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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老学中的三种因思想类型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先秦“因”思想,因语境不同,各自言说的对象也不相同。黄老学则将因天道、因任自然具体化。人自身的生衍繁殖这一自然规律在稷下道家、黄老学派看来也是应该要遵循的。显然这是针对规则的制定而言的。黄老学中关于人自生、自为以及因循人性的理论,对该段文字的理解有较大帮助。

黄老学中的三种因思想类型

先秦“因”思想,因语境不同,各自言说的对象也不相同。因循对象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天道人性以及习俗。

1.因天道

老子》虽未直接论及“因”,但其自然无为的思想,实际上蕴含了因循天道之义。《庄子》则明确提出尚自然、因天道的原则,《齐物论》:“照之于天,亦因是也。”《养生主》:“因其固然。”《德充符》:“常因自然而不益生。”《刻意》:“去知与故,循天之理。”《庄子》虽然提出了因任自然、循天道的观点,却仍然比较抽象,不好把握。黄老学则将因天道、因任自然具体化。这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因阴阳。阴阳化为四时,遵守天道四时的作息规律也就因循了阴阳之道。据《黄帝四经·十大经·观》的论述,黄帝将混沌的天地“始判为两,分为阴阳,离为四[时],□□□□□□□[德虐之行],因以为常”。因此,阴阳、四时必为一切行为的准则,须因之以为常法。具体来看,如“春夏为德,秋冬为刑”,农业在春夏,战事则在秋冬(同书《经法·论约》:“三时成功,一时刑杀。”与此稍异),“先德后刑以养生”。司马谈《论六家要旨》也谈道“因阴阳之大顺”,《国语·越语下》则表述为“因阴阳之恒”。

其二,因天时。《论六家要旨》:“有法无法,因时为业。圣人不朽,时变是守。”《黄帝四经》:“圣人不巧,时反是守。”《国语·越语下》:“上帝不考,时反是守。”《汉书·司马迁传》:“圣人不巧,时变是守。”《国语·越语下》与《黄帝四经》的语境更多指向的是军事战争,但在其他行为领域,因循天时也是很重要的。[12]

其三,应物。《论六家要旨》:“应物变化”,“有度无度,因物与合”,须做到“无成执,无常形”,这样才能“究万物之情”。《黄帝四经·十大经·观》:“天道已既,地物乃备。”言天道万物具备,人但顺成其事。《管子·心术上》“经六”:“其应也,非(注:缺“己”字)所设也。……其应物也若偶之,静因之道也。”如前所述,《管子·心术上》的语境多指向礼法秩序,所以《管子·心术上》不谈变化,“过在自用,罪在变化”,只谈因循。而《论六家要旨》认为须“应物变化”,应物的同时也要适时变化。

其四,因人。人自身的生衍繁殖这一自然规律在稷下道家、黄老学派看来也是应该要遵循的。

死生因天地之刑,天因人,圣人因天;人自生之,天地形之,圣人因而成之。(《国语·越语下》)

时若□□□□□□□□□□寺(恃)地气之发也,乃梦(萌)者梦(萌)而兹(孽)者兹(孽),天因而成之。弗因则不成,[弗]养则不生。……然则五谷溜孰(熟),民[乃]蕃兹(滋)。君臣上下,交得其志。天因而成之。夫并时以养民功,先德后刑,顺于天。[13](《黄帝四经·十大经·观》)

天因人,圣人因天。天时不作,勿为客。人事不起,勿为始。……故不犯天时,不乱民功,秉时养人。先德后刑,顺于天,微度人。(《管子·势》)

文本中“人自生之”与“天因而成之”都不好理解,过去的解读含混不清。“人自生之”与人的生养即“萌者萌,孽者孽”,“民乃藩滋”,都指向了人自身生长和养成的自然规律。这涉及道家哲学中生成论的问题。按照曹峰教授的研究,道家有三种生成方式:他生、相生和自生,他生,即创生,如《老子》“道生万物”;相生,如《老子》“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自生,如上博简《恒先》“气是自生”。[14]《国语·越语下》与《黄帝四经·十大经·观》就涉及了自生的问题。人自生属于天道的一部分,当言说“因循天道”时,同样也要因循人的生养规律,因为“弗因则不成,弗养则不生”。从这个意义上看,上博简《恒先》说“恒气之生,因之大”,确实也是一种典型的因循论。[15](www.xing528.com)

