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国家内部权威的分解相伴而生的是国家外部权威的消解。总体说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在社会上仍享有高度权威,其组织动员能力依旧强大。尤其在面临非常状态,如湖南雪灾和汶川地震时,执政党和政府往往能够迅速采取措施,全面应对非常状态。其时,执政党和政府的外部形象将会得到人民的广泛认同,而其外部权威也会得到空前增长。问题在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原本并不明显的众多社会问题开始逐步浮出水面,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家的外部权威。关于国家外部权威的消解,许多学者早已对此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一) 国家外部权威与合法性
无疑,国家外部权威问题涉及政治学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即合法性。
合法性是一个颇具争议的名词。这不仅表现在对它本身的理解中,也表现在当代中国学界对合法性一词所产生的种种疑惑之中。合法性的英文是legitimacy,此外尚有一个与之类似的名词legality,二者在英文语境下是截然有所界分的,但在中文翻译中,却同时解作合法性,不能不让人产生困惑。因此,有学者认为,前者应译为正当性,后者则译为合法性,以此进行区分。在法学领域作进一步解读,则大体上可以认为,前者强调政治本身符合自然法的理念,而不仅仅是符合法律的规定; 后者则指称各种行为合乎实在法的规定。在政治学者的论述中,“正当性”与“合法性”有着极为严格的界分。这里,笔者不拟对此进行深入的讨论,而遵循学界较为普遍的用法,仍以“合法性”表达legitimacy的含义。
合法性所关注的问题事涉政治秩序的稳定性以及国家和政府的外部权威问题,任何一种形态的政治都无法回避这一问题。至于它的准确定义,却是众说纷纭。利普赛特认为,“合法性涉及该制度产生并保持现存政治机构最符合社会需要的这种信念的能力”。[17]无论存在怎样的争议,关于合法性,学界仍有一定程度上的共识,即认为,任何一种统治权的存在都必须具有一定的基础,其基本要素在于两个方面,其一,权力的来源本身具有正当性,其二,被统治者服从统治者的权威。这两个方面均是合法性的题中之义。依法国政治学者夸克之见,关于合法性的种种理论存在着共同之处,即“合法性这一观念首先并且特别地涉及统治权利”,“它试图解决一个基本的政治问题,而解决的办法即在于同时证明政治权力与服从性”。[18]
无论是证明政治权力的正当性,还是证明被统治者的服从性,都需要直面马克斯·韦伯所论述过的一个问题,“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19]因此,合法性概念十分强调被统治者对统治者的统治行为与统治事实的承认与同意。与之相关的问题是,如果一个国家要想维持其外在形象和外部权威,亦即唤起被统治者对其权威的认同,则必须直面合法性问题。事实上,在当代中国,国家外部权威的消解可以看做一种合法性危机。当公民对政府形象的负面评价日渐增多而对政府产生严重的信任危机时,合法性危机即已出现。
(二) 当代中国的合法性危机
如一些学者所认识到的那样,当代中国的合法性基础主要是政绩合法性。在一元化意识形态的效力日渐淡去的情况下,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成为执政党巩固政权合法性的主要手段,而其主要方式则是经济发展。为维护自身执政的合法性,中国共产党必须在经济发展中有所作为,为此,在发展经济之初,中国共产党首先在意识形态上强调社会主义在发展经济方面的优越性,其次则在具体政策上作出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政治承诺。这种承诺的存在,提供了当代中国政治的合法性,这正是亨廷顿曾经讨论过的“政绩合法性”[20]。当然,政绩合法性不足以说明一切问题,事实上,当代中国政治的合法性基础并不唯一,毋宁说是多元的。不过,对于一般民众而言,感触最深的无疑是执政党的政绩。为此,发展经济成为中国共产党的首要任务,邓小平断言,“中国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是要靠自己的发展”[21],这一论断正好符合政绩合法性的基本特征。然而,政绩合法性的弊端也同样明显。伴随着“政绩合法性”的是一种深刻的危机,亨廷顿称之为“政绩困局”[22]。“若是其他情况相同,随着抉择已经作出,许诺又不能兑现,挫折则不断加深,许多政权的合法性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趋于下降”[23],“政绩平平既瓦解了统治者的合法性,也瓦解了这一制度的合法性”。[24]为避免经济增长放慢而导致的合法性危机,中国共产党只能将大部分精力都放在发展经济上,可以说,从一开始选择政绩合法性之时起,经济发展注定成为中国最为关心的问题。
