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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权威权力分解与整合的探讨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许多学者对当代中国国家内部权威的分解有着十分清醒的认识。在这两方面作用之下,国家权威事实上不是由一个法律体系和科层制的官僚机构所维系的,而是由中国共产党所维系的。地方利益以块状对国家权威进行分化,部门利益则以条状进行分化,从而将统一的国家权威分化为条块分割的碎片化权威。

国内权威权力分解与整合的探讨

许多学者对当代中国国家内部权威的分解有着十分清醒的认识。如前文所述,在国家与社会相互胶结的现实情境中,社会关系可以长驱直入深入国家体制之内,对行使权力的公务员产生无可忽视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则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官僚体系的一体化,将官僚体系进行条块分割,从而形成了脆弱的强权 (fragile super-power)[2]或碎片化的权威主义 (fragmented authoritarianism)[3]。如此则形成了国家内部权威的分解。

(一) 国家内部权威分解的原因

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的国家与社会体现出高度一体化的特征,在一元化的意识形态和革命理想主义的影响之下,中国的整体利益格局并未出现明显分化。尽管从一般意义上,地方政府的自利行为无法避免,但中央政府的高度权威仍可通过执政党中央的权威加以保障。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意识形态力量的弱化和执政方略的日趋世俗化,地方政府、政府部门的逐利行为也日渐增多,从而导致了权威分解问题的出现。”

自新中国成立之后到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共产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一直十分微妙。一方面,从政府的角度来说,法律虽然在一段时间内成为政府统治的工具,但随后迅速为风起云涌的社会运动所排挤,其作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内部的组织性对政府产生了决定性作用,从明面上说,政府依其权力行事,然则从实质上说,政府乃是党的执行机关。后来邓小平痛陈党政合一的危害,不是没有理由的。在这两方面作用之下,国家权威事实上不是由一个法律体系和科层制的官僚机构所维系的,而是由中国共产党所维系的。这也正是党—国家体制的基本特征之一。从形式上来看,党与国家密切结合,很难将二者截然分开。虽然从实质上来说,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体系和科层制,国家本身没有独立性和自主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处于弱势地位,但党—国家的密切结合使得国家权威得以借用党内权威流动的方式维持。易言之,国家须仰仗党内资源方能维系。这与宪政国家的体制并不相同。改革开放之后,随着个人权威的衰落和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重新确立,意识形态的一元化统治和个人崇拜退出历史舞台,党内用以维系权威统一性的资源日趋减少。就目前而言,党内维持权威的资源主要体现在惩戒和人事任免两个方面。前者表现为党内纪律对党员个人的约束机制,后者表现为“党管干部”的原则和自上而下的压力型体制。但从总体上看来,这两种资源的功效并不如意识形态的功效那么显著。如现实政治所表现出的那样,党内的权力监督机制从总体上是有所欠缺的,且属于内部监督,其功能有其局限性。因此,到了今天,寄望于通过党内资源维护国家权威的统一性已远不如运动年代那么容易。

而在丧失了意识形态的理想化熏陶之后,政府官员的理想激情早已淡去,相应的,经济诉求则日渐突出。如人们所知,腐败的根本原因是不受控制的权力。在革命战争年代和新中国成立后的“继续革命”年代,意识形态尚可对权力形成内部制约,而当理性主义退出时,不受控制的权力易于导致腐败的本性即暴露了出来。在缺乏自主的官僚制和有效的法律体系的前提之下,社会关系和差序格局通过各种形式展现出了它的强大生命力,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各级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各部门形成各自独立的利益共同体。如有学者所言,“雄心勃勃的政策分化为部门的和特殊的事务; 决策本身由一系列不断强化的决策所组成; 权威因此而碎片化,它在决策过程中引发了持续性的可被利用的后果”。[4]相应地,地方和部门官僚的权力也因为中央政府的放权而增强。加之这些政府或政府部门大多具有一定的权力介入社会生活,尤其是介入社会经济生活之中,它们也有相应的手段以争取或维持利益,从而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以块状对国家权威进行分化,部门利益则以条状进行分化,从而将统一的国家权威分化为条块分割的碎片化权威。在地方上,由自利行为所导致的国家权威分化的典型表现是地方保护主义,这种地方保护所保护的实际上并不是地方的利益,而是地方官员共同体的利益。因此,当中央决策可能对这种利益造成侵害时,也会受到地方政府的抵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成为这种现象的形象写照。在部门利益分割上,则表现为相互推诿责任,相互争取有利可图的权力。《反垄断法》的出台之所以历经20余年,与商务部、工商总局和发改委争夺法案执行权有着十分密切的关联。[5]

