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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有害因素与损害探析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实际生产劳动场所中,往往同一工作场所同时存在多种职业性有害因素,不同的工作场所存在同一种职业性有害因素。一般分为三类,包括职业病、工作有关疾病和职业性外伤。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有害因素与患者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疾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职业性有害因素与损害探析

职业性有害因素是指职业环境中存在的某些能对劳动者的健康和作业能力产生一定的有害作用的因素。

在实际生产劳动场所中,往往同一工作场所同时存在多种职业性有害因素,不同的工作场所存在同一种职业性有害因素。在识别、评价、预测和控制不良职业环境中有害因素对职业人群健康的影响时应加以考虑。

一、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来源与分类

职业性有害因素种类众多,按其来源主要分为三大类。

(一) 生产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按其性质可分为以下三类。

1. 化学因素

(1) 生产性毒物常见的有金属及类金属、有机溶剂、刺激性和窒息性气体、农药及高分子化合物等,如铅、汞、苯、氯乙烯一氧化碳四氯化碳有机磷农药等。

(2) 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煤尘、石棉尘、有机粉尘以及混合性粉尘。

2. 物理因素   常见的有异常气象条件、异常气压、噪声与振动、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等。如高温、高湿、高气压、紫外线、X线、射频辐射等。

3. 生物因素    包括病毒、细菌寄生虫真菌微生物。如皮革制品企业劳动人员接触附着于皮毛上的病原而致病,医务人员感染乙型肝炎等。

(二) 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 劳动制度和组织的不合理   合理的劳动制度及作息安排能促进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反之,如持续加班、工作职责不明、日均工作时间延长等则可危害健康。为保障劳动者健康,从1960年起国家就开始推行8小时工作制;1994年和1995年,又对周工作时间进行了两次调整,先是将沿用已久的每周工作48小时改为44小时,紧接着又缩短为40小时。

2. 过度躯体紧张   ①劳动强度过大,安排的工作与劳动者生理状况不相适应;②不良体位,如长久站立导致下肢静脉曲张、不良坐姿导致脊柱变形等;③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致视力下降,肌群紧张致肌痉挛、腱鞘炎等。

3. 不良心理反应状态    有些特定的职业,劳动者如不具备相应的心理素质,在劳动过程中易处于过度紧张状态,表现为疲倦、躯体不适、注意力不集中,甚至出现厌恶工作情绪,可导致焦虑、抑郁,与多种心身疾病关系密切。

(三) 生产环境中存在的有害因素

生产环境中存在的有害因素主要有职业环境布局或建设的不合理因素,如将有害工种、工序和无害工种、工序安排在同一个车间内;工作场所缺乏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如产生粉尘、毒物的场所无除尘、排毒措施。

21世纪是高新技术,尤其是生命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以及“清洁生产”、“前期预防”的推广,原有的化学和生物性有害因素将进一步被有效控制,作业环境可望更好地改善,而一些新材料和新工艺所带来的职业性有害因素、不良社会心理性因素以及工效学问题等已成为我国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生物工程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如基因重组或突变所致的生物性致病原的潜在危害性以及基因工程产品对人的安全性评价也将是职业卫生的一个新课题。

二、职业性损害

在一定作用条件下,各种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劳动者健康危害统称为职业性损害。一般分为三类,包括职业病、工作有关疾病和职业性外伤。

(一) 职业病

1. 概念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发生必须具备一定的作用条件,即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劳动者的强度与时间超出一定限度,机体不能代偿而导致功能性或器质性病理改变,出现相应的临床征象,并影响劳动者的劳动能力。

职业病有广义职业病和法定职业病之分,一般特指法定职业病,即我国职业病名单中的10大类132种各类职业病(见附录B)。

2. 职业病的特点

(1) 病因明确    职业性有害因素是直接的,甚至是唯一的病因,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后可消除或减少发病。

(2) 存在剂量反应关系   职业病的病因大多是可以识别和定量测量的,病损程度与有害因素的接触水平、接触强度和接触时间存在联系。

(3) 发病有群体性    职业病发病较少出现个别病例,在接触同样有害因素的劳动人群中,常有一定的发病率。

(4) 早期诊断、及时合理处理,预后康复效果好  多数职业病无特效治疗方法,往往造成机体的不可逆损害,发现愈晚,疗效也愈差。防治职业病,关键在于早期发现并及时处理,要加强第一级预防和第二级预防。

(5) 重在预防    除职业性传染病外,治疗个体无助于控制人群发病。

从职业病的特点看,职业病是一种人为的疾病,它的发生率与患病率的高低,反映着国家医疗预防工作的水平。

3. 职业病诊断原则

(1) 职业接触史职业史是职业病诊断的重要前提。应详细询问患者现职工种、工龄,以及接触有害因素的种类、程度和时间、生产劳动方式、防护措施;既往工作经历,包括部队服役史、再就业史、打工史及兼职史等,以便判断患者接触毒物的机会和程度。

(2) 职业卫生现场调查与危害评价了解患者所在岗位的生产工艺过程、劳动过程;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转状态及个人防护用品佩戴情况;同一作业场所其他作业工人是否受到伤害或有类似的表现;工作场所毒物检测与分析。

(3) 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结果根据患者的症状与体征,结合职业病病名判断符合哪种职业病,要进行与职业接触有关的特殊项目的辅助检查,并注意与非职业性疾病的鉴别。(www.xing528.com)

