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分层理论所说明的问题有二: 第一,在正常的社会之中,必然存在分层,亦即各种各样的社会阶层,且各阶层之间的不平等是不可能消除的; 第二,在各阶层之间,会产生冲突与协调等各种关系。在当代中国,阶层之间的不平等已是一个十分引人注目的问题。如何避免阶层之间因不平等而导致的社会冲突,实现社会的和谐,是执政党、政府和人民群众一直关心的问题。吊诡的是,站在民间社会的立场上,国家为实现社会和谐而采取的种种措施不仅没有维护社会稳定,反而激发了无数深层次的矛盾。实际上,社会的问题,必须由社会自己参与解决。为解决社会的问题,必须强调民间力量的自我觉醒和自我治理。阶层共和就是民间社会解决阶层冲突的可行方式。
(一) 阶级斗争与阶层共和
马克思主义经典学说将社会分层现象理解为这样一幅图景: 在阶级社会中,存在两个对立阶级之间的不可调和的矛盾,这两个阶级即是社会中的两个主要层次。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分层理论,实际上就是阶级斗争的理论。依照马克思主义的经典学说,在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奴隶主与奴隶、地主与农民、资本家与工人三对对立的阶级,阶级之间的斗争构成了不同社会形态中的主要社会矛盾。往往越是经典的东西,越值得人们去认真玩味其中的智慧与缺失。在中国学界的流行话语中,中国的三大社会形态——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分别对应了先秦、秦至清以及从清亡到新中国成立三个历史时期。但实际上,如众多学者所反思的那样,不仅秦到清的漫长历史时期与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封建社会完全不同,[22]而且夏、商、周三代也并没有表现出奴隶社会的基本特征。
我们可以注意以下几个基本的事实:
其一,在中华民族形成的过程中,自然不乏对外侵略与扩张,但在华夏民族最初成形的历史中,各氏族、部落之间却主要通过联合而非对抗、结盟而非征服的方式以扩大其生存空间,这与西方世界中的扩张与征服具有很大的不同,这也注定了在远古中国,奴隶制的存在基础远没有西方那么坚实。[23]
其二,自秦以降,在大一统的国家格局中,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固然形成马克思意义上的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但在漫长的历史中,不仅地主阶级中的精英分子“士”担当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地方农民权益的角色,而且,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共同的道德准则与伦理要求。两者之间达成微妙的平衡,在很大程度上,两者具有利益上的一致性,而非单纯的冲突与对抗。农民起义大多将矛头指向官府,却极少指向地主。[24]
其三,清末开始的社会变革从一开始就是精英分子所主导的,其中不仅包括已发生变化的传统士人,也包括许多深怀报国之志的民族资本家。可以说,上层精英在推动历史进步方面,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功绩,反而是为我们视为阶级基础的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却始终处于被领导的地位。在内外交困之中,社会各阶层、各阶级的合作而非对抗才是时代的主流。
