官的职业认同,就是从这些影响因素入手,分析找准形成现实差距的原因,针对性地予以解决,逐步使现实的法官、社会期待的法官无限接近理想的法官。
图3 法官职业认同影响因素模型图示
三、现实反思:法官职业认同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近十年来,随着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施行、法官法的修改,法官准入门槛和行为准则的专业、严苛保障了法官群体的同一性,我国的法官职业共同体已经形成。但这仅仅是法官职业认同的前提条件,向前走,问题还很多。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考察法官职业报酬——缺乏吸引力的职业
(1)法官的工资福利待遇水平。抛开地域性差异,法官的工资福利待遇一般处于党政机关公务员工资福利待遇的中下游水平,远远低于财税、国土、卫生、教育等政府部门的公务员,更难以与电力、金融等企业工作人员相比。法官职业较低层次的职业回报,对应的却是法官职业的高投入。近年来,法官的超负荷工作在大多数法院已成为常态[15],同时还需承受当事人缠诉信访、泄愤报复以及差错案件追责等诸多风险和压力。投入与产出成正比,这一最基本的经济规律却无法体现到法官职业之中。(www.xing528.com)
(2)法官的政治晋升空间。在工资待遇之外,政治的晋升也是法官获取职业报酬的重要内容和重要途径。在法院系统,法官的政治晋升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法官等级的晋升(从最低的五级法官到高级法官再到大法官),二是法官职务的晋升(从审判员到审判长、庭长再到院长)。法官等级的晋升主要体现在工龄累计上,同时受职务晋升影响[16],法官等级的晋升对法官的激励不大,法官在乎的还是职务的晋升。如何考察法官的政治晋升空间?选取一个特定的地域,考察该地域法官晋升的数量和速度,并对比该地域同条件的法官(包括检察官[17])之外的公务员。以H省D市为例,2005年至2010年,该市共新招录公务员58人,其中分配到法院10人,其他党政机关43人(除去检察院5人)。截至目前,分配到法院的10人中,仅1人被提拔为庭长(副科级),晋升率为10%;分配到其他党政机关43人中,有16人被提拔为副科级以及副科级以上职务,晋升率为37.2%。法官的政治晋升空间与其他系统的公务员相比,显然要小得多。
法官现实经济、政治待遇的不理想,势必会降低法官职业对内对外的职业吸引力,造成大量优秀法官的流失;另外,新鲜血液补给乏力,大多数优秀法科毕业生不愿来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工作。
2.考察法院内部管理——被“驯化”的法官
(1)法院管理的行政化。一是将法官等级与行政级别挂钩,行政级别的高低决定了法官等级的高低。在一个法院,院长的法官等级绝对是最高的。二是对法官行政式管理。将法官分别归入刑事庭、民事庭等法院各内设部门,然后按照“普通法官对庭长负责,庭长对分管副院长负责,分管副院长对院长负责”的原则对法官进行管理。这种严格区分“上下级关系”的行政式管理方式,必然会侵蚀法官办案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三是上下级法院关系异化。上下级法院发生关系因审级制度设置而成立,其应为法律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现实中,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人事建议权、政法专项补贴资金分配权、案件质量考核考评权等予以干预,无形中强化了上级法院的领导角色,使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成为实质意义上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四是司法权衡的行政化思维。在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上,法律让位于发展、稳定大局。这也是导致法院涉诉信访申诉案件大量发生的主要原因,严重削弱了司法裁决的终局性权威。
(2)审判行为的程式化。审判行为的程式化就是审判的“标准化生产”,案件的处理就像工厂的流水线生产,连续、固定、有序、标准化。[18]当前,越来越多的法院对案件实行流程管理,将审判活动各个环节变为相对独立的操作步骤,每个步骤配上相应的评价标准和监督机制,为办案法官确定一个标准化操作程序。以Y市D区法院为例,该院先后制定了立案工作、刑事审判、民事审判、执行工作等10多项办案流程规范,涉及条文近300条,内容涵盖从案件立案到评查归档的所有环节。案件流程管理有利于规范法官司法行为,提高审判质效,但也会带来一些负效应。在“案多人少”的矛盾下,程序的繁琐会导致本已不堪重负的法官更加疲于应对。同时,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程序化工作模式往往也会磨灭法官的工作耐心、抹杀法官的个性。
法院管理行政化的无孔不入,削弱了法官身份的中立和行动的独立,进而影响到司法裁决的中立性。审判行为程序化的枯燥乏味,稀释了法官的职业热情,同时法官在“制度、程序的迷宫中”,也迷失了对职业价值的追求。
3.考察正义的实现——渴望外部支持的迫切
司法公正、司法正义是司法权运行的一个永恒主题、一个至高的价值追求。[19]作为司法权运行的主导者,法官的根本任务就是促进司法公正、守护社会正义。这也是法官获取外部社会对法官职业支持与职业尊重的有效甚至是唯一途径。但是现实中,法官实现正义并取得外部支持之路却极为坎坷。目前,对法院、法官工作的考核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A.人大对法院工作报告的年度审议;B.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量化考核排名;C.案件当事人信访申诉指标。A代表社会对司法公正实现程度的整体感受,由于人大代表所代表的社会阶层广泛性,能比较全面地体现社会各阶层对司法公正的评价。B是对司法公正实现程度的专业评价,当前在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量化考核中,大多都依据“理想模式”将司法公正具体化为“人民陪审率、改判发回重审率、裁判文书上网率、司法赔偿率”等一系列可量化指标,这种评价显得更加专业、客观。