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仲的政治制度创新是一个大系统,内含诸多具体政治制度的创立。举其要者如下:
其一,创立宰相制度。
在我国古代,伴随着君主制的问世,如影随形般地产生了宰相。因为政治是对国家的管理,对万民的统治,事繁任重,需日理万机。这众多的事务如果仅凭君主一人之智、一人之力,是难以完成的;如果使最大多数或全体国民都直接地参与决策、共同管理国家,在古代的中国亦不可能。实际上负责处理国事者必是少数人员,最主要的也就是几位核心成员,他们像君主的左膀右臂。这少数的人或被称为宰,或被称为相,或被合称为宰相。
据史载,黄帝时曾设置“左右大监”,监于万国;唐虞之世,曾设置百揆总理国家事务;夏朝曾设置六卿;殷朝曾设置六太;周朝曾设置三公,颇似后世的宰相之职。然而,真正的宰相制度形成于春秋时期的齐国,为管仲创立。正如左言东在《中国政治制度史》一书中所说:“齐桓公任用了出身低贱并且有一箭之仇的管仲为相,总理国政,权力在高子、国子之上。这是一项有重大意义的政治制度的变革,是中国宰相制度的开始。”[1]
桓管时期,去古未远,原始民主的遗风所存颇多,君主专制尚浅,所以在当时的齐国,宰相位高权重,主要有以下职责:
总揽枢要。宰相上承君令,下统群臣,为百官之长。
制定行政法规。当国家行政法规颁布以后,宰相有权制定行政法规,以保证行政法规的贯彻与落实。
享有军权。宰相出则为将,入则为相。管仲就是集相权与军权于一身的典型代表。
享有外交权。宰相既可以代君主参与会盟,也可以随君主或单独出使别国。
正是由于创立了这一制度,才使管仲的才能得以尽情发挥,从而辅佐齐桓公成就了一番霸业。
其二,创立中央“五官”制度。
在中央官制的改革方面,管仲遵循继承、创新的原则,在保留命卿、史官系统和宫廷官系统的同时,创立了“五官”。
据史载,黄帝时设五行之官,可见五官之说是相当古老的。然而,管仲创立的“五官”制度并非对古代“五官”名称的简单承袭,而是在权力分化让渡、损益扬弃、重新组合的过程中,使之不断具体、充实、完善和规范,从而形成一种崭新的富有特色的职官制度。它是齐国政治体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当时,齐国所设的五官是:
主管司法的最高长官,名为“大司理”,宾胥无、弦子旗曾任此官。
主管经济的最高长官,名为“大司田”,宁戚任之。
主管外交事务的最高长官,名为“大行”,隰朋任之。
主管进谏、咨议的最高长官,名为“大谏”,鲍叔牙、东郭牙曾任此官。(www.xing528.com)
“五官”各负其责,隶属宰相,构成了宰相责任制下的“五官”制系统。
“五官”制的创立,使各项具体工作职责分明,使国家的各项事务清晰而不庞杂,提高了办事效率,防止了人浮于事的不良现象,同时也是政令推行的重要保证。
其三,创立地方“国”“鄙”行政制度。
在地方上,管仲创立了“国”“鄙”并行的两套行政系统。据《国语·齐语》记载:桓管时期,齐国先后实施了“叁其国”和“伍其鄙”的行政区划。也就是说,首先从整体上将全国划分为两部分,即“国”(国都)和“鄙”(国都以外的广大农村)。然后把国都分为士、工、商三类居住区进行管理,谓之“叁其国”;把农村分作五部分进行管理,谓之“伍其鄙”。
国都内的行政区划分为轨、里、连、乡四级行政单位。具体说来是五家为一轨,十轨为一里,四里为一连,十连为一乡,分别由轨长、里司、连长、乡良人(或乡大夫)负责。在国都内,把国政分为三项,确立三官的制度。官吏中设立三宰,即三卿,掌管群臣;工匠设立三族,市井设立三乡,掌管工、商业;另外还设立三虞的官职,专掌川泽水产;设立三衡的官职,管理山林的有关事务。
国都以外的农村地区,分为五个属。其行政区划分为邑、卒、乡、县、属五级。具体地说就是三十家为一邑,十邑为一卒,十卒为一乡,三乡为一县,十县为一属。分别由邑司、卒长、乡良人、县帅、属大夫负责民事管理和行政工作。五属大夫直接对宰相和君主负责。
