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简要叙述北朝之前的农业管理、汉代两种先进的耕作技术及农学著作。
一、北朝之前的农业管理
我国古代以农业立国,历来重视农业生产的管理。西周之前,就设有农正、农师,其职责是“教民稼穑”。相传,帝尧举弃为农师,帝舜封弃于邰,号曰“后稷”。稷就是农官,“田官之长”。后稷遂成为农正、农师的尊称。甲骨卜辞中所载的“小众人臣”,则是商代管理农业的官吏。据《周礼·地官》记载,西周春秋时期,管理农业的最高机构是地官府,掌管版籍、人民、田地、赋税之事。其主官称大司徒卿,副职佐官是小司徒中大夫。地官府下属直接管理农业的职官有乡师、草人、稻人等。乡师掌管所治之乡的人口、教化及考核官吏的政绩;草人掌管改良土壤、审视土地、种植;稻人掌管在泽地种稻。各诸侯国亦有相应的机构和职官。
秦朝时期,建立了中央集权的统一官制,设置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等九卿,总管国家中央行政事务。其中,治粟内史主管农业。《汉书·百官公卿表上》曰[270]:“治粟内史,秦官,掌谷货,有两丞。”
西汉时期,管理农业的机构体系庞大而复杂。西汉初沿袭秦制,亦设治粟内史。汉景帝后元元年(前143),治粟内史更名为大农令,掌谷货,即管理农业。同时,增设与大农令平行的机构“大内”,掌财货,即管理财政。汉武帝太初元年(前104),为了加强对国家财政的集中统一管理,将大农令更名为大司农,统领谷货和财货,即大司农同时掌管国家的农业和财政。大司农的副职佐官是大司农丞,又称大司农中丞,“管诸会计事”及“主钱谷顾庸”,即大司农丞当为钱粮的会计,兼管财政。汉武帝元封元年(前110),又设大农部丞,“人部一州,劝农桑”,兼管郡国均输盐铁。大司农属官设置太仓、均输、平准、都内、籍田五令丞。令是主官,丞是佐官。又设斡官、铁市两长丞。长是主官,丞是佐官。其中,太仓令总管国家收贮米粟,负责供应官吏口粮,并掌管量制;均输令总管均输事务,统领各郡国的均输官;平准令总管收集、调拨物资,平抑市场物价;都内令,由大内改名而来,且降为大司农的属官。都内令主管藏钱及各地的贡献方物,故都内是国家钱货的积贮之所;籍田令负责安排皇帝亲耕,并掌管籍田的收获以供祭祀;斡官令原属少府,汉武帝将之划归大司农,掌管铸钱及盐铁酒专卖事宜;铁市长,是铁器交易之所铁市的管理者。因为当时盐铁专卖,铁器的生产与销售均由官方控制,故设铁市。为解决军粮的供应,汉武帝又设搜粟都尉、治粟都尉。搜粟都尉主要负责推广军屯区的农业技术;治粟都尉主管军事费用的筹措,但不常设。大司农还在地方郡国设置派出机构,处理具体事务。先后设置了仓长、农监长、都水长、均输监、田官、农都尉等。其中,仓长掌收藏官府米粟,或将米粟送达中央;农监长负责监督官田耕作及地方的农业生产;都水长主管河渠的修治,平水灌溉,收取渔税;均输监负责监督均输事宜;田官掌管公田的出租及收取租赁之税;农都尉掌屯田殖谷,并管理屯田区的民政。
东汉时期,大司农下的属官仅有太仓、平准、导官三令丞,太仓、平准执掌依旧,导官令掌舂御米。其余或被省减,或改隶于郡国。是时,大司农放弃对农业的直接经营,农业生产主要由地方郡县管理。这样,减少了管理成本,增加了管理效率。为了搞好农业生产,东汉的郡县中增设田曹掾史、劝农掾史等职官,专门管理农业。他们协助郡守、县令制订劝课农桑的地方性政策与措施,督促加强农业生产,同时管理由大司农原来掌管的公田。
三国时期,曹魏设度支中郎将,掌诸军屯田,也是田官的一种,亦隶于大司农。魏文帝时设度支尚书寺,掌管全国财赋的统计与支调,大司农掌管的财政之权始归度支。此时大司农演变为专掌国家仓廪或劝课农桑之官。具体管理农业生产之事,主要由地方郡县实施。两晋农业管理,基本沿袭这一做法。
二、汉代的两种先进耕作技术
汉代是我国农业生产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代田法”和“区田法”出现,耕作技术大大提高。
(一)代田法
代田法,是一种对大面积土地的利用并使之增产的耕作方法,为汉武帝时的搜粟都尉赵过所推广。《汉书·食货志》曰[271]:
赵过为搜粟都尉。过能为代田,一亩三甽。岁代处,故曰代田,古法也。
