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主制度之下,“人亡政息”是基本规律,主政者的政治影响,往往伴随他的自然生命的结束而结束。唐玄宗对武则天的否定,是基于武则天生命的终结与其政治影响的逐渐消亡。但我们发现,玄宗一方面无法完全割断与武则天的政治联系,一方面在制度上也无法抛弃武则天制度的建设思路。也就是说,玄宗可以努力消除武则天的政治影响,却无法摒弃武则天的政策思路。神龙政变之后,由于政治混乱,中宗、睿宗时期基本没有进行积极良好的制度建设,但国家运行没有出现如同中央朝廷一般的乱局,从这个角度看,应该是得益于前期已有的制度保障。所以,玄宗对武则天的继承,是基于当时政治生态和社会发展的具体需求的。
武则天能在中国古代完全以男性为核心的政治生态下走上政治舞台,掌握最高权力并最终正式登基成为皇帝,固然有诸偶发因素,然以历史发展之基础而言,实可窥见此一时期皇权之压倒性胜利——封建伦理中阴阳内外之份,君臣夫妻之义,皆已不能掣肘掌握皇权之一人对此的颠覆。而皇帝权力的高度凝结在唐朝的发展,正是从太宗时期逐渐走出关中本位、高宗时期肃清关陇贵族势力中逐渐走来的,武则天掌握朝廷权力后,由于需要面对更大的政治压力,就更需要强有力的集权来保证自己的绝对统治,这一要求促使她对皇帝集权、中央集权进行了进一步的建设,这是武则天制度建设的核心设计,也是皇权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玄宗所无法背离的方向。
在这个核心设计下,我们看到,从陈寅恪先生提到的对关中本位的破坏,到汪篯先生的新阶级取代旧阶级,都遵循这一思路。而此后学者们在各个制度领域深入细致的研究,也充分体现了玄宗对武则天时期制度建设在各个层面的继承和发展,此处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几点进行分析。
1.选官方式的继承
从上文已经提到的官员选拔方法和任用来看,武则天时期官员选拔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发展科举取士,尤其是制举,历来人们都重视武则天开创的殿试和武举。据《资治通鉴》卷二〇四,天授元年:
二月,辛酉,太后策贡士于洛城殿。贡士殿试自此始。[22]
《资治通鉴》卷二〇七,长安二年:
春,正月,乙酉,初设武举。[23]
这两条创举也都得到了玄宗及其以后皇帝的沿用,皇帝在宣政殿亲试举人鉴于唐书记载中。虽然有观点认为殿试是武则天出于私心的夺权之举,譬如王夫之在《读通鉴论》中评价“夫武氏以妇人而窃天下,唯恐士心之不戴己,而夺有司之权,鬻私惠于士,使感己而忘君父,固怀奸负慝者之固然也”,但他也不得不承认“自武氏以来,迄千余年,议选举者,言满公交车,而计不及此者,后世人主之心,无以大异于武氏也”[24]。
在唐初之时,唐太宗与封德彝有一段关于用人的著名对话,唐太宗将君王用人之道,形容为“君子用人如器,各取所长。古之致治者,岂借才于异代乎?正患己不能知,安可诬一世之人!”[25]用人如器、各取所长的原则,是古代帝王的共识,武则天通过制举、殿试等制度,将选官的权力集中起来,也符合这一普遍原则,不应独独诟病她为“私惠于士”。吴宗国先生对武则天时期的制举进行了统计,并敏锐地指出了科举取士在唐代宰相人数中所占比例的上升,而玄宗时期的比例在武则天的基础上有所增重[26],实是对这一政策的继承和发展。
2.任官方式(使职制度)的接续
在官员的任用方面,武则天时期使职制度的广泛应用,对其后整个唐代乃至中国古代职官体系与运作都影响深远。唐长孺先生《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中就做出这样的判断:“又如唐代职官制度的显著变化乃是使职差遣官的产生,这完全是一种新的变化,我们在南北朝都看不到这种现象。”[27]陈仲安先生《唐代的使职差遣制》[28]一文明确了使职在唐代萌芽、形成、定型的时期,武则天时期即处在萌芽到定型的时期。孟宪实先生在《唐代前期的使职问题研究》中梳理了唐代使职问题的来龙去脉,并分析了唐人对使职制度的看法。唐人一边在发展践行使职制度,一边却不遗余力地对其进行批判,虽然也有正面意见,但影响都比较小。有趣的是,这一现象正与玄宗对武则天的制度遗留的态度非常相似。从使职问题的梳理来看,无论是军事使职还是财政使职,玄宗时期的使职设置都借鉴和参考了武则天时期的做法。
