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度量衡单位量值急剧增大
我国从春秋战国至清末2000多年来,度量衡单位量值不断增大。度,一尺从23厘米左右增至32厘米,增长了39%。其中,北朝195年间就增长了30%;量,一升从200毫升增至1000毫升,增长了400%。其中,北朝期间就增长了200%(三倍于“古”);衡,一斤从250克增至600克,增长率为140%。其中,北朝期间增长了200%(三倍于“古”),比总增长率还高出60%。究其原因是隋以后历代呈略下降趋势,故总增长率小于北朝期间的增长率。北朝,尤其是北魏度量衡单位量值急剧增大,其增长率明显高于其他任何一个朝代。关于北朝度量衡单位量值急剧增大的原因,不少研究者认为,当时官府为了多收税赋,地主为了多收地租,即为了加大对劳动者剥削量,所以用长尺、大斗、重秤。这种看法是片面的。
首先,度量衡单位量值的增大,并不是统治者增加剥削量的基本手段,其基本手段是增加租调定额。北魏孝文帝时期,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太和九年(486),颁布了均田令;第二年,建立了三长制。随着均田制和三长制的推行,小农户日益增多,在“轻徭薄赋”政策下,生产得到了一定的恢复和发展。北魏后期的度量衡单位量值增大了,而且正式以法律形式颁布之,但这时统治阶级对农民的剥削却相对减轻了。与北朝相对的南朝,日常用尺为“宋氏尺”或“梁朝俗间尺”,量衡则是“梁陈依古”,即南朝的度量衡单位量值比北朝小,但对农民的剥削和奴役却比北朝重得多。南朝大地主热衷于土地兼并,甚至发展到占领山泽。《宋书·徐豁传》记载,南朝人民“年满十六,便课米六十斛,十五以下至十三,皆课米三十斛,一户内随丁多少,悉皆输米。且十三岁儿,未堪田作,或是单迥,无相兼通,年及应输,便自逃逸……或乃断截支体,产子不养”[115]。《南齐书·竟陵王子良传》载,南齐人民“自残躯命,亦有斩绝手足,以避徭役”[116]。可见徭役之重。这足以说明,度量衡单位量值的大小,不能直接反映阶级剥削的轻重。
其次,历代度量衡的标准都是国家颁布的,单位量值的大小都是以法律形式确定的,和其他法律一样,是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私自加大度量衡单位量值是非法的,会受到干涉和制止。北魏孝文帝改制度量衡,北齐神武帝高欢下诏“请均斗、尺,颁于天下”等,就是这样的事例。
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度量衡单位量值增大呢?众所周知,度量衡制度是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一定历史时期的度量衡制度总是和当时的经济状态相适应的,都是用以巩固和发展对统治者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不管那个朝代的度量衡制度,都是以便利当时社会的生产、交换和消费为出发点的。北朝所确立的度量衡单位量值能够成为隋朝第二次统一我国度量衡的基础(见下文),基本为隋唐至明清沿用,足以证明其有合理的成分。
(二)初步形成了度量衡大制与“古制”两个系统
北朝度量衡单位量值急剧增大,对于官府征税、民间常用可行。但对于调音律、测圭影、称量药物及皇室制造冠冕等特定行业不能施行。律尺不能任意增大或缩小,否则音律就调不准,圭影也测不准,故其波动幅度必然有限。皇室制造冠冕为礼仪所系,为保全古制,仍需用古尺。治病的药方一向用的是古方,如果改用不合“古制”的新秤称量,容易出错,还是不做修改为妙。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就有必要保留“古制”。为此,北朝政权机构多次下诏托古改制,例如:北魏孝文帝改制度量衡,“依《周礼》制度,班之天下”;北齐高祖神武帝高欢“请均斗尺,班于天下”;北周高祖宇文泰“乃命苏绰、卢辩以‘周礼’改创其制”;北周武帝因得古玉斗,而更造铜质度量衡标准器,将之“移地官府为式”。这样,北朝期间已初步形成了官府征税、民间常用的大制与只用于礼乐制度的“古制”度量衡两个系统。
二、北朝度量衡对后世的影响
(一)奠定了隋统一全国度量衡的基础
