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朝度量衡是在继承前人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为了厘清其发展脉络,先简要叙述两汉、魏晋及南朝度量衡的一些重要事件。
一、刘歆的贡献
刘歆(?—23),字子骏,沛(今江苏沛县)人。西汉末期著名的经学家、目录学家、律历学家[1]。
王莽篡汉后,复古改制,征集通晓律历学的学者百余人。在刘歆的主持下,考证了历代度量衡器制;依“周礼”,研究了度量衡进位制、单位系列名称、单位量标准、标准器形制及行政管理等,并整理成审度、嘉量、权衡诸篇专论,收入《汉书·律历志》,成为我国最早的度量衡专著。其主要内容是[2]:
度者,分、寸、尺、丈、引也,所以度长短也,本起于黄钟之长。以子、谷、秬、黍中者,一黍之广度之,九十分黄钟之长,一为一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十尺为丈,十丈为引,而五度审矣……职在内官,廷尉掌之。
量者,龠、合、升、斗、斛也,所以量多少也,本起于黄钟之龠。用度数审其容,以子、谷、秬、黍中者,千有二百实其龠,以井水准其概,合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斗为斛,而五量嘉矣……职在太仓,大司农掌之。
衡权者:衡,平也;权,重也,衡所以任权而均物平轻重也。
权者,铢、两、斤、钧、石也,所以称物平施,知轻重也。本起于黄钟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铢,两之为两。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五权之制……职在大行,鸿胪掌之。
秬,黑色的黍。黄钟,律名,古代十二律中的第—律,亦指黄钟律管。龠,原为古代的一种管乐器,转为古代一种容量单位,2龠为1合。概,量米粟时刮平斗、斛用的木板。铢,古代重量单位,24铢为1两。“衡所以任权而均物平轻重也”,权与物的重量相等,才能相平衡。可见,称重的标准器应是等臂秤(天平)。这段文献记载的意思是:
1引=10丈,1丈=10尺,1尺=10寸,1寸=10分。
度起源于黄钟的长度。长度单位的标准是,以吹出黄钟音律的开口笛管之长的1/90作为1分(黄钟律管长为9寸)。以—粒中等黍的宽度(横黍)定为1分,作为校验1/10寸的佐证。这样,90粒中等横黍就与黄钟律管等长,100粒中等横黍之长就是1尺。
量制为龠、合、升、斗、斛(五量),除2龠为合外,其余采用十进制,即
1斛=10斗,1斗=10升,1升=10合,1合=2龠。
量起源于黄钟的容积。其单位的标准是,以黄钟律管的容积为1龠。1龠的容积可用黍来校验,即选择中等黍1200粒,置于黄钟律管内,再用“慨”校正,恰如水平。这样平准的1200粒黍就是1龠的容量。“用度数审其容”,这是提出,容量是长度的导出单位,只要定出标准器各部位的尺寸,就可计算出标准器容积。
衡制为铢、两、斤、钧、石(五权),换算关系为
1石=4钧,1钧=30斤,1斤=16两,1两=24铢。
衡起源于黄钟的重量,其单位的标准是,置于黄钟律管内中等黍1200粒,它的重量就是12铢。
上述文献确立了度量衡三个量的相互关系、单位名称、进位关系等,这些内容既是西汉度量衡制度的实录,又是对秦代度量衡制度的补记[3]。突出的一点是,明确规定度量衡以黄钟为标准,藉以累黍定出尺度、容量、权衡的单位量值。