不难发现,在任何一个繁荣的时代,社会各阶层实际上都处于共生的态势之中,此种共生尽管存在分配不公的问题,但如果能够使得大多数人受益,则会得到人们的拥护。在不公平的分配格局中,若一个阶层掌握了较多的资源,则他们可以从社会分配中获取更多的收益; 相反,若一个阶层所掌握的资源较少,则只能获取较少的收益。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能够产生收益的方式不同,则分配方式也会因之有所不同。例如,在自然经济时代,掌握土地的地主能够分配较多的收益,而徒有劳动力的农民则只有获得较少收益; 在工业生产时代,拥有资本、设备和知识的资本家阶级获取较多收益也是十分正常的现象。从马克思主义的角度来说,分配的不公意味着剥削与被剥削的存在。但是,在社会资源分配不可能完全公平的情况下,按照掌握资源的多寡分配收益并不具有道德的劣势。易言之,地主从农民的劳动所得中抽取利益,并不是不道德的,恰恰相反,从某种意义上说,无地的农民也能够从这种“剥削与被剥削”的秩序中获得好处,即维持其生存。这是一种典型的共生关系,或者说是交易关系,双方各取所需,没有任何一方应受到道德的谴责。资本家与工人的关系,与此大体相类。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剥削与被剥削的本质是,关系双方投入了不同的资源,获取不同的收益,双方各取所需,实际上处于同一个利益链条之中。当然,非常情况下的盘剥另当别论。
从这个意义上说,阶级斗争的另一面,即是阶级的共存。自然,在前共产主义社会中,分配不公是必然存在的,强势阶级握有大量资源,故而可以对弱势阶层的劳动力进行支配,并从这些劳动力中获取财富,从情感上说,确实违背了公平的道德训条。但是,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阶级之间的相互利用关系是不正常的或是违反人性的,而是在于,如何保障一个社会的初始资源分配达到相对公平。因此,从描述性的角度来说,社会分层和阶级冲突是必然存在且有其合理性的,而从规范性的角度来说,则应探讨如何使得社会各阶层、各阶级之间达成平衡。其重点在于: 其一,保障弱势阶层有畅通的途径可进入强势阶层; 其二,限制强势阶层滥用其优势地位; 其三,保障弱势阶层整体具有对强势阶层的博弈能力。
第一个问题是社会流动性问题,前已述及。解决这一问题的目标是尽可能地将出身于不同阶层的每一个人的起跑线拉到同一水平。
第二个问题是法治问题,即以法律之权威保障交易之公平。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来说,法律需要向弱势阶层倾斜,毕竟,有能力滥用资源的人不会是弱势阶层的人。
第三个问题则是政治问题,它所蕴含的深层含义是: 在一个社会分层和阶级冲突不可避免的社会之中,不应过分理想化地试图取消社会分层或阶级对立,而是如何实现各阶层、各阶级的共同发展。
从根本上说,政治即是资源的分配。马克思主义经典学说所批判的阶级社会,实际上是初始资源分配严重不公的社会。政治上所要解决的两个中心议题也就是: 第一,实现资源的初始分配公平,这是正义诸说的主要探讨对象; 第二,在社会各阶层已经形成的情况下,保持阶层之间的对话,维护阶层之间的利益再分配的平衡。第一个议题是一个异常复杂的政治哲学问题,制度仅仅能够为实现初始分配的公平提供有限的助力,却不可能完全实现这一目标。在民主或不民主的社会中,初始分配的不公平都是普遍存在的。第二个议题则主要是一个制度问题,它所要解决的是,在一个并没有处于革命边缘的社会中,如何确保政治秩序与社会秩序?
阶级斗争只能在有限的革命危机来临时才会短暂地发挥其爆发性的作用。宪政所要解决的问题却是,如何通过法治而平和的方式控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民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革命可能是宪政产生的前提,但永远不可能是宪政的主题。[25]相反地,强调各阶层的相互依存和共同发展,方是宪政的基本追求。