3.中书门下体制的设立
与用人紧密相关的,是朝廷决策机构和行政机构的设置调整,在《盛唐政治制度研究》一书中,吴宗国先生与雷闻、叶炜、刘后滨诸位都有专门的章节论述[29]。其中一个比较有特色与继承性的问题,是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的形成和定型,高宗去世、武则天掌政后,“及裴炎迁中书令,始迁政事堂于中书省”[30]。玄宗开元十一年,“张说奏改政事堂曰中书门下,列五房于其后,分掌庶政”[31]。刘后滨先生《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32]一书中对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的形成进行了系统详细的论述,指出使职发展与中书门下的建立有着重要关系。
3.括户政策的沿用
开元初年以降,玄宗推行了一些重要经济举措,其中一项为开元之治的到来打下重要基础的措施,是开元九年宇文融的括户。在此之前,武则天时期也曾因逃户问题商议过括户政策,我们可以将二者的具体条目稍做对比。证圣元年,凤阁舍人李峤上表对括户提出了如下意见:
臣以为宜令御史督察检校,设禁令以防之,垂恩德以抚之,施权衡以御之,为制限以一之,然后逃亡可还,浮寓可绝。所谓禁令者,使闾阎为保,递相觉察,前后乖避,皆许自新,仍有不出,辄听相告。每纠一人,随事加赏,明为科目,使知劝沮。所谓恩德者,逃亡之徒,久离桑梓,粮储空阙,田地荒废,即当赈于乏少,助其修营;虽有阙赋悬徭,背军离镇,亦皆舍而不问,宽而勿征;其应还家而贫乏不能致者,乃给程粮,使达本贯。所谓权衡者,逃人有绝家去乡,离失本业,心乐所在,情不愿还,听于所在隶名,即编为户。[33]
开元九年的括户制文相关内容如下:
诸州背军逃亡人,限制到百日内,各容自首。准令式合所在编户情愿住者,即付入簿籍,差科赋敛于附入令式,仍与本贯计会停征。若情愿归贯,及据令式不合附者,首讫明立案记,不须差遣,先牒本贯知,容至秋收后递还。情愿即还者听,待到本乡讫,免今年租赋课役。如满百户以上,各令本贯差官,就户受领;过限不首,并即括取,递边远附为百姓,家口随逃者,亦便同送。若限外州县公私容在界内居停,及事有未尽,所司明为科禁。其天下勾征逋悬,及贷粮种子地税,在百姓限内,先有追收之文案未纳者,自开元七年十二月以前,并宜放免;官典隐欺,不在免限。[34]
虽然武则天长安中推行的括户由于地方阻力没有成功,但从政策思路上看,有三条重要原则:背离军镇之人舍而不问,容其自首;逃户中愿意归家之人容其还家,助其恢复生产生活;不愿归家也可以就地落户,重新编入户籍。从玄宗开元年颁布的制文来看,显然是参考和继承了武则天时期提出的原则和方法的。唐长孺先生《关于武则天统治末年的浮逃户》[35]一文中也明确提出,“玄宗开元九年(721)的‘括客’是武则天长安三年(703)括浮逃户的继续和发展”[36]。(www.xing528.com)
在类似的这些政策继承中,还有一个十分值得注意的内容,就是礼制、文化政策。
礼仪、思想属于形而上的层面,有时候,礼仪制度包含着某种不易发现的政治意图。譬如,武则天在高宗时的“建言十二事”中,提出了“父在为母服齐衰三年”,这是对古代丧礼规定的修改。历来研究者大多认为这是武则天为提高女性地位而设的规定。譬如陈弱水先生在《初唐政治中的女性意识》一文中指出武则天采取的最明显的提高妇女地位的行动,是延长父在为母服的丧期。在唐代的文化环境下,延长为母服的丧期虽未明确挑战父权的地位(服衰之礼仍有区别),但具有清楚的提高母亲地位的意涵[37]。
如果说,这是一条具有政治阴谋的女性平权法案,是武则天为了提高自身地位、为登基做皇帝所做的政治准备,那么玄宗一定会对此作出反对。然而,武则天在垂拱年间将“父在为母服齐衰三年”编入国家法令《垂拱格》中,至开元年间,君臣反复讨论,最后还是接受了武则天所改定的这条礼仪:
至二十年,萧嵩与学士改修《五礼》,又议请依上元元年敕,父在为母齐衰三年为定,及颁礼,乃一切依行焉。[38]
