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仲在农业生产与管理方面的制度创新主要是“均田分力”的土地制度和“相地而衰其征”的税收制度。
其一,“均田分力”的土地制度。
众所周知,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和先决条件,是农民赖以为生的根本。正因如此,土地是关乎民生、政事、整个社会的大问题。对此,《管子》有很多论述。如《管子·牧民》说:“凡有地牧民者,务在四时,守在仓廪。国多财则远者来,地辟举则民留处,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管子·乘马》说:“地者,政之本也,是故地可以正政也。地不平均和调,则政不可正也。政不正,则事不可理也。”因此,管仲的农业改革首先从土地制度切入。
当时,齐国的土地存在的最大问题是井田的疆界遭到了破坏,农民占有的土地出现了不均,农民实际占有土地与田簿登记土地严重不符,并由此带来田税征收不公,从而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管仲毅然推行了“均田”“授田”制度。所谓“均田”,就是《管子》中所说的“井田畴均”,又叫“均田分力”。均,就是公平折算;力,就是致力于农事。它是在重新丈量、规划土地疆界的前提下,根据土质的好坏,公平合理地折算后,把土地直接分给农民耕种,又称为“授田”。这种“授田”,除了把“私田”“份田”以及新开垦的田地分给农民外,还把一部分“公田”分给新增农户。
其二,“相地而衰征”的租税制度。
所谓“相地”,就是观测评定土地,以区分土地的肥瘠优劣;所谓“衰征”,就是按土地等级征收不同额度的赋税。(www.xing528.com)
在管仲改革之前,土地不分好坏,一律按田亩征收同等税额,很不公平,这不仅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同时也给国家的税收带来困难。因此,管仲创立了这一新的税收制度。
相地而衰征的过程大约分为两个步骤。
首先,是“相地”,又称“正地”“相壤”。《管子·乘马》中说:“可以正政者,地也,故不可不正也。正地者,其实必正,长亦正,短亦正,小亦正,大亦正,长短大小尽正。”管仲不但主张对土地的长短、宽狭等方面进行测量核正,而且进一步要求从肥瘠出发,对土壤进行质的区分,把土地分为上壤、中壤、下壤三级。管仲还依据自然地理情况,划分田地、丘陵、山地三类,并按地势、山泉、谷、木、草出产分为二十五种地,又把上土、中土、下土各分为三十种。
其次,是按土地的不同等级制订相应的收税标准。测量土地的大小也好,将山川林泽旱涝等地折合成可耕地也好,目的都是为了征收租税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另外,还有视年成丰歉而“衰征”的规定。对此,《管子·大匡》说:“赋禄以粟,案田而税,二岁而税一。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岁饥不税。岁饥而税。”
为加强对国家的管理,控制国家的经济命脉,管仲还创立了“官山海”等一系列工商业管理制度。凡此,都为齐国的富强提供了制度方面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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