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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生法与自然法理:形名的哲学优化探讨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法》开宗明义提出从道中生出“法”的概念:道生法。合道所以为法,所谓“道生法”,观其下文,此处所谓的法并不是指法律或法治,而是指生、动、事、言乃至万事万物所当遵循之法理或法度,因时因地而有所不同。而法家的形名之术,正本于黄老。二者都看重客观、普遍也较平等的理与法。道生法与形名思想极为重要,因为这是中华法系的重要源头。从老子到黄老、再到法家,这条道路源于“道生法”,道是虚无的、“其寂冥冥”的。

道生法与自然法理:形名的哲学优化探讨

《经法》开宗明义提出从道中生出“法”的概念:

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殹也。故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殹(也),法立而弗敢废〔也〕。〔故〕能自引以绳,然后见知天下而不惑矣。虚无刑(形),其裻冥冥,万物之所从生。生有害,曰欲,曰不知足。生必动,动有害,曰不时,曰时而口。动有事,事有害,曰逆,曰不称,不知所为用。事必有言,言有害,曰不信,曰不知畏人,曰自诬,曰虚夸,以不足为有余。[33]

“道生法”不是老子的说法,也不是法家,而是从老子学派开始发展出法家内涵的黄老思想。从道生出法,法所以绳得失而明曲直,执道者“法立而弗敢废”,必须用法“自引以绳”,然后才能明白天下所有得失与曲直。万物生于无形之虚,致虚乃能大其生。是以有欲、不知足则害生,不以时而动则害动,逆、不称、或不知所为用则害事,不信、不知畏人、自诬等则害言。生、动、事、言都必须循道与法,保其虚寂,去其有欲不当之为,方能无害。

“虚无刑(形),其裻冥冥,万物之所从生。”强调道是虚无而寂冥的,必须虚无而寂冥才合于道。如此论道,自然带有无为而冷静的色彩,认为万有皆必须如此,方能合道。合道所以为法,所谓“道生法”,观其下文,此处所谓的法并不是指法律或法治,而是指生、动、事、言乃至万事万物所当遵循之法理或法度,因时因地而有所不同。[34]

紧接着,作者提出法的基础在于形名这一深刻的观念。法家韩非子以“循名责实”这一点为中心思想,看来源于黄老之学。[35]《经法》说:

见知之道,唯虚无有。虚无有,秋毫成之,必有刑(形)名,刑(形)名立,则黑白之分已。故执道者之观于天下殹(也),无执殹(也),无处也,无为殹(也),无私殹(也)。是故天下有事,无不自为刑(形)名声号矣。刑(形)名已立,声号已建,则无所逃迹匿正矣。[36]

“虚无刑(形),其裻冥冥”,所以能生万物与万异之法。执道者必虚其心以观天下之物,得秋毫必察之形名,如此万物黑白分明。执道者并应本其无处、无为、无私之虚,以观万事,得其“自为”之“形声号”,以验之于已立之形名,则万事“无所逃迹匿正”。这一段讲法非常深刻,关键在于虚其心以察形名与各自之实情,也正是“循名责实”。相较之下,儒家的正名思想,讲的是君臣父子等伦理政治之名,此处的“形名”,则包含万事万物。虚心察物的形名,带有相当高的客观性与普遍性,容易让我们联想到西方近现代的法理思想。不过前文说“动有害,曰不时”,后文又说“贵贱有恒立(位)”“密察于万物之所终始”,可见此形名并非西方理性化、超越时空性的“名相”,而是安时处顺、万物万事各有其宜、不离有终有始之形而有的形名。

此种形名思想,源头上很深刻,可以无所不包,但落在现实运用上,容易偏重既有的形名,或者说“秩序”层面,而较不重视人心的情感与意欲。黄老强调“虚寂”,与儒家以情感、仁德人伦为本不同。中国思想史上关于大道的性质有千万种争论,稍有偏移,就会产生不同的派别。黄老以“虚无”“寂冥”论道,倾向于认为“有欲”“动”或“言”“事”都容易产生患害,所以要尽量减少个人的“欲”“动”“言”“事”,以安天下,并以形名制其不法之处。

