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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家礼》中的宗法与基础祭祀单位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朱子家礼》据传是朱熹所作有关婚丧嫁娶仪礼的手册。众所周知,《朱子家礼》是以宗法为基础原理的,因此,《朱子家礼》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继高祖小宗以下的四小宗法。可是,在《朱子家礼》中,却看不到克服此种不便行为的考虑。《朱子家礼》中的祭祀单位,是建立在基本的家庭基础上的“一小宗”。至于超越一小宗的小宗间的相互结合,《朱子家礼》则全然未显示出任何的关心。

《朱子家礼》中的宗法与基础祭祀单位

《朱子家礼》据传是朱熹所作有关婚丧嫁娶仪礼的手册。随着朱子学的正统化,《朱子家礼》被明代初期的《性理大全》全文采录,在民间也出现了许多版本,由此得以大量出版、流行,甚或被日用类书所收录,其权威与正统性及其在民间的广泛影响上,是其他同类文献无法相比的。

众所周知,《朱子家礼》是以宗法为基础原理的,因此,《朱子家礼》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继高祖小宗以下的四小宗法。[50]在近年的研究中,基于“宗法是服务于亲族结合的思想观念”这样的理解,《朱子家礼》中的四小宗法也就被简单地理解为“同一高祖的亲族结合”所追求的基本原则了。

不过,要通过遵循宗法的祭祀活动来进行亲族的结合,在实践中会遇到非常麻烦的情况。这是因为,继高祖小宗的宗子并非可以一次性地统率所有族人开展祭祀。继高祖小宗之中有继曾祖小宗、继祖小宗、继祢小宗这三宗,使得总体上形成了俄罗斯套娃般的重层结构。请看《家礼》中关于所有仪礼的核心场所——祠堂的构成规定:

大宗及继高祖之小宗,则高祖居西,曾祖次之,祖次之,父次之。继曾祖之小宗,则不敢祭高祖,而虚其西龛一。继祖之小宗,则不敢祭曾祖,而虚其西龛二。继祢之小宗,则不敢祭祖,而虚其西龛三。[51]

在这项规定中,包含着宗法的“支子不祭”,即若非嫡长子则无主祭权这一原则,该原则应当世世代代为子孙所奉守,因此具有明示各小宗尊卑的功能。

按上述规定,则处于下位的小宗也拥有各自的祠堂,祭祀各自的祖先。通过遵循小宗法的祭祀来组织亲族的统合,是建立在各(小宗的)祠堂分别祭祀的基础之上、同时也参加其他小宗的祭祀这一形式来完成的。例如,属于继祢小宗的族人,在祭祀自己父亲的基础上,还要分别参加继祖小宗、继曾祖小宗、继高祖小宗的宗子分别主持的合计三件祭祀,只有这样,通过祭祀来组织的亲族统合才算成立。一个人要参加四次祭祀活动,在现实中是极为不便的事情。

可是,在《朱子家礼》中,却看不到克服此种不便行为的考虑。也就是说,此书完全没有关于继曾祖小宗以下的三宗应如何参与由高一级小宗宗子主祭的祭祀,实际上,甚至就连应该参加高一级小宗祭祀之类的记载也没有。

还有,低一级小宗的宗子即使参加了高一级小宗的祭祀,关于低一级小宗在祭祀中的仪礼应如何开展,也没有任何的规定。(www.xing528.com)

类似的情况,在《朱子家礼》祭礼部所记四时祭、始祖祭祀等大型祭祀上,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即使在有关始祖祭祀这样大范围亲族统合的祭祀上,仪礼也只限于一小宗内族人的记载,似乎这就是完整的祭祀构成了。

再者,作为宗法基础的嫡长子的祭祀继承这一原则,是跟祭祀群体的细分化紧密联系的,所以也被《朱子家礼》所吸收:

非嫡长子,则不敢祭其父。若与嫡长同居,则死而后,其子孙为立祠堂于私室,且随所继世数为龛。俟其出而异居,乃备其制。[52]

此条记载颇为简明,稍加说明如下:兄一家与弟一家同居的情况下,因祭祀非嫡长子不可为之,所以弟一方毫无疑义地应该参加由兄主持的祭祀活动。不过,弟亡在先的情况下,虽说是同居,但亡弟的神主却不能放在由兄主持的祠堂来祭祀,而应由兄之子在其居所中辟私室以安置神主,对于此亡弟神主,兄一方的家族亦需另行祭祀,只有等到异居之后,方可在弟一方家族新建的祠堂中摆放神主来进行祭祀。

作为家族或亲族,若要强化统合,就应当将所有族人的神主集中加以祭祀最为有效。可是,若按宗法行事,则会发生同居的家族分别开展祭祀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宗法如果说是有助于亲族统合的,毋宁说是具有促进同居家族分裂的机能。

《朱子家礼》中的祭祀单位,是建立在基本的家庭基础上的“一小宗”。至于超越一小宗的小宗间的相互结合,《朱子家礼》则全然未显示出任何的关心。《朱子家礼》的目的,不过是要确立嫡长子一子继承制之下的祭祀权,执行仪礼,并以一族内的嫡庶关系为核心确定尊卑上下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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