但发展并不等于经济发展。片面强调经济发展的后果是引发了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对合法性基础的侵蚀,也影响了国家的外部权威。
总体说来,当代中国的社会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为经济发展的衍生物,即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其他价值的减损。其中的突出表现如: 贫富分化和不平等。在当代中国,不平等已经成为一个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其突出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为城乡不平等,二为地区不平等,三为阶层不平等。依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到本世纪初,农村的基尼系数已超过0.35,城市的基尼系数也超过了0.3。加上中国特有的巨大城乡差距,全国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已接近0.45; 即使考虑到城乡之间生活成本的差异,全国基尼系数距0.4也只是一步之遥”。[25]这还只是世纪初的数据。据称,截至2010年,中国大陆基尼系数实已超过0.5。[26]总体而言,对于国家稳定来说,贫富差距过大所带来的是巨大的社会不稳定隐患。依据国家长期战略研究小组的调查报告,“老百姓普遍认为腐败、下岗失业和农民负担过重是影响中国稳定的三大突出问题”[27],而这三者无一例外与经济发展及其所带来的社会不公平有关。可见,片面强调经济发展所减损的第一个价值即为平等。
不平等并非过于强调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唯一衍生物。根据帕累托改进,严格意义上的改进是在发展的过程中,至少有一人受益而无人受损。但改革几乎总是使一部分人受益,另一部分人受损。在中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资本的原始积累不可避免,因此有一部分人利益受到了损害。改革之初,改革开放近似于帕累托改进而受到大部分人的赞同,而在改革深入推进的过程中,由于无可避免地损及一部分人的利益,因而其阻力日益加大。[28]为推动改革,权力与资本要素相互联合,通过强有力的措施排除改革的障碍。其中,最为突出的表现莫过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以及20世纪90年代的圈地运动。[29]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权力与资本联系过于密切,权力寻租现象严重,腐败亦成为制度性特征。由此而来的问题可表述为三个方面: 第一,为实现“政绩”而动用的权力与被侵害了财产的公民之间产生了激烈矛盾,随着改革日益深入,官民对立的现象也越来越突出,最终酿成形形色色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突发事件背后的诱因由来已久。第二,执政党和政府为解决这些伴生的问题采取了种种努力,然而在非法治路径下,纯粹的政策无法克竟其功,相反,各种做表面文章、打空头支票的现象屡见不鲜,导致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极度下降。第三,则是在经济发展中权力行使者和资本所有者越来越富,致使贫富分化越拉越大。由此而来的则是人们对于身边不平等现状的深切感受,从而产生众多负面的社会心理,如“仇富”、阶层对立情绪、社会信任度的普遍下滑等。这三个方面的问题对社会稳定造成了短期内难以弥补的不利影响,并将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长期存在。
