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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轻罪案件速裁机制的实证分析及优化策略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高发的刑事案件中,基层法院审理的轻罪案件数量占到了很大比重。轻罪案件速裁机制的核心就是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分类办理,在法定框架范围内缩短办案周期。上述规定,从立法层面进一步简化了包括轻罪案件在内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程序,大大提高了该类案件的审判效率。

基层法院轻罪案件速裁机制的实证分析及优化策略

田 炼[1]

摘 要:完善轻罪案件速裁机制作为深化刑事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就在于对现有的轻罪案件审理机制进行改革完善,通过繁简分流,进一步提高轻罪案件的审判效率。鉴于针对人民法院轻罪案件速裁机制的理论研究甚少,本文拟结合笔者所在法院的审判实践,在分析现行轻罪案件审理机制的现状与不足的基础上,对构建轻罪案件速裁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进而对如何构建人民法院轻罪案件速裁机制进行深入探讨,为全国法院进一步深化轻罪刑事案件审理机制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速裁;轻罪刑事案;效率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两大主题。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以及人口总量的不断增加,刑事犯罪总量持续居高不下,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传统的办案模式已无法适应案件增长的需要。在高发的刑事案件中,基层法院审理的轻罪案件数量占到了很大比重。因此,如何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轻罪案件办案效率,是广大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值得探索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轻罪案件速裁机制的基本内涵

(一)轻罪案件的界定

刑法上的轻罪,系与重罪相对应的理论概念,在立法层面并未进行明确区分。同一罪名,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会判处轻重程度有别的刑罚;不同罪名之间,根据其社会危害程度,亦有法定量刑幅度上的轻重之分。关于轻罪案件的划分标准,理论界有多种观点:一是量刑因素说,即按照犯罪的具体事实、犯罪性质是否恶劣、犯罪情节的轻重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划分;二是刑罚结果说,即以法定刑幅度为标准,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为轻罪案件;三是综合说,即上述两种观点的综合。[2]司法实践中,界定轻罪的主要依据在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的刑罚幅度,也就是可能的宣告刑。一般来讲,所谓轻罪刑事案件,是指犯罪情节轻微,案件事实清楚,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内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案件,包括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案件。

(二)轻罪案件速裁机制的含义

所谓轻罪案件速裁,是指针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认罪的轻罪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办案效率的一种审判工作机制。轻罪案件速裁机制的核心就是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分类办理,在法定框架范围内缩短办案周期。该机制的主要特点有:(1)案件事实上,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所犯罪行系轻罪;(2)认罪态度上,被告人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3)工作机制上,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的前提下,通过实行专人负责、集中办理、简化程序等措施缩短案件审理周期。

(三)轻罪案件速裁机制的法律定位

轻罪案件速裁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一项工作机制,是在遵循法定程序前提下对办案程序进行简化、调整,实现办案效率的提升,而非独立的审判程序,基于案件本身的特点,绝大部分轻罪案件均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探索和完善轻罪案件速裁机制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对法律规定进行修改或取得立法机关的授权,无论对办案流程做何种简化都不能突破现有法律规定。

二、当前基层法院审理轻罪案件的现状分析

(一)关于轻罪案件审理程序的立法沿革

关于审理轻罪刑事案件的诉讼制度和程序,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立法规范,与轻罪案件相关的主要是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1979年颁布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时,没有对轻罪刑事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特别规定,所有刑事案件一律适用相同审理程序。1997年第一次修订《刑事诉讼法》时,正式确立了简易程序,将轻罪案件从普通程序中剥离出来。200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对被告人认罪的普通程序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简化,随后又联合出台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对如何贯彻实施简易程序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2012年第二次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对案件审理程序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上述规定,从立法层面进一步简化了包括轻罪案件在内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程序,大大提高了该类案件的审判效率。

(二)当前基层法院轻罪案件审理现状分析

第一,案件数量多。近年来,随着辖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口数量增加,刑事案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且呈逐年上升的状态。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2011—2013年,年收案数分别为870件、1084件和1102件。在上述案件中,轻罪案件占比均在70%以上。