(二) 国家内部权威分解的后果

国家内部权威分解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前文所提到的两个名词——蜂巢政治和内卷化可以说明国家内部权威分解的政治后果。

(1) 蜂巢政治。蜂巢政治是十分形象的说法,它说明了问题的两个方面。其一,作为政治实体的国家在形式上是统一的; 其二,在实质上,作为政治实体的国家被分割为若干个相对独立、有着自己独特利益的单位。这些相互分割的单位对国家权威造成了较大的损害,而国家在重塑权威的过程中,也不得不审慎对待这些单位。在当代中国,这个问题显得尤其棘手。当代中国的时代背景是后全能主义时代,在这种体制之下,全能主义的色彩虽已淡化,但名义上的国家依旧垄断着权威和权力。而在转型时期,如果贸然实现政府体制的全盘变化,在没有民间力量支持的条件下实现全面的民主政治,其后果无法预测。因此,党和政府在面对政治体制改革时采取渐进性方案自然是有其原因的。但渐进性的政治体制改革无法在短期内摆脱权力不受控制的现状,民间社会也无法发挥其自治作用,而执政党和中央政府为维持国家与社会的稳定,必须借助这些分化的官僚集团的作用。这样一来,中央政府实际上与地方政府和各政府部门之间形成了利益共享机制: 为维持社会稳定,中央政府对蜂巢政治下的单位尽可能地采取安抚、利用的措施,因而不得不在某种程度上维护隐藏在蜂巢政治格局下的潜规则。然而,这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乃是饮鸩止渴,长此以往,不仅国家法治化势必难以实现,国家的统治根基也将因此而动摇。而试图将国家权力统一纳入宪法规制范围之内的宪政也将无以生长。

(2) 政权内卷化。由于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分化了国家权威,因而中央所开展的种种改革措施将受到这些分割的利益单元的影响,从而无法产生实质性进步。从邓小平时代党政分开论的无疾而终,到今天中央所倡导的“依法治国”方略仍停留在口头上,大多受到蜂巢政治的不良影响。这还只是近期内的影响。从长远目标来看,政权内卷化将对长期的自上而下的政治体制改革产生较大的阻碍作用。以宪政的视角来看,如果国家最高决策层试图推进真正意义上的宪政改革,将权力制约的精神贯彻到国家机关的方方面面,将会为分化的既得利益集团所阻碍,它们的阻力将成为实现宪政的最大障碍之一。易言之,在分散的国家权威体系中,中央权威所推进的宪政改革可能会在波及各个蜂巢的过程中被分化、瓦解。因此,将政治进步的动力全盘寄托于政治体系内部的自我变革,在笔者看来是不可行的。

国家权威的内部分解所导致的结果当然还有其他。如王绍光在分析国家能力时,曾经十分明确地指出,地方权力的扩大对中央财政产生了重大影响,直接制约了国家的资源汲取能力。[6]尽管在中国共产党的内部组织的影响之下,国家仍保持强大的组织动员能力,但这种动员能力主要体现在非常时期。就平时来说,我国的国家能力较之以前有了明显的下降,在蜂巢政治的影响下,国家能力的提升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王绍光提出实现权力的集中,即将至关重要的权力收归中央,以提高中央权力。[7]分税制改革大体符合此种思路。然而吊诡的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在财政压力之下,一些地方政府迅速开拓了制度外财源,或者动用各种方式将制度内收入转化为制度外收入。尽管从表面看来,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力有所增强,但地方政府转而向社会汲取预算外财富的倾向显然是值得警惕的。

从宪政的视角来看,蜂巢政治和政权内卷化构成对宪政发展的重大阻碍。其具体表现为:

