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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族结构演变与宗法性变革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搁置宗法实践主体为高位高官这一经书的限制,使得士大夫、庶民的亲族也有可能通过以四小宗的形式进行祭祀活动,将亲族组织化、构造化。在既往研究中,关于程颐祭祀始祖的提议,一般解释是他为倡导更大范围的亲族结合而提出要复兴大宗。可要遵照四小宗构造进行祭祀的话,就会出现与之相反的分散祭祀行为,这并非适合亲族结合的方法。

亲族结构演变与宗法性变革

宗子之法坏,则人不自知来处。以至流转四方,往往亲未绝,不相识。[31]

这一段程颐的言论,前一句与张载所言完全相同,其意在运用宗法唤醒人们继承由祖先而及于其身的自觉性。可接下来的后一句却是程颐的独自阐述,他主张宗法的确立有利于亲族结合,而这正是张载所欠缺的一个角度。

关于程颐提倡的运用宗法的“亲族结合”究竟具有何种性质这一点,下文还将详加检讨,像这样着眼于一族全体的“结合”,与程颐一贯倡导的运用四小宗之制祭祀四代祖先是一致的。针对张载始终无法解决的宗法与祭祀之间的龃龉,程颐提出了如下的主张:

天子至于庶人,五服未曾有异,皆至高祖。服既如是,祭祀亦须如是。其疏数之节,未有可考,但其理必如此。七庙、五庙,亦但是祭及高祖。大夫、士虽或三庙、二庙、一庙,或祭寝庙,则虽异亦不害祭及高祖。[32]

在这里,程颐提出:祭祀四代祖先的正当性,其根据要到五服中去寻求,而非宗法。理由恐怕就在宗法原本是仅限于高位高官者的制度,士大夫或庶人若要去实践的话本来就是一种僭越,所以宗法不能作为论据。而五服是不问社会身份、所有的人都可以通用的礼制。程颐不提宗法而以五服为根据,就成功地将“不以社会阶层为限,实施跟宗法一体化的祭祀”这种形式作了正当化处理。同时,搁置宗法实践主体为高位高官这一经书的限制,使得士大夫、庶民的亲族也有可能通过以四小宗的形式进行祭祀活动,将亲族组织化、构造化。

另外,程颐的宗法复兴主张也有可能突破四小宗的限制——他曾提到要在冬至祭祀始祖。[33]始祖的祭祀是针对大宗的祭祀法,而对一般士大夫及庶民而言,祭祀始祖当然是要突破经书记载的身份上的规定的,可即便如此,程颐却主张祭祀始祖,而且对此他没有提示任何的依据。

在既往研究中,关于程颐祭祀始祖的提议,一般解释是他为倡导更大范围的亲族结合而提出要复兴大宗。[34]可是,大宗的复兴,是否通过祭祀始祖、开展大规模的亲族结合就可以达到的呢?关于这一点,笔者以为尚存若干疑问。

首先,程颐所说的始祖是“厥初生民之祖”,即《诗经·大雅·生民》所言“厥初生民,时维姜嫄”。姜嫄是周始祖后稷之母,“厥初生民”表达的是比一般意义上的始祖更早的祖先,这可不是宗法中的别子能与之相提并论的始祖。不过程颐本人没有明确指出始祖的含义,但朱熹在回答他的高足陈淳提问时给出了解释:

问:“冬至祭始祖,是何祖?”曰:“或谓受姓之祖,如蔡氏,则蔡叔之类。或谓厥初生民之祖,如盘古之类。”[35](www.xing528.com)

如果程颐所说的“厥初生民之祖”确如朱熹所言是盘古的话,那么对于亲族结合来说是不可能实施的祭祀活动——倘若祭祀盘古可以推进亲族的结合,加入统合的亲族就要包括现在的全人类了。即便是“受姓之祖”,需要统合的人也要包括全部的同姓者,这样的始祖祭祀活动即使要实施,也不可能结集整个集团来开展亲族结合。

其次,关于谁掌握始祖祭祀的主祭权这一点,程颐并未发表意见,这在以大亲族统合为目的的倡议中显得极不自然。可是,如果所有的祭祀组织即各小宗分别祭祀始祖的话,那么祭祀的始祖不管是何人,都不能推动亲族的统合。像这样程颐一方面提出祭祀始祖,一方面对始祖是谁、应该由谁来负责祭祀始祖这些对亲族结合而言最重要的问题却并未加以说明。

再者,实际上程颐还提出过“收族之义,止为相与为服,祭祀相及”,“凡小宗以五世为法,亲尽则族散”。[36]五服范围之内是指不超出继高祖小宗以上的范围。类似的发言显示程颐的设想并不包括四小宗之上的亲族集团,即根据大宗而产生的亲族集团。

那么,程颐自己明言的“四小宗内的收族”,是否会因“亲族结合”而产生相互扶助的平行的亲族关系呢?

如前所述,程颐曾说过“(亲族)若无法以联续之,安可”。这就说明,程颐并不单单是要考虑亲族的广泛结合,他所坚持的是必须在亲族中建立“尊卑上下”秩序这一点。那么尊卑上下的秩序对亲族的组织化又有何影响呢?下面就以前一节介绍的程家的祭祀法为例再作一分析。

程昂曾发出“明道不得入庙耶”这样的抱怨,是说程颢的牌位未能供放在程家家庙内。现在我们无从知晓此事发生的真实原由。不过,程家如果按宗法原则构成祭祀组织的话,此事实属理所当然。从程颐那里继承了祭祀权的嫡长子端彦,来祭祀其祖父程珦与其父亲程颐的话,是符合继祖小宗的宗子的行为。而程颢之孙程昂来祭祀其祖父程颢与其父亲端懿,也是符合继祖小宗的宗子的行为,两者分别属于不同的小宗。分属不同小宗的祖先,其牌位是不能供放在同一祭祀场所进行祭祀的。而且,程颐所属小宗与程颢所属小宗相比,程颐所属小宗需要祭祀更早世代的祖先,两相比较,程颐系为“本”,程颢系为“支”。一族之内,根据本支嫡庶的区别来确定小宗的区别,正是宗法实践的精神所在,此种状态正是符合宗法的“收族”行为。

为统合亲族,就会出现各小宗分别形成各自祭祀组织这样一个逆效应。以程家为例,在家庙里,不问程颢(嫡长子)系与程颐(庶子)系之别,而将所有祖先的牌位都供放其中加以集中祭祀的做法,倒是可以集合更多的亲族,对于亲族统合而言也最为合适。可要遵照四小宗构造进行祭祀的话,就会出现与之相反的分散祭祀行为,这并非适合亲族结合的方法。程颐的宗法论,其目的在于亲族上下的秩序化,他即便持有运用宗法进行亲族结构改革的想法,也不会达到亲族平行层面上的统合这一点。

程颐还留下了“礼为大”这样的发言(《河南程子遗书》卷第一五,第三十二条)。正如此话所显示的,程颐的礼论,其“回归礼经”的姿态还达不到张载那么强烈的程度。程颐虽然接受了张载的观点,但在嫡长子继承制的强调程度上却有所削弱,而另一方面,他提出的各阶层的人都可实施四代祭祀,显然超越了礼经的规定,可以说他的立场是比较自由的。这与程颐思想中追求“理的哲学”的姿态有关,他主张各种现象中都存在着“理”,追求“理”是首要目的。在宗法论上,程颐也回归到了具有其自身理论色彩的“理”。而且,由程颐主张的高祖以下四代的祭祀被人们所接受,也为后来的朱熹所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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