2.因人性

据前所述,《管子》与《慎子》等文本中的因循思想主要就是针对社会治理而言的。由于天道的概念在由人与人构成的社会之上,距离太过遥远,所以天道在由人组成的社会里必然需要细化为与人密切相关的人道。推天道以明人事,最终对天道的因循还要落实到人事上面。《慎子·因循》:“天道,因则大,化则细。因也者,因人之情也。人莫不自为也。”“自为”,隐含有自利的意思,正因为人之自利,则“化而使之为我,则莫可得而用矣。是故先王见不受禄者不臣,禄不厚者不与入难。人不得其所以自为也,则上不取用焉。故用人之自为,不用人之为我,则莫不可得而用矣。此之谓因”(《慎子·因循》)。韩非子则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韩非子·八经》)韩非子与慎子的思想有密切联系,都认为“人之好恶”是法律制度、国家治理可以因循的基础。

《慎子》中的因循理论主要针对法而言,《管子·心术上》则主要针对礼:“礼者,因人之情,缘义之理,而为之节文者也。”如前所述,此处的“礼”应该指向礼仪规则的制定,而不是人对礼仪规则的遵守。因为后文说:“故礼出乎义,义出乎理,理因乎宜者也。”显然这是针对规则的制定而言的。法的制定也具有同样的原则:“法者,所以同出,不得不然者也。故杀僇禁诛以一之也。故事督乎法,法出乎权,权出乎道。”(《管子·心术上》)权,即适宜。相反,《管子·心术上》反对“变化”——“过在自用,罪在变化”,应更多指向对立法规则的运用,而不是在礼法规则的制定方面。

如前所述,《文子·自然》认为“以道治天下”,就不能通过改变人性来实现,只能“因其所有而条畅之”,“因即大,作即小”。《文子》认为,自然之道在政治上的落实,需要依靠“因民之欲”“因民之性”这个原则。

《逸周书·常训》说:“天有常性,人有常顺。顺在可变,性在不改。不改可因,因在好恶。好恶生变,变习生常。常则生丑,丑命(注:通明)生德。明王于是生(注:设)政以正之。”[16]这段文字语言简洁,但意思不易理解。黄老学中关于人自生、自为以及因循人性的理论,对该段文字的理解有较大帮助。该段文字与黄老学的区别在于后半段,后面的文字偏向儒家“德性”的生成,所以《逸周书·常训》的文献性质也不易判定。另外,儒家经典《礼记·坊记》也说:“礼者,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郭店竹简《性自命出》说“礼作于情”,说明“礼因人情”在战国时期是一个普遍的观念。

因循人情、人性的一个形上依据是人的自生与自为,这表现出对个体的尊重。因循人情、人性是在社会公共领域发生的,据此产生的效果也具有公共性和客观性[17]

3.因习俗

相比于因天道与因人情,黄老学文献没有在因循习俗上使用“因”字,而是使用“从”和“出于”等字眼。但“从”和“出于”等字眼与“因”的含义大体类似。《慎子·逸文》:“礼从俗,政从上,使从君。”《管子·枢言》:“法出于礼,礼出于治。”社会规则的制定和运行需要遵照习俗。《黄帝四经·君正》:“一年从其俗,二年用其德,三年而民有得。四年而发号令,[五年而以刑正,六年而]民畏敬,七年而可以正(征)。一年从其俗,则知民则。”《黄帝四经·君正》的作者认为,政从俗,则民众易知道法则、遵守法则,正所谓“俗者,顺民心也”。实际上,司马谈《论六家要旨》也提到要遵从习俗:“与时迁移,应物变化,立俗施事。”“立俗施事”,即立于习俗以施行政事。做到包括“立于习俗”在内的这三件事,才能“无所不宜,指约而易操,事少而功多”。

综上,从因循的对象看,因天道可以具体化为因阴阳、因天时、应物、因人等。因天道多针对人与自然之间发生关系的生产领域,体现出对自然规律的因循;因人性、因习俗则主要针对人与人之间发生关系的社会领域,体现出在礼法的制定和实施时对客观形势的考量。不论是在生产领域,还是在社会领域,因循思想都保证了方法上的客观性。“因”体现了先秦哲学认识论中对客观性的追求,尽量避免主观意志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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