后稷始甽田:以二耜为耦,广尺深尺曰甽,长终亩。一亩三甽,一夫三百甽,而播种于甽中。苗生叶以上,稍耨陇草;因其土,以附苗根……言苗稍壮,每耨辄附根,比盛暑,陇尽而根深,能风与旱,故儗儗而盛也。(www.xing528.com)
甽,沟、垄。代,易。,向下。儗儗,茂盛的样子。上文的大意是:在一亩田上开三条沟作三条垄。沟深一尺、宽一尺,将作物种子播种在沟里。及至幼苗长到三个叶子以上时,进行中耕锄草。并将垄上的土逐次锄下,培壅苗根。天热时,垄上之土已削平,作物根长得很深,因而生长茂盛,也能耐风、旱。第二年再以垄处作沟,沟处作垄,互换轮作,称为“代田”,见图4-1。可见,代田法是一种休养地力的方法,其重要的作用还在于保持土壤水分,使作物得以增产。也有说代田法是古法,后稷时就开始采用,不可信。
图4-1 代田法示意图
(二)区田法
区田法,是一种在小面积土地上夺取高产的耕作方法。该法既可用于肥沃的平地,也可用于贫瘠的山地。据《齐民要术·种谷》篇引《氾胜之书》记载,区田法的田间布置,有宽幅点播和方形点播两种。现以方形点播区为例作简要说明。
首先,整好土地,深挖作区。这种作区相当于“代田法”中甽,只是方形而已。方区的大小、深度、区与区之间的距离,因栽培的作物不同、土地的肥瘠程度不同而异。一般地说,在“上农夫”(肥沃的土地)作区,长宽和区深都是汉制6寸,区间距离9寸。“中农夫”(中等土地)作区和“下农夫”(贫瘠的土地)作区,区的大小和区间距离,都有所扩大。在深挖作区时,增施上好肥料(“美粪”),以调和土壤,创造作物根系生长的良好条件。然后,就在每个方区里,点播作物种籽20粒,这些种子事先都经过“溲种法”处理。当然,对于不同作物播种的深、浅、疏、密也有不同的要求。另外,区种法还要加强田间管理,注重中耕、除草、灌溉、保墒等环节。
《氾胜之书》记载,实行区田法的地区,“上农夫”区种粟,可亩收“百石”;“中农夫”区种粟,可亩收“五十一石”;“下农夫”区种粟,可亩收“二十八石”。汉代百石折今28.875石,今每石折67.5千克,以此推算,今每亩“上农夫”田可产粟1949千克,难以置信。显然,有夸大之处。尽管如此,区田法的出现,毕竟是农业生产进步的表现。标志着汉代农耕技术从土地利用、土壤改良、施肥保墒,到种子处理、田间管理和灌溉等方面,都有着较为丰富的经验和系统的知识。
上述两种耕作技术在《齐民要术》中多次提及,说明对北朝的农业生产仍有重大影响。
三、北朝之前的农书
现存先秦的农学著作只有《吕氏春秋》一书中的《上农》《任地》《辩土》《审时》四篇。《上农》篇专讲重农理论和政策,体现了“以农为本”的思想。后三篇总结了先秦的农业生产经验,反映了战国时期的农业生产技术水平。
《汉书·艺文志》“农家类”收录了9种汉代流传着的农书。其中4种“作者不知何世”,2种(《神农》《野老》)确定为“六国”时人所作,但以上6种农书均佚失。3种确定为西汉时的农书:《董安国》12篇、《蔡葵》1篇、《氾胜之书》18篇。《董安国》《蔡葵》二书早已佚失。《氾胜之书》因《齐民要术》等几部书的引用,保存了一些零星片断,清代曾有3种辑佚本。当今则有1956年出版的《氾胜之书今释》和1957年出版的《氾胜之书辑释》。氾胜之,山东曹县人,汉成帝时(前33—前7年在位)为议郎。刘向《别录》说他曾“教田三辅,好田者师之,徙为御史”。《氾胜之书》现残存只有3000多字,总结了西汉时期我国北方地区,特别是关中地区的耕作制度;叙述了黍、麦、水稻、小豆、大豆等十几种农作物的选种、播种、栽培、收获和储藏的各种方法。
《后汉书》没有“艺文志”,因此东汉200余年中,出现过多少农书,至今没有可供考证的历史记录。目前能确知的有《四民月令》,作者崔寔。此书已佚失,现存的只是辑佚书。
崔寔(103-169),冀州安平人(今河北安平县),其家庭是当时“望族”。他曾在洛阳多年经营着一份庄田,利用所积累的农事经验,加以整理,写成《四民月令》,传授给和他相似的其他经营地主。严格地说,《四民月令》主要是为士大夫们的地主经济服务的,是他们的经营手册。有关魏晋时期的“正史”中,均无“经籍志”或“艺文志”部分,故此时的农书无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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