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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的宗法论:嫡长子一子继承制及其实践主张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朱熹的宗法论,其最大特征是反复强调“支子不祭”这一点。下面的言论说明朱熹所主张的“宗法”,是指嫡长子主祭,以及因嫡长子原则引起的主催权的一子继承制。到此,可见朱熹的宗法实践主张,也并非以家族亲族的统合为目的,此点至明。总之,朱熹的宗法论,是通过吸收张载的重视嫡长子一子继承制的观念,以及程颐的以四小宗为基础的四代祭祀应由各阶层参与等主张,并参合了以理气论为基础的综合式、

朱熹的宗法论:嫡长子一子继承制及其实践主张

朱熹的宗法论,其最大特征是反复强调“支子不祭”这一点。下面的言论说明朱熹所主张的“宗法”,是指嫡长子主祭,以及因嫡长子原则引起的主催权的一子继承制。

问:支子不祭。曰:不当祭。问:横渠有季父之丧,三废时祀,却令竹监弟为之。缘竹监在官,无持丧之专,如此则支子亦祭。曰:这便是横渠有碍处。只得不祭。[37]

长子死,则主父丧,用次子,不用侄,今法如此。宗子之法立,则长子之子。此法已坏,只从今法。[38]

郭子从)周制有大宗之礼,乃有立适之义,立适以为后,故父为长子,权其重者,若然,今大宗之礼废,无立适之法,而子各得以为后,则长子少子当为不异,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者,不必然也,父为长子三年者,亦不可以适庶论也。

(朱熹)宗子虽未能立,然服制自当从古,是亦爱礼存羊之意,不可妄有改易也,……岂可谓宗法废而诸子皆得为父后乎。[39]

不过,朱熹自己也承认嫡长子一子继承制有违现实的亲族观念,并非现实世界中士大夫可以即刻推行的制度。

今臣庶之家要立宗也难。只是宗室与袭封孔氏柴氏,当立宗。今孔氏柴氏袭封,只是兄死弟继,只如而今门长一般,大不是。[40]

如今要知宗法祭祀之礼,须是在上之人先就宗室及世族家行了,做个样子,方可使以下士大夫行之。[41]

以上这些言论之中,引人注目的是他提出士大夫、庶人也可以是宗法实践的主体这一见解。张载程颐囿于经书所示“别子(诸侯的庶子)为祖”的规定,在强调宗法实践主体时只能论及高位高官。朱熹虽然也提倡当下的实践主体应为宗室、世族,但其含义跟张载、程颐有所不同。在士、庶的情况下,一子相传的观念缺乏社会基础,不过“宗室与袭封孔氏柴氏”确是一子继承封土爵位的社会实体,因此,朱熹主张嫡长子一子的纵向继承制应从这类社会实体开始逐渐向下推广。

而在论及遵行宗法的祭祀活动时,朱熹又以举例的形式发表了以下的意见:

人家族众不分合祭,或主祭者不可以祭及叔伯之类,则令其嗣子别得祭之。今且说同居,同出于曾祖,便有从兄弟及再从兄弟了。祭时主于主祭者,其他或子,不得祭其父母。若恁地滚做一处祭,不得。要好,当主祭者之嫡孙,当一日祭其曾祖及祖及父,余子孙与祭。次日,却令次位子孙自祭其祖及父,又次日,却令又次位子孙自祭其祖及父。此却有古宗法意。[42]

此处提出的案例是关于同一曾祖的人合为一家、维持同居共财关系的情况。以宗法术语来说,在一家之中,属于继曾祖小宗系统与属于继祖小宗系统这两个系统的人合为一家的例子。

如果要以确保一家结合为目的来制定祭祀规则的话,最佳做法是将所有的祖先神主供放在一处,以便家族集中祭祀。可是在上面的案例中,朱熹的本意是:即使是同居共财的一家人,在祭祀上还是应该区分继曾祖小宗与继祖小宗,各自择期分别行事,这才符合古宗法之意;即便是同居的大家族,仍须以小宗的区别分别开展祭祀活动,如此方可遵宗法之意。到此,可见朱熹的宗法实践主张,也并非以家族亲族的统合为目的,此点至明。