所谓:“刑(形)名立,则黑白之分已。故执道者之观于天下殹(也),无执殹(也),无处也,无为殹(也),无私殹(也)。”[37]执道者必须将“无执、无处、无为、无私”,以观道、法、形名。纯从心态论,“无执、无处、无为、无私”似与孔子的“勿意、勿必、勿固、勿我”差别甚少,然而“无处、无为”较偏重虚无其所在及其身份规定之所为而言,与儒家注重维持礼制与身份大不同。普遍之法,乃由此生。

唐兰曾指出,黄老思想重形名,比起老子有一种积极性。他说:

《老子》尽管也讲到“名”,但认为“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主张“镇之以无名之朴”,“始制有名,名亦既有,夫亦将知止,知止所以不殆”。[38]

老子对名较偏重无名的状态。唐兰认为“这是倒退的哲学”。而“古佚书四篇是进取的。它把‘刑(形)’和‘名’对称。‘刑名’之说,是从黄帝之言才开始有详尽发挥的。古佚书四篇都讲刑名之说,这一条线是贯串全书的”[39]。老子既然认为“有名万物之母”与“始制有名”,就并非不肯定名,或完全是倒退的哲学。然而相较之下,黄老确实如唐兰所指出的比较看重形名在政治社会上的意义。

唐兰同时指出,黄老的形名说是一种具体的、为法家先导的观念:

有物将来,其刑(形)先之,建以其刑(形),名以其名。

先有形、后有名,不是抽象、唯心的观念。[40]所谓“刑(形)名立,则黑白之分已”。唐兰又指出:“此书前面说‘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殹(也)’(一行)”。可见用审名察形的办法来明曲直,知得失,就可以立法,用法来治国,所以刑名之说是新的法家的主要论点。‘循名究理’,有了‘法’才能公正,‘使民之恒度,去私而立公’(七行)。”[41]

汉初,尤其是文景之治时期,并用黄老、形名之术。而法家的形名之术,正本于黄老。其基本思想是:如果能虚齐心以清楚地看到万物自然生具的形与名,并依其定法,则黑白、是非、得失皎然,可以用此客观清静的法理与形名治天下。这与儒家本于宗族与封建体制所建立的礼制与仁义之道有根本性的不同。黄老与法家一方面较无为、清静,另一方面严厉要求百姓守法。这与西方的法治较类似,但源头又颇为不同。

无论是黄老还是《韩非子》所论之法,均源于自然之理,而西方的“法”的源头是超越之理,核心来自宗教或理性的超越世界。自然之理与超越之理不同,前者是万物自身的理路,后者则源于神、上帝或理性所规定的超越之法则。二者都看重客观、普遍也较平等的理与法。汉初用黄老形名而大治,之后汉武帝虽然独尊儒学,但汉人为官,必先学法,而后达而学儒。“黄老帛书”的发掘与研究,不仅使我们进一步了解汉文帝乃至汉代的治理方式,而且使我们进一步认识了整个中华王国背后的法系思想。

道生法与形名思想极为重要,因为这是中华法系的重要源头。中华法系的源头,除了早期法家的严刑峻法,另一个极重要的源头就是道家。从老子到黄老、再到法家,这条道路源于“道生法”,道是虚无的、“其寂冥冥”的。这是因为人间有太多欲望与不当的动,于是要以形名规定它的黑白,让:

公者明,至明者有功。至正者静,至静者圣。无私者知(智),至知(智)者为天下稽。称以权衡,参以天当,天下有事,必有巧验。[42](www.xing528.com)

这样立出的一套法,虽也诉诸“超越”的“天当”,却不是西方神学或存有学的超越源头,它不是神圣立法、不是《十诫》,而是在虚静的情况下所认识的天地恒常之道:

天地有恒常,万民有恒事,贵贱有恒立(位),畜臣有恒道,使民有恒度。天地之恒常,四时、晦明、生杀、(柔)刚。万民之恒事,男农、女工。贵贱之恒立(位),贤不宵(肖)不相放。畜臣之恒道,任能毋过其所长。使民之恒度,去私而立公。变恒过度,以奇相御。正、奇有立(位),而名〔形〕弗去。凡事无小大,物自为舍。逆顺死生,物自为名。名刑(形)已定,物自为正。[43]

