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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分析荀子人性结构的情欲与行为

更新时间:2025-01-12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在荀子的人性论系统中,人的情欲、躯体及行为“从心之所可”,乃人性诸内容必然的一种结构和实现方式。这样一来,人性之“善”“恶”,必表现为一种依于人性先天结构规定的动态展现,而非实质性的现成存在。在这段话中,荀子据其人性结构说对人的情、欲表现方式及善、恶发生机理作了深入分析。

前述人性之各项内容,并非平列杂陈、相互无关。这些人性内容,需在其整体结构中方展现作为人性之固有的特质。

关于人性的结构,《荀子·正名》说:

性者,天之就也;情者,性之质也;欲者,情之应也。以所欲为可得而求之,情之所必不免也;以为可而道之,知所必出也。

又说:

欲不待可得,而求者从所可。欲不待可得,所受乎天也;求者从所可,受乎心也……治乱在于心之所可,亡于情之所欲。

儒家论人性,必落在心性论的整体论域中,而非仅对“性”作抽象要素的分析。荀子亦如此。荀子所理解的人性,乃表现为一个情、欲“从心之所可”的结构整体。而这个情、欲“从心之所可”的结构,同时亦规定了人的行为之必然的方式。前引《荀子·天论》讲:“心居中虚以治五官,夫是之谓天君。”《荀子·解蔽》讲:“心者,形之君也,而神明之主也。”二者也是强调人的躯体、情感、欲望表现,必然受制于心的判断和主宰。人性各要素的内涵,必须在这样一个“从心之所可”的结构整体中才能得到合理的理解。

“以所欲为可得而求之,情之所必不免也;以为可而道之,知所必出也。”(《荀子·正名》)这个“可”,是一种人心的判断和抉择。《荀子·正名》说:“不事而自然谓之性。性之好、恶、喜、怒、哀、乐谓之情。情然而心为之择谓之虑。心虑而能为之动谓之伪。虑积焉、能习焉而后成谓之伪。”《荀子·解蔽》说:“类不可两也,故知者择一而壹焉。”“心不可劫而使易意,是之则受,非之则辞。故曰:心容其择也,无禁必自见。”“情然而心为之择”,这个“择”指心的选择。选择依于心之知,可以有多种选项,而心必因其所“是”或认为“可”者而接受之,因其所“非”或认为不“可”者而排拒之。“知者择一而壹焉”,指心的这种自我决断与主宰作用。“心容其择也,无禁必自见”,则是强调心之包容广大,必然于人之情、欲及其所发之行为,表现为其对后者之判断与抉择的作用。

因此,在荀子的人性论系统中,人的情欲、躯体及行为“从心之所可”,乃人性诸内容必然的一种结构和实现方式。人的情欲、躯体及行为,无一例外地处于心知及其抉择的必然关系中。即使是一个顺情欲而行的酒肉之徒,其行为也是出于心知之选择、决断。《荀子·王制》说:“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自然物(如禽兽)可有感受之“知”,但无理性(所谓“义”)之“知”,因此只能依其直接的生理感受和欲望而行,人却不同。“以所欲为可得而求之,情之所必不免也。”“必不免”是强调人包括其情欲在内的一切行为,都必然被置于心知及其抉择的支配之下,据“心之所可”规定其实现的途径与行为的原则,由之获得或正面(善)或负面(非善或恶)的道德价值和意义,而非直接现成的顺自然而行。荀子善言“类”,这一点,正是荀子所说的人与禽兽在“类”上的本质差异。

这样一来,人性之“善”“恶”,必表现为一种依于人性先天结构规定的动态展现,而非实质性的现成存在。或者说,在人性中,并无现成的、实质性的“善”“恶”存在。这一点,是理解荀子人性论的关键。过去,学者对荀子人性论有不同的看法,论者多谓荀子主性恶,或谓荀子主性朴,或谓荀子主性善情恶,或谓荀子主心善情恶,亦有少数人认为荀子是主性善者。凡此种种,似多未能注意此点。

我们所谓“现成的”“实质之恶”,指人性在时间性上先天具有自身否定性的“恶”的既成定向和实质内容。如基督教据人的存在之分裂来规定人性内容,认为人性中与生俱来“实质之恶”[3],因此,肉身性和情欲被视为魔鬼和恶之根源,人须倚靠他力的救赎而非仅凭自身的努力去获得肯定性的道德价值。[4]如法家以“自为”为人性中仅可以利用而不可以改变的实质内容,据此,其在政治上特别强调君主集权,主张通过外在的强制建立社会的稳定秩序。在先秦的人性论中,又有世硕所主张的“性有善有恶”,即“性本自然,善恶有质”之说[5],似亦认为人性中有实质和现成的善、恶。又《孟子·告子上》载有时人的“有性善,有性不善”论,与世硕之说大体相近。后儒家受佛教影响,亦有主“性善情恶”之说,循“灭情以复性”的途径以达人的存在之实现者。[6]

