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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主义与法团主义的竞合关系的优化探讨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我们借助多元主义的政治理论来解释中国问题时,很明显地会遭遇到理论与现实之间的脱节。相形之下,多元主义尽管与中国的现实情境有着一定的抵牾之处,但是,多元主义所涵盖的范围却远比国家法团主义的范围要大得多。

多元主义与法团主义的竞合关系的优化探讨

依照伊斯顿关于政治系统的分析,在政治系统及其环境之间,存在着特定的联系。从伊斯顿的分析看来,这种联系可分为两类。一类为环境对政治系统的输入,二为政治系统对环境的反馈。我们可以近似地将政治系统等同于作为权力运作机构的国家,而将政治系统的外部环境等同于民间社会。这样,民间社会对国家的支持、要求和制约以及国家对民间社会的反向作用,便是国家与民间社会之间关系的两个主要方面。民间治理的外部效应,也就集中表现为民间社会对国家的两种效应,其一为支持,亦即塑造和支撑国家的合法性与外部权威; 其二则为制约,即制约国家权力的运行。

当然,这也只是理论上的分析。在当代中国,人们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是,如何通过民间治理巩固国家的合法性基础,重塑其外部权威,又如何对国家权力形成有效制约。针对这一问题,人们可以设想出多种方案。在巩固合法性方面,推进民主政治的长足发展乃是最重要的手段,在这一总体性目标之下,又包括政治参与、政府信息公开、打造服务型政府等众多子目标。与此相应的一些理论也在中国学界和政界广泛流行,如推动协商民主与代议民主的协调并进,等等。在控制国家权力方面,人们又设想出两种不同的方案。其一,同样是推进民主政治。民主政治一方面可以巩固合法性,另一方面也是控制国家权力的有效方式,对此并不需要过多的论证。其二,则是法治。在宪政的目标中,民主固然是不可或缺的,然而宪政的基本精神并不是民主,而是法治。宪政即是法治的政治。[6]

在塑造宪政国家的过程中,我们常常需要借助一些来自于西方的流行政治理论,以为当代中国的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政治体制的改革提供理论支撑。但是,这些在国外有其独特生存空间的理论,在中国未必有完全的适用性。如上文所言,在当代中国,宪政国家之建构离不开民间社会对政府所施加的外在制约机制。这种制约机制与西方式的民主政治与法治有着一定的不同之处。在当代中国,并没有奉行完全的民主政治理念和多元主义的政治观,其特征是,一方面,民主政治仅在一定范围内适用,且其基础并不是达尔所称的多元主义的社会,即“在国家领域中大量相对自治 (独立)的组织 (子系统) 的存在”,[7]而是经过整合了的社会利益集团;另一方面,在广大的民间社会中,许多公民实际上未能充分享有民主政治所必需的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在这种情况下,民间社会难以对国家形成有效制约,法律的权威也在一定程度上为自成一体的权利运作体系所消解,宪政国家的建构面临着一定的阻碍。当我们借助多元主义的政治理论来解释中国问题时,很明显地会遭遇到理论与现实之间的脱节。假如人们一意孤行地将多元主义完全套用到中国语境中,将会出现削足适履的尴尬境地,其结果要么是多元主义严重走样,要么是中国的政治格局和社会稳定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相形之下,法团主义理论对于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政国家而言,具有更强的说服力。有研究者断言其原因如下: 法团主义与中国的文化和政治传统有诸多契合之处; 法团主义模式与中国改革的渐进特征相协调; 中国的工会、工商联、科协等人民团体的完整建制为法团主义提供了某种先天制度基础; 中国当前的社会团体监管体系具有强烈的国家法团主义色彩。[8]关于法团主义与中国当前政治格局的相契合之处是十分明显的,相关的研究多有论述,这里不过多讨论。

尽管法团主义对中国政治和宪政发展具有一定的说明价值,但是,这一理论与多元主义一样,也是源自西方国家的,它对于中国的意义究竟有多大,仍是一个值得怀疑的问题。诚然,法团主义——在当前主要体现为国家法团主义,能够说明城市中的NGO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然而,国家法团主义与公民社会理论有着同样不可忽视的问题,即在适用范围上,它们同样是十分有限的。法团主义的理论模型将政治与宪政发展的着眼点放在那些与国家发生制度性关联的功能性单位上,而在当代中国,毋庸置疑的是,有一大部分人群被排除在这些单位之外,其中包括广大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一些弱势群体。这些人群所面临的最大困境表现为两个方面: 其一,从国家的政治气候方面来说,源自民间社会的自发的利益表达和利益主张受到严格控制; 其二,从公民文化的方面来说,在当代中国,这些未能被整合到政治过程中的人群在很大程度上不具有成熟的公民意识,没有参与政治的积极性。这样,尽管法团主义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中国的问题,但显然并不全面。