第一,对民主的阻碍。我们所确信的事实是,蜂巢政治中的各个小利益集团乃是制度变迁过程中的受益者,出于利益考虑,这些受益者一般不会主动开启民主进程。即便中央政府对民主政治有所举措,在拥有私利的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的阻力之下,民主难以自上而下地建立起来。党内民主的提出虽意义重大,但其效果如何也有待观察。因此,就一般意义而言,地方政府的民主化很难寄望于中央政府的政策压力,毋宁说,地方政府民主化的动力源存在于民间社会之中。不论是以新闻监督著称的广东,还是民间资本发展迅速的浙江,民主化的推动力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分不开。

第二,对法治的阻碍。如我们所知,在当代中国,除了港澳台等地位较为特殊的地区,法律体系应当是统一的,也就是说,法律在全国各地应当是通行的。然而,当代中国未能实施的法律数量之多,也是世界罕见的。这固然与立法技术有关,更重要的原因是,在条块分割的利益冲突过程中,法律的权威被消解,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被刻意回避。当年著名的李慧娟案一方面说明了我国法官无权对法律体系内部的冲突进行判断,另一方面却也说明,河南省人大所制定的法规与上位法相违,而此种现象却难以得到纠正。[8]这还只是个案,更多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违法现象可能还没有受到重视。如此一来,法律的权威受到了很大程度的侵害。其实,有些相关的问题也得到了学者的充分讨论,例如,在地方法院不受制于中央而受制于地方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与地方党政机关构成利益共同体,很难对行政机关形成监督和制约; 地方政府出于利益考虑对法律作出任意解释或任意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也很难杜绝。一个典型的事例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以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步缓慢,这多少与地方政府有权解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不确定法律概念相关。一些学者寄望于裁量基准理论的突破,[9]然则在地方利益难以受到规制的条件下,裁量基准的作用也颇值得怀疑。

第三,对人权保障事业的阻碍。当代中国人权保障事业的进步是有目共睹的。除去一些可想而知的例外,中央政府对个人自由和公民权利的保障是出于至诚的。这固然与人权保障理念的世界性普及有关,也与党和国家巩固合法性基础相关。但是,在条块分割的利益体制下,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为谋取私利而采取侵犯人权的措施的现象举不胜举。例如,地方政府可能会为了政绩、地方经济发展或其他自身利益而用采用强制方式进行房屋拆迁,此类事件实无可计数,又如,地方政府为维护地方稳定和政绩,采用截访、非法拘禁等方式侵害公民权利。[10]在缺乏理性官僚制和有效的法律体系的情况下,中央对此鞭长莫及。

简而言之,当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有了自身的利益且为了一己私利而产生分化之时,不仅国家内部的权威体系遭到分解,宪政进程也将遭受到强力阻碍。

(三) 民间治理的渗入与国家权威的内部整合

在政权内卷化的情况下,国家内部的政治改革举步维艰,相应地,国家权威也难以得到有效整合。本来,中央对地方权威的重新树立、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利益整合乃是一个十分国家化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主要方式也是政治化的。从惯常的做法来看,党中央和中央政府也确实在政治方面采取过或正在采取一定的措施。在毛泽东时代,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方式主要是采取所谓“人治”的做法。按毛泽东自己的说法,“地方权力大一些,我就收上来一些; 地方权力小一些,我就放下去一些”。[11]这种处理中央与地方权力的方式,并没有科学化的制度可资依托,因而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中央地方的关系问题。近年来,中央政府对各种政令常常是三令五申,要求各地方、各部门一体遵循,然则就现实来看,蜂巢政治并未能够发生实质性转机。

实际上,利益分化和权威分解的现象在中国历史上经常出现,而中国之所以未能跳出治乱循环的历史根源,也与利益分化和权威分解有着一定的联系。当毛泽东回答黄炎培关于中国共产党执政如何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律的问题时,他实际上把握到了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这就是民主。在历史上非民主的条件下,由于中央权力不可能完全对地方权力进行控制,地方政府的贪腐与掠夺成为激发百姓反抗的重要因素,即便中央有意安抚民生,以利于百姓休养生息,在权威分化的情势之下,中央政府实际上很难将自己的意图贯彻到底。