人们将社会各阶层在同一政治秩序中的各安其命和共同发展的状态称之为“共和”。[26]在各种民主社会中,共和都占有一席之地,但这并不意味着民主政体即是共和政体,也并不意味着共和政体就是民主政体。民主与共和之间所存在的最大区别在于,如果说民主所代表的是多数人的意志,那么,共和则需要将多数人的意志予以分解,将各个不同阶层、不同利益集团的意志加以整合,然后方以审议民主的精神达成最终决策。[27]从这个意义上说,罗马共和国时期执政官 (代表君主)、元老院 (代表贵族) 和平民院 (代表平民) 共存的政体更接近于共和政体。在政治学说史上,人们将其名之为“混合政体”。[28]尽管随着时代的推移,民主政体越来越深入人心,而混合政体的理论日渐衰微,取而代之的是新兴的分权制衡理论,[29]但是,在任何一个当代民主国家,共和的特征始终是存在的。这意味着,在任何标榜民主的国家中,始终存在着阶级、阶层和利益集团之间的相互博弈与妥协,而不是简单意义上的人数多寡决定国家的走向,那纯粹是一种理论上的浪漫主义。在比尔德看来,美国宪法制定过程中的博弈与妥协乃是经济利益的斗争。[30]在这个意义上,民主政体通常并不能一以贯之,而是需要与其他政治要素相互协调。分析中国儒家政治的加拿大学者贝淡宁即认为,精英政治与民主政治是政治不可或缺的两翼,两者并不必然相互矛盾,而是相互协调。[31]因为民主作出程序性定义而著称的熊彼特指出,所谓民主即是政治家们获取选票的制度性装置[32],故而民主也是一种精英政治之形式; 萨托利在其著作中,也指出人民只有在选举的时候才是国家的主人。[33]
凡此种种,让人们不难想见,在当代民主政治中,总伴随着一些非民主的因素。这些因素未必影响了民主的运转,恰恰相反,它可能正是民主得以运行的不可或缺的辅助装置。如果我们承认,卢梭式的浪漫主义民主不可能在当代社会实现,那么,就应当承认,现实中的民主与理论中的理想化的民主始终存在着隔阂。现实的民主政治存在几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其一,并不是所有人都热衷于政治,恰恰相反,在成熟的民主政体中,必须有一部分人对政治保持冷漠,否则,全民政治必将产生混乱和暴政。[34]其二,在民主社会中,总是存在一些热衷于参与政治的人,也存在一些对政治漠不关心的人。依照达尔的说法,则是在社会中有依据政治标准而划分的政治分层,如图4-3所示。[35]
图4-3
这意味着,必然有一部分人成为国家的管理者,而另一部分人成为被管理者。其三,上述事实表明,任何民主政治都不乏精英政治的特征。当然,之所以这种精英政治仍能称得上民主政治,乃是因为人民可通过制度性渠道对政治精英进行监督与制约。一般说来,监督与制约的方式是行使选举权和言论、集会、游行、示威等政治权利,在极少数情况下,也包括行使创制权和复决权。其四,在这种民主政治下的精英政治中,人民仍可通过一些其他方式对政治精英施加影响。如大资本家集团、各种公民社会组织可通过院外游说的方式对议会产生影响,或通过抵制与抗争等其他形式使得自身利益得以保障。这已有阶层共和的部分特征,所不同的是,在罗马共和国时代,此种阶层共和乃是制度化和明晰化的,而在当代各国,阶层博弈和阶层共和俨然成为民主政体的一种附着物,而非其制度化特征。尽管如此,全面协调各阶层之间的利益,使得各阶层的声音均得以表达,而各阶层的利益得以平衡,是任何一个当代民主国家都不能回避的问题。福利国家的兴起和民主社会主义在北欧的流行,说明了阶层共和之重要性。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为民主国家构建出一套二元的民主政治体系[36],如图4-4所示。(www.xing528.com)
一个简化的民主模型就是从公民到国家机构,即公民行使其选举权,组成国家机构,继而接受国家机构的领导。但实际上,如果任由原子式的公民直接面对国家机构,势必影响公民权利之保障;另一方面,尽管国家机构之权力来源是公民权利,但公民无法保障国家机构完全依照公民意志行事。在这种情况下,公民需要通过利益认同,形成利益集团,一方面用以抗衡国家权力之滥用,另一方面则在相互博弈和妥协中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政治共同体。从公民到政治共同体的道路,乃是一条共和之路,而不是民主之路。在此过程中,由于阶层是最为重要的利益集团之一,故而阶层共和是构筑政治共同体的基本方式之一。唯有如此,才能在公民与国家之间,建立起良性互动的机制,进而形成政治共同体和真正意义上的宪法。
图4-4
