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彩旗[1]
摘 要:我国法院审判组织包括审判委员会、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合议庭制度改革,是每一轮司法改革中都会涉及的领域。但是,由于外部环境和配套机制的制约,合议庭制度改革虽然看上去在不断进行和深化,而实际上总是未能完全实现所追求的独立、公平、民主、专业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目标,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审判行政化,合而不议、陪而不审等合议庭形合实独、权责不明等问题依然普遍。本文结合我国法院的改革实践,提出一些我国合议庭制度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合议庭;审判权;办案责任
通过审判实现正义与人权,是司法的核心价值之所在。而作为审判组织核心的合议庭,对司法功效之发挥意义重大。所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研究合议庭制度改革问题,对彰显司法之应然价值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合议庭制度改革的背景
纵观中国法制史,有关合议制的记载历史久远,西周“三公集体断案”,两汉“杂治或廷议”,唐朝“三司推事”,至明清时期,会审制成为体系化审判制度。会审制因皇权专制流于形式,裁判权由最高统治者决定,会审官员习惯遵从指示,缺乏判决的自主权,形式主义传统成为合议制异化的一个重要诱因。现行世界各国法律都规定了合议庭制度,可见,合议庭制度在审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是,中国现行立法对合议庭制度规定过于粗略,也没有在理论上对合议庭制度进行探讨和分析,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合议庭制度本身应有的功能没有得以发挥,甚至有些法院,其合议庭审判纯粹流于形式,有名无实,这已是大家共知的事实。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法治建设发表重要论述,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2]的司法工作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司法改革作了具体规划,其中提出,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3],从最高层面将合议庭改革摆上议事日程。我国法院审判组织包括审判委员会、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英文是collegial panel,或collegial tribunal,是由三名以上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合议制在我国的审判制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该制度要求合议庭成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和责任。但是,长期以来,中国合议制流于形式,在审判实践中一直存在名为合议庭审判,实为单个法官独自办案、三人署名的习惯做法。因此,就大多数案件而言,名义上是合议庭审理案件,实际上每一个具体只有一位承办人,由承办人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负重要责任。从庭前准备、证据调查到案件裁决的基本意见都是由承办人一人独立完成,其他合议庭成员并不直接参与审判活动,在最后评议案件时,就承办人的裁决意见进行表态而已。
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规定:“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2002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各级法院也积极推出各种改革措施,建立合议庭负责制。然而在理论转变为实践的过程中,这一制度也遭遇了不少的障碍——在一些合议第三人沉默不语的同时,个别承办法官(或审判长)只手遮天。导致合议庭成员分别处于这种缺位、越位状态的因素有许多,其中一个关键弊病就在于:没有进一步明确合议庭成员之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2003年《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法官依法独立判案责任制,强化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审判职责。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逐步实现合议庭、独任法官负责制”。200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院庭长办案意见》”)。2009年中央部署和《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提出“加强合议庭和主审法官职责”。2010年2月1日公布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加强合议庭职责规定》)。作为法院审判案件基本组织形式的合议庭,是每一轮司法改革中都会涉及的改革领域。但是,由于外部环境和配套机制的制约,特别是对合议庭本质属性的认识偏差,合议庭制度改革虽然看上去在不断进行和深化,而实际上总是未能完全实现所追求的独立、公平、民主、专业的目标。