反之,在民主、即便是有限民主的条件下,也可以在国家权威的重塑过程中加入一个变量,这个变量将会对国家内部权威的塑造产生实质性影响。在当代中国,尽管民主政治尚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但在权威分解的情势中,有限民主的要素却出人意料地存在着。

1. 内分—外联的政府[12](www.xing528.com)

如上文所述,在国家处于社会中的范式之下,国家实际上受到社会的方方面面的影响。尽管从正常的政治渠道来说,这种影响并不重要,政府依旧可以在不理会社会要求的情况下自行其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政府肆无忌惮的权力行为逐步受到民间社会的制约,关于这一点的详细论述让诸下一节。这里所要阐述的问题是,即便是政府权力未能受到民间社会的影响,民间社会依旧可以借助复杂的渠道与政府产生实质性链接,从而对政府产生分化的作用。前文已述,政府分化的结果是国家权威的分解,其后果并不积极。但从另一个侧面来说,分化将导致民间力量逐步渗入政府之中,从而在根本上改变政府的运作模式。

实际上,地方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在维系自身的利益时,并不是孤军奋战的。从通常意义上来说,政府在行使国家权力时,不可能对民间社会的压力和呼声视而不见,听而不闻,而是必须在社会上寻找自己的同盟军。在当前精英联盟的情势下,政府所依赖的主要是经济精英和知识精英,尤以前者为甚。正因如此,各种各样的蜂巢尽管统合在一个共同体之下,然其背后的支撑力量并不相同。地方政府所采取的保护主义策略一方面固然与地方利益相关,另一方面自然也与地方经济强势群体相关。而在不同地方,由于各地方的官员、企业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加之地方权力难以受到法治化约束,地方保护主义因此盛行。与此相似,中央政府各部门也各自联系着一定的利益集团,这些利益集团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能够影响国家决策。[13]当各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产生权力争议时,也常常需要寻找自己在民间社会中的支持者。如此则形成了政府内部分化与社会分化所产生的复杂互动。一旦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的利益受到其他政府、部门的威胁,则可能形成体制内外的协作一致,以共同对抗其他政府、部门。有学者将此种现象定义为内分—外联的体制。其过程如下图3-1所示。[14]

图3-1

这意味着,当政府在利益争议中需要有所行动时,它有时会联系民间社会的力量,以实现自身目的。例如,在云南怒江水坝事件中,国家环保部门与民间组织相互合作,对抗政府经济部门的利益诉求,一方面将民间组织的议价能力予以提升,另一方面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部门权力。[15]从某种意义上说,这表明在政府内部的利益分化使得政府走向了有限多元化,也为民间治理向国家的深入提供了契机。

2. 人民的政府

我们且将政府的分化视为一个既存事实,分析国家内部权威分解的历史契机。

我们暂且假设,国家体系内部存在一个完全闭合的系统,民间力量无法介入其中,甚至无法对其产生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内部权威的整合需要完全权力化和政治化的手段。依照通常的理解,这种手段无非依赖于内部强制和利益分赃制。前者强调中央以强力对地方和政府部门进行控制,但在实际上,由于中央政府的资源有限,且经常需要依赖地方和政府部门的支持,因而不可能实现全面控制,除非实行警察统治。后者则强调以官僚体系内部的利益均沾为手段,换取官僚集团的忠诚,但这种方式以承认官僚体系的腐败行为为前提,其后果将是整个国家体系在集体腐败面前崩解。通常而言,中央政府需要恩威并举,在暴力与分赃之间达成某种平衡,但这种平衡是极难把握的,其结果是,要么引起官僚集体的反弹,要么官僚集体对国家权威造成侵蚀,最终引起社会的反抗。其结果是导致中央与地方权威的双重瓦解。