由此来看,这一定不是武则天的政治阴谋,否则很难为玄宗所接受。孟宪实先生提出了一个新的见解,认为结合武则天“建言十二事”提出的背景来看,武则天的这条建议有缓解官场上官多位少的现实矛盾的重要意义,如果从这样的现实背景考虑,则更容易理解玄宗接受继承这一礼制改革的出发点。
玄宗开元时期的礼制建设、国家主流思想引导,其实都未能突破武则天的影响,这也说明了武则天对唐代思想文化的深刻影响。原本,在唐朝恢复国祚之后,对“回到唐朝”有非常明确的政治要求,中宗神龙大赦文中提出“业既惟新,事宜更始,可改大周为唐,社稷、宗庙、陵寝、郊祀、礼乐、行运、旗帜、服色、天地等字、台阁官名一事,已上并依永淳已前故事”[39]。后来的大臣们将“永淳故事”之概念改换为“贞观故事”,反复出现在上疏之中。如神龙元年二月右补阙权若讷谏复崇恩庙,昊、顺二陵事时云:
又神龙元年三月五日制书一事已上,并依贞观故事者。……昔永徽之始,不闻依武德旧章。今陛下膺期,乃欲追尊祖昔,依贞观故事。如其远依贞观,实恐未益先朝。[40]
又如神龙元年四月侍中桓彦范谏方术人叶静能为国子祭酒,上疏曰:
陛下自龙飞宝位,遽下制云,军国政化,皆依贞观故事。[41]
睿宗时,左补阕辛替否谏修金仙、玉真二观时,上疏陈时政曰:
臣往见明敕,自今已后,一依贞观故事。[42]
如此种种不一而足。可知当时的朝廷上下弥漫着一种脱离武周甚至脱离高、武时期,回到贞观去的思想舆论。但即便如此,在具体问题的操作上,还是不能达到“回到贞观”的目标。譬如《大唐开元礼》的修撰,所采取的原则是折衷《贞观》《显庆》以为唐礼,吴丽娱编著的《礼与中国古代社会·隋唐五代宋卷》中明确指出,《显庆礼》的制定契机是武则天立后,最大的特点是事不师古,与《贞观礼》有所龃龉,也引发了礼官、朝臣乃至高宗本人向《贞观礼》让步的情况,但随着道教祭祀礼仪作为一个新的因素逐渐汇入唐代礼仪,儒家传统礼制的约束被相应淡化,对《显庆礼》的行用产生了积极影响。武则天时期对传统政治礼仪如元日受朝逐渐失去了兴趣,大兴遍封诸岳神祇这类带有道教神仙色彩的礼仪活动,“逐渐脱离了传统礼制的藩篱和轨道”[43]。所以,至玄宗时,已经无法否定或摒弃这类礼仪制度了。
再如从武则天到玄宗时期的宗教政策,从比较直观的印象来看,唐代以道教为国教,武则天借助佛教为自己打造政治合法性,有崇佛抑道的倾向。据《唐会要》卷四九《僧道立位》:
贞观十一年正月十五日,诏道士、女冠宜在僧尼之前。至上元元年八月二十四日辛丑,诏公私斋会及参集之处,道士、女冠在东,僧、尼在西,不须更为先后。至天授二年四月二日,敕释教宜在道教之上,僧、尼处道士之前。至景云二年四月八日,诏:“自今已后,僧、尼、道士、女冠并宜齐行并集。”[44]
虽然武则天出于政治目的尊崇释教,但就其个人信仰而言,道教也占有重要地位,在武则天时期尤其是武周后期,对道教长生、禳灾等仪式有追求,比较有代表性的便是在久视元年于嵩山投“除罪金简”,这是典型的道教典仪。神龙政变之后,道教作为唐朝国教,地位得到皇帝的着意恢复和提升,但即便到了玄宗时代,佛道政策也没有出现道教对佛教绝对压制的情况。玄宗御注经典《孝经》《金刚经》《道德经》也是儒、释、道并有,可见在思想文化或者说宗教文化的政策上,玄宗也不能完全消除武则天的影响,或者说,也没有真正试图完全脱离武则天。
除去上述的选官用人、经济政策、军镇使职、思想文化这样成系统的大问题外,在一些具体细节问题上,也有创于武则天时期、成于玄宗时期的例子。譬如,武则天时期府兵制开始瓦解,她根据实际情况在募兵制度方面有所创新,在边疆地区招募“团结兵”(团练)。“团结兵”具有一定雇佣兵的性质,团结兵并非唐初设立的制度,而是源于武则天时期,至玄宗初年形成定制,但《唐六典》卷五《尚书兵部》“凡关内团结兵”条,对此却没有交代[45]。于这些具体制度上玄宗继承武则天的地方,已经有很多前辈学者做过研究,本文便不再做挂一漏万的说明。
以上关于选官、经济、文化的分析,虽然不能覆盖唐代朝廷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全部,但已然能够让我们认识到玄宗对武则天时期政策的延续,正是在这种延续上做出了合理调整,才使唐王朝在很短的调整期内就迎来了开元之治的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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