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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留县移桥案:官员纷纷落马、国家财物浪费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宋仁宗庆历四年,开封府陈留县南镇发生了一桩移桥案,随着此案审理的展开,不少官员纷纷落马,受到惩处。经实地调查后,杨文仲和杜術同意按李舜举的奏请实施移桥方案。陈荣古勘查后发现来往损坏的舟船共五十五艘,损坏的原因主要是因风浪大而自相碰撞所致,其中只有五艘船是因桥致损的。开封府已有毁拆桥的事实发生,造成国家财物的浪费。在此次移桥事件中,权三司使王尧臣为上级主管部门三司的长官,所以处罚较重,罚铜七斤。

陈留县移桥案:官员纷纷落马、国家财物浪费

宋仁宗庆历四年(1044),开封府陈留县南镇发生了一桩移桥案,随着此案审理的展开,不少官员纷纷落马,受到惩处。以下根据宋代文献对此案试作梳理考述。[10]

移桥案源于一起普通的移桥事件。宋都开封位于运河、黄河交汇处,其西北、东南有汴河直连大运河,还有金水河,西南有惠民河,南有蔡河,东北有五丈河(又称广济河),五河汇聚,水运业发达,往来船只十分繁忙。陈留南镇五丈河上有一座土桥,[11]由于架设的地理位置不当,水流湍急,曾损坏过往的船只。真宗于大中祥符年间“遣使经度而迁之”。到了仁宗庆历三年(1043),右侍禁李舜举向朝廷奏请,建议将此土桥迁移至原西边旧桥处,以消除舟船倾覆之隐患。于是开封府差开封县主簿杨文仲与陈留知县杜術[12]前往勘察。经实地调查后,杨文仲和杜術同意按李舜举的奏请实施移桥方案。当时卫尉寺丞卢士伦,是陈留当地的大姓,在桥下开设有邸舍店铺,生意兴隆。李舜举移桥之请如果实施的话,将毁弃其邸舍店铺,使其利益受损。都官员外郎王溟,先前担任陈留县税监时,曾以低价租借卢士伦的邸舍,从中获利,由此两人关系不错。卢士伦不希望迁移桥梁,这个愿望为王溟所知晓。王溟与权三司使王尧臣为科举同榜,于是他利用此关系去说服王尧臣不要移桥,认为移桥于公无益,且桥柱并没有损坏来往的船只。王尧臣对属官户部判官慎钺曰“自移陈留桥,仅三十年,今忽议徙故处”,认为去年曾维修过,今又破材料,将花费大量官钱,没有必要迁移,遂奏乞朝廷差官实地勘察。

然而就在王溟等人积极游说保桥的同时,开封府已开始拆桥。三司遂下令开封县不得毁拆,同时奏请朝廷。朝廷遂派提点在京仓草场陈荣古前往拆桥工地勘查。陈荣古勘查后发现来往损坏的舟船共五十五艘,损坏的原因主要是因风浪大而自相碰撞所致,其中只有五艘船是因桥致损的。原先乞移桥状内所言“损却人命及陷没财物,并是虚诳”。为此陈荣古提出在原先的旧桥西边拓岸五十步,以分水势,减轻因水流湍急给船只带来的危害,建议罢移桥之举。此方案遭到权知开封府吴育的反对。为此三司使与开封府双方争持不下,“互说是非”。

仁宗又特差监察御史王砺前往调查定夺。王砺实地勘察后认为移桥到以前的旧址更为妥当,并报告说三司所言桥下有官私房屋,拆迁不便并不属实,实际桥下只有卢士伦的邸舍而无官屋,并指出其中恐另有私情,称“王尧臣与豪民有情弊”[13]。王砺的报告一下子捅开了移桥背后的层层关系,使得原先一起简单的移桥事件显得异常复杂。仁宗见事件严重,于是绕开丞相府中书门下,直接下“内降”给开封府录司,[14]命工部郎中吕觉前往审讯,从而将此案上升为一件诏狱。宋代所谓诏狱,乃指由皇帝下诏差官审理重大案件的刑狱机构,有时亦泛指皇帝下诏差官审理的重大案件。[15]宋代皇帝用设置诏狱的方法,将重大案件的审理掌控在自己的手里,防止官员营私舞弊,以加强皇权统治。北宋前期,“大理寺谳天下奏案而不治狱”[16],只负责给上奏的案子量刑定罪,本身无刑狱机构,并不审讯罪犯。此件诏狱由工部郎中吕觉组成审讯机构,负责审讯。