目前合议庭运行机制存在的主要困难与问题;行政化审批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效率较低,满足不了目前案件增加过快的需要,对目前各地法院合议庭运行机制探索进行归纳分析评价,指出成功之处和需要改进之处;最高院确定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是否适合短期内实现,如何分步骤推进;设置合议庭运行机制,合理确定各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工作职责,出现错案时应承担的责任。司法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而合议庭制度改革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要实现合议庭制度改革的成功,既要做到理念与制度的统一,还要做到各项制度之间的协调,特别是要有相应的保障机制。否则,合议庭制度改革只能收到事倍功半之效,甚至会遭受更大的挫折。合议庭负责制,是指合议庭的全体成员对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负责[4]。长期以来,审者不判、判者不审、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等审判权运行问题一直备受诟病。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以合议庭改革为重要内容的《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确定了深圳中院等7个中院和2个基层法院为试点法院,从2013年12月开始正式推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这也标志着中央和最高法院对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改革全面启动,并将于2005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次改革直指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审判行政化,合而不议、陪而不审等合议庭形合实独,以及权责不明等问题。改革方案较之以前,吸收了更多先进理论研究成果,许多制度都是首次提出,改革深度和力度都超过了以往,被外界寄予厚望。主要改革内容包括:一是消除行政化。取消裁判文书审批制,变层层审批方式为直接签署或依次签署方式。实行直接言词原则,院长、庭长不得对未参加合议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签发。二是改变审判组织模式。一个审判庭内设有多个合议庭的,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直接编入合议庭并担任审判长。探索建立一个合议庭即为一个审判庭的模式。成立委员合议庭,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三是实行行政事务集中管理。必要时可以设立院长助理、庭长助理协助院长、庭长处理行政事务。四是坚持“权责利统一”。在保障独任法官、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提高法官待遇的前提下,明确独任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的办案责任。五是改革审委会制度。推选资深法官担任审委会委员。严格限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且仅限于法律适用问题。建立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先行审查机制。另外,改革方案还具体规定了院长、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责、审委会议事规则、工作运行机制等。
二、我国法院合议庭改革地方探索模式的比较
我国法院合议庭改革模式称谓虽然不同,但就其本质而言,主要改革模式有三种:审判长负责制模式、人员分类管理模式、综合性改革模式。
(一)审判长负责制模式
该模式以深圳福田法院[5]、广东佛山中院[6]为代表。另外,成都中院、大连中院(“1411”模式[7])、南宁市兴宁区法院等也在积极探索。该项改革的核心是弱化行政色彩浓厚的庭室架构,取消庭长的案件审批权和人员管理权,建立以审判长为办案主体和责任主体、团队协助开展工作的新型审判工作机制,致力于解决判者不审、审者不判问题。主要特点:一是下放裁判文书签发权。除法律明确规定需要院领导签发的法律文书外,一律由审判长签发。二是权责向审判长集中。赋予审判长相对完整、独立的审判职权,包括案件分配权、人员调度管理权、业务监督权等多方面的职权。审判长的责任也相应增加,需对所在合议庭审理的全部案件负责。三是虚化传统的业务庭功能。保留庭长、副庭长职位,但取消庭长、副庭长管理层级,审判长直接对分管副院长、院长和审委会负责。四是部分团队实行专业化审判。如除民事审判团队、商事审判团队外,设立速裁快审团队、劳动争议审判团队、房地产审判团队。
在各地探索中,还有一种“主审法官负责制”模式。所谓“主审法官负责制”,就是将审判权集中赋予那些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清正廉洁的精英型法官,同每一位主审法官配备若干审判人员,形成审判单元。审判单元的成员在主审法官的指导下开展审判工作,协助主审法官审理各类案件,由主审法官对承办案件的质率负全责。这种模式以北京石景山区法院为代表,科尔沁区法院也在实行。该模式虽然称谓与审判长负责制有别,但本质一样,都是组成审判团队,在团队首领主导下协同办案。
(二)人员分类管理模式
