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校内实践教学缺少科学、合理的安排
近年来,大多数高校法学院都开始积极开展校内实践教学改革,例如普遍存在的案例分析、实验实训(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制宣传活动等。虽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存在一些典型问题。
例如案例授课。目前案例授课普遍是由高校老师课后备课检索,真正系统的案例教材少之又少。抑或有,时效性也十分差,更多的是耳熟能详的一些多年前案例。对于社会新发生的案例因为接触实务不多,无法获得一手案件资料。为此,有些教师在课堂中的案例选择更多地存在随意性,往往会出现案例与所授的知识点没有联系或者联系不强。甚至是对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关注度不够,会出现同样的案例因为时效性,现在的结果与之前的裁判已经大相径庭。
此外,还有被众多法学院所奉为实践教学标志的模拟法庭。在开展时也经常面临重表演轻实战局面。因为部分高校在模拟法庭教学中添加浓厚的表演形式,将原本对抗性很强的庭审活动变成法庭表演赛。学生参与其中只能学习相关庭审的程序,掌握相对充分的理论知识,但是对于法律技术能力、逻辑思维能力掌握得少之又少,更别说真正地扮演好一个法律人该有的职业素养、职业道德能力,因为这些应用能力必须在真正与当事人、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正面接触后才能不断养成。(www.xing528.com)
2.校外实践重过程轻效果
目前,高校的校外实践主要是实习,由学院分配或学生个人选择进入不同法律实务单位实习,在实习部门的安排下进行相关实践活动,以此来检验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不断提升学生的沟通能力、处事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各种法律技术能力。如果实习单位确实严格按照学院设计的大纲培养模式,学生也在老师的协助下独立进行相关法律活动,那么这种实习方式无疑是最能检验、提升学生实践能力的教学方式。但更多的现实情况是,司法系统会因为很多限制性规定、实际情况所限等众多因素,由实习生独立完成或完成主要法律活动的并不多,对于有效培养实践能力大打折扣。所以如果学校与实习单位不是深度合作,实时沟通联系,实习生在进入实习单位后,从事的一般仅仅是一些辅助性工作,例如复印、整理卷宗、收发邮件,至于庭审活动、撰写法律文书等基本实务活动无法参与。且最为重要的一点是,高校安排学生实践活动时通常忽略实践与理论二者相辅相成的关系,未能将学生的实践活动与理论课程联系。比如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二者未一脉相承,未能将实习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挖掘分析,提出针对性、可行性的法律意见。而是走马观花式实习三个月时间,没有获得任何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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