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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研究:武汉市汉阳区改革试点实践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3年10月25日,武汉市汉阳区委政法委发布《关于实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发挥拘役刑教育矫治作用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轻微刑事案件立案后,公安机关迅速开展侦查,收集、调取相关证据。实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不是一味求快,而是在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辩护律师依法履职的前提下进行。对于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尝试从侦查阶段起,就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研究:武汉市汉阳区改革试点实践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课题组[1]

摘 要:在刑事案件增多、司法资源有限、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情况下,通过创新工作机制,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有利于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保障被告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实现了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课题研究基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试点单位——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的探索创新和阶段性成效,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进行了研究,并就该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可行性对策。

关键词: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速裁

实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需求,是促进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对于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建设法治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近年来刑事案件数量呈增多趋势,而在刑事案件中,轻罪案件占有较大的比例。在刑事案件增多、司法资源有限、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情况下,通过创新工作机制,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把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从而提高诉讼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已成为司法工作改革的必然要求。

一、汉阳区法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试点工作的有益尝试

汉阳区法院作为武汉市政法委确立的实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试点单位之一,在强化调研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创新,加大推进力度,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集案件办理与教育矫治为一体的办理机制;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为主线,建立繁简分流、分工负责的运行机制;以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为基础,建立简程序不减权利的工作机制。

(一)制度建设: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规范性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湖北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施行)》的相关规定,汉阳区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汉阳区人民法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机制实施细则》,成立实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负责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实施和落实。

2013年10月25日,武汉市汉阳区委政法委发布《关于实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发挥拘役刑教育矫治作用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经过多次协调,于2013年12月19日形成了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武汉市汉阳区司法局《关于实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暨发挥拘役刑教育矫治作用改革试点工作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对实行快速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条件以及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都作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二)协调联动:注重强化法院、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沟通配合

自实施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以来,汉阳区公检法各机关进一步改进办案分工,分设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对口专门机构,建立对口接驳的链条。正是由于相关机关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实现了公、检、法、司的有效联动,使轻微刑事案件走上了全程高速的快速办理通道。

轻微刑事案件立案后,公安机关迅速开展侦查,收集、调取相关证据。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对刑事拘留的,在3日内提请;对位刑事拘留的,在7日内提请。检察机关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刑事拘留的,在3日内作出;对未刑事拘留的,在5日内作出;特殊情况的,在7日内作出。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决定逮捕后,应当在15日内将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对于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案件,应当在30日内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一般应在10日内提起公诉。

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快速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立即审查,同意或者认为应当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应当指派专人办理,如该案属于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应当指派法律援助辩护人的,应当向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并在《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上贴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标识,有法律援助中心在收到该函后2日内指定律师作为法律援助的辩护人。

与公安、检察、司法机关建立情报信息共享机制,相互间及时提供有关办案情况和数据,建立有关文件交换制度(相互交换重要工作会议文件、简报信息、规范性文件等)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定期与检察、公安机关开展座谈,就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强制措施、证据标准、量刑建议等问题进行深入研讨。定期与看守所进行沟通协调,看守所对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为法院提押被告人、发起诉书、宣判和下执行环节开辟绿色通道,提高诉讼效率。加强与司法局社区矫正机关的联系和沟通,确保司法局在收到委托调查函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社会调查工作。

(三)权益保障:充分保障被告人及诉讼参与人权益

实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统一,确保司法公正。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缩短办案周期,做到快捕、快侦、快诉、快判,实现既好又快地办理轻微刑事案件。

实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不是一味求快,而是在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辩护律师依法履职的前提下进行。对被告人是否认罪,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及庭审中“两次询问”,确认被告人是否认罪和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保障其程序选择权。被告人委托了辩护律师的,在确保律师依法行使阅卷权、会见权的前提下加快审理进度。辩护律师或拟作无罪辩护等情形下,及时终止快速审理工作程序。在庭审中给予被告人必要的辩护、陈述时间,不因程序简化而限制、剥夺其应有的辩护权,做到“简程序不减权利”。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对于法律规定的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不能缩短,决不能为了追求快速审理而忽视对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四)化解矛盾:发挥拘役刑教育矫治作用

充分发挥拘役刑教育矫治作用,把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同解决社会矛盾紧密结合起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效率。对于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尝试从侦查阶段起,就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这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改变过去那种普遍使用拘留、逮捕等羁押性措施的做法。庭审环节,对被告人开展释法析理和法庭教育,为刑罚执行机关教育矫治奠定基础。

拟对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的,在立案当日即委托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对其个人情况、一贯表现和社会背景等情况进行调查。社区矫正机关在接到法院调查函后的5日内,应当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意见,向法院提交《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判决生效后5日内送达执行文书将罪犯交付执行,以确保充分的教育矫治时间。对判处拘役刑人员,拘役执行机关实行“一人一策”的方式矫治,通过对拘役犯心理矫治、行为矫治和劳动技能的培训,有效预防犯罪,实现刑罚目的。