该模式以深圳盐田法院为代表,核心是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主要特点:一是实行法官员额制。如盐田区法院根据该院审判工作量、法院现有编制等确定法官55名,占全部人员的36%,非特殊情况不再增加。二是人员分类管理。盐田法院把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审判辅助人员又分为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司法警察。法官晋升走法官等级序列、司法行政人员走行政职级序列,司法警察走警察序列。三是实行法官等级和行政级别对接。将法官等级和行政职级相对应,确定法官的工资福利待遇。如三级高级法官对应调研员,四级高级法官对应调研员或副调研员,一级法院对应副调研员,并规定了法官晋升条件和程序。四是法官待遇大幅提升。按照盐田法院改革设计,改革后处级职级的干警占全院干警比例将由12.8%上升到36%,退休时全部能晋升正处。在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上,盐田法院设置15个专业合议庭,实行主审法官负责制。
这一模式的探索还有山东法院合议庭法官随机分案制度[8]和深圳罗湖区法院“3122”合议庭改革制度[9]。
(三)综合性改革模式
该模式以珠海横琴新区法院[10]为代表,其他法院没有实行。横琴法院是2013年12月份新成立的法院,其一改传统法院的设置方式,确立了行政管理机构简化、法官员额制、人员分类管理等全新架构。一是管理机构简化。不设审判庭,取消案件审批制;不设立上下对接的管理部门,部门设置从传统的10多个常设部门减少为“三办一局一队”,即审判管理、人事监察、司法政务三个办公室,一个执行局,一个法警队。传统的庭长审判管理职责主要由法官会议(法官会议是由全体法官组成的法官自我管理、民主决策的组织,负责研究确定法官工作量的分配、各法官承办案件的类型、各专业合议庭的设置等重大审判事务)及审判管理办公室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主要由院长、人事监察办公室及司法政务办公室履行。二是实施法官员额制。横琴新区法院只有8名法官。8名法官是按照横琴新区法院未来每年2000~2500件的收案量、每位法官年均办案250件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的。非上述因素发生变化,法官不得随意增减,只有法官员额空缺时,才能补入。三是人员分类管理。给每位法官配备3名法官助理和1名书记员,即“1+3+1”模式,法官致力于审判业务,辅助人员则承担事务性工作。其他人员则按照工作性质分属司法行政人员、法警等类别进行分类管理。
(四)三种改革模式的比较
三种模式最终目的都是要消除审判权运行机制的行政化问题,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确保独任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职权,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实现权责利统一。但实现途径各异,利弊也各有不同。
审判长负责制模式是温和式改革,采取的是把裁判文书签发权集中由审判长行使方式,虚化庭长职能,实现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其优点是不打破现有庭室架构,依靠法院自身推动就能完成,改革阻力较小。缺点是审判长负责制下,裁判文书由审判长签发,责任也主要由审判长承担,审判长实际成为了合议庭的领导,仍然无法摆脱行政化的阴影。同时,院庭长职责虚化,在某种程度上造成资源闲置。
人员分类管理模式是激进式改革。它的总体思路是以人员分类管理为基础推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其优点是提高了法官政治经济待遇,推进了法官的职业化和精英化。缺点是由于涉及法官等级与行政级别对接、职级调整、工资福利待遇等重大问题,需要最高院和地方政府大力支持,单靠一家法院难以推动,改革阻力相对较大。
综合性改革模式是颠覆式(或彻底式)改革,完全打破了传统的法院设置模式。其优点是减少了审批环节,压缩了运行链条,可以有效去除审判行政化,最符合目前最高院的司法机制改革思路,也得到了最高法院院长周强的肯定与认可。缺点是牵涉面大,当前诸多利益关系难以处理,只适合新成立的法院,目前借鉴难度较大。而且,由于横琴法院刚刚成立,该模式还没有经实践检验,效果如何尚不明确。
三、我国合议庭制度改革的建议
(一)改革的基本原则
首先要严格依法改革,合议庭改革要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推进,确保改革符合宪法精神和法律基本原则。不能为求创新,突破现行宪法、法律规定。其次要遵循司法规律,以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为导向,紧密结合审判工作本质特点,确保改革始终符合司法审判的基本规律,如独立审判、直接言词审理等。再次要循序渐进推进,要坚持从现实国情和市情出发,结合我院具体办案数量、人员结构、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理性设计改革路径,坚持从审判组织改革入手,根据实践发展逐步深化改革内容,分步骤、有节奏地推向全面改革,确保改革工作稳妥有序开展。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
1.改革合议庭制度
