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导师责任是针对院校管理而言的。众所周知,导师是对研究生学术生涯影响最大的人,只有学术能力强且富于责任感的导师,才可能培养出具有创新能力的法学研究生。首先,导师义务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第一,在研究生入学之初,导师应当充分了解学生的兴趣所在以及知识强项,按照研究方向与研究生一起制定培养方案,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使研究生具备博而精的知识结构;第二,在平时的研究生活中,要结合研究生的研究方向,推荐专业阅读书目,并定期检查其读书笔记,敦促其完成知识积累,为学术创新打下坚实的基础。但也需注意摒弃权威式的管理理念,给予研究生自由选择学术材料和学习方式的权力,营造良好、宽松的学术自由的氛围;第三,导师应当定期和研究生召开学术交流会,了解学生的学术进展和遇到的困难,便于及时进行指导。在交流中要秉持学术平等的态度,允许研究生提出疑义,使学生敢于大胆地攀登创新的高峰。但开展学术交流会也需要一定的计划性,提前确定相关主体,不可将学术交流会流于形式;第四,在导师接手的专业研究项目或课题中,应尽量纳入自己指导的研究生,为其创造更多的接触理论创新活动的机会。[7]法学研究生已经掌握了本专业的基本知识和一定的研究方法。因此,导师可以带领学生一起参与专业课题的研究,促使学生围绕课题研究进行知识运用和经验积累。既有助于优化研究生的知识结构,又训练了研究生的研究能力,有效提高学生的理论水平与创新能力。但是导师也不能当“甩手掌柜”,将所有科研任务都交由学生完成。应当言传身教,及时提供必要的引导和点拨,使学生在导师的传承和熏陶中领悟“内隐”的研究方法的运用。[8]其次,导师的责任落实考核可以与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培养挂钩,培养质量可以参考诸如研究生的论文发表数量及质量、研究生的读书笔记的数量及质量、师生学术会的举办次数、研究生参加的专业课题数量等。这些都可以一学期进行一次考核,设置奖励标准,激发导师在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方面的积极性。也可以对不达标的导师进行批评通报,敦促其积极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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