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证券市场上,从法律上讲,证券交易所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市场自律组织;但在行政管理上它是由中国证监会直接领导的派出机构;从部门规章和机构章程上讲,它的管理和理事机构应该产生自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但在组织人事的实际隶属上,它的领导班子是由证监会派出和任命的(证监)会管干部。
这种法律和法规在书面上、形式上和现实中的严重脱节和背离,是我国证券市场新兴加转轨的特殊社会政治演化背景所决定的。
以下是国家大法《证券法》、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机构章程《证券交易所章程》这三个层面的法律规章的相关规定,以及这些规定的演变过程。[1]
《证券法》中有关证交所的相关规定
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网站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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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网站
《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各版本的演变和比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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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历年公告、文件汇编及媒体报道。(www.xing528.com)
从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体制演变可以看出,它们的发展经历了自主管理—地方政府管理—中央地方双重管理—中央直接管理的过程。但是,在中国社会转型的过程和现实中,证券市场的领导权、管理权的执行和转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
见诸法律和法规上面的规定只不过是一种书面形式,它们的落实还需要司(执行)法和行(行使)政系统有法必依的作为。在现实中,法律和法规的执行才是制度安排能够正常运作的根本性要素。
在中国证券市场的现实运作中,从1997年开始到1999年完成了证券市场全国统一的垂直管理系统的建立之后,在行政组织体系的保证下,作为证交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就已经变得可有可无了。甚至在证交所的章程中竟然违反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法律常识,将作为部门规章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迄今仍明确规定的“会员大会为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修改为现行的会员大会“是本所的权力机构”。而证监会现行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尽管规定“会员大会为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但在对证交所这个特殊的法人的定性中去掉了“会员制”这个限定词,使得同一个部门规章前后法理出现了明显的矛盾。正因为如此,在现实运作之中,从1999年新的一届理事会产生之后,上海证交所迄今15年时间里没有再召开过一次会员大会。尽管在2001年10月由中国证监会下派并任命了新的理事长,但在此前后并没有召开会员大会,该届理事会也自动延任至今。
上海证券交易所历次会员大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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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历年公告、文件汇编及媒体报道。
在实际的管理运作中,证券交易所的理事、理事会和总经理的任期、总经理身份的限制、副总经理的人数等,都与《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章程》的规定有不尽一致之处。
【注释】
[1]参见《谈股论经:中国证券市场基本概念辨误》第一章第四节,陆一著,上海远东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23—37页。
[2]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版本章程,在主要内容上和上海证交所各版本章程基本雷同。
[3]深圳证交所第一到第四届会员大会分别于1991年6月、1992年5月、1994年5月、1996年9月5日召开,1996年之后未见新一届会员大会召开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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