在与内陆审判权力运行模式类似的台湾法院,为了保障审判权的完整性,早于1996年就已经废止了执行40多年的案件送阅制,合议审判的案件以及实任法官、试属法官独任审判制作的裁判书原本,无须送庭长、院长审阅[11]。按照最高院改革思路,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实行一个合议庭就是一个审判庭,“还权于合议庭”[12],减少庭长管理层级,审判长直接对主管院领导负责,建立扁平化管理新格局。这种模式有利于消除审判的行政化倾向,但改革幅度较大,涉及面较广,引起的震荡和冲击较强。明确庭长进入合议庭作为审判长审理案件,不再行使对其他合议庭案件的审批权,但对于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责没有明确规定。这种管理模式类似于扁平化管理模式,同时也具备扁平化模式固有的难点和弊端[13],为稳妥起见,可暂不取消庭室架构,而是采取对审判庭内合议庭进行改造的方式推进合议庭改革[14]。
(1)组建由副庭长担任审判长的新型合议庭。
按照最高院改革精神和方案,一个审判庭内设有多个合议庭的,应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直接编入合议庭并担任审判长。其目的是让院庭长把主要精力放在最能展现其司法能力的案件审判上,保证本合议庭办理的所有案件都能达到甚至超过他作为“管理者”所审核的案件的水平。院庭长承担的行政管理工作可以通过配备助手、简化程序、集中办理等方式予以合并、精减。这种做法符合诉讼中的直接言词原则,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审判。但考虑到长期以来的官本位观念影响,不能对最高法院的设计照单全收,建议第一步先将副庭长全部编入合议庭,组建由副庭长担任审判长的新型合议庭,组成模式为1名审判长+2名法官+至少1名法官助理+至少1名书记员。辅助人员的数量根据合议庭工作量具体确定。合议庭较多,副庭长较少的审判庭,可以推选资深优秀法官担任审判长。庭长可以采取自愿原则,鼓励其编入合议庭担任审判长。院领导班子成员暂不编入合议庭。
(2)建立共同参与机制。
“名义上是合议庭审理案件,实际上是‘承办人’独任审理,一个案件从受理,到庭前准备活动的安排,证据调查和案件最初处理意见的提出,基本上由该承办法官独自完成。”[15]要解决合议庭陪而不审、合而不议问题,就要建立共同参与机制,让合议庭成员真正共同审理案件、共同承担责任。一是建立共同阅卷制度。合议庭全体成员分别审阅证据材料及诉讼材料,了解案件的争议焦点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以便充分掌握决策信息。二是建立共同拟定庭审提纲制度。在开庭审理前,阅卷后,要共同拟定庭审提纲。是一次形成还是多次形成,是先由各成员独立形成再综合为一还是集中合议研究形成,要视案件的难易程度而定。三是完善共同参与庭审制度。针对“一人审、两人陪”的突出问题,建立庭中合议制度,即庭审中涉及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重要事项,由合议庭合议决定。合议庭成员虽平等参与案件审理,但从担负的庭审工作任务来看,审判长应为主要角色,主审法官应为重要角色,合议第三人应为查缺补漏的校正角色。四是完善共同合议制度。为解决“合而不议”问题,合议庭成员不能仅发表结论性意见,要展示心证过程,充分陈述理由。实行分段、按序评议规则,对评议过程作出阶段性划分,明确各阶段评议内容。五是实行裁判文书共同签署制度。改变以往仅由审判长签批的方式,由案件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法官、审判长依次签署。对文书内容持不同意见的,可以签署不同意。共同签署后,同意意见占多数的,直接印发。不同意见占多数的,重新组织合议或提交审判长联席会、审委会研究。院长、庭长不得对未参加合议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签发。
(3)成立委员合议庭。
由审委会委员组成委员合议庭审理案件,是最高院在《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中明确提出的,是实现审委会活动由会议制转向审理制的有益尝试。课题组建议,委员合议庭不采取固定方式,可以由3~7名委员临时组成,负责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审委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按照合议庭审理案件的程序办理。为避免委员合议庭流于形式,可规定审委会委员每年审理案件的数量。
(4)合理划分合议庭各成员职责。
审判长职责: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分配、调配合议庭内部案件,安排合议庭内部人员分工,调度管理审判团队人员,主持庭审活动和案件评议,签发除法律规定应由院长签发以外的裁判文书;将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法律适用问题或者其他重大疑难复杂问题提请副院长、庭长召集审判长联席会议或者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负责业务监督(具体职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5号第六条要求)。对团队所办案件负第一责任。承办法官职责:完成庭前准备及庭后相关工作,协助审判长组织法庭审理活动,制作裁判文书,应当事人要求进行判后答疑等(具体职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1号第三条要求)。对所承办案件负直接责任。合议庭其他法官职责:配合审判长及承办法官完成庭审,对参与审理的案件进行合议、会签裁判文书。对案件负重要责任。法官助理、书记员(含速录员)职责:主持调解,起草裁判文书,协助送达和诉讼保全,完成案件记录,校对裁判文书,装订卷宗、归档,裁判文书上网,将相关材料及时录入流程管理系统等。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具体分工由审判长确定。
(5)严格合议庭及其成员办案责任。(www.xing528.com)