(五)科技支持:强化运用现代科技手段

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公检法机关可以随案移送电子文档,共享案件信息资源,提高整体办案效率。为进一步减少工作环节,加快审理进度,强化运用科技手段,加快远程视频提讯室建设,探索实行远程提讯及远程视频开庭,让被告人在看守所接受讯问和庭审,节约提押时间、警力、车辆投入,避免远途提押人犯的风险。关于远程视频提讯室建设制订了具体工作方案,并且作为今年汉阳区人大代表开展持证定向视察监督试点工作重要内容之一。

二、汉阳区法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流程

(一)适用条件和案件类型

根据《会议纪要》第三条,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同时,《会议纪要》在第四条和第五条进一步规定了应当依法快速办理的情形和不适用快速办理的情形。汉阳区法院目前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类型主要有: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经营、容留卖淫、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微量)、非法持有毒品(微量)等情节较轻的案件。

(二)程序启动和中止

对于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公检法机关均有权启动、中止快速办理机制。启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公检法机关,在卷宗封面右上角和换押证右上角贴绿色“快速办理”标识;需转为普通程序办理的,正在办案的机关在卷宗封面右上角和换押证右上角贴红色“中止快速办理”标识,并函告相关机关。

(三)快捷立案送达起诉

在立案环节,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提起公诉的案件当天审查受理。法院对受理的案件立即进行实体审查,根据案情实行繁简分流、分工负责办理。刑事审判庭当天将案件分配到案件承办人手中,立案同日集中进行起诉书副本送达工作。立案后3日内确定开庭时间和地点,开庭时间和地点可采用电话、传真等便捷方式进行通知,但应当记录在案。

(四)集中开庭简化庭审

在庭审环节,刑事审判庭建立专案专办制度,设立专门独任庭办案。根据实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对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结合实际情况统筹安排、集中开庭,并在法庭使用、警力配备、时间安排上予以保障,为集中开庭审理创造条件。在庭审中,被告人自愿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可以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必须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一般应在立案10日内审结。

(五)当庭宣判速交执行

对适用快速办理机制轻微刑事案件的审理,参照简易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实认罪答辩笔录的真实性,确认无误的,一般应当庭宣判。拟对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的,在立案当日即委托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矫正机关进行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社区矫正机关在接到法院调查函后的5日内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意见。判决生效后5日内送达执行文书将罪犯交付执行,以确保充分的教育矫治时间。

三、汉阳区法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试点工作的阶段性成效

(一)大幅提高了诉讼效率

在刑事案件增多、司法资源有限、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情况下,通过创新工作机制,通过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把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有利于合理配置审判资源。(www.xing528.com)

2014年1月至5月,汉阳区法院共对72件轻微刑事案件实行快速办理,无一件上诉改判,显著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保障了审判质量。以危险驾驶案件的审理为例,在实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之前,平均审理天数是10天,2014年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审理危险驾驶案的平均天数是7天;再如贩卖毒品(微量)案件,审理周期从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前的平均14天提高到平均9天;案件审理周期普遍缩短了30%,审判效率大幅度提高。

(二)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合法权益

过去,由于对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普遍实行强制措施,被告人关押时间较长。有的案件被告人需判处有期徒刑,而有的只需判处拘役。如果所有案件不分繁简按部就班办理,容易造成对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时间过长。这样,审判人员不得不行使自由裁量权将实际判决刑期根据审前羁押期限“实报实销”。实行快速办理机制后,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各环节办案期限都明显缩短,减少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前羁押时间。

以危险驾驶案为例,适用快速办理机制以前,从公安立案到法院作出判决,危险驾驶案件的办理周期从3个月到10个月不等,多数案件需要4~6个月时间,适用快速办理机制以后,公安、检察、法院各个环节提高了工作效率,危险驾驶案的办理周期普遍缩短到4个月。启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试点工作以来,汉阳区法院审理的多数交通肇事、盗窃、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轻微)、非法持有毒品(轻微)等轻微刑事案件的办理周期也缩短到5个月左右。避免了因羁押超过6个月而对本可以判处拘役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当事人普遍反映轻微刑事案件办案快速高效,办案评价显著提高。快速办理程序,确保被告人迅速接受审判,有效防止“实报实销”现象,有利于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切实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宽严并用,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汉阳区法院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案件类型主要有: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经营、容留卖淫、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微量)、非法持有毒品(微量)等情节较轻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一旦发生不符合适用快速办理机制条件的案件,立即中止快速办理程序。

2014年1月至5月,汉阳区法院对8起案件中止适用快速办理程序,例如某合同诈骗案,在审理中发现根据所查明的事实,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于是立即中止快速办理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更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刑罚均衡”“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四)更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可以使有罪的人依法及时受到惩处,使被害者的损失及时得到救济、精神和心灵创伤得到抚慰,使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秩序在短时间内得以恢复,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以汉阳区法院适用快速办理程序审理的一起因感情纠纷所致故意伤害案为例,被告人从被刑事拘留到作出判决不到四个月时间。案件审理期间,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对因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更好地实现了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四、推广和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制定相关法律规范及实施细则