因此,在民主社会中,民主从来都不是唯一要素,民主与共和的结合方是民主国家得以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在通常意义上,人们将公民自我发展、自由联合的空间称之为公民社会,但在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的发育却颇为迟缓,遑论借助公民社会构筑政治共和体。为此,不妨转换思路,撇开公民社会的宏大话语,从最基础的利益共同体开始看起。
(二) 阶层认同与阶层整合
阶层共和的基础,首先是阶层的存在,这几乎是一个不证自明的问题。在任何一个存在社会分层的社会之中,阶层都是普遍存在的。在当代中国,依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目前的中国社会存在十个较大的社会阶层。[37]然而,对于处于不同阶层之中的人们来说,是不是属于这一阶层是一回事,它是一个描述性的问题,而人们能否意识到自己处于该阶层之中,则是另一回事。阶层的存在是客观的,而阶层之内的人是否具有阶层认同则是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它直接牵涉共和与宪政得以形成的心理因素。
在政治共同体中,人们需要为了共同善[38]这一相同的目标而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在这个意义上,只有那些意识到共同善的人方能称之为公民。因此,公民首先需要有一种身份认同。从共同善的角度来说,公民的身份认同即是对自己作为政治共同体之一员的身份的认同。但是,共同善本身具有高度抽象性,如卢梭的“公意”概念一般,实际上并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可证明性和可利用性。从人之自然属性出发,人所首先关切的乃是自身利益,共同善所体现的第一个方面即在于,共同之善首先乃是个人之善,即它能够保障个人的自身利益。因此,人之私利乃是共同善的起点。理性的人与他人交往的主要出发点也正是为了维护和增长自身的利益,当然,这种利益并不局限于经济利益。当地位接近的人在相互交往的过程中发现彼此之间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利益时,则会结成利益集团,以谋求集团的利益最大化,从而部分实现从“社会化”向“共同体化”的转变。阶层属于利益集团的一种,故也须在其内部建立起认同感,方能在真正意义上形成共同利益。
在当代中国,由于社会的“去政治化”,公民被还原为一个个原子,难以在相互交往过程中真正认识到自己的利益以及阶层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公民往往以个体的力量直接面对国家权力。在庞大的国家机器和弱小的个人之间,很难存在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缓冲地带,从而在物质和精神上同时强化了公权力的恣意性和个人的犬儒主义。尽管从短期内来看,国家与社会的稳定性得以维持,但从长远来看,则不利于提高国民素质和建立责任政府。“越维越不稳”的维稳怪圈,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国家权力干涉社会问题时的力不从心。因此,国家当从社会中撤出,小心维持公权力的边界,以免对民间社会的自我成长构成威胁,进而牺牲民族的未来。
相应地,如果将希望寄托于民间社会自身的成长,则需要为其提供宽松的空间,使之能够承担起实现共和的重任。依照上文之分析,需要完成以下三个步骤的任务。
第一,保障个人自由发展的空间,使之能够理性分析自己的利益。对于利益的追求是理性人之所以进步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推动制度正常运转的基本动力。例如,就违宪审查制度而言,不能将启动违宪审查的动力源寄望于国家机关,而应寄望于公民个人对于自身受侵害利益的关切。