《汉书·律历志》尚记载了刘歆制定的度量衡标准器。其中,最著名的是“新莽铜嘉量”。该嘉量以《考工记》中的“栗氏量”为模式设计制造,包括了龠、合、升、斗、斛这五个容量单位,即上为斛,下为斗,左耳为升,右耳为合、龠。这五部分量器都内呈圆柱形,见图1-1。新莽铜嘉量的每一个量又有详细的分铭,分别记录了各器的径、深、底面积和容积。如斛铭是:
律嘉量斛,方尺而圜其外,庣旁九厘五毫,冥百六十二寸,深尺,积千六百二十寸,容十斗。
图1-1 新莽铜嘉量
1978年,学者刘复、马衡、励乃骥等人对台北“故宫博物院”所藏的新莽铜嘉量作了精确的测量和计算,得出[4]:
1尺=23.10厘米,1升=200毫升,1斤=224克。
这三个单位量的数值,后世称为度量衡古制(小制)。
据有关专家考证[5]:西汉时,1尺约合当今23.10厘米,1升约合当今200毫升,1斤约合当今250克;东汉时,斤的数值有所减小,1斤约合当今220克,尺、升的数值同西汉。
二、杜夔尺和魏大司农斛
(一)杜夔尺
《隋书·律历志》云[6]:“魏武(曹操)始获杜夔,使定音律,夔依当时尺度,权备典章”,“魏有先代古乐,自夔始也,自此迄晋,用相因循”。杜夔,字公良,河南人,生卒年不详,三国时著名的音律学家。魏文帝曹丕黄初年间(220-226),杜夔任太乐令、协律都尉。杜夔因制乐的需要制尺,但“依当时尺度”,即按曹魏当时日常用尺的长度制造律尺。所谓日常用尺,即指官尺或市尺,用于市场交易与税收的尺度。律尺,指天文乐律尺,即调钟律、测表影的一种专用尺。唐李淳风收集了汉至隋共17个朝代的27种古尺之记载及实器,并以“荀勖律尺”(晋前尺)之长为标准,考校这些尺度,分别其异同,列为十五等尺,载于《隋书·律历志》中。荀勖律尺之长为23.10厘米(见下文),杜夔尺“实比晋前尺一尺四分七厘”,其长为23.10×1.047=24.1857厘米。杜夔尺即“魏尺”,为《隋志》十五等尺中的第五等尺,较东汉之尺稍长。
(二)魏大司农斛
魏晋数学家刘徽曾测算三国时曹魏大司农斛,并与新莽嘉量作比较。对此,《晋书·律历志》记载,魏陈留王景元四年(263),刘徽注《九章商功》曰[7]:
当今大司农斛,圆径一尺三寸五分五厘,深一尺。积千四百四十一寸十分寸之三。王莽铜斛于今尺为深九寸五分五厘,径一尺三寸六分八厘七毫。以徽术计之,于今斛为容九斗七升四合有奇。魏斛大而尺长,王莽斛小而尺短也。(www.xing528.com)
这段文献是目前可供考证曹魏时期容量制度的惟一可信资料,弥足珍贵。通过对这段文献的疏释,可以得到以下重要信息。
1.推算魏尺的长度
“王莽铜斛于今尺为深九寸五分五厘”,即1莽尺相当于魏尺(今尺)的0.955尺。因为1莽尺=23.10厘米,则1魏尺=23.10/0.955=24.1885厘米,1魏寸=2.41885≈2.4189厘米。与依《隋志》计算的魏尺(杜夔尺)相符。
2.计算魏斛与莽斛的容量值(以魏尺测量并计算)
“以徽术计之”,即按刘徽给出的方法计算。由“当今大司农斛(魏斛),圆径一尺三寸五分五厘,深一尺”,取π=3.14,可得1魏斛=πR2H=3.14×(13.55/2)2×10=1441.3(立方寸),1441.3×2.41893=20399厘米3。则1魏升=203.99厘米3≈204厘米3。
由“王莽铜斛于今尺为深九寸五分五厘,径一尺三寸六分八厘七毫”,取π=3.14,可得1莽斛=πR2H=3.14×(13.687/2)2×9.55=1404.4(立方寸),1404.4×2.41893=19871厘米3。则1莽升=198.71厘米3≈198.7厘米3。