为防止政绩合法性所带来的政绩困境,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在经济发展上下足了功夫。但经济不可能永远保持增长,偶尔可能出现的经济增长速度下降乃至经济危机,仍威胁着经济发展的前景。在这种情况下,单一依靠经济增长作为合法性基础可能会引发严峻的考验。康晓光在分析亚洲金融风暴时期的印度尼西亚时认为,“即使有持续30年的经济高速增长,即使有牢固的家族统治,即使有一贯效忠于自己的军队,只要没有政治民主,只要存在必然随专制而来的官员腐败、官商勾结、军队干政、贫富不均、经济泡沫,那么只需一次沉重的经济打击,貌似强大的苏哈托王朝转瞬之间就土崩瓦解了”。[30]
事实上,在当代中国,政绩合法性的吸引力已经衰减,经济增长不再是保持国家外部权威的有效方式。因此,尽管执政党和政府的社会组织能力依旧强大,但已不可能再如“继续革命”年代那样维系着人民的绝对认同。
(三) 重塑民间社会的政治认同
由于国家外部权威事涉人民对国家的认同,因此,国家外部权威的重塑与合法性的重建必然与民间社会密切相关。
我们首先从问题出发。重建国家外部权威、巩固合法性基础的初步尝试在于解决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对于这一点,执政党也有清醒的认识。“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有利于打破唯经济发展论的误区,将经济发展扩展为社会的全面发展,从而纠正片面追究经济增长和GDP崇拜的错误,其意义不可谓不深远。而“和谐社会”的理念则比“科学发展观”更进一步,从科学发展所蕴含的多元发展向实现社会公正的方向迈进。这些政治理念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都是不言而喻的。在以政绩合法性为主要合法性基础的当代中国,经济增长成为政绩的核心内容,甚至被放大为政绩的唯一内容。唯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是社会问题的丛生,它对于国家外部权威的消解作用是十分惊人的。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的理念所强调的乃是政绩中另一部分易为人们所忽略的问题,即社会公正、社会稳定、环境保护、人民幸福等。如果能够将两种理念全面落实,将上述问题全面解决,则国家外部权威的重塑不仅指日可待,而且会日益增强。
如果撇开现实问题不谈,假设执政党和中央政府能够实现其承诺,将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的理念贯彻到底,辅以“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也许,大多数老百姓对于参与政治的要求将不会那么强烈,各种社会问题的完美解决有助于建立一种远不同于民主政治合法性的合法性基础。但问题偏偏是,现实与理论设计的距离十分遥远。如上文所言,在政府垄断了大部分政治权力而难以为社会所控制的情况下,政府执行中央决策的力度也大打折扣。蜂巢政治消解了中央政府的权威,地方政府执行全面科学发展观的力度值得怀疑。而对官员政绩的要求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政治中一个根深蒂固的成见,即便提出科学发展观,也无法在短期内扭转地方官员追求表面政绩的冲动。[31]事实上,无论是“科学发展观”抑或构建“和谐社会”,其动力源主要是各级党政机关,而正如人们所认识到的那样,任何一种科学的发展或和谐的社会都不可能是由政府单方面构建的,毋宁说,科学发展和和谐社会的重点乃是民间社会的良性治理。因此,重建国家权威的目标也必须以实现民间的政治认同为前提。
在国家社会一体化的“继续革命”年代,社会被国家所吞噬,社会的全面政治化乃是一个十分鲜明的政治特征。其时,维护统治合法性和国家外部权威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理想主义和一元化的意识形态。过分强调意识形态的作用诚然会带来各种负面影响,但由于政治认同本身即是一个心理问题,因此,意识形态在塑造政治认同方面的作用是无可比拟的。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务实的政治策略的实行,一元化意识形态在思想领域的作用日渐淡化。今天的“三个代表”、“和谐社会”,固然是执政党试图重建意识形态统治力的一种尝试,然其效果并不乐观。“和谐社会”一度为各级政府滥用,成为地方政府压制民间社会意见的工具,以致富有极强批判性的网民对“和谐”二字大加讥讽。从现实的角度来看,意识形态的作用已日渐淡化。改革开放所带来的变革无疑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纯粹意识形态的力量。一方面,实用主义哲学的盛行使得人们对于不具有实际效用的精神性和象征性的事物持怀疑态度,另一方面,改革开放所带来的利益多元化和社会多元化也使得人们对某一种信仰形成共识变得越来越困难。在这个日趋世俗的世界中,纯粹精神性的意识形态的魅力已渐渐淡化,西方一些学者称之为“意识形态的终结”[32]。