当然,国家体系的完全闭合是不可能的,这即是说,民间社会的力量必然可以通过某种方式渗入国家体系之内。当国家体系内部官僚集团之间产生权力争议时,如果一方能够吸取较多的民间力量的支持,将有可能在权力斗争中获胜,反之则会失败。这种现象在中国历史上时有发生。在当代中国,民间社会渐成加速发展之势,社会舆论业已对政府形成了较为强大的压力。在压力之下,各级政府都不得不谨小慎微,防止出现影响社会和谐和自身形象的问题。当然,在民主政治有所欠缺的情况下,各类事件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如果事件发生在府际、部际利益纠葛之中,当一方能够获取更多的民间舆论支持时,其胜算将会扩大。政府内部分化的利益集团实际上同时与社会上不同层级的力量相联系。一种为初级社会资源,即政府或政府部门所各自联系的社会利益集团; 另一种则为次级社会资源,即政府或政府部门通过其行为所激发的社会舆论的支持。这样,中国传统上所存在的党争将会在较为开放的权力体系中发生实质性变化,利益集团的权力斗争会渐次演化为各自所代表的社会力量之间的斗争。在怒江水坝案中,环保部门成功地借助初级社会资源——环保组织和次级社会资源——社会对环保事业的舆论支持,达到了既定目的。虽然在当代中国,内分—外联的案例并不多见,从总体上说,政治权力的内部分化未能完全延伸到社会之中,即便如此,也不可否认,随着民间社会的成长,部门、政府之间会朝着逐步借助社会力量进行博弈的方向发展。

这样,以民间治理之渗入来整合国家权威的设想将有了立足之处。

首先,我们需要确认一个基本前提,即当代中国是一个奉行人民主权理念的国家。宪法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我们不应漠视。在政治现实中,人民主权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一根本法[16]构成了一定的张力,两者之间形成一种微妙的平衡。但是,人民主权乃是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也是人民所能够接受的唯一立国理论。既然人民主权的原则是不容置疑的,那么,一个相关的推论也是正确的: 政府是人民的政府。这不仅是人民主权理论的推论,也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结论之一。“为人民服务”乃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从形式上说,这一点当无疑问。

确认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当然意味着政府所服务的最终目的乃是人民。一如林肯所言,所谓人民的政府,即民有 (人民所有)、民治 (人民所治)、民享 (为了人民) 的政府。如果政府能够做到这一点,其权威将会提升,反之权威势必衰减。但是,如何保障这一点呢? 从国家内部权威的整合来看,既然自上而下的政治体制改革会因分化的权威而难以进步,不妨将民间治理作为一个变量加入其中,以此为基础思考政府的人民性。

顺着中央权威向下流动的渠道,可以看到,民间力量的渗入意义是不可低估的。通常而言,中国共产党和中央政府所作出的某些整体性决策和对某些细节问题的把握从总体上来说是符合人民利益的,这与社会主义的性质相关。在当代中国,民生问题是执政党和政府所关心的首要问题。但当中央决策向下流动时,可能会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阻力,及其落实到社会中之时,决策的本来意义已严重减损。在缺乏民间治理参与的条件下,这种政策减损虽非中央之原意,但中央政府也难以有效控制。政策执行的过程,实际上体现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博弈过程。前者须将其意志加以落实,但不得不考虑后者的阻力,因此在某种程度上须让利于后者,以求得后者的支持。这是一个十分典型的讨价还价的过程,只不过它不是摆在明面上的过程,而是潜藏于正式的文件往来之后。但是,这一过程不仅损害了中央利益,也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人民利益,毕竟,中央决策中大量蕴含的保民生的内容被层层过滤,其作用势必大大减弱。因此,寄望于从党内或政府内的利益博弈来实现决策的有效执行不完全可行。可行的方法是,将现有的内分—外联的体制予以推广和制度化,使之成为一种长效机制。这即是说,政府部门、地方政府各自联系一部分人民的现实应受到政治上的承认,将原本存在于国家内部的利益博弈过程扩大化,成为三方博弈乃至多方博弈。其方式略谓: 一方面,中央政府可通过其人民利益代表者的身份,与人民产生政治互动。在中央决策下达到地方和政府各部门之后,将其精神传达到人民之中去。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如果地方政府为一己私利及其所联系的利益集团而采取不当行为时,可通过扩大化的外联机制引入民间社会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以解决人民内部分歧的方式实现对地方政府行为的规范。至于地方人民内部的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则主要是民间自治的事务。在这里,中央政府所要采取的手段只是顺应民意,将民间治理引入政府过程之中去,无需消耗过多的资源对地方政府施加压力。另一方面,中央决策当然也存在失误的可能性。当决策作出之后,如果地方人民、而非地方政府持有较大的反对意见,可在地方人民与全国人民之间进行反馈性讨论,中央政府也可在吸纳各方意见之后对决策进行调整。在中央政府及其各部门之间,这种方式大体类似。

