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 炼 梅小丽[1]
摘 要:当前我国基层法官面临四大职业风险,即司法技术风险、司法腐败风险、人身安全风险、生命健康风险。这些职业风险严重地侵蚀着基层法院的司法能力与司法公信力,而导致这些司法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即工作任务繁重、司法权威缺失、职业保障不力、考评机制不尽完善。控制基层法院法官职业风险的路径在于,一方面要通过制度保障提升自我能力素质,另一方面要通过立法强化法官职业保障。
关键词:基层法官;职业风险;职业保障
著名法学家德沃金教授有句名言:“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国王。”在人们心目中,法官是一门神圣而高尚的职业,他可以合法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可以决定巨额财产的归属,可以决定夫妻关系是否存续。然而,法官职业也是高风险的职业,是“刀尖上的舞者”[2]。本文拟在总结当前基层法院法官所共同面临职业风险的基础上,深入分析高风险背后的现实原因,并为缓解和防范职业风险提出尝试性的意见和建议。
一、问题的缘起
近年来,法官涉嫌违法犯罪事件、当事人及近亲属侵害法官人身权益的恶性事件以及因承办案件被认定为错案而被追究责任的事件不断见诸网络报端,法官职业风险问题在一些媒体上成了热门话题。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赵作海案为错案,将当年审理赵作海案件的三名法官停职,并向赵作海支付国家赔偿65万元;同年6月1日,一名当事人因几年前在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认为法官办案不公,于是持枪进入法院办公楼扫射,导致三名法官当场死亡、三名法官受伤的悲剧;还有湖北佘祥林案、广西执行法官被泼硫酸案等等。另一方面,随着法官职业风险的不断攀升,在基层法院队伍建设方面,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法官的断层和流失,高素质人才不愿进,优秀法官不断流失,已经成为基层法院发展的瓶颈,即使是在岗的审判业务部门法官也流露出希望调至综合部门工作的想法。这些触目惊心的案例和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真实揭示了当前法官群体特别是基层法官共同面临的职业风险。
二、当前基层法官面临的四大职业风险
“职业风险是因某种职业伴随而来的,对从事某种职业的个体生存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的行为和环境等不利因素的总和,它是在执业过程中具有一定发生频率并由该职业者承受的风险,包括经济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和人身风险。法官职业风险就是与法官执业相伴而来的,对法官的生存和发展存在负面影响的行为、环境等不利因素的总和。”[3]
(一)司法技术风险
由于客观存在的原因,基层法院的法官承担着大量繁重的审判工作及审判工作之外的其他事务,导致质量与效率难以兼顾的困境。质量与效率的冲突使法官面临着因发生错案而被处罚的风险。领导催、当事人催,内外都有压力。要高质高效地解决大量的纠纷,法官必须倾注超负荷的精力,必须严谨细致,不敢丝毫松懈。可谓如履薄冰,如临深渊。一旦出现错案,除了当事人的指责、内部考核成绩会因此降低,经济利益及名誉也会受损,甚至个人前途也因此面临严重影响。公正司法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程序的意义在于根据当事人的现有证据认定当事人种种陈述中的某一个陈述,而百分百的客观事实,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实事求是,对于司法程序而言只是一个奢侈的梦想。法官根据证据确认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往往与客观事实相冲突,当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冲突时,法官必须依从规则,中国社会尤其是乡土社会讲究“情理”,考虑问题偏重于情,对这种冲突一般不能接受,在这种情况下的裁判更不为大众所接受,往往难以控制情绪,对裁判法官轻则辱骂,重则进行人身攻击,给法官的人身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二)司法腐败风险
法官办案是为了定纷止争,定权益之纷,止权益之争,而且是其他手段已无法解决的激烈纷争。刑事案件涉及被告人的身家性命,民事案件涉及当事人的财富得失,行政案件涉及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强烈对抗,双方当事人都怀着对法官的莫大期盼,都把获胜的希望寄托在法官的裁决上。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博弈,力陈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事实、理由,同时也会运用自己拥有的资源,试图影响法官,以达到自己的目的。有些当事人独占资源优势,或金钱、或权力、或名望、或人事关系,更是无所不用其极。这对法官来说,无疑是可怕的诱惑和巨大的陷阱,一不小心会被拉下水或者自蹈火坑。当事人有投入必求产出,而且追求回报的最大化,倘若他的预期不能得到满足,就会回过头来狠狠地“咬”你一口。总之,法官职业介入社会生活太广太深,同各类利益主体的关系太近太密,这就使得法官和当事人搞权钱交易十分容易又便当,正是在这个意义讲,法官职业充满了风险。[4]