因此,执政党和中央政府在进行政治策略安排时,对意识形态作出了变通性处理。一方面,在意识到意识形态力量的弱化之后,执政党和政府的策略从单纯强调意识形态的宣传到部分兑现意识形态所承诺的内容,即将主流意识形态与时俱进地加入世俗化的成分。从这个意义上说,民生问题为决策层所着重强调乃是一种历史的必然。另一方面,则在潜移默化之中将革命年代的理想主义转化为更为现实的民族主义,用以凝聚民心。然而,将意识形态所承诺的内容予以实现并不能强化民间社会对意识形态的支持,反而促使民间社会向更为世俗、更为物质的方向发展,一元化的意识形态在分化的利益面前早已失去了吸引力; 而对民族主义的过分强调势必使得理性的民族主义变质,形成狭隘的民族主义。无论如何,将构建政治认同的希望仍寄托在单一的意识形态之上的做法是行不通的。
2. “我们人民”: 多元主义与政治共同体
接下来,我们需要要将探讨的重点从问题转向主义,以寻求一种更为长远的政治认同之道。
从思想意识的角度看来,政绩合法性是建立在臣民文化基础之上的。臣民文化以大多数人被排除在政治过程之外为其物质条件,而以大多数人对公共事务与公共利益的冷漠为其精神条件。[33]在专制王权时代,百姓对统治者并没有任何实质性要求,统治者的无为是百姓的最大福分。然而在当代中国,这种情势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出于对执政党的部分承诺的信任,广大的老百姓常常将改善自身生活的希望寄托在执政党和政府身上,在许多情况下希望政府能够出场。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一种消灭了自我独立性的想法,但在当代中国,这种想法大量存在,也构成了老百姓依赖政府、渴求清官的臣民文化的心理基础。一旦执政党和政府未能将其承诺兑现,社会离心力将会加大。改革开放之后,不可否认的是,政府在解决百姓的生存问题方面确实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政府也希望臣民文化得以延续,认为百姓应对自己的努力感恩戴德。然而,问题是,尽管温饱问题基本得以解决,社会形势的复杂变化却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大多数人生活状况的相对下降。[34]在期望与现实的落差之前,百姓对政府的信任度随之降低。在政绩合法性面前,不论是作为被统治者的普通人,抑或是作为统治者的政府,都在一定程度上故意忽视了个人独立存在的价值。因此,在政绩合法性之下,大多数人对政治合法性的认同是建立在外在基础之上的,而不是发自内心的。此时,主体性为外在性所取代。
但真正的认同取决于个人出于自由意志而作出的心理判断。这种认同意味着,首先,个人认识到自己乃是一个独立的个体; 其次,个人出于各种原因而对某一对象形成归属感; 再次,个人在归属感的基础上对某一对象形成认同。在政绩合法性之下,普通人对于政府的认同只是基于单纯的利益关系而获致的,他们对于政府有一种强烈的“他”感,即认为政府是“他们的”,而不是“我们的”。在没有归属感的情况下,这种认同是脆弱的,因而极易为各种外部因素所摧毁。因此,重建国家外部权威、构建政治认同的首要方式是,事先构建出作为社会个体的普通人的身份认同,使之对自身的归属感有着比较清晰的认知。在政治学上,这种认知可称为身份认同。[35]个人对自己身份的认同首先从最接近自己的社会关系中开始,如对父亲、儿子的身份认同,继而出于更为广泛的利益关系,对自己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进行较为清晰的认知,形成阶层认同和阶级认同。而如果没有这种较为低级的认同,个人对自身的地位和利益就不可能有着正确的判断,也就不可能构建起理性的主体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宪政国家的开端首先是从个人的身份认同开始的,而个人对自身处境和所在集团的认识,在低级层次上形成阶层认同和阶级认同,这是多元主义政治得以形成的一个基本条件。在当代中国,多元主义已初步形成,个人对自身所处的社会地位已有初步认识,阶层认同正在形成与发展之中。[36]但在实际上,由于在中国民间社会之中,臣民意识依旧比较严重,尽管人们已对自我身份有所认知,却无法在共同认知的情况下形成共同利益,进而表达和主张自己的利益。因此,当代中国民间治理的一项重要议题,即是构建阶层认同和阶层利益共同体。否则,即便个人认识到自身的处境,也只能以个人的身份面对国家,也就不可能形成对国家的真正认同。