相形之下,多元主义尽管与中国的现实情境有着一定的抵牾之处,但是,多元主义所涵盖的范围却远比国家法团主义的范围要大得多。在当代中国,多元主义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体现。始于20世纪后期的改革开放所带来的变革是多方面的,从消极方面看来,权利失衡所导致的社会断裂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并可能在一段较长的历史时期内持续存在。从积极方面看来,改革开放以来的市场自由化使得原有的社会整合机制失去作用,从而造成了极为复杂的利益多元化的社会。

如果我们审视改革开放之前的中国社会,可以很轻易地在社会中寻找出各种一元化的存在物。在个人与集体之间,集体的利益高于个人的利益,人格化的集体将多元的个人予以整合,形成了一元化的利益。同样,国家利益性质与此相类似。与利益一元化相对应的是意识形态的一元化,文化的一元化,党政结构的一元化,甚至在划分阶级时,也往往简单地以一元化的标准将社会人划分为人民和敌人。在社会各阶级中,工人、农民阶级以及知识分子阶层是社会结构的基本组成部分,而在各阶级、阶层的内部往往不会出现细化的阶层分割。简言之,阶级和阶层的内部往往也是一元化的。而随着改革开放到来,社会分层出现了令人应接不暇的变化。实行市场经济意味着经济从原本的一元化状态渐次转向多元化,公有制不再是唯一的经济成分,取而代之的是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并存。与多种所有制经济相适应,原本在革命中被消灭的一些阶级或阶层重新出现,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形成了新的利益群体,与原本的两个阶级、一个阶层并存。同时,原有的阶级和阶层亦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日渐分化,由此形成更多的阶层。在工人阶级内部,由于所有制结构的显著变化,分化也日益明显。国有企业工人、城镇集体企业工人、乡镇企业工人、私营企业工人和三资企业工人等不同的工人群体在利益分配、生活水平、生活方式等各个方面均形成了不同的特征,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新的阶层。与此同时,农民阶级的分化则显得更为明显,农民“在现实中已分化为农业劳动者、乡村工人 (包括乡镇企业工人和农民工)、乡村雇工、农民知识分子、乡村个体工商业者、乡村私营企业主、乡镇企业管理者、农村管理者等8个不同利益要求的职业阶层”。[9]而在知识分子阶层内部也出现不同程度的分化。20世纪90年代以前,这种分化主要表现在观念上的分歧,此后,利益的分化日渐成为知识分子分化的主要动力,而其观点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产生共识。[10]阶层分化的结果是多方面的。由于各个阶层之间利益存在分歧,利益需求也有所差异,如此形成了利益的多元化格局,从而在根本上打破了一元化的格局。在利益多元化的影响之下,一元化意识形态功能的削弱、文化多元化、组织结构多元化等新气象日渐增多。如今,人们已可以了无迟疑地宣布,中国社会已经进入多元化的时代。

多元主义与法团主义在中国的同时存在着实让人们对中国未来的发展方向费了一番思量。从多元主义的角度来说,通过民间治理建设公民社会并发展多元民主,势必成为中国未来发展的走向。而从更为务实的法团主义的角度来说,如何将现有的国家法团主义发展为由民间社会自我整合而形成的社会法团主义,则是关心法团主义理论的研究者们所试图解决的问题。实际上,这两种“主义”之间并没有太大的鸿沟,二者的良性对接是完全可以实现的。顾昕先生认为,可以通过法团主义发展出中国的公民社会,以实现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增权;[11]萧功秦先生认为,社会团体可借法团主义走向公民社团。[12]两者的意见有着明显的相似性,其发展策略是: 国家法团主义——社会法团主义——公民社会。这是一条在当代中国看来是十分可行的道路,唯一的缺点就是,我们实际上很难将法团主义的发展与公民社会的发展截然分开,两者之间很难分清先与后。在公民社会未能真正发育的当代中国,社会法团主义所要达成的目标——由社会自发形成非竞争性的功能性单位,实际上很难实现。其实,我们可以尝试将代表多元主义的公民社会和社会法团主义结合到一起来进行思考,从而构建出一种混合式的宪政国家模型。

就奉行法治原则来说,所有的宪政国家都是一样的。不同的是,非政府的各种势力如何对政府奉行法治原则进行监督与控制。在多元主义模式之下,生活在社会中的人或独立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或通过结社的方式以组织化的力量提出自己的政治主张。在伊斯顿的政治系统中,表现为环境对政治系统输入了各种杂乱无章的支持和要求。其表现形式如图3-3所示。

在理想的多元主义状态下,存在于社会中的诸多利益诉求直接向政治系统输送支持和要求。当然,理想状态实际上很难存在,在代议制民主的条件下,各种利益诉求也常常需要通过非常间接的方式——如通过议员或代表表达利益诉求,通过院外压力集团对议员或代表施加压力等。但在多元主义状态下,不论是直接的表达或是间接的表达,都没有非竞争性的制度化渠道的存在,国家与社会的联系乃是直接而散乱的。开放性和竞争性是多元主义的典型特征。[13]

