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了社会治理概念,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22]。社会治理与社会管理意思相近,“是党委、政府以及其他社会主体运用法律、法规、政策、道德、价值观等社会规范体系,直接或间接地对社会领域各方面、各环节进行服务、协调、组织、监控的过程和活动”[23]。志愿服务作为社会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近年来已成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一项重要工作,志愿服务的不断发展反过来在意识形态、治理领域、社会主体方面推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逐步完善。
(一)有益于主流意识统一,为推进社会治理提供思想基础
意识是人脑对客观实际的反映,意识形态是人对事物的理解、认知,它是一种对事物的感观思想,它是观念、观点、概念、思想、价值观等要素的总和。从意识形态对社会影响的深度和广度上看,意识形态分为主流意识形态和非主流意识形态,意识形态要发挥能动性作用最主要的形式是实践,因为实践是联结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的纽带,志愿服务就是人类个体和集体的实践活动,是人类主流意识形态在现实中被物化的形式。
志愿服务是体现正能量的社会实践活动。从个体的角度看,志愿者传承了中华传统文化精髓,真正践行了“为人民服务”“爱国主义” 思想,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主流意识形态;从集体的角度看,志愿服务已经让全体社会成员认同了遵循无偿性、公益性等主流意识形态,正如《志愿服务条例》中要求的“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十九大报告也提出“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的新时代要求。
参与社会治理的主体和客体是广泛的,并且都有具体的价值标准和追求,这价值标准和追求应能够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价值诉求,能够被认同和接受,能够坚持国家治理总体目标价值导向,且应当是具体的标准和原则。志愿服务中所体现出来的主流意识形态就是全社会具体的价值标准和追求,它激发人们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地服务他人、集体、社会,为推进社会治理提供思想基础。
(二)有益于领域覆盖,为推进社会治理提供社会基础
社会治理涉及党的领导、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等各个方面,志愿服务覆盖的范围也非常广泛,涉及社会、教育、文化、经济、环境等各个方面,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具有一致性。根据中国志愿服务网,志愿者主要包括社区志愿者、青年志愿者、文明志愿者、文化志愿者、医疗志愿者、教育志愿者、助残志愿者、巾帼志愿者和消防志愿者,志愿者与志愿服务领域能够构成相互对应的关系,社会领域的可以对应社区志愿者、青年志愿者、文明志愿者、医疗志愿者、巾帼志愿者、助残志愿者、消防志愿者,教育领域的可以对应青年志愿者、教育志愿者,文化领域的可以对应文化志愿者,经济领域的可以对应青年志愿者、巾帼志愿者,生态环境领域的可以对应文明志愿者、青年志愿者;而且这些志愿者如开展活动可直接与国家相关职能服务领域部门对接,社区志愿者可对接宣传部门、民政部门,青年志愿者可对接团组织,文明志愿者可对接宣传部门、文明办,医疗志愿者可对接卫健部门,巾帼志愿者可对接妇联,助残志愿者可对接残联,消防志愿者可对接公安部门、消防部门,等等。中国志愿服务网同时显示,至2021年5月底,全国实名注册志愿者总数达2.06亿人(相当于每7个人当中就有1个人是志愿者),志愿团体有99万个,已完成志愿项目共计572万项,记录志愿服务时间总数为27.74亿小时。
社会治理在于“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24]共建是政府购买服务、运用激励补偿机制鼓励社会组织等参与共同建设,完善教育、医疗、卫生、就业、社会服务部门建设;共治是动员全社会人人参与、人人尽责,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良好社会局面;共享是切实维护和保障全体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建立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让全体人民群众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共建共治共享覆盖全体人民群众。(www.xing528.com)
志愿服务虽然没有真正意义上完全覆盖社会治理领域,但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中,志愿服务可以说是覆盖了社会治理领域的许多子领域,同时覆盖了城乡,为全面推进社会治理提供了一定的社会基础。
(三)有益于主体协同,为推进社会治理提供组织基础
协同的目的是追求效果的最大化、最优化,即“注重充分发挥各协同部分的优势,实现优势互补,达到单个部分无法实现的效果,实现整体效能最大化”[25]。从协同的内容看,国内主要有文化、思想、组织领域的协同。
志愿服务中的主体是志愿者个体和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的实际出发点是奉献自己、幸福他人,这个过程让志愿者获得了尊重、实现了自我满足感,会让志愿者摒弃自身身份、职位、性别、学历、经济等优势,不在乎服务对象和项目的现实状况持续性地参与服务,直至项目结束。志愿者之间也因为相同的价值追求或理想追求而形成一个团结、向上的群体继续参与社会治理,所以相同的价值追求或理想追求是志愿者协同的基础。近年来,社会组织进一步推动了志愿服务的持续化开展,“由于社会组织的发展目标与志愿服务具有较高一致性,社会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是应然之路”[26]。社会组织借助其自身的优势,在坚持非营利的原则下承接了众多公益项目,也动员起一部分志愿者参与到相应的公益项目中。
社会治理的协同强调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应注重协同作用的发挥,参与主体要多元化,政府、社会、人民之间要多层级互动”[27]。因此,关键是协同主体需要多元化,这个多元主体包括党政机关、非政府组织、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等,同时要调动社会主体参与社会事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参与到社会矛盾、社会问题的治理中,化解社会问题,实现社会和谐。
志愿服务主体与社会治理协同的多元主体即社会组织、公民是相同对象,为推进社会治理、解决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带来的社会发展问题提供了组织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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