(三)人身安全风险
当前社会正处于深刻的转型期,观念、利益的碰撞、冲突尤为激烈,以暴力或非暴力手段对抗、干扰法官依法履行职权,诽谤、诋毁法官,甚至对法官实施人身伤害的恶性事件的不绝于耳,法官权益被肆意侵害而得不到及时救济的现象的屡见不鲜,使法官的尊严、司法权威面临严峻的挑战。可以看出,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使更多的公民选择用法律的手段来替代过去行政手段解决纠纷,诉讼案件明显直线上升。但黑白分明的裁判总是有赢有输,这就使社会转型期的法官承载着日益增多的纠纷调处压力,而相对的法律保障却仍然缺失。
(四)生命健康风险
近年来,基层法院法官由于办案压力过大,操劳成疾并最终倒在审判台上的案例层出不穷。就在笔者所在的武汉市,近年来已先后有两位优秀法官因工作劳累和疾病牺牲了自己的宝贵生命。2009年6月1 7日,武汉市洪山区刑事审判庭审判员李要兵同志在调解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案件并向庭长汇报完案情后,因劳累过度心脏骤停,殉职于工作岗位,年仅49岁。2013年2月春节前,因为帮助110名农民工连续5天“讨薪”,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韩志刚同志超负荷工作,突发脑出血于2月10日(大年初一)去世,年仅41岁。基层法院法官整体健康堪忧的现状,是一个不容争辩的事实。
三、基层法官职业风险的成因分析
(一)工作任务繁重
近年来,随着诉讼门槛的不断降低,诉讼费用的大幅下调,人民法院对社会弱势群体司法救助力度的不断加强,法院受理案件数急剧增加。同时,随着经济发展和改革深入,各种矛盾纠纷逐渐增多,涌入法院的案件成倍增长,而法官人数却甚少增加,有的甚至还在减少,一线法官正面临着日益加重的工作任务,一年要办理上百甚至上千起案件。他们除了平时加班加点之外,还要牺牲周末和假期来处理案件,在审理了80%一审案件的基层法院,更是如此。同时,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各种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案件难度不断增加,法官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考验。
(二)司法权威缺失
法院审理的案件,绝大部分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能自我调和的产物,除去调解结案,总有一方当事人是要败诉的。在司法公信力不高和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的情况下,法官稍有闪失,问题就会被放大;即使没有任何瑕疵,败诉方也可能怀疑法官收受另一方的钱财。于是,指责、谩骂、缠诉、上访、诬告、诽谤、人身威胁、暴力抗法、甚至自杀等。这都给法官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压力。
(三)职业保障不力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官职业相对稳定的职位和待遇在一般人看来是有一定的吸引力的。但是如果从利益角度来衡量,做一个法官却不是很好的选择。在现今我国法官的待遇与从事其他职业的公务员基本相同,甚至不如一些部门利益较好的职业。与其他公务员比较,繁重的工作和错案追究制度给法官的巨大压力却远胜过同等级别的其他职业的公务员。与律师比较,收入与付出更是相差甚远。法官的职业保障与提高法官素质其实是相辅相成的,法官有了职业保障,法院才能吸引高素质人才进入法官队伍,才能够留住那些有深厚法律理论和实践经验的法官。(www.xing528.com)
(四)考评机制不尽完善
为了规范司法行为,各级法院从上到下都设置了一系列的监督制约机制。这些制度在规范司法权力运行方面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也给法官带来了不小的压力。比如考评机制、错案追究制中的某些考评内容,一个法官办理的案件被发回重审、被改判,要被定性为错案,那么这个法官不但颜面扫地,同时一年的成绩考核也会受到极大影响。基层法院法官在每天忙于处理大量案件的同时,还要担心案件的各种考评结果,生怕出错却又会出现一些莫名其妙的错误,从而背负着沉重的思想包袱。办案的多少,办案质量的高低,社会政治效果的好坏,案件的结案率、调解率、上诉率、发回改判率、案件的审理时限等各项指标如座座大山压头,使法官时刻处于紧张焦虑之中,甚至束缚了手脚。
四、法官职业风险的防范对策
如同其他职业风险一样,法官职业风险是可以预防和排除的,一方面法官应时刻不忘修身养性,磨砺意志,陶冶情操,强化自身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国家应净化司法环境,为法官职业提供优良的执业条件。
(一)对内:自我能力素质提升