第二,审理周期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审理期限为20天。审判实践中,从对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所有案件分析来看,绝大部分案件的绝对审限均用足或超过了上述期限。

第三,办案效率低。当前,大部分基层法院在审判队伍和办案流程上并未对轻罪案件和重罪案件进行分类,刑事法官往往是既办简单案件也办复杂案件,往往是简单案件审理效率低,复杂案件办理质量也不高。

(三)轻罪案件速裁机制的探索实践

近年来,广东、福建、上海、浙江、江苏、山东等地部分基层法院针对轻罪案件审理机制改革先后进行过一些试点和探索,主要是通过审判组织、庭审程序、办案时限等工作机制上的改革,提高轻罪案件的审判效率。如上海虹口区法院探索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做法是,一是加强工作衔接,与公诉机关协商,集中起诉、送达起诉书、开庭,起诉书在立案当日送达,七日内审结案件;二是推行“繁简分流”,对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实现专人专审、集中办理,诉讼文书送达亦选派专人负责,切实提高办案效率;三是简化庭审流程,在送达起诉书时即对被告人进行身份核实并告知诉讼权利,采用电话、短信等即时通信方式进行开庭通知。[3]北京顺义区法院通过实行类案专审、加强立审衔接、抓好庭前准备、突出庭审重点、加强工作协调五项举措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4]

据报道,即将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将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议案,这表明,实施轻罪案件速裁已在法检两家高层达成共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部署的轻罪案件速裁试点工作将正式实施。

三、构建轻罪案件速裁机制的现实意义和外部条件

(一)轻罪案件速裁机制的现实意义

第一,提高审判效率和案件质量。轻罪案件速裁机制的核心是繁简分流、分类办理,通过轻罪与重罪分开办理,使人民法院在集中少部分干警办理轻罪案件的同时,能集中大部分骨干力量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一方面保证了疑难复杂案件质量的提高,另一方面人员的专业化和制度的规范化也保证了轻罪案件的质量。

第二,减轻羁押场所的工作压力。建立轻罪案件速裁机制,轻罪案件的审理周期将大为缩短,从而加快了看守所在押人员在判决生效后转送服刑的速度,看守所的压力得以明显缓解。

第三,维护刑法权威,提升刑罚效果。轻罪案件速裁机制的实施,使遭受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及时得到修复,有利于增强刑罚的公众认同感。通过对轻罪案件快速办理,及时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保证了刑罚的效果,从而实现刑罚的教育和预防功能,降低被告人的再犯罪率

第四,防止诉讼迟延,维护被告人权利。轻罪案件速裁机制,使那些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轻的被告人及时接受审判,减轻刑事诉累,避免因案件不能及时审结导致被告人羁押时间超过其应受到的处罚刑期。

(二)构建轻罪案件速裁机制的外部条件

第一,量刑规范化全面实施。经过多年的试点探索和完善,量刑规范化已于2014年1月1日在全国法院全面施行。轻罪案件速裁机制的直接目标是提高效率,但基础保障是案件质量。量刑规范化一方面通过规范量刑,实现量刑公正与均衡,确保同案同判,提高案件质量;另一方面由于量刑标准以及量刑方法、步骤的规范统一,使的案件裁判效率也大大提升。轻罪案件在事实认定方面并无争议,通过量刑规范化既提高了量刑效率,整体审判效率和质量也相应得到保障。

第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启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是已经启动的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之一在于取消现行的层层审批机制,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实现“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该项改革一方面在于保障审判独立,实现公正裁判,强化裁判者责任;另一方面由于过去审判过程中的层层审批制被取消,案件审判效率与过去相比也会有明显提升。(www.xing528.com)

第三,检察机关轻微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已有实践。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正式就检察机关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作出了专门、明确的规定,内容涉及轻微刑事案件范围、办案期限、办案流程等方面。经过多年运行,检察系统内部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轻微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为人民法院实施轻罪案件速裁提供了有益经验。

第四,民事小额速裁的成功经验。2011年3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全国90个基层法院正式启动民事小额速裁试点工作。2012年8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小额诉讼制度。虽然案件类型有别,但民事小额速裁和轻罪刑事案件速裁有其共同的价值目标,民事小额速裁取得的成功经验亦可为轻罪案件速裁所借鉴。