政治认同的第二步,是各个利益共同体对政府的中立性和包容性有着感性和理性的认识。如果一个政府在政策上过分偏袒社会中的某一个利益集团,则会引起其他具有共同身份的利益集团的反对,从而构成对自身外部权威的损害。但在当代中国,精英联盟已是既定事实,政策上的倾斜性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社会各阶层对各级政府的不满之声已日渐加剧。在这种情况下,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所采取的一种策略是对阶层进行分化,防止出现能够给政府带来外部政治压力的利益集团。从短期内来看,这种策略的效果是很明显的,尽管在社会中仍会出现反对的声音,但从总体看来,社会仍在国家的掌控之中。问题是,分化和压制所带来的长期效应是相当不利的。为履行承诺,执政党和政府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而在很多情况下,这些代价原本并不需要政府来承担。这将导致执政党和政府所掌控的资源日趋减少,后果并不乐观。实际上,执政党和政府可以将自身的危机转嫁到社会之中去,由民间社会对社会利益的分配进行协商和博弈,政府只是作为一个中立的裁断者和执行者。在西方民主国家,利益集团的博弈是通过议会争吵和游说等形式实现的。当代中国的情况与此显然不同,但是,毫无疑问,将利益冲突和利益协商纳入政府运作过程之中去,乃是一项顺应民心的举动,否则无从改变政府的私利性形象,自然也就无法重建国家的外部权威。在这一点上,民间治理向政府内部的渗透无疑显得意义重大。也只有当政府能够严格按照自己的角色代表公共利益时,社会各阶层才会在政府的引导下形成有序协商与合作的情势。唯其如此,各阶层才会对政府有着出自内心的认同感。这也是多元主义政治发展的结果之一。
政治认同的第三步,是构筑“我们人民”的政治共同体。人民对于国家权威的真心认同,奠基于人民与国家形成一个休戚与共的共同体。在多元政治的条件之下,每个人对自己作为国家公民的身份有所认同,然后依据对公民身份的认同构建起公民共同体。依照惯常的理解,我们将这种共同体称为“人民”,我们每一个人都处于人民之中,是人民的一个分子。[37]人民对于国家和政府的认同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的: 国家和政府是为了人民而存在的,国家和政府也是由人民所奠基的。奠基的方式无疑是实施宪政,背后的逻辑进程在于: 作为政治共同体的人民对政治共同体的存在方式进行根本性政治决断,将其固定于宪法之中,并以宪法的实施作为保障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根本方式。唯此,政治认同感才能真正上升到一个牢固不可破的阶段。这种认同的基础不是民族情感,而是因宪法和法律规范所奠定的程序、公共生活的条件以及平等交往的条件。这即是哈贝马斯所称的“宪法爱国主义”[38]。
毫无疑问,政治认同全部过程的主要动力存在于民间社会之中。也正因此,本书断言,民间治理乃是塑造政治认同、重塑国家外部权威的最为可行的路径,自上而下式的精英变革只能起到辅助作用。在短期内,这种自上而下的变革可以在推动社会进步方面起到十分引人注目的成就,但从长远来看,没有民间治理的支撑,无论是政府的成功进化抑或是宪政国家的实现,都是不可想象的。
3. 从政治认同到宪法认同
从一般意义上来说,政治认同所蕴含的“人民性”乃是政治认同的最坚实的基础,没有人民出自内心的认同,一个政治共同体也就因此缺乏了心理基础,其存在前途是值得忧虑的。在当代中国,国家外部权威的消解标志着合法性基础的薄弱,也直接说明,当代中国人对国家的政治认同感并不十分显著。尽管在非常时期,中国人对国家仍有一种出自本性的信任和支持,然而在正常状态下,国家外部权威的消解、政府形象的低下已经对政治共同体的构建构成了严重的障碍。重塑国家外部权威,意味着需要建立一个稳固的政治共同体,需要塑造一种远不同于建立在意识形态和物质利益基础之上的政治认同。如上文所言,政治认同的三个步骤实际上代表了宪政的生长历程。