581年,杨坚灭北周建立隋朝。589年,又灭陈统一了全国,结束了东晋十六国和南北朝共272年分裂混乱的局面。隋初,典章制度大都“采后周之制”“仍依周制”或“遵后齐之制”。其度量衡制,也不例外。隋文帝下令以北周的度量衡大制统一全国度量衡。对此,《隋书·律历志》云[117]:
开皇初,著令以为官尺,百司用之,终于仁寿。大业中,人间或私用之……开皇以古斗三升为一升,大业初,依复古斗;开皇以古称三斤为一斤,大业中,依复古秤。
开皇官尺,实则“后周市尺”,是隋初的日常用尺,1尺之长约29.5厘米。
开皇九年(589),隋文帝颁行的律尺则是“后周铁尺”。铁尺之一尺二寸,即为北周市尺。开皇十年,隋文帝又命万宝常造水尺律,是为《隋志》十五等尺中的第十三等尺,“实比晋前尺一尺一寸八分六厘”,尺长约27.3966厘米,“其黄钟律当铁尺南吕倍声”[118]。铁尺并行不废。尺度已堂而皇之地正式形成双轨制。
孔颖达在论及隋制时,将“周隋”并称,如谓“周隋斗秤,于古三而为一”。至今,虽未见到确切纪年的隋代度量衡器,但根据上述文献资料,可作出初步判断:隋初,日常所用斗、秤皆沿用北朝之大斗、大秤,其单位量值当为:1升约600毫升,一斤约660克,与北周一致。可见,隋开皇中的度量衡大制是依据北朝迭次增大的最后结果。
隋炀帝好古,大业三年(607)下令恢复度量衡古制。废铁尺律,以梁表尺为律尺。如前文所言,梁表尺是《隋志》十五等尺中的第三等尺,“实比晋前尺一尺二分二厘一毫”,其长23.61厘米。但较大的开皇官尺“民间或私用之”。关于大业“古制”中斗、秤的单位量值,《隋书·刑法志》有一佐证云[119]:
隋炀帝即位……时斗秤皆小旧二倍,其赎铜亦加二倍为差。
另外,至今仍藏于日本的一件隋大业量——铜合,周缘有铭文:“大业三年五月十八日太府寺造,司农司校”。实测铜合容积为19.91毫升,则1升为199.1毫升,与新莽量1升为200毫升相近。由此推知,1斤当为220g左右[120]。传世的隋代铜合,也是大业改制的证据。然而,当时因官民早已习用大制,大业改制并未能有效地推广。(www.xing528.com)
(二)开创了唐实行度量衡大小制之先河
唐代度量衡基本沿用隋制,并将北朝及隋以来的大小制法制化,按典章制度作了规定,载于《唐六典》等典籍中。度量衡大小制,在秦汉时就出现了,但正式明确度量衡分为大小二制,并规定其适用范围,且有史文可稽者,则始于唐,这是度量衡史上的一件大事。《唐六典》记载[121]:
凡累黍所定度量衡者,皆为礼乐、天文和称量药物及冠冕之制所用,此为小制。积秬黍为度量衡者,(小者)调钟律,测晷景,合汤药及冠冕之制则用之,内外官私悉用大者。
类似的记载,还见于《唐律疏议》《通典》《旧唐书》等典籍中。官民日常用大制,而调钟律、测晷影、合汤药及冠冕之制悉用小制。下面讨论唐度量衡大小制的单位量值。
1.度量衡小制
小制即隋大业中议复的古制。但以炀帝覆亡为鉴的唐王朝,其律尺并没有套用炀帝时的律尺——梁表尺,而是采用了开皇及北周之制的“后周铁尺”。《新唐书·礼乐志》云[122]:
唐兴,即用隋乐不改……唐为国作乐之制尤简。高祖、太宗即用隋乐与孝孙、文收所定而已。
《宋史·律历志》云[123]:
至唐祖孝孙、张文收,号称知音,亦不能更造尺律,止沿隋之古乐,制定声器。
《金史·乐志》云[124]:
其后范镇等论乐,复用李照所用太府尺,即周、隋所用铁尺,牛弘等以谓近古合宜者也……盖今之钟磬,虽崇宁之所制,亦周、隋、唐之乐也。
这些文献说明唐律尺(小尺)沿用“后周铁尺”。唐时,尺长24.60厘米②,比北周时略有所讹增。容量、权衡依古,当为1升=200毫升,1斤=220克。
2.度量衡大制[125]
《唐六典》云[126]:
隋制,前代三升当今一升,三两当今一两,一尺二寸当今一尺;唐代,一尺二寸为大尺,三斗为大斗,三两为大两。
由“一尺二寸为大尺、三斗为大斗、三两为大两”可得,1大尺约为29.50厘米左右,1大升约为600毫升左右,1大斤约为660克左右。
由上述分析可知,北朝的度量衡大制和“古制”,经过隋朝的发展,到唐代法制化,形成唐代的度量衡大小制。这一制度经宋、元,直到明、清,影响了中国度量衡的发展1300多年。另外,北朝(特别是北周)与隋代、唐代度量衡的单位量值有直接承传关系。唐以后度量衡单位数值虽有变化,但比较平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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