对一时不能确诊的可疑职业病,须随访观察,定期复查。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有害因素与患者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疾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职业病的诊断有别于一般的医疗卫生疾病,涉及劳动者、企业和国家三方利益,需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诊断标准,由具有专门诊断权的机构作出。《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诊断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4. 职业病治疗原则

(1) 力求病因治疗职业病是一种病因明确、诊断清楚的疾病,治疗上应及早去除病因,并予以病因治疗,从根本上治疗疾病。

(2) 重视对症,支持治疗目前很多职业病尚缺乏特异性病因治疗,对症、支持治疗往往是唯一的选择。

(3) 早期和预见性治疗职业病早期的病理生理变化往往是可逆的,故早期治疗效果好。而且职业病病情演变规律性较强,在治疗过程中,可根据患者现时情况评价和预见可能的变化,并针对即将发生的病变、并发症和后遗症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发生或者减轻其严重程度。

(4) 以整体观指导治疗支持治疗在职业病治疗中有时往往是唯一的选择,但须用整体观原则,选择最优化的治疗方案,以提高整体抗病水平。

(5) 贯彻个体化治疗原则根据患者的个体差异,病情变化及疗效适时调整。

5. 职业病患者待遇    职业病患者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患者的社会保障,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和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

(1) 职业病患者医疗待遇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费用包括接受诊断、体检、实验室检查、药物治疗、手术治疗及住院治疗费用,以及在接受治疗期间必须享有的生活费用和康复费用,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2) 职业病患者工作变动待遇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患者,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原有的职业病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

(3) 因职业病致残、致死待遇根据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因职业病致残者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医疗待遇等。因职业病死亡,其直系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4) 其他待遇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应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认为需要住院做进一步检查的,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都应享受职业病待遇。

(二) 工作有关疾病

工作有关疾病又称职业性多发病,是由于生产环境、劳动过程中某些不良因素,造成职业人群常见病发病率增高、潜伏的疾病发作或现患疾病的病情加重等,这些与职业有关的非特异性疾病统称为工作有关疾病。

该类疾病不属于我国法定的职业病范围,其特点如下。

(1) 工作有关疾病的病因往往是多因素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在其发生发展中起一定的作用,但并不是该病发生的唯一因素,两者间不一定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动脉粥样硬化病因复杂,若在工作中存在二硫化碳接触,可影响劳动者发病。

(2) 职业性有害因素影响劳动者健康,降低机体抵抗力,促使潜在的疾病暴露或病情加重。如肺部功能不良的劳动者,在空气污染物浓度较高的职业环境中较易诱发或加重呼吸道疾病。

(3) 通过控制职业性有害因素和改善作业环境,可减少此类疾病的发生或使病症缓解。

“鼠标手”与“键盘腕”

(三) 职业性外伤

职业性外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与之有关的活动时发生的突发性意外伤害,多由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造成机体器官与组织的意外创伤,严重者残废,甚至死亡。常与生产设备、防护设备、劳动组织、生产管理及个人因素等有关,如烧伤、电伤、机械伤和化学伤等。

职业性外伤在一般意义上可称为工伤。但目前国际上认为的“工伤”范围较为广泛,将因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均包括在内。我国于2003年9月18日首次制定并通过了《工伤认定办法》,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也已经通过,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职业性有害因素与职业性损害的预防与控制

职业性有害因素在一定的条件下造成了劳动者的职业性损害,对有关的危害因素合理有效地加以控制或消除,职业性损害是可以预防的。其成效的获得需要多部门、多学科的通力合作,在整个工作过程中应遵循和贯彻“三级预防”原则及相关防治措施。

(一) 三级预防原则

1. 第一级预防  又称病因预防,从根本上阻止职业性有害因素对人体的损害作用。对职业环境和生产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因素的各个环节,提出控制方案和具体措施,制定劳动卫生标准,从根本上消除或减少对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加强职业人群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实施环境监测。如正确选择厂址等。

2. 第二级预防  又称发病预防,对作业人群实施职业健康监护,早期发现职业损害,及时合理处理和进行有效治疗以防止病情进一步发展。

3. 第三级预防   又称临床预防,对已患职业病的患者应调离原有工作岗位,并予以积极合理的治疗,促进康复,预防并发症。建立健全职业病医疗机构,完善职业病医疗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补偿制度。加强治疗药物,特别是特殊解毒药物的研究。

(二) 预防措施

1.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我国制定并颁布了系列的法律法规,通过卫生立法和执法管理,对劳动卫生及职业病的防治提供了有力保障,有效地保护了职业人群的身心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 技术措施    预防职业病发生的根本性措施,包括:厂房建筑和生产过程的合理安置;改革生产工艺,优先采用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用无毒或低毒物质替代有毒物质,如用无苯材料代替有苯材料、无氰电镀代替有氰电镀等;实现生产过程机械化、自动化和密闭化,采用电脑数控设备远距离操作,减少和消除职业危险因素的接触机会;加强工业通风,改善车间的空气环境,尽量将尘源、毒源加以密闭并排出工作场所,使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浓度限制在卫生标准规定的接触限值以下。

3. 职业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通过加强职业人群的卫生教育、安全教育和心理教育,提高劳动者自我保健和防护意识,熟悉职业卫生有关法律法规,知道自己所在岗位的职业有害因素的种类、特点及防护方法。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自觉选择有利于健康的行为,纠正不良生活工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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