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的汇率制度分类是研究汇率制度选择问题以及衍生问题的重要基础。不同的汇率制度分类方法对研究汇率制度的宏观经济效应问题有着重要影响(Bastorre和Carrera,2004)。因此,要研究不同汇率制度的宏观经济效应,必须利用科学的方法对汇率制度进行准确分类。
目前对汇率制度分类的方法分为名义分类法和实际分类法两大类。我们将在下文对这两类方法进行简要叙述,并基于现有研究确定本书使用的汇率制度分类方法。
(1)名义分类法。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对汇率制度安排分类主要采用名义分类法。从1950年开始,IMF就已经开始出版汇率安排以及汇率限制[7]的年度报告;但是在1975年以前,IMF对汇率制度的分类不够细化,仅是粗略地区别了固定汇率与浮动汇率制度。1982年以后,IMF对汇率制度分类进行了细化,分为盯住单一货币或组合货币的汇率制度、有限弹性的汇率制度、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以及完全浮动汇率制度。但1998年之前的官方分类中很多被归为浮动汇率制度(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或者完全浮动汇率制度)实际上是事后盯住或者是爬行盯住汇率制度。1998年11月—2009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汇率制度进一步细分为三大类(八小类)。具体来讲,分别为盯住汇率制度、有限弹性汇率制度、更加灵活的汇率制度。根据货币汇率稳定来排序分别为无法定货币汇率制度、货币局汇率制度、传统盯住汇率制度、水平带盯住汇率制度、爬行盯住汇率制度、爬行带盯住制度以及不事先公布干预方式的管理局浮动制度和独立浮动制度八小类。
为了保证定义的汇率制度安排分类具有客观性和一致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2009年4月对汇率制度安排进行了微调,将汇率制度分为包括硬盯住汇率制度(没有独立法定货币的汇率安排,货币局制度)、软盯住[8](传统盯住汇率制度,水平带盯住汇率制度,稳定安排,爬行盯住,爬行带安排汇率制度)、浮动汇率制度[9](浮动和自由浮动汇率制度)以及其他汇率安排(其他有管理的汇率安排制度)在内的四大类(十小类)。具体如表3.1所示。
表3.1 新的汇率制度安排定义(IMF)
③ 通常该篮子货币由一国主要贸易或者金融交易伙伴国的货币按照某种定义的权重组成。
(续表)
资料来源:IMF网站,汇率安排与汇率限制2009年和2014年年报(AREAER[10],2009、2014)笔者整理所得。
注:为了保证汇率制度安排定义的一致性,同时加强IMF双边以及多边监督的透明度,IMF会定期更新关于汇率制度安排的定义。最新的标准于2009年2月2日生效。
表3.2 2008—2014年汇率制度安排(IMF)
资料来源:AREAER数据库,汇率制度安排和汇率限制年报(AREAER)。
注:具体数值表示此类别国家(地区)数量占IMF成员总数的百分比,样本总共包含了188个国家以及3个地区,分别是阿鲁巴、库拉索和圣马丁(所有在荷兰的地区)以及中国香港地区。数据截至2014年4月30日。
①由于IMF在2009年2月2日对汇率安排的定义有所调整,从而2008年的数据中不包含分别于2009年6月29日、2010年6月24日以及2012年4月18日加入IMF的国家(地区):科索沃,图瓦卢以及南苏丹。
②2009年数据中不包含分别于2009年6月29日、2010年6月24日以及2012年4月18日加入IMF的国家(地区):科索沃,图瓦卢以及南苏丹。
③2010年数据中不包含2010年6月24日以及2012年4月18日加入IMF的国家(地区):图瓦卢以及南苏丹。
④2011年数据中不包含2012年4月18日加入IMF的国家南苏丹。
⑤2012年数据中不包含2012年4月18日加入IMF的国家南苏丹。