对此,《管子·小匡》载:“桓公曰:‘参国奈何?’管子对曰:‘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商工之乡六,士农之乡十五。公帅十一乡,高子帅五乡,国子帅五乡,参国故为三军。公立三官之臣,市立三乡,工立三族,泽立三虞,山立三衡。制五家为轨,轨有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有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三乡一帅。’桓公曰:‘五鄙奈何?’管子对曰:‘制五家为轨,轨有长。六轨为邑,邑有司。十邑为率,率有长。十率为乡,乡有良人。三乡为属,属有帅。五属一大夫,武政听属,文政听乡,各保而听,毋有淫泆者。’”
其四,创立“三选”制度。
西周时期实行的是以宗法为原则的世卿世禄制度。进入春秋之后,这一世官制度已不完全适应齐国政治的需要了。在这一背景下,管仲创立了“匹夫有善,可得而举”的选官制度。
据《国语·齐语》记载:管仲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乡大夫有荐举贤才的职责:“有居处好学,兹孝于父母,聪慧质仁,发闻于乡里者,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谓之蔽明,其罪五。”“有拳勇股肱之力秀出于众者,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谓之蔽贤,其罪五。”其具体做法是:乡长推荐人才,长官考评,齐桓公亲自策问,然后任用,称为“三选”之法。地方官吏如果埋没压制人才,就以“蔽贤”“蔽明”罪论处。
如果说《国语》还是对“三选”制度的理论概括的话,那么《管子》则有其具体操作的记述。《管子·大匡》记载:“桓公使鲍叔识君臣之有善者,晏子识不仕与耕者之有善者,高子识工贾之有善者……令鲍叔进大夫,劝国家,得之成而不悔为上举。从政治为次。野为原,又多不发,起讼不骄,次之。劝国家,得之成而悔;从政虽治,而不能野原,又多发,起讼骄,行此三者为下。令晏子进贵人之子,出不仕,处不华,而友有少长,为上举;得二为次;得一为下。士处靖,敬老与贵,交不失礼,行此三者为上举,得二为次;得一为下。耕者农农用力,应于父兄,事贤多,行此三者为上举,得二为次,得一为下。令高子进工贾,应于父兄,事长养老,承事敬,行此三者为上举,得二者为次,得一者为下。令国子以情断狱,三大夫既已选举,使县行之。管仲进而举言,上而见之于君,以卒年君举。”
管仲所创立的“匹夫有善,可得而举”的选官制度,打破了世卿世禄制和用人唯亲的陈规。下层的士人有善行或治国才能者,便可被授任官职。如管仲拔宁戚于饭(喂)牛之中,就是一例。授官以能、授爵以功、循名责实、赏罚分明的用人政策,开辟了下层人士参加政治的渠道。
其五,创立监督监察制度。
为了保证政令的顺利推行和督促官吏尽职尽责,管仲还制订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监察制度,那就是在中央设“五横”,地方设“吏啬夫”等官,以司监督监察官吏之职。
横,同衡,为纠察之官。管仲针对“五官”,设立了“五横”,使五官各有其“横”,即受到督察。
在地方上,则设立“吏啬夫”,以督察地方官吏的所作所为,严防他们违法行政。
监督监察制度的建立,目的是督察各级各类官吏,以保证他们依法行政,按章办事,不能胡作乱为。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国事、政事和讼事。
与监督监察制度相联系,管仲还创立了对官吏的考核和赏罚制度。只有对官吏的政绩按规定进行考核,赏优罚劣,才能褒奖清官循吏的嘉行,规范贪官污吏的劣迹,从而使国家机器得以正常运转。当时,齐国有一年两次的“校官”(即考核)制度。如《管子·立政》所说:“孟春之朝,君自听朝,论爵赏校官,终五日。季冬之夕,君自听朝,论罚罪刑杀,亦终五日。”《管子·小匡》中也有类似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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