审讯发现“(王)尧臣并无私曲”,于是释放之。慎钺曾派人往王砺处刺探消息,被王砺抓获,而陈荣古在勘查桥梁后隐瞒了庆历二年有船触桥柱破损的事实。审讯完成后,根据北宋前期的司法程序,案件由大理寺判决,审刑院审核。庆历四年(1044)四月十一日,经大理寺和审刑院审判、复核,对此件案子作出如下判决:权三司使王尧臣罚铜七斤。此外,权户部副使郭劝,[17]知陈留县杜術,开封县主簿杨文仲,陈留等县催纲、右侍禁李舜举,并罚铜六斤,皆以公罪坐之。户部判官慎钺罚铜七斤,提点在京仓草场陈荣古罚铜十斤,都官员外郎王溟追一官,卫尉寺丞卢士伦追一官,仍罚铜十斤:并以私罪坐之。此案所言“罚铜”,即赎铜。案件最后上奏仁宗定夺。(www.xing528.com)

案子上奏后,引起了朝廷很大反响。参知政事范仲淹奏言:“今窃见审刑、大理寺奏断王尧臣以下公罪,内有情理不圆、刑名未当之处。”认为三司并无过错,且三司使王尧臣在见王溟之前就已打算申奏否定移桥的建议,并非“因(王)溟请托而后行也”[18]。范仲淹认为王尧臣为天子近臣,不当受法吏审讯侮辱。他要求仁宗撤销给王尧臣定的罪名。范仲淹还认为都官员外郎王溟也无过错,对王溟判以“追官勒停”,并不公正,建议“与罚铜、监当”。[19]对于陈荣古、慎钺两人的行为,范仲淹也给予了辩护,认为适用刑罚不当,要求将这些人改作公罪处理。对前往调查定夺案子的监察御史王砺,范仲淹则给予了严厉抨击,认为王砺诬奏三司,有失台宪职责。[20]除范仲淹外,谏官欧阳修亦上奏弹劾王砺,认为其有四项罪当予以追究,要求朝廷“重行贬黜”王砺。[21]

范仲淹等人的奏言得到了仁宗的重视,结果特诏“免(王)溟追官”,仅罚铜二十斤,陈荣古以及慎钺皆改从公罪处罚,[22]其他人仍依大理寺和审刑院的审判意见处罚。在此案中,王尧臣、郭劝、杜術、杨文仲、李舜举、陈荣古、慎钺七人皆以公罪论处,所谓“公罪”,“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23]。换言之,此七人虽没有假公济私行为,但在处理移桥事务中有失当行为。开封府已有毁拆桥的事实发生,造成国家财物的浪费。在宋代,关于桥梁的建造和迁移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其津济之处,应造桥航,及应置船栰,而不造置,及擅移桥济者,杖七十,停废行人者杖一百。”[24]又宋代官员处置公事集体失当者,亦依照唐以来的制度,实施四等减等连坐制。“诸同职犯公坐者,长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各以所由为首。”[25]即以职务递减而减等处罚。在此次移桥事件中,权三司使王尧臣为上级主管部门三司的长官,所以处罚较重,罚铜七斤。郭劝为三司下属户部副长官,李舜举为移桥首倡者,杨文仲和杜術则是奉命前往现场勘探并赞同移桥者,他们都或多或少有过错,未能尽到职责,故以公罪论处,罚铜六斤。卢士伦因涉及个人利益,在案件中掺杂了“私曲”,扮演了不光彩角色,故以私罪论处,受到的惩处最重,丢了一官,并罚铜十斤。王砺被罢去监察御史之职,降授太常博士、通判邓州[26]“(王)砺既奏论陈留移桥事,而谏官欧阳修言其阴徇朋党,挟私弹事,故黜之。”[27]

通过此案我们可以看到,宋代对于行政事务中假公济私的行为防控很紧,一旦发现问题,便紧抓不舍,甚至将案子的级别上升为诏狱,深挖内情,即使像三司使这样的高级官僚也不放过,以达到除奸务尽、维护政权稳定之目的。宋代允许朝廷大臣对大理寺和审刑院的判决及刑法的适用提出不同的意见。实践证明这一做法对于纠正案件的错判、误判,发挥了积极效果,起到了司法纠偏作用。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其时正值实施庆历新政之时,范仲淹是庆历新政的首领,权三司使王尧臣是范仲淹实施新政的得力助手,其父子两代与范仲淹情谊深厚,为世交。[28]欧阳修与王尧臣的关系亦十分密切,王尧臣去世后,正是欧阳修为其撰写了墓志铭[29]他们三人在当时改革的大浪中同舟共济,积极推行新政。但即便如此,王尧臣仍受到了“罚铜七斤”的处分,是当时因公罪论处的官员中受罚最重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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