比较魏斛与莽斛的容量:1魏斛/1莽斛=20399/19871=1.0263,即1魏斛容量比1莽斛容量大2.63%。故1莽斛=10/1.0263≈9.74(斗),即莽斛“于今斛为容九斗七升四合有奇”。
由此得到结论:“魏斛大而尺长,莽斛小而尺短。”
三、荀勖律尺
西晋初期,礼乐方面仍沿用曹魏时期杜夔所定的音律制度。但是,杜夔所定的音律并不十分准确。晋武帝司马炎泰始九年(273),晋武帝指派荀勖考订音律。荀勖(?—289),字公曾,颍川颍阴(今河南许昌)人,晋代著名音律家。荀勖历经曹魏和西晋两个政权,仕宦终生。西晋初,荀勖主持乐律改革,制造出12支标准铜律管,发现了管口校正数,对中国音律学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他还考校和制定了新的律尺,在中国计量史上也占有一席之地。
荀勖为了考订音律,首先要找到能发出标准音高的乐器,再按这种乐器所提供的长度基准来核定尺度。尺度确定之后,就可按照规定的尺寸制作出新的乐器。可见,长度基准的确定,是考订音律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荀勖发现了当时行用的尺度(杜夔尺)与古尺之差别,于是根据姑洗玉律、小吕玉律、西京铜望臬、金错望臬、王莽铜斛、古钱及建武铜尺等七种古器制定出新的律尺——古尺(周尺),即“荀勖律尺”,又称晋前尺,尺长为23.10厘米。从而为后世考定音律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对此,《晋书·律历志》曰[8]:“中书监荀勖校太乐,八音不和,始知后汉至魏,尺长于古四分有余,勖乃部著作郎刘恭,依《周礼》制尺,所谓古尺也”。晋泰始十年(274),荀勖用其律尺,“谨依典记,以五声、十二律还为宫之法,制十二律”[9]。即依照三分损益法制造了与十二律相应的12支标准铜律管,以调声韵,“时人称其精密”。荀勖律尺后来被祖冲之所收藏,又辗转传到了唐李淳风手中。李淳风即以此尺之长为标准,考校他尺,载于《隋书·律历志》中。
当初,荀勖用其律尺考订音律时,也受到争议。散骑侍郎阮咸讥讽荀勖所造律尺,长短不准,校考的乐律太高,“声高则悲,亡国之音。亡国之音哀以思,其人困。今声不合雅,惧非德正至和之音,必古今尺长短所致也……后始平掘地得古铜尺,岁久欲腐,不知所出何代,果长荀尺四分”[10]。下面从声学原理说明阮咸提出的问题:
一根乐律管发出的声音,是由管内空气柱的振动所致。音调的高低决定于管内空气柱的振动频率。当振动频率增加时,就会感到音调提高;反之,音调降低。理论上开口管频率的公式是:
其中,f为乐律管基音频率;V为管内声速,声速与温度有关,约1℃时,V=3400m/s;L为乐律管长度;H为开口管吹口豁口长度,(L-H/2)为律管的有效长度;D为管内径,0.612D为管口校正值。如D、H固定,则开口管基音频率就取决于L。
据(1-1)式可得:管子增长(L↑),频率减小(f↓),音调就降低;反之,音调升高。由荀勖律尺确定的黄钟律管长为23.10×0.9=20.79厘米。阮咸古铜尺1尺=23.10+0.23×4=24.02厘米,由其确定的黄钟律管长为24.02×0.9=21.618厘米。因为由荀勖律尺确定的律管短(即L小),则发出的音调高(f高)。
不过,晋武帝认为荀勖律尺与周汉的古尺、古律相合,仍批准行用。但“荀勖监新尺,惟以调音律,至于人间未甚流布”[11]。这说明西晋泰始十年以后,荀勖律尺仅用于天文乐律,日常用尺仍为杜夔尺。
