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课讲授第八章“国际法上的个人”中的第四节“引渡制度”,主要讲述国际法上的引渡制度概念和引渡适用的一般原则问题。
1.引渡的定义和法律依据
本部分从引渡制度的历史发展引出引渡的定义和法律依据。最早期的引渡制度基于对叛逃者和逃兵的追捕,后期产业革命和启蒙运动兴起,强调不同政见的人应获得保护,引渡对象变为普通刑事犯罪者。借助《电影湄公河行动》的照片,引出引渡的具体定义。具体实践中,实现引渡主要有三种途径:条约、公约和友好协商。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除非另有条约规定。引渡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延伸,是对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的协调。
2.引渡的基本内容
引渡的规则主要从引渡的主体、对象、条件、目的等方面讲解具体规范,并强调引渡是国家的主权行为,因此主体只能是国家,而不能是国际组织和个人;民事案件当事人和证人也不能成为引渡的对象,双重归罪条件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原则的必然要求。结合我国的“天网行动”,讲解引渡直接目的是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最终目的是为了避免逃亡外国的罪犯逃避应有的惩罚。并指出条约前置主义限制了引渡合作的范围,使一些罪犯不能得到及时惩处,也对本国的罪犯引渡带来障碍。(www.xing528.com)
3.引渡适用的一般原则
现代意义上的引渡制度起源于18世纪的欧洲,至今国际上逐渐形成了一些普遍接受的原则和规则,但是,也有一些原则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引渡首先需要确定可引渡之罪、可引渡之人、可引渡之地。引渡属于一个国家的主权行为,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双重犯罪原则一般是指国内法而言,强调对被请求国和引渡对象的权益的保护。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形成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是普及程度最高的,也是法律地位最高的原则。但由于含义和范围缺乏明确性,且主要由请求国决定,致使该原则容易被歪曲或滥用。死刑不引渡原则在保留死刑的国家容易产生发展冲突问题。或起诉或引渡原则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对一些无法引渡的犯罪分子予以惩罚。
4.中国实践
我国于1993年同泰国签署了第一个双边引渡条约,并于2000年制定了《引渡法》。截至2018年2月,中国已同世界上50个国家签署了双边引渡条约,但与美国、加拿大等主要西方国家尚未签署引渡条约。而且我国《引渡法》对双重犯罪原则的例外,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中未将恐怖主义、共谋及有组织犯罪排除,保留死刑对引渡的影响等。结合中国当前的追逃追赃活动和双边引渡条约的现状,以及赖昌星案等引渡实践,我国应积极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协作,扩大引渡条约的签订范围;对内要完善相关的司法制度,积极与国际接轨,为引渡制度的发展扫除障碍和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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