在荀子所表述的人性结构中,人之肉身实存及情、欲表现,处于与“天君”的必然结构关系中,在“心之所可”的选择和主宰下,付诸行为,由之获得现实性和存在的意义。因此,在荀子看来,人的实存及情感欲望并无独立的存在和实质性的善、恶特质。在《荀子》书中,也并无有关人的实存和情、欲为邪妄或恶的表述。《荀子·正名》对此有一段颇具代表性的论述:

凡语治而待去欲者,无以道欲而困于有欲者也。凡语治而待寡欲者,无以节欲而困于多欲者也。有欲无欲,异类也,生死也,非治乱也。欲之多寡,异类也,情之数也,非治乱也。欲不待可得,而求者从所可。欲不待可得,所受乎天也;求者从所可,受乎心也……人之所欲,生甚矣,人之所恶,死甚矣,然而人有从生成死者,非不欲生而欲死也,不可以生而可以死也。故欲过之而动不及,心止之也。心之所可中理,则欲虽多,奚伤于治!欲不及而动过之。心使之也。心之所可失理,则欲虽寡,奚止于乱!故治乱在于心之所可,亡于情之所欲……性者,天之就也;情者,性之质也;欲者,情之应也。以所欲为可得而求之,情之所必不免也。(www.xing528.com)

在这段话中,荀子据其人性结构说对人的情、欲表现方式及善、恶发生机理作了深入分析。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言“治、乱”,实即荀子所谓“善、恶”。《荀子·性恶》说:“孟子曰:‘人之性善。’曰:是不然。凡古今天下之所谓善者,正理平治也;所谓恶者,偏险悖乱也。是善恶之分也已。”荀子批评孟子据人的自然资质言性善,是对天人、性伪之辨的混淆。与之相对,荀子以社会之“正理平治”与“偏险悖乱”作为“善、恶”区分之根据。这是从社会伦理体系之“治、乱”的角度规定“善、恶”的内涵。董仲舒《春秋繁露·深察名号》:“性有善端,动之爱父母,善于禽兽,则谓之善。此孟子之善。循三纲五纪,通八端之理,忠信而博爱,敦厚而好礼,乃可谓善。此圣人之善也……吾质之命性者异孟子。孟子下质于禽兽之所为,故曰性已善;吾上质于圣人之所为,故谓性未善。”董子之说,显然是循荀子此一思理的进一步发挥。

由此可知,“有欲无欲,异类也,生死也,非治乱也。欲之多寡,异类也,情之数也,非治乱也”(《荀子·正名》),乃言人“欲”之本身,并无现成实质的“善、恶”。“有欲无欲,异类也,生死也。”杨倞注:“二者异类,如生死之殊,非治乱所系。”此解不通。此言“异类”“生死”,乃指有生之物(“生”)与无生之物(“死”)的区别。前者“有欲”,后者“无欲”,此存在物自然种类之异,与善、恶无关。下文“欲之多寡,异类也”,则指人与禽兽自然类别之异。动物之欲,发而由乎本能,甚少而恒定不变,食草动物只能食草,食肉动物只能食肉,故禽兽之欲是“寡”。人却不同,人有知以分,物与欲“相持而长”(《荀子·礼论》),由是其欲望花样翻新,靡有穷极,故人之欲是“多”。“多欲”与“寡欲”,亦天然类别之异,与善恶无关。“情之数也”,杨倞注:“情之数,言人情必然之数也。”此解颇含混不清。据下文“治乱在于心之所可,亡于情之所欲……性者,天之就也;情者,性之质也;欲者,情之应也。以所欲数为可得而求之,情之所必不免也”的说法,可知这个“情之数也”,指的就是“情”以应物乃为“欲”。此处虽主要论“欲”,却同时涉及“情”和“性”的内容及结构整体。质言之,人的“情、欲”本身,本自天然,无关乎“善、恶”。

