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法治人才培养需要以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框架构成的法治人才培养模式为保障。讨论灾害法治人才培养模式需要把握灾害法学定义和学科定位。就学科定义而言,灾害法学,是指系统研究国家、政府、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作为主体,在面对造成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时,应如何进行有效预防、应对和重建等问题的一门法学学科。就学科定位而言,灾害法学是一门新兴法学科,融合了多门法域规范,属于一门领域法学科,需要经济学、社会学、工程技术学、管理学等其他学科知识,属于一门交叉法学科。最重要的是,灾害法学以灾害法律关系为研究对象,主要调整内容为防灾减灾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从研究对象角度来看,灾害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科。灾害法学独特的学科定义和独立的学科属性,决定了灾害法治人才培养也具有其特殊的人才培养模式。
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会议上提出,之所以开展法学教育,就是要培养人才、服务法治社会。明确了人才培养对于法学教育的重要意义。与此同时,《意见2.0》提出我国卓越法治人才的培养原则是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在法学人才培养过程中,应该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实际和行业需求完善协同育人机制、深化法学教育改革,从而推进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1]。灾害法学教育也同样以灾害法治人才培养为首要目的,从而引导公众正视灾害的发生、培养风险意识,从公民个人做起,将灾害教育逐步落实,从而稳定国家安全与发展全局。可见,灾害法治人才培养则是在风险社会背景下回应灾害治理的人才培养模式。健全的灾害法治人才模式是灾害法学人才培养的关键,通过培养具有防灾减灾法治思维的专业灾害法治人才是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题中应有之义。(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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