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籍所见隋唐政府的敛尸葬骸行为多在较大灾难发生之时,但在平时,出现非常事件,有亲属的死者或为数不多的无主尸骸,多由里坊乡邻助葬。甚至于死亡较多的大灾难也须民间百姓参与掩埋,故隋唐时期所形成的集体同葬不仅是政府行为,也有民众的参与。
唐朝对于横尸野外者的掩埋有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道德责任的区别。唐天宝元年(742),江左发生疾疫,百姓因疫致死者,皆弃尸荒野,于是申令:“其先未葬者,即勒本家收葬。如或无亲族及行客身亡者,仰所在村邻相共埋瘗,无使暴露。”[20]由上可知,已死未葬者先要求本家亲族收葬,他们属于直接责任者。对于无亲族及行客暴尸街头者要求村邻相共埋瘗,他们是间接责任者。这种责任规定又见于唐令,如唐代“捕亡令”规定:“诸地界有死人,不知姓名家属者,经随近官司申牒推究,验其死人,委无冤横者,当界藏埋,立榜于上,书其形状,以访家人。”[21]对于无主死者的埋藏责任,令文规定属于当界(可能是坊里、村乡),并要求书其形状,立榜其葬侧,类似于现代寻尸启示。
不仅当界对埋葬无主死者有间接责任,就连地方政府也是间接责任者,如唐代于頔出任湖州刺史,“州地庳薄,葬者不掩柩,頔为坎瘗枯骨千余,人赖以安”[22]。又马燧任怀州刺史,乱兵之后又加大旱,他务修教化的一个措施就是收葬暴骨[23]。唐文宗大和六年五月诏:“诸道应灾荒处,疾病之家有一门尽殁者,官给凶具,随事瘗藏。”一门尽殁即负有直接责任的收葬者丧失,唐政府作为间接责任者,有责任收葬灾难中的死者。据《册府元龟》卷一四七统计,有16次政府收葬记录,时间从高宗永徽元年(650)到文宗大和六年(832)的183年,涉及水灾、雨灾、风灾、火灾等自然灾害,死者从数十到数千不等。其应对措施或赐物三段,或五段,或七段,再给棺瘗埋,也有笼统记官给布帛,赐物埋殡。虽然都记由中央下诏赈恤,但通过遣使存问,劝课乡闾助葬助修等形式,完成者又都是地方政府[24]。隋唐三百余年中,瘟疫、地震、暴乱等天灾人祸什么情况都可能出现,作为家庭(家族)内部的养生送死问题,必须也要明确家族以外的责任,故法令确定意外死亡者的掩埋责任是非常有必要的。从上引数例分析,其掩埋责任先亲族,后村邻,然后才是地方政府。
如果遇到大范围的灾难,不管是哪种收瘗,都有可能出现多人共葬一墓的情况。相对来说,掩埋无主死者的道德责任者更容易引起社会的关注。(www.xing528.com)
对于并无责任掩埋无主死者的旁观者,如果能够仗义相助,人们会报以道德赞誉,我们姑且认为他们是道德责任者。如流行于唐宋之间多种版本的葬客轻财故事就反映了这种社会现实,尽管故事的主人公有崔枢、李约、李勉、李灌,或者是无名氏之别,但故事情节都有将无亲无故的客死者安葬,却不接受死者馈赠的贵重之物[25]。从律令角度分析,如果故事主人公接受死者的财物,他就负有掩埋死者的直接责任,而他拒收或退还馈赠之物后就只能算是道德责任者。对此类行为人们誉之为义举,不仅是因为他们重义轻宝,也由于他们能够承担急难相助的道德责任和社会义务。又如隋李士谦在大饥之年广施赈济,“大饥,多有死者,士谦罄竭家资,为之糜粥,赖以全活者将万计。收埋骸骨,所见无遗”。李士谦收埋死者,并未区分亲戚乡邻,而是“所见无遗”,其义举同样得到乡人的尊重,史载其卒后,乡人相与树碑于墓[26]。还有,唐人郑损也曾因为主持“乡葬”而博得仁义之声:“大历初,关东人疫死者如麻。荥阳人郑损率有力者,每乡大为一墓,以葬弃尸,谓之‘乡葬’,翕然有仁义之声……乡里号曰‘云居先生’。”[27]郑损面对饥疫肆虐、生民多死的场面,没有选择逃走他乡,而是组织有力之民推行乡葬之法,也就是将每乡弃尸集中合葬为一大冢。对于郑损来讲,埋葬其家族成员他是直接责任者,掩葬其四邻同乡他有间接责任,但对于邻村四乡,他和所有逃走的人一样,并没有必须掩埋弃尸的责任,但他在官府和其他有责任者都无能为力的时候,仗义救助,勇于承担社会所赋予的道德责任,所以社会也报之以道德仁义声誉,史载他虽然终生不仕,乡里仍号为“云居先生”。隋唐时期的乡葬、义冢之法影响到后世,如北宋富弼于青州大水灾后,“死者为大冢葬之,目曰丛冢”[28],明显受到隋唐义冢之法的影响。
从长远的角度看,那些对他人急难相救的道义之士,既是救人,又是救世,更是自救,他们所筑起的乡葬之冢,也许就是避免次生灾害的防护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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