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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的礼学:儒家与法家的完美结合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种理解脉络中,荀子的意义在于系统而有创造性地发展了儒家的礼学思想,以儒家的“礼”与法家的“法”相颉颃,为儒家价值取向的道德秩序与社会政治秩序之重建提供了理论基础。今之论者,多以“援法入礼”论荀子礼学,且有以此将荀子目为出于儒而入于法者,可谓谬之大矣。荀子说得很明白:“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

荀子的礼学:儒家与法家的完美结合

战国时代,大规模的兼并战争愈演愈烈,战争驱动之下的功利思潮支配着人主们的精神世界与行为方式,“为了在绵延不断的竞争中存活下去甚或壮大起来,一国之主就不得不将赢得战争或苟活保命作为首要目标”[3],故而如刘向战国策·书录》所言“捐礼让而贵战争,弃仁义而用诈谲,苟以取强而已矣”,“这样,由战争而引发的冲突/竞争就刺激了效率导向型的工具理性文化首先在战争行为中,继而在其他社会领域中的兴起”[4]。特别地,在法家意识形态主导下的改革运动推动着政治理性化的进程,国家性质与社会形态发生着深刻变化,古代中国开始从宗法封建社会步入官僚帝国社会。这之间,效率导向驱动下的功利思潮弥漫,旧的社会道德秩序急剧衰落,如商鞅对秦孝公曰:“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史记·商君列传》)于是,在法家工具理性的强势话语之下,如何根据儒家的价值取向重建社会政治秩序就成为儒家所面临的一个严峻的时代课题。并且,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如何在法家学说之外,提供另一种契合官僚政治与平民社会的“救世之道”,也同样是儒家所要回应的一个严峻挑战。

在此宏观社会背景下,儒家学说通过荀子发生了深刻调整与转向。在这种理解脉络中,荀子的意义在于系统而有创造性地发展了儒家的礼学思想,以儒家的“礼”与法家的“法”相颉颃,为儒家价值取向的道德秩序与社会政治秩序之重建提供了理论基础。今之论者,多以“援法入礼”论荀子礼学,且有以此将荀子目为出于儒而入于法者,可谓谬之大矣。委实,荀子作为先秦学术的集大成者,在对儒家学说的发展中多有取诸子思想资源为己所用者,但其中贯穿儒家本位的主导精神。以这里所讨论的“礼”与“法”而言,荀子尝以“法之大分,类之纲纪”(《荀子·劝学》)说“礼”,显见,在荀子这里,“法”之作为社会生活的政治原则和行为规范要以“礼”作为根据和指导,而与“法”相对意义上的“礼”主要是一个体现儒家道德理想和价值体系的文化观念。由此,重要的不在于“法”的观念在荀子这里是否存在,而在于“礼”与“法”之间的本末、主从关系,尤其是二者作为治世之具在价值优先性上的先后关系,这些也是特别能够彰显荀子政治思想之儒家本位精神的方面。并且,更一般地说,不止荀子,儒家对“法”(“政”“刑”)的拒斥和贬抑原本就只是在相对意义上而言的,故《礼记》尝云:“礼节民心,乐和民声,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礼记·乐记》)如朱光潜先生所指出的:

乐较礼为基本,因为“乐者为同,礼者为异;同则相亲,异则相敬”,相亲而后能相敬;“乐至则无怨,礼至则不争”,无怨而后能不争。因此儒家论治国,重德化而轻政刑。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道之以德”是乐教中事,政刑仍属于礼,不过是礼之中比较下乘的节目。[5]

我们读三礼,特别是周礼,便会明白儒家所谓“礼”是一切文化现象的总称。儒家虽特重德化,却亦不废政刑,因为政刑的功用在维持社会的秩序纪律,与礼本是一致。荀子说得很明白:“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乐记》也说:“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儒家所忌讳的不是政刑而是专任政刑。……礼虽是“法之大分”而却不仅是法,有“法的精神”不必有“礼的精神”,有“礼的精神”却必有“法的精神”,因为礼全而法偏。[6]

孔子云:“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儒家论治世所以进教化而退“政”“刑”者多据此以为说。然而,照荀子的记述,“孔子为鲁摄相,朝七日而诛少正卯”(《荀子·宥坐》),且有“君子之诛”说,云:(www.xing528.com)

人有恶者五,而盗窃不与焉:一曰心达而险,二曰行辟而坚,三曰言伪而辩,四曰记丑而博,五曰顺非而泽。此五者有一于人,则不得免于君子之诛,而少正卯兼有之。故居处足以聚徒成群,言谈足以饰邪营众,强足以反是独立,此小人之桀雄也,不可不诛也。是以汤诛尹谐,文王诛潘止,周公诛管叔,太公诛华仕,管仲诛付里乙,子产诛邓析、史付,此七子者,皆异世同心,不可不诛也。《诗》曰:“忧心悄悄,愠于群小。”小人成群,斯足忧也。(《荀子·宥坐》)

无论孔子诛少正卯是否真有其事,重德化如孔子者亦不能全废政刑,遑论其余。事实上,儒家之所以为儒家,并不在于全取教化而废政刑,而在于以教化作为价值论上的优先选择,以政刑作为不得已而用之的“下乘节目”,是故孔子特别对治民者“不教而杀”提出强烈批评,尝有“四恶”之说,云:“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犹之与人也,出纳之吝谓之有司。”(《论语·尧曰》)概言之,“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史记·太史公自序》),儒家重未然之前的礼,然亦不废已然之后的法。孔子论“为政”必以“正名”为先,云:“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显见,在孔子的社会治理思想中,先礼乐,后刑罚,以礼乐劝民以善,不得已则用刑罚以惩恶。如此,则民知“所措手足”。由此可证,孔子亦非全废政刑。质言之,在儒家,德化与政刑,只可以先后、轻重言,不可以有无言。特别地,在一种社会史的视角下,照钱穆先生的讲法,春秋战国时代,古代中国的国家形态从“邑制国家”向“基于征服之义的国家”转变。相应地,作为治世之具,政刑在相对意义上的重要性也必然有所上升。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

盖孔子论政,乃为春秋之侯国而发,所谓“道千乘之国”,战国世异势殊,纵横数千里之大邦,已具后世帝国之雏形,远非春秋诸侯之可比,治理之法,势必舍旧谋新,于是商鞅、申不害之法治应运而生。[7]

缪氏此说是着意于法家之所以兴起的历史背景而言,若自儒家内部观之,对于政刑之问题亦不能不正视之,对其“积极”意义亦不能不有所肯定,这也部分地解释了荀子所以“援法入礼”的社会史背景。准此观之,则荀子“凝士以礼,凝民以政,礼修而士服,政平而民安”(《荀子·议兵》)之说所体现的也正是儒家一贯的治世教民精神。质言之,荀子之“援法入礼”,其中固然不乏对这一时期法家某些思想资源的吸收,然而绝不因此在思想主旨和基本精神上归于法家。恰恰相反,荀子的这种“综合创新”是以鲜明的儒家本位为旨归的。儒家“礼的精神”通过荀子得以丰富和发展,扩大了理论解释能力,从而在一种新的变化了的社会形态之下获得了与法家“法的精神”相竞争的理论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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