因为“天地有恒常”,所以推出“万民有恒事,贵贱有恒位,畜臣有恒道,使民有恒度”,乃至“男农、女工”“贤不宵(肖)不相放”“任能毋过其所长”“去私而立公”。重点是逆其名则死,顺其名则生,此所以“物自为名”。“名刑(形)已定,物自为正”,要让事物都能在其名形所规定的恰当的位置上。虽然他所认识到的恒常之道,仍深受臣、民、贵贱、男女等当时观念的影响,而且是从君位出发,但此种思维效法天地恒常之道,超越了封建宗法秩序,所以能超越宗族,建立直接统治全民的新形态帝王之国所需的普遍性,而符合秦汉帝王国家的需要。

“名刑(形)已定,物自为正”固然是黄老学极高的成就,然而“名形已定”日久,必然产生僵化、失实且失时的问题。要避免或矫正这种情况,就必须回到道原,回到无名无形的原初之地,才能使大道生生不息。《道原》开宗明义说:

恒无之初,迵同大(太)虚。虚同为一,恒一而止。湿湿梦梦,未有明晦,神微周盈,精静不巸(熙)。古(故)未有以,万物莫以。古(故)无有刑(形),大迵无名。天弗能覆,地弗能载。小以成小,大以成大。盈四海之内,又包其外。在阴不腐,在阳不焦。一度不变,能适规(蚑)侥(蛲)。鸟得而蜚(飞),鱼得而流(游),兽得而走。万物得之以生,百事得之以成。人皆以之,莫知其名,人皆用之,莫见其刑(形)。[44]

“恒无之初,迵同大(太)虚”,以无形、无名、无相之太虚为道之原。“虚同为一,恒一而止”,直指此原初一而不分、无任何分别名相的状态。“湿湿梦梦,未有明晦”,带有一种气化混沌,尚无阴阳明暗之别的意味。“神微周盈,精静不巸(熙)”,当指相应于此恒无与太虚的一种精神状态,或谓先天太虚之气的状态。“古(故)未有以,万物莫以”,指其若不存在,万物也似乎并不依赖它。太虚无形无名,在天地成形之先,所以“天弗能覆,地弗能载”。此道既可以精微地成就小物,也可以广袤地成就大物。既盈于四海之内,又包覆其外。在阴位不会腐朽,在阳位不会焦毁。专一贯彻其衡度,而宜于各种生物。以上申论大道的基本性状,而后接续讲鸟、鱼、兽、万事与人都得之以生以成,却莫知其名,也莫见其形。

相应于恒无之初与太虚,黄老与道家强调“守一”方能生物,同时必须要虚静才能看清万事万物。表面上看,这有点类似今人所谓的客观,因其强调去除一切主观立场与意念。然而西方所谓的客观,是透过超越主观情感的逻辑理性去论证事物的本质,并用合乎逻辑的语言去精密描述此本质。其客观性不离逻辑与理性。此处所形容的则是自然理路与天然理路。它企图抓住的是一种天然理路,“鸟得而蜚(飞),鱼得而流(游),兽得而走。万物得之以生”,所形容的都是天然理路。这些看法充分为后世的儒道两家所吸收。在原道的基础上,王者以其“虚而无欲之心,观天地万有之道”而立法,使万民各得其分,万物各正其名,则可以长治久安:

上虚下静而道得其正。信能无欲,可为民命;上信无事,则万物周扁:分之以其分,而万民不争;授之以其名,而万物自定。不为治劝,不为乱解(懈)。[45]

学习黄老的法家重视“循名责实”。譬如,名为农,就当致力农事;名为工,就当致力工事。设官分职,这位臣子适合做什么事,那位臣子适合做什么事,“任能毋过其所长”,都要放在适当的位子上。如此为一切人与事定名,然后根据臣民所为是否名副其实加以刑赏,则天下一切事情自然办得妥帖如分。

这是秦汉以降中国官僚体制的思想起源,也是中国法系的起源。中国体制赖此顺利完成从封建到郡县王国的巨大转换,这不能不说是黄老与受其启发的法家思想之伟大贡献。若以现代的角度分析批评之,则黄老思想不能不说有其客观性,但缺乏“超越性”。换言之,它有较高的普遍性,但缺乏绝对的普遍性。