其一,个人对自身主体性的认同属于自由的范畴。在这里,自由有着两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为法律上的自由,即个人可以做法律所不禁止的任何事情; 第二种为哲学上的自由,即个人所做的每一件事情都符合世界的基本规律。个人对主体性的认识以及建立在此种认识基础上的身份认同,乃是法律与哲学意义上自由的混合体。一方面,个人只有在法治秩序下充分享有法律所保障的自由,方能依照自身的个性充分发展自我; 另一方面,个人只有在认识到社会生存的一般规律之后,方能对自身存在的意义及其根本利益有所了解。宪政的基础首先正是建立在个人自由之上的。在权力对自由恣意造成侵害的情况下,宪政也就无法生长。
其二,在多元主义条件下,人的联合所构成的利益集团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乃是民主政治的表现形式之一。政府的公正是政府受到人民信任的根本原因,而政府之所以公正,则来自于政府本身是一个中立的机构,来自民间社会的种种声音可以在政府之中表达和讨论,最终成为政府的决定。尽管在这一过程中,不排除多数人暴政的可能性,但民主所带来的优势是非民主体制所无可比拟的。
其三,从“我们人民”的立场出发,构建一个完整的政治共同体,乃是宪政的基本使命。在西欧各国,民族国家的兴起同时也伴随着宪政的萌芽,到人民最终能够决定自己所身处的政治共同体应当如何生存时,宪政即已应运而生。英国式宪政建立在人民对王权的斗争的基础之上,其结果是人民和君主共同决定政治共同体的存在方式; 法国式宪政则具有更为坚实、更为纯粹的民主基础,尽管这种民主也带来不少困境; 美国式宪政也是建立在一个政治共同体为实现自身独立而展开的斗争过程之中的。从政治宪法学的角度来说,只有当人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将来应当如何时,宪政才可能真正存在。而这远不是颁布一部宪法就能够解决的问题。宪法的存在,至多说明一个国家有一部形式上最高的法律,但不能说明人民有权对其自身命运作出决断,更不能说明人民对这样一部成文宪法有所认同。简而言之,人民对于宪法的真正认同只能建立在一个基础之上,即宪法是人民的宪法。同样,人民对于国家外部权威的真正认同也只能建立在一个基础之上,即国家是人民根据宪法而建立的国家。
因此,国家外部权威的基础存在于民间社会之中,存在于人民之中。在当代中国,宪法文本早已确定,然其精神和规范却无法深入民间社会之中,究其原因,即在于人民与宪法之间存在隔膜。探寻问题的根源,方能真正解决问题。也只有意识到国家权威和宪法权威的根基存在于民间社会之中,方能意识到民间社会的治理对国家与宪政而言有着怎样的意义。对于中国未来的宪政前途来说,激活民间社会的资源,构筑民间社会对政府的参与和制约体系,是达致宪政的必由之路。
[1] 参见[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 《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4页。
[2] See Susan L. Shirk,China: Fragile Superpower,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3] See Kenneth Lieberthal,Introduction: The‘Fragmented Authoritarianism’ Model and Its Limitations,in Keneth Lieberthal and Michel Oksenberg (eds.), Policy Making in China: Leaders,Structures and Processes,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8,pp.1-30.(www.xing528.com)
[4] Kenneth Lieberthal,Introduction: The‘Fragmented Authoritarianism’ Model and Its Limitations,in Keneth Lieberthal and Michel Oksenberg (eds.), Policy Making in China: Leaders,Structures and Processes,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8,p.27.