作为法官,我们应正视现状,认真分析自己所面临的处境,清醒地认识到“职业风险”的存在,同时也要加强自身的素质,提高自身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黄金荣教授提醒法官的几项注意比较实在:不要做亏心事,公正办案,依法办事,行得正说话也响亮;态度要诚恳,尤其在审判当中,要认真倾听当事人的陈述,不能有任何偏见,对不懂法的当事人要耐心讲解;当当事人情绪激烈时要善于做思想工作;增加宣传法律的力度,法官要时时处处宣传法律,比如办案公正,每个当事人回来后都认为法官依法断案了,就是最好的宣传;提高自己的素质,时时处处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强化调解制度。法官作为一个知识人,要努力提高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能力、分析和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灵活协调能力、用于探索和甘于奉献的能力、政治上靠得住、作风上过得硬的能力。“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法官要注重裁决后的说理和后语,让当事人明白如此裁决的理由,理解自身的责任,增加对法官的信任。做到这些了,法官才能正确地行使好手中的权力,才能无愧于法律、无愧于良心。[5]
(二)对外:强化法官职业保障
1.提高法官的经济待遇,保障高风险与高收入成正比
法官高薪制是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惯例,高薪可以养廉,而且可以培养法官的独立精神,尽管我国向来主张法官生活以平民化为高尚,力倡俭以养德养廉,但法官也是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人,并非“不食人间烟火”的神仙圣人,他们有着与常人相同的生活需要。给法官提供经济保障的同时也是遏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途径,但在法院经费与地方财政挂钩的前提下,提高法官经济待遇无疑是喊空口号,要从实质上提高法官的经济待遇,还要从改变财政源头入手。
2.正确对待错案追究,建立法官豁免制度
法官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但实践中为了实现公正司法却片面地加重了法官的司法责任,当前盛行的“错案追究”制度就是一个典型的实例。由于法律未对错案定义具体的范围、类型与责任追究程序,“错案追究”制度将上诉改判或发回重审、上访再审的案件一律视为错案,这是不合理的,不同的人对法律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对同一现象、同一问题的处理角度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会不同。在提倡和谐的当今社会上,案件上诉改判或发回重审考虑的不仅仅是法律效果,有时候更多的考虑的是政治效果,不能简单地认为案件被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后就是错案,更不能因此盲目追究承办法官的责任。
3.加强法院安保设施建设,保障法官人身安全
在法官遇袭事件频频发生后,法官的人身安全得到了关注,很多基层法院都配备了专门的安保人员,设置了安保设施。这是好的开端,但设施的配备只是硬件,软件还是要加强普法宣传,唤醒人们对权利的尊重。只有人们的守法意识达到一定高度,才能在面对对自己不利的裁决时不迁怒于法官,法官的人身安全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以保障。
4.改革法官工作的考核机制和法院人事管理制度
审判法官只对法律负责并具有高度的中立性,是法官职业的一个规律性特征。所以,对审判法官工作的考核制度应该符合这一规律性特征,而不是单纯以结案率、调解率、改判率等评价法官业绩。因为法官不同于一般政府机关的公务员,公务员面对公众是服务和管理的角色,面对上级是服从的角色,而法官却应当具备一定程度的中立性和独立性,既不唯领导命令是从,也不一味顺从民意。对法官的行政考核模式只能迫使法官对公正裁判之外的东西费心思,从而增加了法官的职业风险。同时,也不能将有碍法官中立性的工作交给审判法官一并办理,比如应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要求法官主动寻找案源等。在这方面,法院人事分层管理制度的确立和落实尤为重要。
【注释】
[1]田炼,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梅小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法官。
[2]鹿参:《刀尖上的舞者》,载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7/id/1039555.shtml,于2014年2月27日访问。
[3]邰立人:《法官职业风险与防范机制建设研究》,载中国法院网,http://dtxf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0/11/id/1536382.shtml,于2014年8月访问。
[4]张吉:《法官职业风险》,《人民法院报》2006年8月14日第3版。
[5]张瑜、施永华:《法官职业风险探讨》,载中国法治网,http://www.cdzfw.gov.cn/art/2011/8/5/art_12674_915379.html,于2014年9月6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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