从表3.2中可以看出,实行硬盯住汇率制度的国家(地区)所占比例呈现小幅上升的趋势,且在近五年内保持小幅震荡。其中实行没有独立法定货币的汇率制度安排的国家(地区)占比呈现上升趋势,而实行货币局制度的国家(地区)则在2011年由原先的6.9%下降至2011年的6.3%后保持平稳。相比而言,实行软盯住汇率制度国家(地区)所占比例呈现震荡上升趋势,该比例从2008年的39.9%上升至43.5%。其中实行稳定安排汇率制度的国家(地区)所占比例呈现大起大落的趋势,在2009年跌至阶段低点6.9%后有所上升。实行爬行带盯住汇率制度安排的国家(地区)所占比例大幅上升,2014年该比例为7.9%,相比2008年上涨了627%,对软盯住汇率制度这一大类占比增加有着最重要的贡献。相反,实行爬行盯住制度的国家(地区)所占比例呈现下降趋势,由2008年的2.7%下降至2014年的1%,降幅为63%。水平盯住汇率制度安排的国家(地区)占比有所下降,2014年该比例为0.5%,近六年下降幅度达到54.5%。实行浮动汇率制度的国家(地区)所占比例大体呈现下降的趋势。其中实行自由浮动汇率制度国家(地区)占比小幅下降,由2008年的19.7%下降为2014年的15.2%。而剩余的其他汇率制度安排的国家(地区)占比小幅震荡,在近三年呈现小幅下降趋势,2014年实行该种汇率制度安排的国家占比仅为9.4%。
但是,IMF主要是依据各成员国(地区)自己宣称的汇率制度对汇率制度安排进行分类的方法可能会造成与实际汇率制度安排不相符的问题(Ghosh等,1997;Calvo和Reinhart,2002;Frankel和Wei,2008)。因此,为了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许多学者在研究汇率制度对宏观经济影响的问题时基于已观察到汇率制度安排,分别提出了各自的分类方法,即实际分类法。
(2)实际分类法。实际分类法是基于观察到的汇率制度安排进行分类的方法,在经济学研究中得到广泛使用(Hausmann等,2001;Calvo和Reinhart,2002;Bailliu等,2003;Carrera和Vuletin,2003;Reinhart,2000以及Reinhart和Rogoff,2004等)。实际分类法主要分为纯实际分类法以及基于名义分类法的实际分类法两大类。
①纯实际分类法。该方法对汇率制度安排的分类与IMF公布的名义分类法完全独立。典型代表有Levy-Yeyati和Strurzenegger(2005)提出的LYS分类法。他们使用聚类分析方法[11]观察了样本国家的名义汇率变动率、汇率变动率标准差以及外汇储备波动率三类指标后将汇率制度安排分为固定、浮动以及中间汇率制度三大类。De Grauwe和Schnabl(2005)将欧元和美元作为基准货币,通过计算18个中东欧国家1994—2004年的Z值后将汇率制度分为“相对固定”和“相对浮动”两大类或者盯住、中间以及浮动汇率制度三大类。Benassy-Quere等(2006)使用美元、日元以及欧元作为货币篮子计算出每种货币盯住该货币篮子的双边汇率变动率。若该指标不等于0则表明为盯住汇率制度,否则,为浮动汇率制度。(www.xing528.com)
②基于名义分类法的实际分类方法。顾名思义,这是一种结合官方分类法与事后观察值的分类方法。许多学者选择采用这种方法对汇率制度进行分类,典型代表为Ghosh等(1997)以及Reinhart和Rogoff(2004)。Ghosh等(1997)使用136个国家(地区)1960—1990年的数据将名义分类法中的盯住汇率制度根据经济体当年是否改变宣称的盯住价值分为“频繁盯住调整”以及“不频繁盯住调整”两类。Ghosh等(2002)在名义分类法的基础上,根据名义汇率变动率以及汇率变动的方差自定义了Z值[12]并将汇率制度分为盯住、中间与浮动三大类。Reinhart和Rogoff(2004)对名义分类法做了根本性改进。他们对153个国家(地区)1946—2001年的数据进行考察后建立了一种“自然分类法”。具体做法是:(i)首先,使用5年期数据评估汇率制度的灵活性。若在此期间,一国年化通货膨胀水平超过40%或者在过去6个月经历过汇率危机,则定义该国(地区)汇率制度为“自由落体”制度。(ii)分离出实行双重或者多重汇率制度的国家(地区)。(iii)对于宣称盯住汇率制度的国家(地区),他们会检查盯住的目标是否为单一货币。(iv)检查一国(地区)连续五年的月度汇率变化在正负百分之一之内的概率。如果计算出的概率大于等于80%,则定义该汇率制度为爬行盯住。(v)确定爬行带盯住的方法与(iv)中类似。(vi)在上述五个步骤中没有挑选出来的汇率制度则被定义为有管理的浮动或者自由浮动汇率制度。具体通过计算汇率灵活度区分这两种制度安排。