当然,嫡长子一子继承原则与现实中亲族观念之间的矛盾总归要成为一个问题。为此司马光曾提出:兄因任官等原因远离故乡则会产生弟无法主持祭祀、不克父祖之思的情况,并以此为理由,没有在《书仪》中导入宗法原则。[43]

对于司马光所提出的问题,朱熹曾与门人、友人展开反复讨论。这个问题概括而言就是在异居的情况下支子可否祭祀,这可以说成了检验宗法复兴实践是否可行的试金石。下文是朱熹对兄弟异居情况下,“一人持影像,一人持祠版,各自进行祭祀可否”这一问题的回答。(www.xing528.com)

熹承询及影堂,按古礼庙无二主,尝原其意,以为祖考之精神既散,欲萃聚于此,故不可以二。今有祠版又有影,是有二主矣。……则宗子所在,奉二主以从之,于事为宜。盖上不失萃聚祖考精神之义。(二主常相依,则精神不分矣。)下使宗子得以田禄荐享祖宗,宜亦歆之。处礼之变,而不失其中,所谓礼虽先王未之有,可以义起者,盖如此。但支子所得自主之祭,则当留以奉祀,不得随宗子而徙也。所喻留影于家,奉祠版而行,恐精神分散,非鬼神所安,而支子私祭,上及高曾,又非所以严大宗之正也。[44]

关于宗子与庶子同时在不同地点进行祭祀这种情况,朱熹的意见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第一,祭祀为萃聚祖考精神之义,若同一祖考分别祭祀,则恐祖先精神分散,此非鬼神所安;第二,庶子祭祀不合宗法原则。

这恐怕就是朱熹的原则性立场了,可最后却是朱熹采取了有附加条件的庶子祭祀的做法。

父没,宗子主祭,庶子出仕宦,祭时其礼亦合减杀,不得同宗子。[45]

祭礼极难处,窃意,神主唯长子得奉祀,之官则以自随,影像则诸子各传一本自随,无害也。[46]

兄弟异居,庙初不异,只合兄祭,而弟与执事,或以物助之为宜,向见说前辈有如此,而相去远者,则兄家立主,弟不立主,只于祭时旋设位,以纸榜标记逐位,祭毕焚之,似亦得礼之变也。[47]

其结果是——朱熹认可了兄弟异居的场合,即采取对弟一方而言可降格行礼这样的解决办法,异地祭祀分散祖考精神这个议题并未成为问题。这样做的结果,自然跟朱熹以下的处理有关,即他一方面以死后精神分散加以解释,但另一方面对于为何既已发散的精神可在祭祀中得以感应却并未给予系统的说明。

此外,有条件的承认庶子祭祀这个见解,是张载、程颐未曾提出过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朱熹对嫡长子优遇的主张比张载、程颐更弱。

张载、程颐的意见是:嫡长子于庶、次子以下为官的情况下,庶子可代替嫡长子立为宗子。先看张、程的主张:

至如人有数子,长者至微贱不立,其间一子仕宦,则更不问长少,须是士人承祭祀。[48]

立宗必有夺宗法,如卑幼为大臣,以今之法,自合立庙,不可使从宗子以祭。[49]

可是,朱熹对类似意见从未表明过支持态度。朱熹所认可的,只是次子以下者出为仕宦,即赴任远离家乡的条件下允许其祭祀,其理由在于远隔地这一点,而非因其为官,所以,在祭祀上,比之庶人之兄,次子以下为官者也只能是降格祭祀了。庶子代替嫡长子立为宗子这一点,到底还是不为朱熹所承认的,因此,朱熹的嫡长子主义要比张载、程颐更为强烈。

总之,朱熹的宗法论,是通过吸收张载的重视嫡长子一子继承制的观念,以及程颐的以四小宗为基础的四代祭祀应由各阶层参与等主张,并参合了以理气论为基础的综合式、集成式的理论。在他的宗法论中,作为宗法的基本原理——嫡长子继承制得到了强化,但该种制度在民间实践中并不存在,因此会出现问题,为应对实践中的各种问题,他又提出许多讨论意见。对朱熹而言,宗法是废弃已久的理想的亲族结构,但对现世来说并非是可以简单实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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