四、构建轻罪案件速裁机制的具体设想

当前,建立轻罪案件速裁机制,不仅有其强烈的现实价值,同时也具备了难得的外部机遇。依法快速办理轻罪案件,把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从而提高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已成为司法改革工作的必然要求。

(一)主要内容

成熟完善的轻罪案件速裁机制,需要经过不断的试点和总结,但在探索试点的过程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1.基本原则

(1)依法办理。轻罪案件速裁机制是在遵循法定程序前提下实施的一项审判工作机制,对相关办案流程的简化不能突破现有法律的规定。

(2)公正与效率相统一。提升审判效率是构建轻罪案件速裁机制的主要和直接目标,但公正裁判是基础,审判实践中应做到在保证公正的基础上重点突出办案效率的提高。

2.适用范围和条件

实施轻罪案件速裁机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无争议;二是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三是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在探索建立轻罪案件速裁机制的初期,建议对轻罪案件作严格掌握,限定为法定刑为三年以内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同时,为保障案件质量,应将案件类型限定在量刑规范化所适用的15种常见罪名范围内。

3.简化审理程序

对于符合速裁条件的轻罪案件,应当简化办案工作流程,从立案、开庭到判决等各个环节均应进行细化规定,重点在简化庭审程序和裁判文书上下功夫。庭审程序上,对于核对被告人身份、采取强制措施时间、告知诉讼权利等环节可前移至送达起诉书时进行,同时,在轻罪案件的审理中,公诉人出庭实无必要,因为轻罪案件案情都较为简单,被告人也认罪,庭审中无新的证据补充,被告人一般也无具体辩论意见,公诉意见完全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提出,建议通过立法程序取消简易案件公诉人出庭的规定。裁判文书上,可尝试对轻罪案件的判决书做大幅简化,轻罪案件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般较为清楚,文书制作时不必再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重点应针对定罪和量刑发表意见,文书形式上亦可尝试填充式文书。

快速办理轻罪案件,应当在法定审限内进一步缩短审理周期,对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时限作出明确限定。根据笔者所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一个轻罪案件完成立案、送达起诉书、开庭、制作判决、宣判等所有环节,在7个工作日内较为合理。

4.规范实体裁判标准

除了程序上的简化之外,在事实认定和量刑标准上也应分类予以统一规范。一是对不同类型案件据以定案所需要的证据进行规范,统一证明标准,正确认定事实;二是统一量刑标准,严格按照量刑规范化计算刑期,对于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统一裁判标准。

5.组建专门审判队伍

对于轻罪案件,应实行专人办理,根据案件数量,可以组成轻罪案件速裁合议庭或速裁组,对于审理过程中的送达、庭审、文书制作等各个工作环节集中进行,实现案件集约办理的效率价值。

6.适时取消文书审批制度

取消文书层层审批,实现审判工作“去行政化”,突出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从轻罪案件的特点和提高轻罪案件审判效率的角度出发,应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适时取消文书签批制度。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首先,避免过于强调审判效率,忽视案件质量。设立速裁机制的主要目的就是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虽然轻罪案件都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但案件质量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绝不能因为追求办案效率而忽视案件质量。

其次,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要真正实现轻罪案件的快速办理,不仅是审判效率的提高,还需要公安、检察机关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环节提高效率,每个环节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只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行动,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轻罪案件快速办理。

再次,健全监督机制,确保案件质量。实施轻罪案件速裁,要求在办案周期缩短的情况下,承办法官仍应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做到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这对审判人员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为确保案件质量,应健全内部考核制度,将轻罪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纳入考核范围。

【注释】

[1]田炼,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

[2]胡宝刚:《论轻罪案件的公诉处置》,2005年全国刑事起诉与不起诉制度学术研讨会上发表。

[3]上海法院《虹口区法院五项举措探索建立刑事案件轻罪速裁机制》,http://www.shzgh.org/node2/hongkou/jrgz/u1ai573215.htm,于2014年5月20日访问。

[4]孙春牛、蔡秀:《顺义法院五项举措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12/id/1163496.shtml,于2014年5月20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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