C代表涉诉群众对司法个案公正的感受,涉诉群众因为亲临诉讼之中,而能更加直接地感受法官及其司法行为,使得评价更为真实。同时“实现司法个案公正是实现司法整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20],此种评价显得基本且重要。以常理论之,法官对司法公正的努力应当达致A、B、C三者的统一,但现实并非如此。以Y市D区法院为例,通过考察该院2010—2012年三年来法院工作报告人大代表表决通过率、在上级法院量化考核中的排名、息诉率,发现法院外部对法院、法官工作(正义的实现)的认可程度并不一致(见Y市D区法院2010—2012年工作业绩走势图)。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当前社会转型期,利益和价值冲突让法官难以统摄、平衡社会各方对正义的需求和期待;二是当前法院还缺乏对社会及其民众司法需求的有效采集方法,进而难以及时、准确地作出回应;三是当前的普法工作重法律条文的普及而轻视法律、法治理念的普及,致使社会民众缺乏对司法、对法官的理解和尊重;四是对程序正义的忽略。大多数法官为了迎合诉讼当事人急于求得诉讼结果的实体公正而忽略了程序公正,如庭审虚化问题。[21]然而,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也是最容易被外界看到、感受到的公正。
图4 Y市D区法院2010—2012年工作业绩走势图
说明:纵坐标单位为百分比。其中上级法院考核排名第1名计100%,第2名计90%,其后依次递减。
法院、法官迫切渴望自己对实现司法正义的努力能够得到外部社会的支持和认可,现实中却往往不被领情。当前法官职业认同的根本问题和主要症结就在于此——法官对正义的认知和实践与外部社会的期望和评价不一致。
(二)对现状的基本评估
通过上述的考察和分析,可以对法官职业认同的现状做一个大致的评估认定。(1)好的方面:法官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法官对自身职业角色的认知(注意是认知而不是实践)愈加成熟,逐渐接近法官职业角色的理想状态。(2)需要加强的方面:加大法官职业保障(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力度,高度重视并积极回应外部社会对司法公正的期待。(3)发生偏离的方面:法院内部管理的行政化、技术官僚化,削弱了法官司法裁决应具备的中立、独立地位,也削弱了司法裁决的终局性权威。
四、结语
司法权的健康、有序运行需要健全完备的制度规则支撑,更离不开行走于制度之中的人的积极作为。高度重视并积极解决当前的法官职业认同问题,让法官真正成为司法、法治的引领者、主导者,将为推动当前的司法改革带来新的启示和新的路径。
【注释】
[1]周乾坤,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刑事庭法官。
[2]法条主义或形式主义司法观认为法官只是消极适用法律,并始终遵守严密的法律推理,从不主动创造法律(参见[美]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
[3]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1期。
[4]贺卫方:《中国的司法传统及其现代化》,《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0~204页;苏力:《中国司法中的政党》,《法律和社会科学》2011年3月刊。
[5]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页。
[6]“场域”概念由法国著名社会学家布迪厄提出,他认为社会世界是由大量具有相对自主性的社会小世界构成的,这些社会小世界就是具有自身逻辑和必然性的客观关系的空间(参见[法]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235页)。
[7][美]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页。
[8]朱伏平、张宁俊:《职业认同与组织认同关系研究》,《商业研究》2010年第1期。
[9][日]大木雅夫:《比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63页。
[10][法]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19页。
[11]吴英姿:《法官角色与司法行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页。
[12]王晨光:《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及其局限》,《法学》2002年第6期。
[13]除当事人上诉、申请再审,检察机关抗诉,法院决定提起再审外,任何机关、任何个人不得通过上述以外的途径改变法官的裁决结果。
[14]吴英姿:《法官角色与司法行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版,第31页。
[15]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深圳市的大多数基层法院,每个法官年人均办案任务量已达240多件,除去法定休假日,平均每个法官每天要办结案件一件多。
[16]一名审判员,如果被提拔为庭长、院长,其法官等级不再按照工龄累计递增,将直接提到与庭长、院长相对应的法官等级。
[17]现实中,检察官的政治晋升空间与法官相似。
[18]吴英姿:《法官角色与司法行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版,第31页。
[19]汪习根:《司法权论——当代中国司法权运行的目标模式、方法与技巧》,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页。
[20]江必新:《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法院报》2013年5月29日第5版。
[21]何家弘:《刑事庭审虚化的实证研究》,《法学家》201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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