第二,个人可在公共空间内与他人进行交往,一方面用以积累社会资本,培育信任与公民精神,另一方面则可在相互交往中发现自己的利益与他人利益的相同之处与不同之处,从而对自己的阶层归属有所认知。但是,仅仅有身份认知并不等于有了身份认同。根据社会学者的相关调查,我国大部分国民对于自身的阶层归属已有所认知。[39]但是,有几个重要要素阻碍了从阶层认知向阶层认同的转化。其一,一些人对自己的阶层认知有所偏差,从而产生身份错置。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一定程度地存在。其二,由于制度障碍,阶层身份本身往往不能为个人带来收益。在强势阶层中,个人获取收益的原因并不是个人是强势阶层的一员,而是个人本身握有较多的资源。相反,在弱势阶层中,阶层身份甚至成为获取收益的一种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强势阶层尽管常常形成利益集团,却并没有阶层认同感,而弱势阶层中的个人则一方面无法联合起阶层力量维护自身利益,另一方面不仅无法对阶层产生好感,反而在心理上对其身份有所不满。其三,同一个阶层尽管有着相同或相近的利益,却缺乏相应的利益整合机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阶层内部基于政治利益的联合进行严格限制,在很大程度上将同一个阶层的人群打散为原子式的个人,使之无法自由联合以维护阶层的共同利益。当然,我国的阶层整合机制并不是没有。在浙江温州,自发形成的商会组织在处理商会的内部问题以及处理商会和政府之间关系时,皆有良好的表现。一些学者认为温州商会是公民社会发展的一个典型表现。[40]在一个阶层中的大部分人可以进行联合时,人们可以在共同行动中学会结社的艺术,并逐步认识到一个阶层内部的共同的、长远的利益,从而不仅懂得了行使权利,也懂得了履行义务。相反,在无法进行联合的阶层之中,则无法产生关于阶层利益的共识,也就不可能有阶层利益的表达。其四,在一般情况下,掌握较多资源的阶层倾向于瓦解资源稀缺的人群,防止阶层共同体的形成,因为阶层内的联合将为弱势阶层带来博弈能力,从而威胁强势阶层的利益。政府常常乐于看到一盘散沙的人群,而不是会为了自身利益与政府进行谈判的阶层。
阶层认同的形成,乃是民间社会的任务,政府原本不应对此横加干涉。但在我国,弱势阶层迟迟不能产生阶层认同,却在很大程度上可归咎于政府。解铃还需系铃人,政府需要将重建社会的任务交给社会自己,而不是事必躬亲。从短期来看,政府加强对社会的管制自然可以维护社会稳定,将社会矛盾予以压制,可以制造出表面繁荣而和谐的社会,但从长远来看,社会矛盾的积压所带来的隐患是十分严重的,它必然会在某个时期爆发,从而对社会产生较大冲击。相应地,政府在维稳方面的投入总会有一个极限。两者此消彼长所带来的破坏性后果,不仅是政府的心头大患,也是民众所不愿看到的。为此,政府必须将其一部分责任从肩头卸下,交给民间社会自己去处理。相应的策略其实颇为简单,即是放手让各阶层自由联合。例如,为工人自发组成工会提供机会,保障农民自发组成合作组织。除此之外,政府还需要容忍这些组织自由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第三,在阶层认同得以形成的基础之上,实现阶层整合。当同一阶层的人们认识到自身的共同利益之后,则可在共同利益的旗帜之下达成一定程度的整合。阶层整合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在防御国家权力时,只有组织化的力量方能与国家权力相抗衡; 在影响国家权力时,也只有组织化的力量方能将阶层的利益诉求输送到国家决策过程之中去。而在国家权力所不能随意触及的民间社会之中,阶层整合一方面防止阶层利益的分化,有助于实现阶层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则可在各阶层之间构成平等的对话平台,促进阶层与阶层之间的沟通与博弈。对于强势阶层而言,它所掌握的资源是其进行博弈的资本; 而对于弱势阶层来说,只有人数上的优势才能够使之能够与强势阶层进行平等对话。正因如此,阶层的内部整合对于弱势阶层而言十分重要。
(三) 阶层共和与宪政