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体现了改革要“于法有据”的依法治国精神。但是《决定》并未对快速办理机制的具体问题作出详细规定。要注意防止法官在刑事速裁中可能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一方面要加强监督,另一方面尽快制定决定的实施细则、试点办法,统一其适用范围和程序。

另外,部分地区的政法委、公检法司等机关目前采取了《实施意见》《会议纪要》的形式来保障快速办理机制的实施,例如,武汉市汉阳区委政法委《关于实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发挥拘役刑教育矫治作用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武汉市汉阳区司法局《关于实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暨发挥拘役刑教育矫治作用改革试点工作的会议纪要》。除了这种规范性文件之外,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还需要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者授权制定效力位阶更高的规范性文件,将该机制更好地贯穿于侦、捕、诉、审的刑事诉讼过程中。

(二)界定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案件类型

《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进一步简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

但是,在基层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这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还有很多,例如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经营、容留卖淫、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微量)、非法持有毒品(微量)等情节较轻的案件。对这几类案件,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也应当适用快速办理机制。

同时,为了防止快速办理机制被滥用,应对不适用快速办理的案件范围做明确规定,避免扩大化倾向。例如,从案件类型上,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涉外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恐怖活动案件、涉邪教活动案件以及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刑事案件,不应适用快速办理程序。

(三)明确适用快速办理程序的条件

适用快速办理除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一般条件之外,还要对应当依法快速办理的情形和不应当快速办理的情形分别作出详细规定。例如,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武汉市汉阳区司法局《关于实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暨发挥拘役刑教育矫治作用改革试点工作的会议纪要》,在第三条规定了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一般条件,在第四条和第五条进一步规定了应当依法快速办理的情形和不适用快速办理的情形。

对于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下列轻微刑事案件,应当依法快速办理:六十五岁以上老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又聋又哑的人、盲人、严重疾病患者或者怀孕哺乳期妇女涉嫌犯罪的案件;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过失犯;因亲友、邻里等之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刑事案件;具有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案件;可以依法快速办理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办理: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的;对证据认定、法律适用有分歧的;有坦白、揭发、检举线索需要核实的;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双方当事人需要继续开展和解、调解的;需要请示汇报的;涉外刑事案件、故意实施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四)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快速审理主要体现于庭审外的工作节奏、流程的提速,庭审程序仍然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因此,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是将可以简化的部分程序在遵循刑事诉讼法前提下的简化。应尽量避免因为追求快速而在客观上削弱了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还应当注意被告人的“两个自愿”,一是快速办理程序的启动,除了案件本身应当符合条件之外,应征求被告人意见,被告人自愿适用快速办理程序的才可以启动;二是是否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应征求被告人意见,被告人自愿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可以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必须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对司法公平正义必需的程序不能省,不能为了快速而简化。特别是对证据的审查把关,尤其是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证据,一定要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另外,应当在遵循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做好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的定位。应注意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和简易程序进行区分,不能混淆。积极探索构建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繁简分流,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

(五)注重强化相关部门协调配合

刑事诉讼涉及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各个诉讼环节,要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需要公、检、法等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公检法三机关协调配合如果出现不力,将影响快速办理机制的运行效果。在司法实践中,轻微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侦查时间过长从而导致对轻微刑事案件羁押期限过长的现象还存在。另外,当前公安机关对轻微刑事案件和解的重视程度十分不够,很多本可以通过和解结案的案件被移送到检察机关。

公检法司相关部门要建立相互间的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共同认可的协作规则。公、检、法、司四机关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的问题进行探讨并寻求完善措施。还可以考虑在地方政法委的主持下,由公、检、法、司四机关会签辖区内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实施细则,建立固定的协调督促机制。

定期与检察、公安机关开展座谈,就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强制措施、证据标准等问题进行深入研讨。由于侦查阶段通常强调突破案件、打击犯罪,侦查阶段取证不到位也造成部分轻微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不得不退回补充侦查,影响了办案效率和质量。法院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的交流,对常见犯罪形成统一的指控犯罪证据标准,引导侦查取证,逐步解决因收集证据不全面而影响办案效率的问题。与检察机关就量刑建议问题专门进行沟通,明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应有一定幅度,避免过于具体的建议影响法院裁判效果。

(六)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快速办理机制的设计基本是围绕着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展开的,办案人员在实行该项机制的时候,往往会过分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而忽视了对被害人权益的救济。

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其诉讼权利范围虽然有日益扩大的趋势,但在刑事诉讼中仍属“弱势群体”,其诉讼权利往往得不到重视甚至被忽视,其受损害的权益也得不到救济。在轻微刑事案件中,为了在较短的时间内结案又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害人一方的权利救济更容易被忽略。因此,有必要针对有被害人的轻微刑事案件尽量征求被害人的意见,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注释】

[1]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课题组:本文系2014年度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完善——基于汉阳区改革试点工作实践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课题主持人:王晓华,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主要参加者:刘言胜、余立进、申晓东(执笔人)、张娟(执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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