图3-3

法团主义则与此不同。开放性和竞争性诚然有利于民主政治的某些理念的实现,但是,法团主义认为多元主义也存在诸多缺陷。例如,多元主义易导致社会冲突,从而破坏社会团结; 社会上强势的利益集团可能挟持国家,从而使国家作出不利于人民利益的决策; 等等。[14]法团主义为此设计了将社会与国家相互联系的制度性渠道,其表现方式如图3-4所示。

社会上的诸多利益要求汇聚到特定的功能性单位之中,然后由这些在特定领域居于垄断地位的功能性单位向政治系统输入,从而形成一种与多元主义差距甚大的政府模型。在多元主义宪政国家中,民间社会的利益诉求通过代议机关形成法律,并对政府产生约束力; 相应地,民间社会则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政府权力形成制约。而在法团主义的宪政国家中,民间社会的利益诉求首先需要通过特定的渠道汇集到功能性单位之中,由这些代表了不同利益集团之利益的功能性单位进行讨价还价,形成对政府具有约束力的决策,政府须依照此种决策决定其行为。但是在实际上,法团主义与多元主义之间的衔接性是不言而喻的。就国家法团主义来说,各种功能性单位主要依循国家的意志建立,这与多元主义的政治主张是相抵触的。但在社会法团主义理论中,各功能性单位则通过政治竞争的方式获得国家的认可,从而取得在特定领域的垄断性地位。而这些功能性单位获取其地位的方式,则仍遵循多元主义的原则,即以自由竞争取得胜利。换句话说,在法团主义理论中,人们所重点关注的对象是社会与国家的联结渠道,这是其与多元主义理论的显著不同之处。但在民间社会本身,社会法团主义所尊奉的原则与多元主义并无实质性区别,例如,保障个人的言论与结社自由,促进阶层与利益集团的平等对话。正因如此,通过法团主义之手摘取公民社会之果才能为一些学者所理解与接受。

图3-4

这里,笔者通过对法团主义与多元主义的区别与联系进行辨别,旨在说明三个问题: 其一,在当代中国,更为务实的法团主义比天真地借鉴西方的多元主义和自由主义更符合中国的实际,也更能推动中国的宪政发展。其二,法团主义与多元主义虽有差别,但不是不能共存的,当代中国的宪政事业并不能依循任何一种单一的理论而展开,只能在现实的情境中,发展出符合中国实际的新的理论。就宪政国家的建设而言,遵守多元主义原则的民主政治和公民社会的发展乃是国家的合法性基础和基石,而法团主义则可成为联结国家与民间社会、促进国家与社会相互增权的理论工具。我们的政府或可依循法团主义的主张而运行,而我们的人民则依旧可以依据多元主义的原则,对政府展开批评,提出建议,或者组织新的代表自己利益的组织,以与政府已经承认的功能性单位进行平等竞争。其三,无论在多元主义还是法团主义理论中,民间社会参与治理国家和自我治理的功能都是举足轻重的。前者乃是民主政治的题中之义,而后者则是前者的基础。民间治理对于宪政的重要性因此而凸显。

实际上,民间治理对国家治理的影响乃是一种制度功能。不论是为国家提供合法性基础也好,抑或是控制国家权力的良性运行也好,民间治理的这些外部效应必须要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加以保障,否则其意义将难以表现。而更为重要的问题是,民间社会如何才能够培育出宪政发展所必需的基础性条件,即人的公共性。这一问题并不是简单的制度设计所能解决的,本书于下一章加以讨论。(www.xing528.com)

[1] 转引自[美]迈克尔·罗斯金等: 《政治科学》(第九版),林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

[2] 参见[美]戴维·伊斯顿: 《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王浦劬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4~36页。

[3] [美]迈克尔·罗斯金等: 《政治科学》(第九版),林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3页。

[4] 图见[美]戴维·伊斯顿: 《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王浦劬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37页。

[5] 参见[美]迈克尔·罗斯金等: 《政治科学》(第九版),林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5页。

[6] 周永坤: 《宪政与权力》,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

[7] [美]罗伯特·A. 达尔: 《多元主义民主的困境——自治与控制》,周军华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8] 参见李力东: 《政治发展研究的法团主义维度——威亚尔达政治发展理论研究》,浙江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

[9] 陆学艺、李培林主编: 《中国社会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18页。

[10] 萧功秦: 《中国的大转型: 从发展政治学看中国变革》,新星出版社2008年版,第142~143页。

[11] 参见顾昕: 《公民社会发展的法团主义之道》,载《浙江学刊》2004年第6期。

[12] 参见萧功秦: 《选择法团主义,发展公民社会》,载《绿叶》2009年第7期。

[13] 参见张静: 《法团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5~46页。

[14] 参见张静: 《法团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6~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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