综合文献、考古资料及传世物器,可将三国曹魏及西晋时度量衡日常用器的单位分别厘定为:1尺约合当今24.20厘米,1升约合当今200毫升,1斤约合当今220克[12]。
四、东晋、十六国及南朝的尺度
(一)东晋、十六国的尺度
西晋末年,荀勖律尺遗失。东晋元帝(317-322在位)后,江东所用尺为“晋后尺”,“实比晋前尺一尺六分二厘(24.5322厘米)”[13],为《隋志》十五等尺中的第六等尺,实为杜夔尺,随俗而来,略有讹增。
十六国时期,前赵刘曜光初四年(321)铸浑仪,八年铸土圭,所用“浑天仪土圭尺”,为《隋志》十五等尺中的第十四等尺——“杂尺”,“实比晋前尺一尺五分(24.2550厘米)”[14],与杜夔尺相近。十六国时期的尺度出土实物很少,传世者亦不多见。目前所见实物并知其出土地点者有两种[15]:一是北凉木尺。1963年,新疆吐鲁番阿斯塔那十六国墓出土一件北凉木尺,长为24.50厘米;二是后凉骨尺。1975年,甘肃敦煌市文化路后凉墓出土二件后凉骨尺,长均为24.20厘米。由文献和考古实物可证,十六国时期的尺度仍为杜夔所定并流传下来的“今尺”。可见,永嘉之乱以后,天文乐律用尺与日常用尺又合二为一。
综上,东晋、十六国尺度仍以杜夔尺为准,也可厘定为24.20厘米。
(二)南朝的尺度
《隋志》十五等尺中提到的南朝之尺有六种[16]:
宋氏尺,“实比晋前尺一尺六分四厘”(24.5784≈24.58厘米),为《隋志》十五等尺中的第十二等尺。《隋书·律历志》注云:“此宋代人间所用尺,传入齐、梁、陈,以制乐律。”
钱乐之浑天仪尺,南朝刘宋太史令钱乐之制浑天仪时所用的律尺。与宋氏尺同列为第十二等尺。可见,宋氏尺在刘宋时,亦用于调律制器。
梁朝俗间尺,“实比晋前尺一尺七分一厘”(24.7401厘米),南朝萧梁的日常用尺,为《隋志》十五等尺中的第十五等尺。宋氏尺和梁朝俗间尺二者长度相近,都是杜夔尺讹增而来。
祖冲之所传铜尺,即荀勖律尺(晋前尺),为《隋志》十五等尺中的第一等尺,即周尺。刘宋大明六年(462),祖冲之制成《大明历》,呈进朝廷,因戴法兴反对而未能施行。祖冲之修撰《大明历》时,可能行用此铜尺。
梁表尺,“实比晋前尺一尺二分二厘一毫”(23.6105厘米),为《隋志》十五等尺中的第三等尺。《隋书·律历志》引萧吉云:“出于司马法。梁朝刻其度于影表,以测影。”又云:“此即奉朝请祖暅所算造铜圭影表者也”。祖暅,祖冲之之子,南朝著名数学家、历算家。祖暅曾用梁表尺修订《大明历》,并三次上书梁武帝,建议采用之。梁天监九年(510),《大明历》得以颁行,在梁、陈两朝共行用了80年(510-589)。《隋书·律历志》又载,梁表尺“经陈灭入(隋)朝。大业中,汉以合古,乃用之调律,以制钟磬等八音乐器”。可见,南朝梁、陈曾行用过梁表尺。隋大业年间,又用之调律制器。
梁法尺,“实比晋前尺一尺七厘”(23.2617厘米),与晋时田父野地中所得的玉尺,同为《隋志》十五等尺中的第二等尺。梁武帝《钟律纬》中记有此尺,比祖冲之所传铜尺长半分。《隋书·律历志》云:“梁初,因晋、宋及齐,无所改制。其后武帝作《钟律纬》,论前代得失……未及改制,遇侯景乱。”据此可知,梁武帝时为考校乐律,曾依照古制造出新律尺——梁法尺。但因遇侯景之乱而未及改制,故梁法尺并未推行。实际上,梁朝律尺亦用宋氏尺,有《隋志》云“传入齐、梁、陈,以制乐律”可证。
可见,南朝时无论是日常用尺,还是律尺(梁表尺除外),仍行用杜夔尺(或略有增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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