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创新实践型研究生培养机制的根本是校内课程体系改革、校外实践平台协同机制创建和导师教育方式的改进,但这三者需要更为基础的评价体系来予以支撑。只有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考核体系,才能激发教师、学生参与实践教学的积极性,才能真正做好创新实践型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至于教师评价体系,主要针对校内实践教学老师制订独立的考核与评价体系。依据实践教学特色,从传统的科研数量计算,到实践质量替代评估;从实践活动的书面参与到对学生实践成果的指导成效,转变考核的具体考量维度。同时,在具体的实践中应当制定完整的一套教学评价标准、奖励和处罚实践教学机制。尤其是奖惩制度,合理分配科研与实践经费比例,适当倾斜一定经费加强教师队伍的实践能力再建设。例如对在相关实践领域有所建树的导师给以特殊奖教金的奖励,以此激发导师研究实践教学热情,提升教师队伍整体实践能力。(www.xing528.com)
就学生评价体系而言,建议在“实践教学协同创新平台”中除了开设校外实践活动的共享、交流机制,还应该增设学生评价模块,确立以“实践型”法治人才为价值取向的指导思想、评价标准和方式系统性的评价考核机制。改变以往单一的评判尺度,采取多元化考核标准,允许研究生个性化发展,重点挖掘和培养其创新实践能力,发挥法学专业的应用作用。具体而言,应增加学生实践能力考核或比重,不局限于理论知识评价,还应侧重应用能力、法律技术能力等各方面法律素养,以此来考核学生真正的实践水平。同时构建三方即学生、教师、实务部门协同评估制度。学生作为实践活动的亲身体验者,不只是对自己参与实践教学有所感悟,更要对自己的实践成果进行评估总结,获得对自己的客观评价,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不足,提升实践能力;教师在参与“实践教学协同创新平台”后,将不同于传统实践无从了解实践内容、效果。而是可以根据不定期的监督了解,评估实践教学效果,妥善安排学生后期论文的编写;实务部门作为校外实习最关键的环节,对于实践评估占分比重应该有所倾斜,让其客观公正且具有较大主动权地对于学生实习阶段的纪律、效果、执行情况予以评估。[20]可以说,通过这个平台,可以连接校内校外主体之间的纽带,打破校内老师单一评价考核的壁垒,促进各主体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及时、客观地对实践活动的进展进行持续的督导,有效地对实践型法学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日常事务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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