“法”的本字是“灋”,其义为:“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说文解字》)刑所以罚罪,引申为模范义。“道生法”,凡形(刑)与名都有它的客观性,执道者“平之如水”,合者存之,不合者触而去之,此所以为法。此种法的根源是自然的法理,或者说天地所生的形名自然内蕴的规范,与西方超越的法理观有本质性的差异。超越的法为上帝或神明所制定,人必须遵守。基督教的十诫与其法理学,背后还有强烈的原罪观念,与人性或物性之自然无关。从柏拉图康德的法理学,则假设一超越存在的唯心论道德世界,为人类理性所依归。相较之下,自然的法理源于天地万物内蕴的道,顺生逆死,含义极其深远,而且不必建立在对于神明或理性所建筑的超越性世界的假设上。

中华法系源于李悝的法典,一开始就表现出统治者以严刑峻法维系社会秩序与治国的企图,其法缺乏道德性与自然性的基础。众人不敢犯法,主要是因为犯法的后果严重。等民智稍开之后,一般人容易“玩法”或“避法”,只求没有不好的后果,内心对法并无尊重。当治世时,如果刑法规定得很清楚、严明,人们会守法。这是因为王者或霸者规定如此,人民不得不这么做,且这守法也大有助于社会秩序,一般人会遵守。然而当政治与社会发生变乱,人们也很容易抛弃法规,回到自然人性与家族伦理。中国自古一治一乱,各朝之法难以长久,因此儒家从来认为家族伦理才能长久延续,是政治与社会秩序更为重要的根本。

初期法家的根本问题在于无法脱离王政或霸术,也就是无法脱离现实政治,缺乏可大可久的基础。到了黄老之学提出“道生法”,指出天地所生的万物,各有其可顺不可逆的形名,为万法的根基,应顺应自然。这就为法提出了一个超越现实政治的“恒常性”,从而自然带有一定的“超越性”。此种“恒常性”建立在天地自然内蕴的理路之上,与西方强调的“外在”超越的神学或存有学化的法理学有本质性的不同。

世界上最重要的法系:一是西方法系,一是中华法系,一是伊斯兰教法系(源于广义的西方),一是印度法系。除中华法系外,其他三种都很受宗教的影响。印度教相信万有皆神,其神明与法理系统均极其复杂。而西方法系与伊斯兰教法系属于一神教,其法律体系严明,富有超越性,可以绵延数千年,影响强大。中华法系属于自然法,但不是罗马法的自然法概念。罗马的自然法从开始是受希腊哲学超越性理念的影响。中国道家与黄老式的自然法理不是西方超越性的自然法。

黄老的自然法理观不具有超越时空的特性,因后者起源于透过理性所获得的超时空“理相”,名之为自然法,其实具有从灵魂与理性所获得的永恒性。自然法理观源于天地之道,也必须顺从天地自然的发展,是以不可能超越时间与空间。形名必须符合天地自然,王者也赖此行政。是以道所生之法有相当的“普遍性”,但没有绝对的超越性,可继承绵延,但需要也容易因时变化。历代有王者兴,都必须参酌古典与前代之法,重新订定法例,正反映了这个传统。

大抵而言,中国各种传统事物都有此特色,即较缺乏超越性与绝对化的普遍性(universality),却有因其形名所具有的普遍性。它的好处是能与时变化,但缺点是处理得不好时,客观性与普遍性似乎就大幅降低。大家都回到生物本能与家族关系中,而家族关系中是不重法的。即使如此,汉承秦法,后代又继承汉法,所以中华法系的绵延性其实很强。此法系既以儒家伦理为本,也深受黄老与法家的影响,对政治社会各方面的重要性依然很高。

在发掘黄老思想之前,一般读书人对于中华法系的看法往往是历朝历代都由王者配合其政治需要制法,一代有一代之法,只有工具性而缺乏长久意义。大多数儒学出身的学者,尤其容易认为“法”这一概念,在整个中华文明中始终不具有根本意义,礼的重要性远大于法。然而夏、商、周三代封建固然以礼治不以法治,战国秦汉以降的帝制时期,法在中国体系中的重要性依然很高。时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依法治国的需求又更高。黄老与法家,正是中国迈向法治的第一阶段。虽然随着秦朝崩溃,汉以下的中国一直是以礼治为主、法治为辅,所以法的地位只能是第二义。中华法系始终未能如西方法系在政治社会中取得第一义的地位,而且中国人又常以重情理过于法著称,虽然如此,中华法系依然有其重要性,所以必须深入探讨。以下将进一步探索其“名”与“理”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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