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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商品流通管控制度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宏观的地理空间而言,商品市场和流通范围有国内、国际之区分。金、银为贵重金属,唐代全国的产量有限,亦禁止外流。若不符合法规,就要扣留人货,移交上级部门处理。

国内商品流通管控制度的优化方案

宏观地理空间而言,商品市场和流通范围有国内(地区之间)、国际之区分。相对而言,隋唐帝国时期东南沿海地区的商贸管控政策比较宽松,而西北边疆地区与诸族、外邦的“互市”交易政策则比较严格——先后与吐谷浑高昌吐蕃西突厥、大食等政权发生过对抗与战争,故而对马匹、绢帛、武器等战略性物资严加防范,以保卫王朝(国家)经济秩序安全。

1.唐朝国内商品流通空间与“禁物”

武德九年(626)八月,唐太宗即位后,诏令“其潼关以东,缘河诸关,悉宜停废,其金银绫绮等杂物,依格不得出关者,并不须禁”[14]。这是破除内地关禁、鼓励商业之政策。

唐初以来的商品禁约原则,据唐开元《关市令》的相关条文可知:

诸……所禁之物,亦不得将度西边、北边诸关及至缘边诸州兴易,其锦、绣、织成,亦不得将过岭外。金银不得将过越雋道(今四川西昌市,西界吐蕃)。如有缘身衣服,不在禁例。其西边、北边诸关外户口须作衣服者,申牒官司,计其口数斟量,听于内地市取,仍牒关勘过。……诸蕃客初入朝,本发遣州给过所。所有一物以上,关司共蕃客官人具录申所司;入一关以后,更不须检。若无关处,初经州县亦准此。诸禁物不得将出关。若蕃客入朝别敕赐者,连写正敕,牒关勘过。

按:(1)丝绢、锦绣、麻布等为农民向官府缴纳的赋税实物,在国内市场上又具有货币职能,因此成为中央政府严加控制外流的重要物资。(2)金、银为贵重金属,唐代全国的产量有限,亦禁止外流。

2.商业“公验”与“过所”制度

(1)重大商品交易须立“公验”。所谓“公验”,就是官府开具的证件,有路证公验、买卖公验、军功公验等。据《唐律疏议》卷二十六《杂律》“买奴婢马牛立券”条:

诸买奴婢、马、牛、驼、骡、驴,已过价,不立市券,过三日笞三十。卖者,减一等。即买卖已讫,而市司不时过券者,一日笞三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疏议曰:卖买奴婢及牛、马之类,过价已讫,市司当时不即出券者,一日笞三十。所由官司,依公坐节级得罪。其挟私者,以首从论。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又据《唐六典》卷二十《太仆寺·两京诸市署》、开元《关市令》:“凡卖买奴婢、牛马,用本司、本部公验以立劵(契约)。诸买卖奴婢、牛马驼骡驴等,皆经本部、本司过价立券,朱印(加盖官印)给付。”

按:牛马驼骡驴等牲畜作为私有财产可以进行买卖,不言而喻。而法律允许买卖奴婢(人口)者,是因为官、私奴婢皆为“贱民”,其社会法律地位“如同畜产”,可以合法买卖。

据唐昭宗天复元年(901)四月十五日《改元天复赦》:

旧格买卖奴婢,皆须两市署出公券,仍经本县长吏,引检正身,谓之过贱,及问父母见(现)在处分,明立文券,并关牒太府寺。……自此准京兆府并依往例处分,两市立正印,委所司追纳毁弃,改给朱记行用。其传典卖奴婢,如勘问本非贱人,见有骨肉,证验不虚,其买主并牙人等,节级科决。其被抑压之人,便还于本家。委御史台切加察定。其天下州府如有此色,亦仰本道观察、防御、刺史各行条制,务绝沉冤。[15]

(2)商人行贩须持“过所”。所谓“过所”(属于“公验”范畴),为非公职人员(普通百姓、行商等)出行时持有的官府证明文书(通行证),在通过关防、津渡时,必须接受查验之后才能放行。隋朝中央政府有《关市令》,唐承隋制。唐开元《关市令》相关规定如下:(www.xing528.com)

诸欲度关者,皆经本部、本司请过所,具注姓名、年纪及马牛骡驴牝牡、毛色、齿岁,官司检勘,然后判给。还者,连来文申牒勘给。若于来文外更须附者,验实听之。日别总连为案。若已得过所,有故卅日不去者,将旧过所申牒改给。若在路有故者,申随近州县,具状牒关。若船筏经关过者,亦请过所。

诸将物应向互市,从京(长安)出者,过所司门(刑部司门司)给;从外州出者,从出物州给,皆具载色数,官司勘过。若比(邻)县隔关,百姓欲往市易及樵采者,县司给往还牒,限三十日内听往还,过限者依式更翻牒。其兴州(今陕西略阳县)人至梁州(今陕西汉中市)及凤州(今陕西凤县东北凤州镇)人至梁州、岐州(今陕西凤翔县)市易者,虽则比州,亦听用行牒。

按:商人来往兴、梁、凤、岐州之间也“听用行牒”,说明对于跨州市易控制很严格。

诸居在禁铁之乡,除缘身衣服之外,所须乘具及锅釜农器之类要须者,量给过所,于不禁乡市者,经本部申牒商量须数,录色目给牒听市。市讫,官司勘元牒无剩,移牒本部知。诸私家应有之物禁约不合度关,已下过所,关司捉获者,其物没官。若已度关及越度为人纠获者,三分其物,二分赏捉人,一分入官。

由此可见,①商人行贩必须持有“过所”,申请“过所”的程序很严格(见下文)。②关卡对行商进行查验的重点,一是其携带的商货等物品是否合法、有无违禁品;二是与“过所”上的注明是否一致。若不符合法规,就要扣留人货,移交上级部门处理。③过所的有效期仅一个月,逾期则要重新申请。

各地陆续发现的唐代公验、过所文书等实物已有数十件。一件完整“过所”的基本内容包括:①请过所人外出事由、目的地及沿途关津名数。②请过所人姓名、身份、年龄。③请过所人籍贯。④随从(从人)姓名、年龄、籍贯。⑤随从奴婢名年。⑥所携物品名数。⑦所携牲畜马牛名数、牡(公)牝(母)、口齿。⑧年月日主判官和通判官签署[16]

以下引举一件“过所”文书实物为例,据《吐鲁番文书》第7册(第8——9页)阿斯塔那221号墓所出《唐贞观廿二年(648)庭州人米巡职辞为请给公验事》(73 TAM 221:5)如表3:

按:本件文书的第1——7行,是商人米巡职向州府申请过所的呈辞。他从庭州(今新疆吉木萨尔县北破城子)南越金婆岭(天山东段)到西州(今新疆吐鲁番市东南高昌古城),路程五百里。第8——11行,是州司的批答辞,签署姓名的“怀信”其人,应为西州的司户参军。在本件文书上没有加盖官府印章,应为留存于庭州司户的公验副本。

据《唐六典》卷三十《三府督护州县官吏》:地方州县的“道路、逆旅、过所之事”,由诸州户曹、司户参军、诸县县尉掌管。“凡行人车马出入(关津)往来,(关令)必据过所以勘之”。

表3

图2 新疆吐鲁番唐墓出土的“过所”文书

(局部,据程喜霖《唐代过所研究》)

按:由于自然地理环境、经济社会环境不同等诸多因素,在今陕西境内尚未发现“过所”文书的报告。据程喜霖研究,涉及陕西境内的“过所”文书实物有8件,如表4所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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