如此一来,中央决策以人民的名义得以强化,其权威可以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在民间利益集团渗入的情况下不得不慎重考虑决策执行的力度和方式。在中央政府内在压力和人民的外在压力之下,地方政府、政府各部门执行中央决策的力度将会增强,国家的内部权威将得以维系。其实,将民间治理引入政府过程之中只不过是将国家内部的利益斗争转嫁到社会之中,由民间力量进行解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矛盾,得以中央与地方人民结盟监督地方政府的方式加以处理; 反之,地方政府也可借重地方人民的民意,对中央决策提出商榷意见; 在中央或地方的部门利益分化的条件之下,部门利益争端可以转化为社会上利益集团之间的争端。由此,国家内部权威的统一性得以维系,取而代之的则是民间多元利益的博弈日渐兴起。这并不是说鼓励民间社会的分裂,而是恰恰相反,将民间社会既存的利益冲突明面化,才能有利于冲突的调适。

3. 民间治理渗入的宪政契机

当然,对于解决当代中国所存在的权威碎裂的现状,上述设想中的非常态意味还是太浓了。宪政国家之所以不同于非宪政国家,乃是其主要以制度化、法治化的方式而非政治化的方式解决内部问题使然。因此,以民间治理渗入国家权力运作过程之中,当以法治方式为之。这也为实现宪政提供了一个契机。

首先,民间治理的渗入有助于建构理性官僚制。以民间治理渗入政府运作过程之中去,即是强调以民间的力量制衡官僚集团的力量。如上文所言,在社会关系十分深刻地介入权力运作过程的情况下,国家为各式各样的官僚集团所分化,而这些官僚集团各自联系着民间社会的部分资源,国家的自主性因之为官僚的私人性所侵蚀。而在宪政国家,则必须存在一个明确而有自主性的官僚体系,官僚们不是为自身利益而工作,而是为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工作。对于当代中国而言,建构理性官僚制是实现宪政的一个重要环节。民间治理对权力运作过程的渗入,有助于建构理性官僚制。政府与民间社会的广泛联结,将官僚集团与一部分人的私人利益联络转化为官僚集团与整个社会上具有发言权的所有利益集团之间的联络,从而在根本上遏制权力寻租的可能性,使得官僚集团朝着更为公正和独立的方向发展。这将是理性官僚制得以建构的基本条件。而当理性官僚制得以建立之后,国家内部权威的分解便不再是主要问题了。

其次,民间治理的渗入有助于民主政治的生长。关于这一点,将在下一节详述。

再次,民间治理的渗入有助于法治秩序的生长。理性官僚制必须对应一个严格的法律体系,否则,谁也无法保证身处官僚集团内部的个人不会滥用其权力。在当代中国,中共中央和中央政府所强调的“依法治国”要想真正得以实现,需要理性官僚制的支撑;与此同时,依法治国的基础——完善的法治秩序也是理性官僚制的保障。在民间治理无从渗透到政府过程之中去的情况下,官僚的私利性将难以受到遏制。因此,国家需要从法治的角度出发,将民间治理对政府过程的渗入进行制度化,保障人民参与政治的权利。法律的权威、中央政府的权威和民间的舆论构成政府的三大约束机制,共同保障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各部门的依法行政。否则,单纯依靠出台新的控权法律,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毕竟,法治并不单纯是国家的事务,同时也是社会的事务。

从根本上说,建立民间治理与国家治理之间的互动机制,不仅是保障国家内部权威的一种方式,也是促成宪政之实现的有效路径。当然,其间所涉及的问题较为复杂,留待后文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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