当社会上的各个阶层能够以平等的姿态参与到阶层之间的对话与协商机制之中去时,阶层共和才能真正呈现在人们面前。于民间社会而言,阶层之间进行平等博弈所能带来的益处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平等,各阶层可以在为各自利益进行斗争的过程之中,进一步关注到其他阶层的利益以及所有阶层的共同利益,这将是形成政治共同体的基本条件之一。因为博弈,各阶层也可以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学会宽容、忍让、妥协的精神,而这些精神乃是公共性的基本组成部分。
但阶层共和的意义并不局限于民间社会。在一个无政府的社会中,各阶层协商解决社会问题或可有其栖身之所,但在一个政府势力十分强大的社会之中,阶层与阶层之间通过对话所解决的社会问题常常只是其中一小部分,更常见的情况是,各阶层通过特定的渠道将其政治主张输送到政府决策过程之中去,以对政府产生影响力的方式间接进行博弈。在当代中国,民间社会固然可以对政府产生一定的影响力,但政府决策往往是政府自说自话,其间所体现的民意成分并不显著。如果在民间社会中,阶层之间可以通过对话机制解决社会问题,那么,相应地,各阶层也可以要求与政府进行平等对话,或者更进一步,将政府作为阶层对话的平台。这样的政府体制,我们称之为共和政体。[41]显然,共和政体的基础存在于民间社会之中,而非仅仅表现为国家机构的设置方式。
阶层共和与宪政之间的联系是显而易见的。宪政之核心在于对政府权力的控制,而将政府视为阶层对话的平台,则显然将政府视为为社会各阶层进行服务的机构,而非凌驾于各阶层之上的机构。从这个意义上说,共和主义的政府同样也是民主主义的政府。所不同的是,在单纯的民主政体下,依照人数之多寡来决定国家之走向; 而在共和政体下,则将人民分割为不同的阶层,将阶层之间的对话与协商作为影响国家未来的决定性因素。在单纯的民主政体之下,可能出现人数众多的一部分对人数较少的一部分的“多数人暴政”[42],也可能出现资源众多的一部分通过收买的方式获取政治资源从而走向寡头政体和专制政体的情况。相反,在共和政体下,对各个阶层的利益予以平等保障,使得社会各阶层和平共处,有助于避免民主所可能带来的种种问题。实际上,在当代民主各国,共和主义都是不可或缺的一个要素。理论家们常常执着于他们所抱持的一种观念,而排斥另一种观念,殊不知,在现实情境中,没有任何一种单一的主义能够说明所有问题。在当代中国,借助共和主义的手段发展中国特色的宪政,未尝不是一个取代西方式民主的可行方案。[43]而在实现共和的途径之中,则可以借助社会法团主义的方式,先在民间社会中,任由各阶层进行组合和协商,继而在各阶层、各领域中形成单一的代表性组织,并使之成为影响国家决策的基本力量。
从纷繁复杂的社会各阶层中寻找到推动宪政进步的力量,不仅是社会学人的使命,也是宪法学人的使命。因此,宪法学人不仅应关注规范,也应关注规范何以形成和何以有效的社会原因。在当代中国,社会断裂与碎片化已经是一个摆在每一个社会科学学人面前的事实。它对于宪政的阻碍作用是十分明显的。碎片化的社会加剧了社会冲突,阻碍政治共识和宪法认同的形成,并将孤立的个人放置在国家权力的直接对立面,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生活在当代中国的每一个人的安全系数。宪政不同于宪法之处,一方面在于宪政乃是实现的宪法,而宪法只是文本,另一方面则在于,宪政必须拷问宪法本身的正当性,即宪法是否具有有效的合法性来源,是否得到了人民的广泛认同。在这个意义上,宪政与其说是一个宪法问题,倒不如说是一个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阶层共和是整合分层社会的一种有效途径。如上文所述,阶层共和之实现包括三个阶段,其一为阶层认同,其二为阶层整合,其三为阶层对话。在这一个民间社会进行自我治理的过程之中,断裂的和碎片化的社会得以整合,政治共识得以形成,宪政才能够真正具有其社会基础。当社会未能生发出一个统一的政治共同体时,所谓宪政也常常只能是少数人的口号,而不能真正为人民带来福祉。因此,通过民间的自我治理以实现社会整合,乃是宪政的一个重要前提。它与公民身份的形成一样,也是宪政所不可或缺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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