责任是一种法律上的强制,民法上的责任是指“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或约定的义务,而依法承担的不利的后果”[16]。完善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是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17]。有权必有责,在赋予合议庭及其成员权利的同时,必须严格其办案责任,并抓好监督落实。要切实利用好纪检组监察处这一法院内部诊所的作用,及时治病救人,避免小错酿大错,大错酿大祸。培根在《论司法》中说:“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18]办案责任可主要规定为:a.法官违反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视情节后果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纪律和法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b.法官因违法审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究。c.法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合议庭及其成员要确保办案质量。对出现违法违纪的审判长,除取消审判长资格外,视情节依法依规处理或调整工作岗位。e.法官在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受追究。
2.推行专业化审判
长期以来,法院最受诟病的就是同案不同判,产生的主要原因除了个别人徇私枉法外,同类型案件不同合议庭或不同审判庭审理,相互之间各自为政、缺少沟通是主要原因。同时,全能式法官无法做到样样都专,案件质效就存在低下的隐患。集中法院某类案件由一个合议庭审理,法官能够做到专而精,可以统一裁判和指导尺度,提高法律文书质量、缩短审理期限。而且,实行专业化审判后,必将打破法院在民庭和刑庭实行的划片管辖,这又同时可以解决目前各业务庭之间存在的分案不均衡问题(如2013年,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人均结案117.41件,远超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的75.38件,69.48件和72.71件)[19]。
(1)按照专业类型,将案件划分为若干审判专业,每个合议庭审理其中一类或几类专业的所有一审、二审案件。具体审判专业的划分和专业合议庭受理案件的类型,可由民庭、刑庭和行政庭根据各审判专业案件的多少提出初步方案,由审管办审核确定。
(2)没有划入专业类型的案件,按照各合议庭案件数量总体平衡的原则分配至各合议庭审理。
(3)取消划片管辖,调整案件分配方式,按照审判专业将案件直接分入各专业合议庭,不再按照基层法院管辖范围分案。
(4)为避免长期审理某类型案件,导致其他专业生疏,可以对合议庭成员有计划地个别轮换,比如三年轮岗一次,但要保证审判长或审判员精通该专业。
3.实行整体考核
(1)建立针对合议庭整体的考核激励机制。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20]一是实行双考核制度。即一方面以业务庭为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另一方面以专业合议庭为单位,进行单独考核。二是建立针对合议庭整体的考核制度。合议庭作为一个独立的办案责任主体和管理单元,对外应以一个独立的整体承担权利义务,以培养法官的集体荣誉感,增强团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要建立维护合议庭整体性的考核评价体系,将对承办法官的考核改为对合议庭整体的考核,进而细化为对合议庭全体成员的考核。对优秀合议庭的奖励也应针对整个合议庭,而不是法官个人。
(2)建立案件质量连带责任机制。
总的原则为“谁职责、谁负责”,即属于谁的职责范围,出了问题就由谁负责;“谁导致、谁负责”,即问题因谁而起即由谁负责。个人职责方面的事项,属于个人责任,由其本人承担。共同职责方面的事项由合议庭成员之间连带承担,而非平均分摊,防止相互推诿。
(三)合议庭改革的远期目标
“司法权公正高效运作依赖于符合其国情的法院管理结构”[21],推进更深层次的改革,最终完全消除审判行政化,达到下列远期目标:取消现有庭室架构,实行一个合议庭就是一个审判庭;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全部编入合议庭,直接审理案件,其职责主要通过担任审判长体现,不再主要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取消院庭长裁判文书审批权,裁判文书直接由合议庭成员依次签署后印发;行政事务实行集中化管理,综合部门数量大幅减少;取消行政级别,实现人员分类管理,法官按法官等级晋升级别,待遇大幅提高。
【注释】
[1]张彩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理学博士研究生。
[2]参见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3-02/24/c_114782198.htm,于2015年7月1日访问。
[3]参见《人民日报》2013年12月4日。
[4]任燕妮:《浅谈合议庭负责制》,《时代经贸》2008年第6卷。
[5]福田法院实行的“审判长负责制”是通过公开选任审判长,按照“1+2+3+4”模式,建立以审判长为核心,包括普通法官2人、法官助理3人、其他辅助人员4人在内的新型审判团队。审判长在该团队中居于核心地位,既是办案者,又是管理者,拥有案件的分配权、决定权、签发权以及团队成员的工作安排、管理考核权等(参见吴涛、肖逢《福田法院全国首试审判长负责制》,《深圳特区报》2013年2月27日)。