学术界尽管认可名义汇率制度分类方法存在的弊端,但是并没有认识到实际分类法的不统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Frankel和Wei,2008)。实际分类法的迥异(不同的分类方法、不同的时间段和样本以及不同的界定标准)可能会带来分类结果的巨大差异。
(3)本书所采用的汇率制度分类方法。为了避免IMF公布的名义分类法中存在的部分国家(地区)汇率制度名不副实的问题以及实际分类法中不能反映国家(地区)事前承诺目标的弊端,本书将选取名义分类法与实际分类法相结合的方法来对样本国家(地区)汇率制度安排进行分类。使用两种方法结合的文献相对较少,考虑名义分类法以及实际分类法进行研究的方法显然值得进一步挖掘。本书将参照Bailliu等(2003)提出的两步混合机制规则(Two-step hybrid mechanical rule,HMR)方法,充分考虑外部冲击以及价值重估的情形,利用可观察的名义汇率波动性以及IMF的名义分类法来定义汇率制度安排。
表3.3 汇率制度定义规则
具体操作而言,分两步确定具体的汇率制度:第一步,根据名义分类法(即各国央行所宣称的汇率制度,可在IMF关于汇率制度安排和汇率限制的年报中获得汇总信息)确定那些实行盯住汇率制度的国家(地区)[13],此外,汇率年化波动程度小于0.45个百分点[14]的国家也被归为实行盯住汇率制度安排的国家(地区)一类;第二步,对样本国(地区)进行分组[15],计算每个样本国(地区)在研究区间内的汇率年化波动程度相对组内汇率波动年化均值的比值,即汇率灵活度指数。若汇率灵活度指数大于1,则认为是浮动汇率制度;若灵活度指数小于1,则为中间汇率制度。
①汇率波动率指标的计算。为了对汇率制度安排进行分类,需要对汇率波动性指标进行计算。已有的研究里,对汇率波动的测定方法多种多样,例如Dubas等(2005)认为由于诸如阿根廷在内的硬盯住国家(地区)有效汇率波动较大等因素存在,因此有效汇率的变化是比双边汇率变化更加适合测量汇率波动大小的指标。Levy-Yeyati和Sturzenegger(2005)利用汇率波动率、外汇储备变动率等三类指标对183个国家(地区)的数据进行分类。Arize等(2000),Lastrapes和Koray(1990)以及Chowdhury(1993)则使用实际有效汇率的移动标准差来衡量汇率的波动程度。
已有文献在测量波动性指标时主要有四种方法:汇率变动的绝对百分比、汇率的移动标准差、汇率取对数后的绝对差值以及利用AR-GARCH模型计算汇率波动率[16]。本部分定义汇率制度安排所需要的汇率波动率均为基于可观察的汇率变量进行求解的,在实际求解过程中将选取上述第二种计算汇率波动率的方法,即使用各国实际有效汇率的四阶移动平均标准差的计算值作为汇率波动率的代理变量。
②对汇率制度安排进行分类。在根据上述方法计算求得汇率波动率以及各组内平均汇率波动率后,首先计算各样本每年的灵活度指标,同时参照IMF每年公布的汇率安排和汇率限制年报中的信息,对各国(地区)汇率制度安排进行分类。本项目选取了包含美国、中国大陆(内地)、日本、英国、阿根廷、巴西、泰国、南非等在内的25个国家(地区)作为研究对象,整理出各国(地区)的1973年至今的汇率制度,主要将各国(地区)汇率制度安排分为三大类,分别为盯住汇率制度、中间汇率制度以及灵活汇率制度。随着经济不断发展以及各国(地区)政策目标不断改变,各国(地区)的汇率制度安排也随着时间发生变化,具体如表3.4所示。
表3.4 样本国(地区)汇率制度安排分类
(续表)
(续表)
资料来源:IMF网站,AREAER数据库,汇率制度安排以及汇率限制年报(AREAER),笔者根据上述判定方法整理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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