情、欲不假人为,出自天然,故说情、欲“不待可得”,“所受乎天”。是言情、欲本身无现成实质之善恶内容。不过,情、欲作为人的实存内容,内具生命动力的性质,必然要表显于行为。然人的情、欲之发,必在其实存当下的境域中,缘心之“所可”“所是”而涉着于物,见诸于行。是“善、恶”发生之几,出自人心缘境而生之“所可”“所是”的是非判断与抉择作用。“治乱在于心之所可,亡于情之所欲”,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里,荀子特别例举“生、死”这一存在之临界状态,以突显心之“可”的抉择对人趋归于“善”之绝对和必然性意义:“人之所欲,生甚矣,人之所恶,死甚矣,然而人有从生成死者,非不欲生而欲死也,不可以生而可以死也。”生与死,为人的存在之临界状态。人之所欲,莫过于生;人之所恶,莫过于死。人之大欲,莫过于欲生而恶死。然人有时能够慷慨赴死,是人心之“所可”“所是”使然。此即康德所说的人的“自由意志”。人的情欲要求,常受制于其对象,此为自然的因果律。人与自然物(如动物)的区别,在于人能打破因果律的链条,由乎“我”来自做决定。“人有从生成死者”,即突显了这一人异于禽兽的独特品质。无独有偶,《孟子·告子上》亦有类似表述:“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孟、荀对同一生存事实有共同的认可,差别在于二者对生存抉择之动力机制有不同理解:孟子将之归于仁义礼智内在于实存之当下认可;荀子则将之归于人心缘境而生之“所可”“所是”。

这里便产生了一个重要问题:既然“善、恶”必于情、欲“从心之所可”“所是”之现实境域发生,而非情、欲现成、实质性地所具有,何以荀子又屡称“性恶”?我们可以从《荀子·性恶》中的一段话来理解这一点:

今人之性,目可以见,耳可以听。夫可以见之明不离目,可以听之聪不离耳,目明而耳聪,不可学明矣。孟子曰:“今人之性善,将皆失丧其性故也。”曰:若是,则过矣。今人之性,生而离其朴,离其资,必失而丧之。用此观之,然则人之性恶明矣。所谓性善者,不离其朴而美之,不离其资而利之也。使夫资朴之于美,心意之于善,若夫可以见之明不离目,可以听之聪不离耳,故曰目明而耳聪也。

显然,荀子之“性恶”是针对孟子之“性善”而言的。荀子并不否定孟子所谓的人本具先天资朴之美、心意之善。当然,孟子所谓性善,并不局限于此。孟子的人性论,是由性、心、情、气、才的统一而言人的存在本有先天本善之才具。[7]“所谓性善者,不离其朴而美之,不离其资而利之也。”荀子对孟子性善的评论,有断章取义之嫌。不过,荀子这段话的思想逻辑是很清晰的。在荀子看来,由乎前述人性的固有结构,人之初生便已出离质朴,处身于文明。因此,人之自然资质不可执恃,“善、恶”的道德价值,在人性中虽有结构性的根据,却无现成实质性的内容,当求于“性”之外。

《荀子·性恶》又说:“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故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义之道,然后出于辞让,合于文理,而归于治。用此观之,然则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我们要特别注意“顺是……则……”这个句式及用法。人“生而有好利”“生而有疾恶”“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皆出于自然之情、欲,并无“善、恶”之意。如前所论,荀子据“正理平治”“偏险悖乱”定义“善、恶”之意。又《荀子·解蔽》说:“心知道,然后可道。”“心不知道,则不可道而可非道。”因此,由“师法之化,礼义之道”所生之“治”或“善”,实由人心之“可道”所生;“顺是……则……”所生之“暴”“乱”或“恶”,实由人心之“可非道”所生。二者悉出于“心之所可”,即现实行为原则之选择,而非情、欲之现成本有。荀子强调“人之情固可与如此,可与如彼”(《荀子·荣辱》),认为性“吾所不能为”,“然而可化”(《荀子·儒效》),故主张“道欲”而反对孟子之“寡欲”,是皆以性及情、欲无现成实质性之“善、恶”,将其发而为“善、恶”之几,完全落在心知及其抉择之“可”上理解。

孟子以仁义内在于人的实存、人性本具先天的道德内容而言人性本善。荀子则据人之肉身实存及情、欲表现“从心之所可”以言“善、恶”发生之机理。“善、恶”在人性中有结构性的根据却无现成实质之善、恶。就“善、恶”之存否言,这个人性的结构,可以说是一个“空”的结构。“无之中者,必求于外。”(《荀子·性恶》)人所当求者为“礼义”之道。礼义之“善”则“生于圣人之伪”(《荀子·性恶》)。换言之,人的情、欲必然受制于人心之所“可”,而所“可”的内容,产生于人为或“伪”的实存过程。[8]荀子以性中无善、恶的现成内容,针对孟子人性善说,故言“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以突显躬行礼义对实现人道之善的必要性。《荀子·性恶》说:“性善则去圣王,息礼义矣;性恶则与圣王,贵礼义矣。”又:“古者圣王以人之性恶……是以为之起礼义,制法度,以矫饰人之情性而正之,以扰化人之情性而导之也。始皆出于治,合于道者也。”就表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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