[5] 王信贤: 《倾斜的三角: 当代中国社会问题与政策困境》,载《中国大陆研究》2008年第3期。
[6] 参见王绍光: 《安邦之道——国家转型的目标和途径》,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14~26页。
[7] 参见王绍光: 《分权的底线》,载《战略与管理》1995年第2期。
[8] 参见田毅、王颖: 《一个法官的命运与“法条抵触之辩”》,载《21世纪经济报道》11月17日。
[9] 参见周佑勇: 《行政裁量的治理》,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
[10] 此类案件不胜枚举,2010年有关安元鼎的报道更是凸显了地方政府截访的某些内幕。参见龙志、杨艺蓓: 《安元鼎: 北京截访“黑监狱”调查》,载《南方都市报》2010年9月24日。
[11] 转引自赵震江: 《分权制度与分权理论》,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04页。
[12] 关于此一提法,参见耿曙、陈弈伶: 《发展策略与政权体质——走向“内分—外联”体制的中国大陆》,载《社会科学论丛》2008年第2期。
[13] 其中最为典型的例子为房地产商与中央、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
[14] 参见耿曙、陈弈伶: 《发展策略与政权体质——走向“内分—外联”体制的中国大陆》,载《社会科学论丛》2008年第2期。
[15] 参见耿曙、陈弈伶: 《发展策略与政权体质——走向“内分-外联”体制的中国大陆》,载《社会科学论丛》2008年第2期。
[16] 陈端洪: 《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高级法》,载《中外法学》2008年第4期。
[17] [美]利普赛特: 《政治人: 政治的社会基础》,刘钢敏、聂蓉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53页。
[18] [法]让—马克·夸克: 《合法性与政治》,佟心平、王远飞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年版,第11页。
[19] [德]马克斯·韦伯: 《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39页。
[20] 参见[美]塞缪尔·亨廷顿: 《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刘军宁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59页。
[21]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65页。
[22] [美]塞缪尔·亨廷顿: 《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刘军宁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59页。
[23] [美]塞缪尔·亨廷顿: 《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刘军宁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57页。
[24] [美]塞缪尔·亨廷顿: 《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刘军宁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59页。
[25] 王绍光: 《安邦之道: 国家转型的目标与途径》,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200页。
[26] 《新华社研究员: 中国基尼系数实已超0.5财富两极分化》,载http: //finance.ifeng.com/news/special/shourufenpei/20100521/2216872.shtml, 2010年6月1日访问。
[27] 王绍光: 《安邦之道: 国家转型的目标与途径》,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367页。
[28] 秦晖: 《“中国奇迹”的形成与未来》,载《南方周末》2008年2月21日。
[29] 参见何清涟: 《现代化的陷阱》,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49页以下。
[30] 康晓光: 《经济增长、社会公正、民主法治与合法性基础——1978年以来的变化与今后的选择》,载《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4期。
[31] 目前,党和政府在考察官员政绩时,仍主要以经济成效作为首要考核目标。近些年来,中国政府拟引入绿色GDP (扣除自然资源损耗及生态成本之后的国民财富) 概念,试图扭转唯经济论的错误观念,然收效至今尚不明显。至于绿色GDP的前途,尚有待观察。
[32] 参见冯克利: 《阿隆与“意识形态的终结”》,载《读书》1998年第12期。
[33] 参见[美]加布里埃尔·A. 阿尔蒙德、西德尼·维巴: 《公民文化:五个国家的政治态度和民主制》,徐湘林等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18页。
[34] 参见孙立平: 《转型与断裂: 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3页。
[35] 参见毛寿龙: 《政治社会学: 民主制度的政治社会基础》,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版,第315页。
[36] 参见李培林等: 《中国社会和谐稳定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76~78页。
[37] 这里的人民与主流政治学说中与“敌人”相对立的“人民”有所不同。
[38] 参见[德]尤尔根·哈贝马斯: 《后民族结构》,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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