[6]广东省佛山中院于2012年底开展审判长负责制改革,建立了“1名审判长+3至4名合议法官+若干名法官助理及书记员”的审判组织模式,在保留庭长设置的同时,赋予审判长在该固定审判组织中的核心地位,对由该组织经办的案件全面负责。每位审判长带领3~4名合议法官(目前试运行阶段每位审判长带领2名合议法官),若干名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组成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审理案件。在现有的35名审判长中,庭长8人(正科职)、副庭长18人(副科职)、审判员9人(副科级);审委会委员9人。严格审判长选任程序,设立由省法院、市人大、政协、纪委、政法委、组织部指派的人员,佛山中院党组成员、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律师代表等组成专门的审判长选任委员会,从担任市中院助理审判员、审判员4年以上,或者担任基层法院审判员4年以上的法官中选任。选任程序分为笔试面试、庭审考核、组织考察三个部分。设立由法院党组成员、审委会委员组成的审判长考评委员会,考核内容包括审判质效、纪律作风、审判组织评价和组织考核四个部分。完善审判长和庭长的权责分工,构建以庭长为核心的事务管理模式以及以审判长为核心的审判组织模式。简言之,庭长负责管“事务”,审判长负责管“案件”(参见梁展欣《佛山中院审判长负责制改革》,参见http://www.legaldaily.com.cn/zbzk/content/2013-09/29/content_4895543.htm?node=25496,于2015年7月1日访问)。
[7]“1411”模式,即1名副庭长、4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速录员)组成至少2个合议庭、副庭长在合议庭中任审判长的模式(参见张景义、杨叔朋《“1411”模式:合议庭制度改革之大连经验》,《人民法院报》2010年5月13日)。
[8]赵仁伟:《山东高院:合议庭法官电脑随机抽取防止“人情案”》,参见http://news.qq.com/a/20080313/002417.htm,于2015年7月1日访问。
[9]“3122”既是合议庭组合模式的简称,也是审判工作运行的崭新机制。该机制下各业务庭以3名法官、2名法官助理、2名书记员组成固定的合议庭,并在合议庭内另设1个速裁独任庭(参见《深圳商报》2003年5月20日)。
[10]自2013年年底挂牌成立起,横琴新区法院就因取消了传统的审判业务庭,废除院长、庭长对案件的审批权而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不仅如此,这家新成立的法院还取消立案庭,推出“法官员额制”“法官会议制度”等令人耳目一新的制度设计(参见武欣中《横琴岛上的“新型法院”》,《中国青年报》2014年4月9日)。
[11]龙飞:《台湾地区法院审判权运行模式》,《法制资讯》2013年第9期。
[12]顾培东:《人民法院内部审判运行机制的构建》,《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
[13]纯粹扁平化管理模式实施的是“面对面”的管理,大量的数据和管理信息的交流只能在决策者和所面对的管理部门之间进行,而部门与部门之间信息资源的交流及相互调用亦只能通过决策者来进行。此时决策者在扁平化管理平台上只起到一个“数据库”(存储和交换信息资源)的作用,无法集中有限的精力去研究对策和发展战略等问题。因此,面对组织内部各类管理信息流的迅速汇集,决策者如何把握时效,有序整合相关的数据,合理配置组织资源,提高决策效率,是实施扁平化管理的难点所在(参见敬海新《基层政府社会管理扁平化机制建设对策》,《理论探讨》2013年第5期)。
[14]目前,有个别基层法院进行了直接撤销审判庭,庭长全部进入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的改革探索,观念新,步子大,但此种做法如果要在全国法院普遍适用尚有几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目前该模式仅在基层法院试行,试行法院审判人员数量较少,案件相对较多,是否适用于中高两级法院仍需要探讨;二是试点时间尚短,有些案件的审理效果需要较长时间才能真正显现,故尚需时间的检验;三是此种类似扁平化的管理模式有它的难点和弊端,弥补其弊端的配套措施是否能够及时跟上,在实践中是否能有序运行和真正适用,还需要深入探索和实践;四是虽然庭长以审判长身份进入合议庭,但伴随着案件和审判人员而生的审判管理和政务管理的需求并未随着审判庭的撤销而一并消失,这些职能由谁行使,如何分工,需要重新思考和研究。
[15]左卫民、汤火箭、吴卫军:《合议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1页。
[16]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律辞典》,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831页。
[17]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发布《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本文简称为《四五改革纲要》)。
[18][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86页。
[19]数据来源: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管办。
[20][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严复译,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297页。
[21]左卫民:《中国法院院长角色的实证研究》,《中国法学》2014年第1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